美国、英国和新西兰电信自由化改革的比较
作者:陈景国 56
一、引 言
从世界范围来看,电信产业过去一直并且现在仍然是受到政府严格规制控制的产业。在传统的规制机制控制下(收益率规制或服务成本规制),电信企业的运营效率普遍很低。为了提高运营效率,过去20年来,许多国家开始在电信业和其它自然垄断行业推行规制改革,其焦点是引进激励规制,更确切地说是引进价格上限规制。
但是随着电信产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电信市场的不断开放与竞争,人们对激励规制的关注也不断减少。这种做法很容易理解,因为市场机制是取代激励规制的重要的激励手段。不过竞争也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如低效运营商的市场准入,不同运营商在电信网络设施和新技术进行投资的协调,以及网络的重复建设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但说明在电信业仍然存在着规制控制的必要性,而且对规制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研究电信产业的规制和竞争时,必须考虑电信产业的一些特点:首先,由于存在许多网络,包括公共网和专业网,网络的外部性要求网络之间必须实现互联互通。其次,电信产业有非常大的固定成本。因此,互联互通政策除了为竞争者提供正确的市场准入信号和正确的价格信号以外,还必须充分地补偿瓶颈所有者,这样才能使之有足够的动力在瓶颈设施上进行投资,并且进行有效的维护,同时不排斥竞争对手进入瓶颈。再其次,瓶颈的部位随着技术进步而发生变化。早在1987年,著名学者、美国司法部顾问哈勃(Huber, 1987)就已经指出,本地电话交换网正在从一个层次结构变成最短线(Geodesic)结构,也就是说,交换设施离用户更近了。显然,在电信业引入规制改革和竞争必须充分考虑这些特点,尤其是网络的互联互通问题。
目前,业内人士对中国电信产业的竞争问题讨论得十分热烈,各种观点纷纷亮相,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一个焦点。
为了从全球电信改革的背景下认识这场争论,本文从国际比较的角度讨论美国、英国、和新西兰等国家的电信改革。选择这几个盎格鲁-萨克逊国家的原因是:首先,美国的改革对其它国家的改革政策影响相对较大。从目前专业文献来看,很多有关电信改革的讨论都以美国1996年新电信法为背景。其次,英国电信规制改革一直处于世界的前沿,特别是首先引入价格上限机制,对其它国家的规制改革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最后,从某种意义上讲,新西兰是电信改革走得最远的国家,因为该国已经完全取消电信规制,因此新西兰的改革是一个电信极端自由化的实验。
二、美国1996年电信法简介
美国1996年频布的新电信法取代了1934年颁布的电信法,成为美国电信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新电信法产生的背景是,在AT&T于1984年被切分以后,根据美国司法部与该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地区性本地电话(子贝尔)公司不能进入长话市场,为此,地区性本地电话公司于1994年发起了一个大规模的司法行动,试图废除与FCC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从而扫清阻碍它们进入长话服务和设备制造市场的法律障碍。
新电信法的目标是培育本地电话市场的有效竞争,并且当本地电话市场存在足够程度的竞争以后,允许本地电话公司进入长话市场,因此可以说,新电信法的着眼点是培育竞争性的本地电话网(CLEX)之间的竞争,削弱现有本地电话公司(ILEC)利用其对瓶颈部门的垄断地位阻碍其它市场的竞争程度的能力。
2.1本地电话市场的准入
新电信法设想有三种本地电话市场的准入方式:以自建网络为基础,强制分销和松绑。
以自建网络为基础的市场准入
第一种市场准入方式是新进入者建立自已的本地电话线路(接入网)和交换设备等。虽然美国国会并没有对三种市场准入方式正式表示任何偏好,但是可以看出,国会倾向于以自带话网为基础的准入方式,尽管这样做不可避免会带来由于网络重复建设而导致的巨额社会成本。暂时先不考虑来自于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国会偏向以自建网络为基础的准入方式的主要动机是:第一,即使规制机构能够非常仔细地监督网络接入规定的执行情况,最终的结果也不会令人满意,也就是说其它方式的市场准入是否行之有效,或者说能否促进有效竞争的形成是一个疑问;第二,监督接入规定的执行情况本身很可能导致重手规制,运营商正常的经营活动会因此受到不必要的限制。由于国会的长远目标是用竞争政策取代规制控制,显然过度的监督和控制与国会的长远目标产生矛盾。
但是,以自建网络为基础的网络竞争会产生几种社会成本:第一,网络的重复建设带来社会成本。第二,竞争意味着规模经济(密度经济)和厂内经济的损失;第三,要想保证有效竞争的形成,需要电话号码的可携性,即当用户加入新电话网络时,其电话号码不会改变,这样就使用户在改变加入的电话网络时,不会遭受什么损失。但是从技术上讲,号码可携性需要修改软件程序,使得用户加入新网络后,号码仍然可以被识别,这样做显然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
不仅从社会角度讲自建网络会产生很高的社会成本,从运营商本身的角度讲,它也是一个成本很高的选择(将电话线路引入到所有的用户的成本很高)。在这种情况下,长话公司极有可能选择以松绑或者分销为基础的准入方式进入地方电话市场,而不是自建一个完整的电话网。即使这些新进入者选择了以自建网络为基础的准入方式,也会与其它运营商,如主要为中心商业区提供服务的竞争性接入服务商、有线电视公司(在其共轴电缆经过改造可以用于电信传输以后)、以及移动电话服务商等达成互联互通协议。
分 销
新进入者也可以以批发价格从现有本地电话公司购买本地电话服务,然后再将这些按批发价购买来的本地电话服务按零售价出售给自己的用户。人们通常认为,分销是促进市场准入和竞争的最简单的方法,因此,分销对竞争的培育显得格外重要 。分销不仅仅限于基本的电话服务,实际上除了某些特殊情形,可以分销的服务项目主要是由地区性本地电话公司提供的零售服务范围决定 。
确定要素收费的方法基本上遵循有效要素定价规则(ECPR),按照这种定价方法,新进入者要补偿本地电话公司的机会成本,即服务的零售价格与该项服务由新进入者分销时本地电话公司节约的成本之差,这样本地电话公司就无所谓是自己直接向用户提供零售服务,而是通过分销的方式由新进入者提供。这里所指的本地电话公司的节约成本就是所谓的可避免成本,它对应于为用户提供服务的直接成本。FCC列出了一系列认为是可避免的成本,但是本地电话公司还须证明哪些成本是可避免成本,比如产品管理、销售、广告、用户服务、接通通话服务、号码查询,以某些共同成本的一定比例。
松绑销售
以松绑为基础的市场准入是以自建网络和分销为基础的二种准入方式的综合。但是在定价方法上,松绑方式与分销方式有很大的差异。对于松绑准入方式而言,新进入者可以向本地电话公司租赁某些已经松绑销售的要素,如新进入者可以租用ILEC的接入网,但是自备交换设备。此时,ILEC要负责维修和更新所有已经松绑的要素,当然包括被新进入者租用的要素。
人们普遍认为,松绑程度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决策,它直接关系到有效竞争能否形成, 这是因为一方面,新进入者可能会顾虑到现有经营者会通过过度的捆绑,强迫它们购买其并不需要的服务,从而会增加成本;另一方面,现有本地电话运营商担心过度的松绑会增加交易成本,如保持界面相容的成本。更重要的是,由于定价结构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过度的松绑肯定会给新进入者带来很多投机机会。随着松绑程度的提高,新进入者肯定只租赁定价偏低的服务,而自备定价偏高的要素。这种行为当然无可厚非,但是容易看出,规制机构对于松绑要素的定价将直接影响新进入者的行为。将被松绑的要素包括:本地电话的接入线路,即用户居所的界面与第一次交换之间的传输;‚交换,包括基本功能和一些垂直功能;ƒ局用交换设施;„数据库和信令系统(接入SS7网,接入免费拨打数据库,接入号码可移数据库,以及接入服务管理系统,以便使新进入者能够建立、修改或者更新有关的数据库等);…接线服务和查号服务。
松绑元素的服务收费以成本为基础 ,更确切地说,是以“全要素长期增量成本(Total Element Long-Run Incremental Cost)”为基础,再加上前向公共成本的一个合理比例。处理共同成本的原则是,如果现有网络运营商想要新进入者也承担一定份额的共同成本,它要负责证明哪些成本是共同成本。那么什么是全要素长期增量成本定价哪?从本质上讲,这种定价方法是以电信网络的工程模型为基础,估计某个要素的边际成本。这里的边际成本是一个前向长期增量成本概念,它是指垄断运营商利用最有效的技术使用现有网络的某个要素的单位成本。将总成本除以该要素的总需求就得到单位成本(总需求是指垄断运营商和新进入者的需求之和)。因此,利用全要素长期增量成本方法定义或计算出的边际成本,并不是过去的核算成本或历史成本,而是优化某个工程模型,并且对要素的需求做出估计后得到的结果。对于不同的地区,可以按照不同的地理条件划分计算成本的服务区域,比如分成三个或更多的区域,而不是只计算平均成本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要实行区别定价。实际上,新电信法禁止使用基于需求的定价方法,也就是说,不能对不同需求类型的用户按不同的标准收费。最后,新进入者可以以松绑的方式,租赁现有本地电话网的所有设施,因而新进入者不必自建任何网络设施。这种方案至少在理论上是成立的(这种情形被称之为垂直分销,或者称作真正松绑,亦称再次捆绑)。
2.2互联协议
即使新进入者完全自建话网,也需要与现有的本地话网运营商互联互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属于两个不同话网的用户互相通话,也就是说,当属于新进入者话网的用户做为主叫与属于现有话网的用户通话时,只有接入现有运营商的话网才能抵达用户,反之亦然。针对话网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这部新电信法规定,话网间的互联费或接入费必须由不同话网运营商协商决定,但是协商的结果与各个州的公共事业委员会(或者在上诉时,法庭或FCC)所规定的在协商破裂而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适用的缺省收费标准密切相关。
新电信法和FCC颁布的条例中有关话网互联规定的一些重要特点是:
——基于成本的接入收费。与确定松绑要素的服务费的方法一样,现有话网的接入费必须以前向成本为基础,即松绑要素的服务收费和互联服务接入费都根据全要素前向增量成本来确定(话网接入可以看成是由抵达话网的传输和路由选择构成的简单要素)。
——对称的接入费。现有的本地话网必须与其它电信网(包括移动话网,宽代个人通信运营商等 )达成互惠互利的接入服务协议 。通过确定互惠互利的接入服务收费,FCC希望借此消除现有本地话网的谈判力量,并且当汇接收费是由现有本地话网的前向增量成本决定时(即外生给定),给予新进入者减少自己话网的汇接成本的激励。实际上,各个州还可以选择话网之间勿须补偿协议(bill-and-keep-arrangement),即平衡支付机制,选择这种补偿方式的条件是,双方认定各自话网的成本基本相等,每个话网的通话流量大致平衡,并且这种平衡状况不会改变。
——无区别定价。现有本地话网必须给其它所有的电信商提供相同的接入条件,可以通过一个自动成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来保证,因此,本地话网就不能对移动话网、竞争性接入服务商或有线电视网收取不同的接入费。
但相比之下,新进入者可以不必在与其它话网达成的互利互惠的补偿协议中,被迫规定接入费必须与向现有话网收取的接入费相同。
2.3地方电话公司进入长话市场的条件
新电信法明确指出,如果现有本地话网面临足够的以自建话网为基础的本地电话市场竞争 ,这些运营商就可以进入长话市场。当然,对于AT&T、MCI和Sprint这三个长话公司来讲,尽管它们也可能投资自建本地话网,但是这个规定本身并不一定促进它们对本地话网的投资。在允许地方电话公司进入长话市场之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至少要与某个带网进入的竞争者达成互联互通和进入费协议,‚必须满足一个竞争条件清单。此外,FCC还必须确定让地方电话公司进入长话市场是否符合公众的利益。
前面提到的竞争条件清单包括有关分销、松绑和话网互联互通的要求,此外还包括一些其它方面的要求,如允许竞争对手进入自己的线杆丶缆沟和通道等,以及在实现完全号码可携之前,通过远程转移提供过渡性的号码可携等 。
一旦允许本地电话公司进入长话市场,它们很有可能作为长话业务的分销商。但与现有分销商不同的是,这些本地电话公司可以受益于已经确立的服务品牌,不过同现有分销商一样,它们的利润动机也是长话服务的零售价格与边际成本之间巨大的差价(高额的固定成本和非常低的边际成本造成的后果)。据估计,美国国内长话传输的边际成本在每分钟1美分左右,而平均零售价格(不包括接入费)是每分钟10美分左右 。实际上,尽管尚未允许本地电话公司进入长话市场,但它们已经与某些长话公司达成分销协议,比如南贝尔已经公布了与AT&T达成的三年合同协议。亚特兰大贝尔和NYNEX分别与Sprint达成了分销协议,合同规定,与零售价格相比,分销的折扣为80-90%。
2.4普遍服务
在美国,主要有两种普遍服务项目:一个是针对某些基本服务,向低收入者提供补贴;另一个是为了使高成本地区(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电信服务价格可以承受而进行的补贴。目前,这两种普通服务项目都是通过在长话服务上加税来实施的。
1996年颁布的新电信法规定,禁止利用话网互联的接入费收入以及松绑要素的收费补贴普遍服务项目。此外,新电信法还进一步规定,利用竞争中性的机制提供实现普遍服务的资金。一般来讲,可以利用两种主要机制为高成本地区提供普遍服务:一种方法是用一个工程模型确定每条线路所需要的补贴数额,所有符合条件的运营商都有资格得到这个数额的补贴,换句话说,该地区每个家庭用户或者工商企业都将得到一个优惠凭证,然后用户将此凭证交给自己选择的电话公司。另一个方法是设计提供普遍服务的拍卖机制,在这个拍卖机制中,电话公司的标的是如果它们在某个高成本地区提供普遍服务所需要的补贴数额,中标者为要求最低补贴额的电话公司。
三、英国和新西兰的改革
很多国家选择了与美国不同的电信改革思路,认识到这种改革思路上的区别对中国今后的电信改革非常有意义。为了说明这种差异,下面简要地讨论两个比较具有典型意义的安格鲁——撒克逊国家,即英国和新西兰以电信自由化为取向的改革经验。
3.1英 国
一直到1984年以前,英国电信公司(BT)始终是一个国有企业,它几乎垄断英国所有的电信业务。英国电信在1984年被私有化,但与AT&T不同的是,它没有被切分重组,特别是英国电信依然保留了本地电话业务,并且直到1998年为止,它一直在本地电话市场上占具主导地位 。
Mercury于1982年得到电信经营许可,并从1986年起开始与英国电信正式展开竞争。Mercury是第二个覆盖全英国(主要是骨干网)的电信经营商 。政府当时采取的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内,建立和维护一个双头结构,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Mercury建立自己的网络,并且不断增加市场份额。Mercury的主要业务包括提供连接大商业用户的线路(如伦敦城区),并且与英国电信争夺为居民用户提供的国内长话和国际长话业务,但是提供这些服务不可避免地需要接入英国电信的本地电话网。这种双头结构一直维持到1991年结束,从这时开始,又有几个新进入者得到经营许可。
英国根据1984年颁布的电信法建立了一个独立的规制机构,即电信办公室(Oftel),它由电信办公室主任领导。相比之下,美国的FCC由五个委员会构成。除了Oftel以外,有关各方还可以就垄断行为向垄断和并购委员会(MMC)申诉。
长话和国际长话
如前所述,Mercury于1982年得到电信经营许可,到了1986年,它已经建立起覆盖全国的长话网,到双头结构结束时(1991年),它已经得到了10%的市场份额 。对于大多数用户来讲,Mercury仍然需要借助竞争对手英国电信的本地话网的接入服务才能完成通话。实际上,一直到最近为止,Mercury在本地电话市场的市场份额仍然极其有限。
自从允许长话竞争以来,接入费问题就一直引起很大的争议。在90年代初期,Oftel采用的计算接入费的方法是基于英国电信的机会成本,即ECPR。根据这种计算方法,计算进入费需要考虑当BT的某个用户转移到Mercury时,英国电信损失的利润。显然,因为国内长话和国际长话的价格决定此时的需求,因此需求会影响进入费的计算,但是ECPR只考虑了接入服务的成本。由于这些方面的缺陷,ECPR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除计算接入费引起争议以外,另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问题是接入政策的执行。为了促进竞争,电信规制机构常常利用规制权力,免去Mercury应该向英国电信支付的接入费。以这种方式促进市场准入带来两个问题:首先,它会强化Mercury与英国电信业已经形成的双头竞争结构。很多人认为,Oftel 当初选择Mercury未必是正确的决定(尽管Mercury得到了很大的市场准入帮助,但是其市场份额和利润都仍然很低),也许借助市场力量会选择一个更好的能与英国电信展开竞争的对手;其次,免收接入费割断了接入支出成本与市场份额之间的联系,因此冲淡了Mercury通过增加市场份额减少接入费支出的激励(按规定,一旦Mercury达到了规定的市场份额,将停止免收部分或全部接入费)。
Oftel于1995年12月提出一个计算接入费的新方法,在这个方法中需要区分主叫接入和抵达接入。Oftel希望按造长期增量成本,再加上公共成本的某个比例来确定抵达接入费,同时,至少对于相互对称的话网,应该采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确定接入费,换句话说,在对称条件下,英国电信和自带话网的新进入者之间的接入费应该相等。
不过,Oftel计算主叫接入费时,采取了一个比较灵活的原则,主叫接入费受到价格上限(相对一缆子服务)的控制,同时每项收费的浮动范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对于英国电信来讲,除了话网接入费或者批发价格的上限外,零售服务还要受到上限控制,以及对收费调整速度的限制,特别是对月租费的控制,增加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不允许这些服务的价格上涨过快。除了整体上限外,还有一些服务(如线路租用费)有单独的上限,另外一些服务(如电报、公共电话和综合数据业务(ISDN)等)则不受任何限制。
移动电话
如同其它国家一样,英国移动电话市场竞争的发展要比其它电信服务市场的发展要快得多。英国现有4个移动电话网,Cellnet和Vodafon于1984年得到模拟网经营许可,而Vodafon Mercury和Orange于1991年得到GSM数字网的经营许可。
本地话网竞争
Oftel试图通过促进自带话网的市场准入,促进本地电话市场的竞争,这一点与美国规制机构所采取的政策类似。有线电视网于1991年得到提供电信服务的许可,并且由于Oftel禁止BT和Mercury利用电信网提供电视服务(但BT可以提供录像点播服务),有线电视市场的市场准入实际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有线电视公司本身并不参与长话或国际长话服务的运营,但是可以与英国电信的竞争对手达成批发协议,从而为自己的用户提供包括地方电话、国内和国际电话、电视广播和有限电视、快速因特网接入和增加值业务等在内的多项服务。从1996年开始,Ionica利用微波技术也开始进入地方电话市场。对于大商业用户这一块最有利可图的市场,一些竞争性的接入服务商(如MFS和COLT)已经在中心商业区建成了光缆线路,从而使用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穿越英国电信的本地话网。
到1996年12月底为止,按用户计算,BT、Mercury、有线电视和其它电信运营公司的市场份额分别为90.6%、1%、7.5%和0.9%,而以话时计算的市场份额分别为86.1%、2.4%、9.8%和1.7%。
对于英国电信改革,还有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首先,Oftel不想通过以松绑和分销为基础的市场准入方式促进本地话网间的竞争。而对美国规制机构来讲,虽然它倾向于以自带话网为基础的市场准入,但是有关促进本地电话市场竞争政策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为了避免重复建设,或者只重复建设一部分做为瓶颈的本地话网。其次,在本地电话市场,Oftel为新进入者提供积极的市场准入帮助,其中除了禁止英国电信和Mercury提供有线电视服务以外,还不能在边远地区以外使用微波技术参与地方电话竞争,显然,前面的保护政策使有线电视公司受益,而后一种保护政策的受益者是Ionica。再其次,Oftel要求英国电信对不同地区的线路初装、季租费和通话费按同样的标准收费,这样的规定会带来“撇奶油”效应,造成利润较高市场(绝大部分位于城市)的过度进入。容易看出,这些政策人为地造成竞争结构的扭曲。当然,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为本地电话市场竞争培养更多的竞争对手,减小本地电话市场内有线电视公司和其它新进入者面临的竞争压力,从而争取早日取消这些人为的限制。
普遍服务
英国的普遍服务问题并不象在美国那样重要,其原因很简单,英国比美国要小得多,并且由于经济的发展,已经没有什么偏远地区值得做出如此特殊的安排。但Oftel规定英国电信只能向用户收取用户可以承受的资费,并且即使在用户拖欠付费时,也必须保证用户能够接收电话和呼叫急救电话。Oftel在1996年规定,BT应该继续对低消费用户提供补贴价格,并且对不同地区的话网互联、线路租用和通话服务确定相同的资费。
3.2新西兰
新西兰的电信自由化改革与美国和英国的改革经历形成鲜明的对照。从某种意义上讲,新西兰的电信规制改革比所有国家的电信改革都激进。该国已经完全取消电信规制,即用竞争政策取代了规制控制。非常有趣的是,从某种意义上讲,新西兰的电信改革是极端自由化思想的一个试验。
新西兰从1989年开始引入竞争,紧接着在第二年,现有垄断运营商就完成了私有化 。Telecom由两个美国本地电话公司(Ameritech和亚特兰大贝尔)领导的一个康采恩所属,它面临两个竞争对手:在长话市场,它的竞争对手是Clear公司;在移动电话市场,其竞争对手是南贝尔新西兰公司(南贝尔有GSM网,而Telecom使用的仍然是模拟网)。按业务量计算,在1995年,Clear公司的国内长话和国际长话的市场份额分别是21%和24%;在移动电话市场,南贝尔新西兰公司的用户市场份额为10%,而按通话量计算的市场份额为22-24%左右。
为了保证有效竞争的形成,新西兰于1986年颁布了商业法,其中的第36节针对的是市场垄断权力,而第27节针对可能影响竞争程度的合同、协议或理解 。
在新西兰,话网的互联互通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按规定,接入费应该由运营商协商确定,当不能达成协议时,再依照竞争法求诸于法庭裁决。在90年代初期,Clear与Telecom之间发生了一个非常有名的争议。Clear于1991年开始进入长话市场,并与Telecom达成互联协议。在这之后不久,Clear想为工商用户提供本地电话服务,因此请求Telecom提供一种新的话网互联服务,但遭到拒绝,故Clear于1991年8月向法庭提出上诉。Telecom接受了鲍莫(Baumol)和威利格(Willig)提出的建议,利用有效要素定价方法确定接入费。经过一系列引起广泛争议的法庭裁决,新西兰最高法院(即位于伦敦的密枢院)判定,有效要素定价方法与1986年颁布的商业法没有冲突。在新西兰南贝尔与Telecom之间也曾引起过不少争议,主要起因是没有批发折扣(根据Telecom确定的接入费,抵达接入费等于零售价格,而主叫接入费大于零售价格)。此外Telecom的某些技术选择(互联标准,网络智能化非常慢)增加了新进入者进入移动电话市场的难度。
新西兰的经历是另人鼓舞的,但同时也许是过于极端的。它的改革经历说明,当没有规制控制时,保证有效竞争的任务可能变得十分艰难,同时它也说明,法庭一般不愿意卷于诸入确定话网互联接入费这些非常技术性的,但却十分重要的问题。
四、结束语
从美国、英国、新西兰等三个国家电信自由化改革的比较当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首先,竞争的程度与规制制度密切相关。一般来讲美国的规制制度强调一旦引入竞争以后,就不再进行规制控制,而英国则始终强调规制的作用,所以尽管这两个国家都强调以自带网络为基础的市场准入,但是美国需要事先在电信法中对其它形式的市场准入作出详细规定,而英国则不然,因为规制制度可以处理引入竞争以后出现的问题。
其次,网络竞争的关键是保证合理的接入定价(经过自由协商),换句话说,不合理的接入定价是阻碍有效竞争得以形成的关键因素,尤其是在刚刚引入竞争后的过渡阶段,由于新进入者没有足够的市场覆盖范围,因此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此时,规制机构规定的缺省接入费直接影响原运营商和新进入者各自在谈判中的地位。
最后,这些国家都倾向于使用前向增量成本定价方法。由于这种定价方法属于边际成本定价,因此不符合效率原则。非常有趣的是,尽管如此,包括美国和英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了采用这种定价方法。经济学家们似乎还需要对此作更多的研究。
总之,这些结论有助于目前国内各界对网络竞争所展开的讨论,并且有必要引起改革政策制定者们的关注。
参考文献
1. 张昕竹:电信业规制改革与竞争:理论与政策,未发表专著手稿,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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