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公文中的歧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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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义是指语句有两歧或多歧意义,可同时形成两种或多种可能解释的一种语言现象。比如,“我们要学习文件”这句话,就有三种理解:一是我们打算学习一下文件;一是我们索要供学习的文件;一是我们应当学习一下文件。

对于自然语言而言,歧义本是一种正常现象,难以简单地说好与不好,更不能一概视为语病,全面禁绝。在一些文体中歧义甚至被作者有意识地加以运用,如在相声作品中,歧义就常被用来制造包袱。一些日常口语交际、书面交际中使用频率很高的修辞格,如“双关”之类,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视作在积极地应用“歧义”。但我们不得不指出的是,在更多的情况下,歧义现象确实有害。这在主要用于事务处理的应用文体中,特别是公文中,其危害的程度尤深。

公文的语言是一种非常讲究精确性的语言,因为公文的使用目的就是要使对方接受作者的影响,而且是对对方行为的强制性影响。要使这种影响有效,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使意思的表达高度精确,每一个词,特别是每一个句子必须保持意思的唯一性,以避免对方“见仁见智”,按各自的理解而不是作者的意图去行事。从这样的意义上,歧义对公文当然就是百分百地有害。能对这一点提供证明的实际例证举不胜举。据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战败局面早定的日本之所以挨了两颗原子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直接原因之一,就与日本政府针对“波茨坦公告”发表的声明中存在歧义有一定关联。日本政府称自己对“公告”的态度是“默s?rdquo;。 “默s?rdquo;这个词在日语中是多解的,可以理解为“不予理睬”,也可以理解为“暂不作评论”,声明没有对此作出限定。如此,美国自然可以作第一种理解,也当然可以用“任何战争手段”,包括用原子弹了结战争。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公文中的歧义,同样不断给人们带来麻烦,诸如在保险合同中将保险范围写作:“包括家用电器、床具、卧具等各种生活资料”;在政策规范中将惩戒规定写作:“我们要严厉打击少数犯罪分子”等带歧义的表述,就经常把公文作者“等”到被动局面中,甚至“等”到自己的利益白白遭受损失的境地;经常使公文作者的真实意图令人费解,甚至使作者尴尬地被认作“只打击少数,对多数则……”。

歧义对公文是有害的,是撰写者所不需要但又往往在无意之中造成的,那么,如何才能避免公文中的歧义呢?笔者认为,克服歧义的方法并不复杂,有针对性地对句子成份予以调整,创造必要的语言环境等做法都十分有效,困难的和起关键作用的是要能发现歧义的存在。为此,我们必须了解歧义的发生规律,对歧义保持警惕。

一般情况下,当公文中出现选词不当,词序失当,滥用省略,错用数量词,语句中有词性不明的成份,语句成份间的语法关系不明,语调附加的语义不能被准确读出,忽略对含义不确定的词、词组的有效限定修饰,错用标点符号,滥用修辞格等现象时,都会形成歧义。

(一)选词不当,造成对概念的歧解,引起歧义。

与歧义出现有关的选词不当,主要表现为滥用方言词、口语词和土俗俚语,使用不规范的简称,误用褒贬词语等。

我国的当代公文在文体方面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现代汉语的书面形式(即白话文)作为标准的符号系统,除极特殊情况外,禁绝使用未列入普通话规范的方言词、口语词和通俗俚语。如果我们在撰写公文时不懂得,或者不尊重这一规律,滥用这些词语,就经常因此而使公文出现歧义。因为这些词语不仅应用范围窄,词义不为多数人所理解,而且往往与普通话中的规范词形同义异。如长沙话中的“蚊子”还兼指“苍蝇”在内;吴、粤方言和客家方言中的“脚”相当于普通话中的“腿”;口语词中的“咬耳朵”除了有普通话书面词语中的真真切切地用嘴咬住耳朵的意思之外,还可以表示窃窃私语。如果我们在公文中随意使用这类词语,当然难免使阅文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者的本意就会被一部分人歧解,甚至是曲解。



不规范简称给公文带来的歧义主要源于这些简称词本身在脱离语境和精确背景资料情况下的高度不确定性。“人大”在没有精确交代语境的情况下可理解为“中国人民大学”,也可以理解为“人民代表大会”;“南大”则需要在更精确交代背景的情况下才能被界定清楚是指“南京大学”还是“南开大学”。不规范简称给公文造成的歧义,往往不仅仅是出点笑话,如果用“国家人事部”去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在法律意义上,公文作者对其所作的有关意思表示就将是无效的,因为在法律上不存在这样一个“部”,谁也不能、不需要用这样的名义去承担责任,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公文中错误地选用了褒义词或贬义词也会造成歧义。公文中使用带褒贬色彩的词语是为了更鲜明、简洁地表达作者的立场,如果出现误用,将使阅文者难以准确理解作者的真正立场。如“小王革新了工作方法,许多人知道后纷纷效尤”一句,“革新”与“效尤”一褒一贬,阅文者对作者的态度的理解,就既可以看作肯定,也可以看作是否定。而作者的真实态度很可能是肯定,或者是否定,甚至是目前不必、不能置可否的中性态度。这种歧义带来的当然往往是相应的错误行为。

(二)语序不当,造成被限定说明的对象不明,引起歧义。

语序是指各级语言单位在组合中的排列次序。语序不当,特别是在有多项定语存在的语句中不恰当地排列了语序,常常会有歧义产生。请见以下例句:

在主席台就座的还有几个技术革新小组的代表。

这里,定语“几个”的位置不当造成歧义,既可以理解为就座的有若干个小组的代表,也可以理解成就座的是一个小组的几个代表。

(三)语句中个别词的词性不明,也会产生歧义。

请见下面的例句:

作者分析了A企业集团和B企业集团在各个时期进行竞争时所采取的竞争策略的特点。

在这里,由于“和”字的词性究竟是连词还是介词很难分辨, 因此语句就同时有了完全不同的意思:如果作连词用,其句义就是作者分析了A、B两个企业集团双方的竞争策略特点;而如果作介词用,则句义为作者分析了A企业集团的竞争策略特点。

(四)忽略对含义不确定的词或词组的限定修饰,引起歧义。

自然语言中总有一部分词或词组的含义是非确定性的,但在公文语句中如果不能以有效方式对它们加以限定或说明,就很容易因此而出现歧义。如在公文中常常因界定事物不同性质、不同程度和范围的需要使用“以上”“以下”“以内”之类的词语。实际上,这类词语的含义就很不确定,处理上不讲究,就会出歧义,而且往往是关系是非界限、政策界限的歧义。这些歧义主要出自人们对“以上”“以下”“以内”是否包含本数在内的理解不一。请见下面例句:

参加工作15年以上的职工一年可享受10天以下的带薪旅游假。

对这一规定,至少两处不确,执行过程中很可能会因此有纠纷:15年以上是否包括15年?10天以下是否把10天也包含在内?

了解了上述现象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会有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五)滥用省略,造成语句成份残缺,引起歧义。

语言运用过程中,恰当地应用省略确实可使语句简洁明快,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滥用省略就会走向反面,成为语病并可能因此而形成歧义。与歧义有关的不恰当省略主要是:

1·省略必要的虚词。请见例句:

经研究,县政府同意A乡政府报告。

这里,“报告”前的助词“的” 被略去后,句义至少有两个:一是同意A乡的那份报告;一是同意A乡作出报告。

2·省略必要的关联词语。请见例句:

受托单位误期,委托单位罚款。

这里,因为省略了表示复句内部关系的关联词语,句义就既可以理解为因为误期,所以罚款;也可以理解为如果误期,就要罚款。而这种差别会给文件执行结果带来完全不同的影响。

3·省略必要的主语、宾语。请见例句:

局里调拨给市纺织工业总公司一台小型计算机,又拨给了精纺分公司。



这里,由于主语或宾语的残缺,使句义至少有三种:局里拨给总公司一台,总公司又转而拨给了分公司;局里拨给总公司、分公司各一台;局里拨给总公司一台,又调回拨给了分公司。

4·盲目套用口语中的省略句式。人们在口语中常使用一些结构简单的省略句式,在面对面交际的特殊语境条件下,这种省略并不影响表意的精确,但如果盲目将它们套用在书面交际的公文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歧义。如口语中可以把“我非去一趟不可”省略为“我非去一趟”,但如果把“非坚决按市政府的指示办不可”在公文中省略为“非坚决按市政府的指示办”就会有歧解。

(六)多义词、多义词组造成语句中有关成份间的语法关系不明,引起歧义。

本文开头列举的“我们要学习文件”一句所以有至少三种句义,其原因主要在于“要”“学习文件”都是多义的,它们同时出现在一个句子中形成多种语法关系,按不同的关系去解释就有了完全不同的理解。“要”作一般动词表示“索取”,作能愿动词则表示“应该”“打算”;“学习文件”可以是偏正词组,表示供学习的文件,它也可以是述宾词组,表示学习和学习的内容。多种关系相互搭配,七个字就同时有了三种不同的意思。

(七)错用数量词,产生逻辑错误,引起歧义。

有时候我们会在公文中看到与“我们要严厉打击少数犯罪分子” 相类似的句子,实际上它们也都是歧义句。这里的歧义源于对数量词“少数”的误用。撰稿人要表示的“少数”是指参与犯罪的是少数人,对占社会少数的这些人要严厉打击,但实际上这句话中的“少数”却还含有犯罪分子中的少部分人的意思,句义中也就有了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中的少数人,对多数犯罪分子不打击,或者不严厉打击的意思。

(八)忽略语音同语义之间的可能影响,产生“语音性”歧义。

语言是人的发音器官发出的声音和意义的综合体,一定的意义是通过一定的声音形式表达的。这一现象就是在人们并不直接张口讲的写作过程中也同样存在,为此,如果在公文写作中忽略语义同语音之间可能的相互影响,就会出现同一句话可以“读出”几种不同意思的现象,我们暂且将其称之为“语音性”歧义。

1·语调附加语义引起歧义。在一些场合,同一语句,讲话时的语调不同,语义会有很大差异,这是由于语调附加了语义的缘故。这种现象会造成公文中的歧义,特别是当撰稿人对此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如下例:

A先生和B先生的法律顾问曾来过事故现场。

这句话可以有至少两个意思,它们分别来自于不同的读法:读作“A先生――和B先生的法律顾问――曾来过事故现场”时,表示来过两个人,即A先生,以及B先生的法律顾问;而读作“A先生和B先生的――法律顾问曾来过事故现场”时,则表示只来过一个人,即A、B共同的法律顾问。

两种读法的差别只是重音的位置不同,在书面表达中没有什么手段可以准确表示这种不同,而且撰稿人写作时往往只边写边默读其中的一种,忽略另外一种读法的存在。这种最不经意中产生的歧义最隐蔽,危害也最大。

2·同音异义在特殊情况下引发歧义。汉语语音系统的特点之一就是自身日趋简化。据统计,如果不将声调计入,大量书面材料中实际出现的音节只有400个左右,而其中的47个音节又占了总出现率中的50%以上。这些音节用于表示绝大多数常用字,这就使汉语词汇的同音异义现象比较普遍。本来,公文作为一种书面的交际工具,在人们主要靠“看”而不是“听”接收信息的情况下,同音异义现象不会给准确理解带来困难和问题,但如果一部分公文在其传递中也存在一段以声波为载体的运动过程,同音异义也会给对方造成理解上的困难,甚至会有歧义形成。电话通知、会议报告以及经计算机处理的语音形式传递处理的文件,都可能存在同音异义带来的歧义问题。“3日内,油轮不准进港。”的电话通知很可能会造成一个海滨城市断邮3天,或者对该城市的旅游业造成不良影响,因为“油轮”与“邮轮”“游轮”发音完全相同,而含义却相差甚远,如果不作特别说明或其他处理,收文(实际上是“听”文)各方很可能分别将其记录为不同的词,从而作出不同的理解。类似现象在领导者所作的各种会议报告中也会出现。



(九)错用标点符号,改变了词语间的关系,引起歧义。

标点符号与句法结构有密切关系,如果错误地使用了标点符号,就有可能改变词语间的本来关系,从而引起歧义。请见例句:

3日内蒙古人民共和国有暴风雪。

本来,在“3日内”后边应当有一个逗号,如此,其语义会十分明确。但缺少了这样一个逗号之后,只因念读时的停顿有可能发生一点点改变就使语句的意思表示大变,歧义产生,而且带来严重的政治性错误。类似的例句还如:

我们一定要以实际行动反对,A国侵略者支持B国人民的正义斗争。

这里是因为逗号标错了位置(应在侵略者后)而使语句产生了非常有害的歧义。只有修正了这个错误,句子才能还原成包含两个分句的复句,歧义才不复存在。

(十)滥用修辞格,破坏文体风格的统一,引起歧义。

公文需要修辞,甚至公文更讲究修辞,但公文的使用目的决定了这种修辞主要是在更有效地选词、炼句方面下功夫,可以运用一些修辞格,但必须慎之又慎,不能采用有碍于庄重、准确、直接表意的方式,如夸张、拟人、反语、双关等,就是使用比喻、借代、对偶、排比、反复、引用等方式时,也必须符合公文文体的特殊要求。背离了上述原则,滥用修辞格,不仅会使表达冗繁,还会因破坏公文文体风格的统一,无限制地扩大了阅文者的联想范围而形成歧义。请见下面例句:

你校《关于装修招待所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不同意你校拟定的装修方案。其理由主要是目前拟定的装修标准偏低。请参照国际五星级饭店总统套间的装修标准对这一方案作出修订后再行请示。

这是在公文中滥用修辞格引起歧义最极端的一例。文件对一个县处级招待所准备超标准装修的问题,没有正面批评,而是用了一个“反语”的修辞格,通过旁敲侧击、讽喻等间接表达了作者的意思。如此表达不仅破坏了公文所特别需要的郑重严肃的色彩,而且给阅文者以过宽的联想余地,使其或者真的不明所以,或者可以借此故意曲解。规范的公文文体是不允许间接表意的,因此如果对方将上述例文视为一份“规范”的、直接表意的公文,从正面去理解其含义,当然看不出,至少可以说看不出文中有什么批评之意。由此可见,这种歧义的危害性很大,而且它往往成为“曲解”的保护伞。
 歧义 公文 文中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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