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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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经所在院系批准,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并报学校研究生处备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西北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按照研究生所属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三年。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研究生如有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征得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可以延长学习年限。博士研究生累计学习年限最长为六年。硕士研究生累计学习年限最长为四至五年。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按肄业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习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准予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休学的学生毕业时间按休学时间顺延。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

第五章 退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委托的主管校长及主管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接收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同时达到以下三项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一) 修够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且成绩合格;

(二)完成毕业论文工作且通过论文答辩;

(三) 思想政治考核合格。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如果学习年限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最长年限的,可由学校安排补考或者补作论文、答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 符合《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如果发现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8日起施行。原《西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01)研字第00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西北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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