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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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

1、增值税方面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所得税方面

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

某内资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06年不包括以下经济业务的情况下的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应交增值税金已足额上交,其它会计资料反映情况如下:

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万元;因仓库保管员王某放松责任心,导致仓库原材料被盗,经盘查,材料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意外火灾造成库存产品全部烧毁,该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金额40万元。已知全年总计耗用存货金额500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800万元;12月份盘亏一批8月份购入的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盘亏金额为9万元,查明属于定额内自然损耗;以上材料进项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材料,该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存货跌价准备只影响计税所得额,即调赠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并不影响会计利润额,故不必作调账分录;

2.被盗材料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贷:原材料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59.5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由王某赔偿2万元,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借:管理费用38059.50

其他应收款———王某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3.被毁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全年耗用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本金额)×适用税率=(40×500÷800)×17%=4.25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贷:产成品4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50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借:营业外支出442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4.盘亏入账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5300

贷:原材料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300

根据第13号令,定额内合理损耗,属正常损失,不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定额损耗105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05300

根据上述业务,该企业应交增值税=8059.50+42500+15300=65859.50元,应税所得额=2000000+150000-38059.50-442500-105300=1564140.50元,应交所得税=1564140.50×33%=516166.37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上非正常损失当年未报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允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抵扣;对于正常损耗,虽少了审批这一程序,但也要在证据确凿后才在当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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