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318

部令第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 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明;  (二) 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 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编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 重新就业的;  (二) 应征服兵役的;  (三) 移居境外的;  (四)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颁布日期:2000.10.26 执行日期:2001.1.1

 保险金 申领 发放 保险 事业 办法

扩展阅读

2024年辽宁辅警转正事业编,是真的吗,政策落实情况如何? 辅警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全、服务群众利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一支重要的力量。 有人说2024年辽宁辅警要转正,要编入

  作者:王晓楠详情


2023年11月16日,铁骑力士集团食品事业部两家公司(绵阳枫叶牧场、绵阳斯坦瑞)启动降本增效项目。铁骑力士集团总裁、食品事业部总裁、副总裁及事业部各分子公司50多位经管人员和降本增效云学院(深圳市财

  作者:姜上泉详情


2021年10月23日,中国太平保险浙江公司《打造阳光心态,职业幸福感提升》EAP关爱培训圆满完成!旨在塑造员工的阳光心态激励、提升职业幸福感、快乐高效的工作,“压力绩效管理专家、高级企业EAP执行师

  作者:郭敬峰详情


一款优秀的保险计划离不开保险产品的支撑,如何让保单的性价比最高,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追求的效果。面对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数百款不同险种,市民如何擦亮眼睛选保险呢?本期特推出两款精选套餐,供读者在2006年选

  作者:李锐详情


财富有聚散。聚,传承给下一代,有根基的事业更加兴旺;散,分给那些缺乏的人,更多人得到财富的益处。散,需要爱心;聚,需要雄心。多少雄心万丈、事业璀璨的创一代,在事业传承上,难免也有灰心之时。相对而言,工

  作者:叶敦明详情


一. 营销渠道战略:理论上,实战上恐皆非十全十美营销渠道竞争,渠道管理,渠道战略,诸如此类的有关于渠道的话题,无时无刻不在挑拨着服装业人士那业已极其脆弱的神经。毕竟,至少短期内来看,相对于树立国际品牌

  作者:张强详情


版权声明:

本网刊登/转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或来源机构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网不对其真伪性负责。
本网部分文章来源于其他媒体,本网转载此文只是为 网友免费提供更多的知识或资讯,传播管理/培训经验,不是直接以赢利为目的,版权归作者或来源机构所有。
如果您有任何版权方面问题或是本网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将进行整理。


人才招聘 免责声明 常见问题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隐私保护 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 登陆帮助 友情链接
COPYRIGT @ 2001-2018 HTTP://WWW.QG68.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管理资源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