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清华教授建议建立贫民区”风波

 作者:秦晖    159

 近来我在北京与南方各地做过几次报告,讨论“城市化与贫民权利———近代各国都市下层社区变迁史”。4月13日在深圳也讲了一场。演讲前我给媒体提供的纲要是:

  “都市化过程中贫民大增,并非由于原市民中发生‘两极分化’,而是由于大量新移民(前农民)进城。恩格斯曾批驳资本主义造成贫民窟的说法,指出国家与房地产商联手借消除贫民窟为名驱赶贫民,即所谓‘奥斯曼现象’,才是近代城市化中的最大弊病。‘奥斯曼现象’与‘索韦托现象’都是以侵犯贫民权利来造就‘美丽城市’的恶行,但民主时代这些现象已消失。或者允许贫民‘自由’解决住房而容忍‘贫民窟’,或者以福利国家方式消除贫民窟,成为两种基本选择,而普遍趋势是自由与福利兼有,尽管这些做法各有利弊,但今天的共识是:既不给自由也不给福利的做法已为人道的底线所不容。”

  与前几次一样,当天我在深圳的演讲虽然是对现实有感而发,但基本上讲的是历史。这并不是我要回避什么,而是我深感今天人们对贫民权利问题的许多误解,都与过去意识形态对历史的曲解有关。演讲内容主要是图片与史料,从当年恩格斯如何谴责法兰西第二帝国巴黎强制“清理贫民窟”建设“伟大城市”的“奥斯曼大拆迁”,讲到各国历史上贫民争取迁徙自由与居住权的种种往事,民主时代在保障贫民权利前提下进行城市改造、现代化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的一些案例,以及福利国家时代各国解决都市贫民主体即新移民居住问题的种种探索、努力、成就及发展趋势。演讲涉及到法国、美国、澳大利亚、南非、印度和拉美,法国的奥斯曼与南非的索韦托是演讲中主要的两个批判对象。最后也提到中国的一些城市,但无论在演讲中还是演讲时播放的PPT中都没有提到深圳。更没有提出什么“建议”。只是在演讲后,一位提问者宣称深圳没有钱给农民工盖福利房,也没有地给他们自己建简易房,所以合理的安排只能是让他们住集体工棚。听了这话我忍不住反驳:即便是南非,都还给黑人打工者划了土地安家,难道我们连南非还不如?

  结束时我表示:深圳作为我国外来打工者聚集的典型城市,应该为解决打工者的居住问题走出新路。不料也许就是这番希望,加上我对那位提问者的反驳,被一位记者串将起来,报道为“清华教授秦晖建议深圳率先兴建贫民区”当晚就上了网。结果“引起轩然大波”。

  其实,我一向反对在不给“农民工”建立福利房制度的情况下以铁腕“城管”手段阻止他们自己解决在城市安家问题(自建简易房和寻求廉租私房)的做法,更对那种在没有福利房安排的情况下出现“中国没有贫民窟”(其实是禁止与取缔贫民窟)的“奇迹”大不以为然。早在孙志刚、崔英杰事件发生前几年,我就多次表述过这类观点。但是,反对“取缔贫民窟”(在没有福利房又买不起商品房的情况下这实际上就是禁止穷人在城里安家)与主张人为“建立贫民窟”圈禁穷人完全是两回事。

  关键在于:何谓“建立”、何为“贫民区”,都可以有截然不同的解释。如今许多发达国家早已没有棚户式的贫民区,但是由于人文环境较差,批评者仍然把民主福利国家为穷人建设的、建筑景观并不差的福利公屋区称为slum(即中译所谓的“贫民窟”)。事实上,前些年北京市把许多“经济适用房”盖成穷人买不起、富人占便宜的“廉价豪宅”,就有人津津乐道说是“天通苑歪打正着没成巨型贫民窟”,他们说:“如果天通苑……真的像一些群众要求的那样建成全部都是80平米以下的小户型,全都卖给低收入的贫困户,建成几十万人的巨型贫民窟的话”就将产生什么什么问题。(周雪松:《天通苑“歪打正着”没成巨型贫民窟》,《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10月12日)还有些人连一般商品房标准稍降、价格稍低也反对,说是“警惕中低价房区成为贫民区”!(周义兴:《警惕中低价房区成为贫民区》,《经济参考报》2005年10月17日)可见盖福利房乃至非福利性的低标准商品房假如穷人真的能住进去,都被叫做“建立贫民区(或贫民窟)”。照这种说法,建设部“回应”说将来要为打工者建设廉租房,只要这种廉租房真的为打工者所住而没有像天通苑那样“歪打正着”,不就是“建立贫民窟”吗?而另一方面,“建立贫民区”又被一些人理解为官方设立强制收容所式的地方,把穷人圈禁其中。这两种理解岂止不同,简直可以说是截然相反。

  所以,以这种稀里糊涂易生误解的标题来报道我关于“城市化与贫民权利”的演讲,应该说是很不严肃的。这只是该记者为“抢眼球”而别出心裁地炒作。

  当然,在这一标题下的报道正文中还是转述了我的不少观点,4月13日《南方都市报》的《评论周刊》上以我的演讲原题发表的较长报道也比较全面(真正根据录音整理的演讲全文,包括之后的答问,据说也已出现在网上,但我尚未看到),但是在“看文只看标题”的“快餐式文化消费”状态下还是容易造成误解。在所谓“轩然大波”中,甚至建设部也出来“回应”,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也做了报道。许多回应令人啼笑皆非。

  我这次演讲的题目和报纸上发表的报道都以“城市化与贫民权利”为题,过去我也就这个话题写过别的文章。但是,似乎对此感兴趣的人不多,倒是这篇并未见诸报纸的网文“建议兴建贫民区”引起如此大的反响。这似乎不能解释为网络传播功效对纸媒的优势———因为以“贫民权利”为题的上述文字同样也被贴到了网上。看来情况似乎是:我们很多人对贫民群体是否存在以及他们有没有权利并不关心,但唯独对城里决不能出现“贫民区”极为在意,极为敏感。这本身就很耐人寻味。

  尽管如此,这样的标题能引起对“贫民区”问题如此大的社会关注,应当说是好事。我以前写作的许多有关论文都没有这么大的影响。尽管我很不喜欢炒作,但我知道新闻自由就难以避免炒作,基于“抢眼球”、“占先机”的需要,媒体对事件的初始报道往往有一定程度的失真。前些年我国媒体曾广泛报道说:美国特大飓风灾害因布什政府救灾无方新奥尔良一地就死亡“超过1万人”,这是来源于美国媒体,连新奥尔良市长在指责联邦政府救援迟缓时也这么说过。可是灾后经过反复搜寻最后的结果是该市死亡600多人,全美总共死亡1209人。但是美国舆论并未指责他们的媒体与市长“造谣”,更没说这些言论“抹黑”或“妖魔化”了美国。反而说“这番夸张断言很快引起了联邦政府对飓风救灾工作的重视”。(《世界新闻报》2005年9月15日)因此,如果媒体关于我这次演讲的“夸张”报道能引起对贫民权利,尤其是居住权的重视,那同样是大好事。

  事实上,新闻自由最大的价值在于“兼听则明”,而不在于每一条新闻都绝对“真实”。在关于公共事件的报道中,除了煽动暴力和有证据证明确实出于“事实恶意”(指明知真相而故意造假)的造谣外,误差是允许存在的。只要不是只许单方面的言论而压制另一方声音,在真正的新闻自由环境下任何误报都并不难澄清。而媒体在这样的环境中即使只为市场上的公信力竞争,也不能不讲职业道德并尽量减少失真报道。我希望关于“贫民区”的讨论能够在这样的环境下深入下去。

秦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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