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变:血酬定律及其推想

 作者:吴思    26

匪变:血酬定律及其推想


强盗、土匪、军阀和各种暴力集团靠什么生活?靠血酬。血酬是对暴力的酬报,就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酬报、利息是对资本的酬报、地租是对土地的酬报。不过,暴力不直接参与价值创造,血酬的价值,决定于拼争目标的价值。如果暴力的施加对象是人,譬如绑票,其价值则取决于当事人避祸免害的意愿和财力。这就是血酬定律。在此过程中,人们的核心计算是:为了一定数量的生存资源,可以冒多大的伤亡风险?可以把自身这个资源需求者损害到什么程度?这个道理说来简单,却能推出许多惊人的结论,解释许多费解的历史现象。


现象之一:土匪种地


明朝正德十二年(1517年)农历七月初五,南、赣巡抚王阳明向皇帝上疏,报告江西剿匪的战果,疏中提到了山贼的日常生活。


王阳明说,各贼探知官府练兵,准备进剿的消息后,“将家属妇女什物俱各寄屯山寨林木茂密之处,其精壮贼徒,昼则下山耕作,夜则各遁山寨。”[1]


读到这句话的时候,我始而惊讶,继而奇怪:土匪也种地?土匪为什么要种地?我想象出一个渐变系列:一端是专业土匪,一端是专业农民,两者之间存在着众多组合,生产与抢劫的组合:以抢劫为生的土匪渐渐变成以耕种为生的农民。那么,决定这种比例关系的,究竟是什么东西?


现象之二:土匪保民


1922年,美籍牧师安东·伦丁遭河南土匪绑票,获释后,伦丁牧师写下了关于土匪的见闻:[2]


“还在商酒务的时候,有一天,一片浓重的阴郁笼罩了匪首和整个营地。匪首的一个下属违反了命令。在土匪地盘里,有些做法与在行军路上有所不同。在路上,任何土匪都可干下几乎任何暴行而不会因此受罚。而在这里,在土匪地盘里,匪首们是很注重自己名声的。正在受审的这个土匪以匪首的名义偷取了一条毯子。当消息传到匪首耳朵里时,他暴跳如雷,命令马上把这个该死的土匪宰了。这个土匪的许多朋友为此都来求见,希望他宽大处理,但所有这些努力都没有奏效。人被枪毙了,一切都已过去,但处决的命令却令人耿耿于怀。好几天里,营地里人气低落消沉。尤其是匪首自己,更是明显的郁郁寡欢。”


伦丁牧师本来对土匪的印象还不错,但是:


“我们刚出土匪区,对他们的印象一下子就变坏了。他们无恶不作,烧杀抢掠简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可怕的劫掠景象难以用语言形容。远近四方的村子全部被毁,烟与火是土匪所到之处留下的最明显的痕迹。随着土匪队伍的移动,遭难的地区实际上扩展到了10英里以外,到处是浓烟、烈火、灰烬和废墟。”


伦丁牧师对土匪执法的描述很真切。可以看出,在自己的地盘里,土匪比警察还要严厉地打击犯罪。我又想象出另一个渐变系列:一端是纯粹的害民贼,另一端是纯粹的保民官,两者之间存在着众多组合,保护和加害的组合。那么,决定这种组合的,到底是什么东西?


最大化追求


无论是保民还是害民,暴力集团都在追求血酬的最大化。


(明)顾山贞在《客滇述》中记载:崇祯七年(1634年),张献忠为官军所败,从四川仪陇奔回陕西,一部分人留在山里继续当土匪。这些土匪以通江、达州、巴州为巢穴,“掳掠人口,则责人取赎。当播种时,则敛兵暂退,及收成后则复来。以为人不耕种,则无从而掠也。”


这段话说得很明白:土匪之所以不打扰农民耕种,是为了有的可抢。


抢劫行为存在的前提,是有可抢的东西;绑架人质勒索赎金的前提,是人质有支付赎金的财力。如血酬定律所说,人质的命价,是由当事人支付赎金的意愿和能力决定的。在风险和成本相同的条件下,人质越有钱,抢劫对象越富裕,绑票和抢劫的收益越高。反过来说,抢劫绑票的对象越穷,抢劫的收益越低。低到得不偿失的程度,土匪就没法干了。


根据这个道理,我们可以依据血酬定律做出五个方向的推想。


第一推想:匪变官


第一推想: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


侯少煊是著名的四川袍哥大爷,与土匪头子往来密切。他在《广汉匪世界时期的军军匪匪》[3]中写道:


“广汉位居川陕大道,商旅往来,素极频繁。但1913年以后,时通时阻,1917年以后,几乎经常不通。不但商旅通过,需要绕道或托有力量的袍哥土匪头子出名片信件交涉,即小部军队通过,也要派人沿途先办交涉,否则就要挨打被吃。后来匪头们认为道路无人通行,等于自绝财源,于是彼此商定一个办法,由他们分段各收保险费,让行人持他们的路票通行。例如一挑盐收保险费五角,一个徒手或包袱客收一元。布贩、丝帮看货议费,多者百元,少者几元、几十元不等。……”


“匪头们鉴于普遍造成无人耕田和人口减少的现象,会断了他们以后的饭碗,于是也兴起一套‘新办法’,用抽保险费来代替普遍抢劫。即每乡每保每月与当地大匪头共缴保险费若干元,即由这个匪头负责保护,如有劫案发生,由他们清追惩办。外地匪来抢劫,由他们派匪去打匪。保险费的筹收办法,各乡不一。北区六场和东区连山、金鱼等场,是规定农民有耕牛一只,月缴五角;养猪一只,月缴三角;种稻一亩,秋收后缴谷一斗;地主运租谷进城,每石缴银五角……如此等等。这样一来,有些乡镇农民又部分地开始从事生产,逃亡开始减少,匪徒们坐享收益,没有抢劫的麻烦,多少也有点好处。但是他们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钱财越多越好,人枪也是越多越好。这种分乡分片自收保险费的办法,总对他们有了限制,他们当然不能满足。所以有些出了保险费的地区,仍有抢劫事件发生。地方首人(当然是袍哥大爷)去报知大匪头,匪头只推说某些兄弟伙不听话,答应清查。有时也把兄弟伙‘毛’(引者注:即杀掉)几个做个样子,以表示他们的‘信用’。”


我不清楚当时当地的物价水平,仅仅从田租或土地税的角度看,“种稻一亩,秋收后缴谷一斗”,土匪制订的税率在5%—10%之间,大有什一而税的儒家之风。这笔钱该如何定性呢?从来源看,这是对抢劫的替代,可以看作血酬。从形态看,如果把暴力集团建立并维护的制度看作“法”的萌芽,血酬便体现为制度收益,或曰“法酬”。从功能看,土匪收费之后,承担了维持治安、抗击外匪的责任,有时还杀几个违法的本伙兄弟以示信用,这笔钱又有点公共税收的意思。


那么,土匪征收的这笔钱到底是什么东西?我以为,这笔钱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部分是公共税收,或曰公共产品的价值,譬如维持治安的费用。另一部分是法酬——血酬的存在形态之一,即超过公共产品价值的多收部分。以简明的公式表达:全部税费=公共产品价值+法酬(血酬)。将此公式倒过来,则得出法酬的定义:法酬=全部税费-公共产品价值。


这个公式不仅适用于土匪世界,也适用于皇家帝国。帝国的全部税费,扣除公共产品的价值之后,剩余部分便是法酬。


举个例子说,尽管我们不知道中国老百姓肯花多少钱雇一个皇帝,但我们知道美国人民以20万美元的年薪雇了总统克林顿,俄国人民以3.3万美元的年薪雇了总统普京,而中国皇帝,譬如颇为节俭的崇祯和他的皇后,仅仅两个人吃到肚子里的日常伙食费,每年就有16872两白银,按粮价折算超过52万美元。中国的工资和物价水平比较接近俄国,就算普京总统一家的伙食开支占了总收入的30%,每年吃掉一万美元(8.3万人民币),崇祯夫妇(不算儿女和众妃子)吃掉的竟是人家的52倍。[4]依此而论,普京家吃掉的一万美元可以看作人民愿意支付的第一家庭伙食费,视为合理的公共开支,而崇祯夫妇多吃的51万美元,就要视为法酬了。


所谓公共产品的价值,在土匪世界和帝国时代,只能根据“影子价格”——民主财政体制下的公共开支——估算一个大概。维护公共安全和兴修水利道路桥梁总是要花钱的,也是民众需要的。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官员们的工资也是应得的。皇帝或总统的工作复杂,责任重大,当然还应该享有高收入。不过,皇帝比总统多吃52倍,这笔开支实在无法从公共产品价值的角度去解释。即使不谈民主财政,作为大老板,明朝皇帝给自己最高级雇员一品文官开的俸禄,每年也不过1044石大米,约折2.2万美元。考虑到免税因素,与普京总统的年薪相差不远,相当于崇祯夫妇半个月的伙食费。


所谓法酬,在帝国制度中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皇家和贵族的“工资外”收入,即崇祯比普京或克林顿多出来的收入;二是官吏们通过潜规则攫取的收入。皇家和贵族的“工资外”收入类似股东收益,那是他们或他们的祖先流血牺牲打天下换来的。官吏的潜规则收入近似代理人的额外收益,那是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私下交易所得,这种灰色收入虽然不那么合法,但这笔账却不能不算在皇帝头上。皇家贵族为了维护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秩序,为了保护法酬,减轻工作负担,不能不雇佣代理人,也不得不容忍代理人作弊,容忍他们建立的潜规则体系。消除潜规则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允许受害者监督控制官吏,而让羊群监督甚至控制牧羊犬是很危险的,是可能导致变天的。正如老子和韩非所说,官爵赏罚和军队一样,乃“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为了保证血染江山永不变色,控制权一定要牢牢掌握在牧主手中,哪怕潜规则泛滥为滔天洪水。


我们还是接着说第一推想。这个推想也可以解释李自成的变化。


最初,李自成在“流寇主义”时期,一路烧杀抢掠。《明史纪事本末》说:“初,自成流劫秦、晋、楚、豫,攻剽半天下,然志乐狗盗,所至焚荡屠夷。”后来,连打了几个大胜仗,李自成“席卷河南,有众百万,始侈然以为天下莫与争,”觉得自己可能得天下了,便把江山看作自己的地盘。于是行为大变。“城下,贼秋毫无犯。自成下令曰:杀一人者如杀我父,淫一人者如淫我母。”


李自成到底是流贼头目呢,还是仁义之师的领袖呢?这个问题不好答。事实上,李自成一直是暴力集团的好领导。作为暴力集团头子,李自成始终在追求血酬的最大化。流贼烧杀抢掠,追求一次性血酬的最大化;进城后秋毫无犯,追求打天下坐江山的长期法酬的最大化。


第二推想:官变匪


第二推想与第一推想的方向相反:为了追求短期血酬收入的最大化,合法的暴力集团也可以退化为土匪。


1918年,熊克武出任四川督军,召开整军会议,确立了各派系军队“就防划饷”的防区制。用大军阀刘文辉的说法:“当年四川军人控制的防区都是独立王国,在经济上予取予求,为所欲为,所以大家都拼命地争城争地。四川军阀混战十六年,大多为此。”[5]


刘文辉用了“独立王国”一词。当时四川的局面颇像战国时代,六七个暴力集团的首领在这片土地上合纵连横,群雄争霸。每个军阀都有权在自己的防区内设立制度、任命官吏、征收赋税,不经该防区的军阀认可,中央政府的法令也不能生效。不过,由于争夺激烈,防区主人频繁变换,稳定程度比不上独立王国,也比不上诸侯领地,倒有些像黑帮地盘。


刘文辉说,他“在自己的防区内,苛捐杂税,人有我有,竭泽而渔,不恤民困,……有一个时期,在无可如何之中,竟至从鸦片中去增加收入。”


军阀陈光藻说:“军费一般是靠征收田赋,正税不足,便行预征,有一年预征五六年粮赋的。到1935年(民国24年)时,有些地方预征田赋已到民国一百多年的。除了预征田赋就是普种鸦片,征收烟款,便设烟馆,抽收红灯捐。各军防区还设立水陆关卡,征收过道捐税。”[6]


除了预征之外,竭泽而渔的具体办法还有田赋附加。据1934年对四川15个县的调查,田赋附加税有学费、县志、被服、备丁等26种名目,附加税额之沉重,到防区制末期,竟有达正供数十倍者。[7]


这些军阀的行为与土匪有什么区别呢?与同时同地的土匪比较,军阀的搜刮似乎更加凶恶。土匪毕竟没有“预征”,也没有“附加”,惟恐竭泽而渔,断了日后的财路。而军阀恰恰追求“竭泽而渔”。这不是道德和名分问题,而是利害的施报问题。既然防区经常易手,实施杀鸡取蛋的政策,恶果未必由自己承担,眼下还可以壮大力量。实施养鸡生蛋的政策,将来未必吃得上蛋,鸡也可能让人家抢去吃了,眼下的营养不良又可能迅速导致溃败。在这种格局中,竭泽而渔——标准的流寇行径——便是最有利的选择。


第三推想:匪变民


依据血酬定律,再引入生产收益的因素,就可以形成第三推想:随着血酬逐步降低,生产行为的报酬相对提高,土匪可以转化为农民。


在王阳明笔下,江西土匪从事耕作的背景有两条。一条是官府创立了保甲制度,各村镇的防范越来越严,同时官府开始练兵,准备剿匪,抢劫的风险增大了。另一条是土匪数量在两三年内增长十倍,从三千多人发展到数万人,民众贫苦逃亡。狼多、羊瘦、羊少,抢劫收益势必下降。这两项背景意味着:土匪流血多了,收入少了。血酬降低了。


著名作家姚雪垠生活在土匪横行的地点和时代,又有被土匪绑票的亲身经历,他如此描写土匪造就的环境:“我是豫西人,而豫西是有名的‘土匪世界’。拿我家乡邓县说,大约从1928年到1933年,东乡由红枪会控制,西乡由土匪控制。土匪控制区因农民流亡,形成几十里荒草区域,当时县政府上报的荒地有四万顷,虽然可能有夸大,但情况的严重可想而知。我曾经进入荒区看过,荒草有半人多深,野鸡乱飞,野兔群奔,灰白色的狼屎处处。”[8]


试想,这几十里土匪控制区中荒草遍地,土匪如何生活?倘若出境抢劫很危险,倒不如以打猎为生。这样一来,土匪就开始向劳动人民转化了。


据民国版的四川《温江县志》记载:由于张献忠的屠杀,温江县境内“人类几灭,劫灰之余,仅存者范氏、陈氏、卫氏、蒋氏、鄢氏、胡氏数姓而已。顺治十六年(1659)清查户口,尚仅32户,男31丁,女23口,榛榛莽莽,如天地初辟。”[9]


民国《简阳县志》卷十九,食货篇:“简州赋役,……明末兵荒为厉,概成旷野,仅存土著14户。”


温江和简阳都是成都附近的好地方,资源潜力足以供养数十万人口。如此大片地区“概成旷野”,“榛榛莽莽,如天地初辟”,全县只剩下一二十户人家,做什么营生好呢?此时,绑票或抢劫的搜寻成本很高,人质赎买自身性命的支付能力很低。在羊少羊瘦的环境中,与其当找不到肉吃的狼,不如转而当吃草的羊。


不过,土匪种地未必等于当农民。王阳明笔下的土匪自己结寨种地,同时也掳人种地,把他们当奴隶或农奴用。蒙元统治集团和满清八旗集团早期也做过类似的事,他们用掳来的人口建立了规模可观的奴隶和农奴制度。


乱世的农业生产者可能有多种形态,譬如军屯,庄丁,部曲等等。居住形态则有坞堡、山寨和土围子,欧洲则有城堡和领主——都是众多的农业生产者围绕着一个暴力核心的社会组织形态。暴力集团的竞争和垄断程度,对农业生产者的存在形态具有决定性影响。土匪要转化为标准的中国农户,无论是自耕农还是佃户,都要以帝国秩序的恢复为条件,即以皇帝为首的军政组织成为天下唯一的暴力核心。[10]


王阳明剿匪成功,恢复了帝国秩序,加大了当土匪的风险,提高了当农民的收益。于是,许多山贼下山投诚,转化为农民,王阳明称之为“新民”。


第四推想:民变匪


第四推想与第三推想的方向相反:假定血酬不变,随着生产收益的减少以至消失,大量生产者将转入暴力集团。


朱德回忆说,(1921年前后)几乎全中国每一省都处在军阀部队的铁蹄下,农民的收成被践踏得一干二净,成了一望无垠的黄土沙漠。依靠土地生活的农民,为了混一碗饭吃,成千上万地当兵去了。[11]


如果部队溃败了,或者将士兵遣散了,这些士兵就沦为无业游民。从民国档案中可以看到,数以千计被处决的土匪中,排在第一位的出身便是无业游民,其次是士兵,第三位是苦力,第四位是农民。其中,无业游民的比例在70%以上。[12]


这种排序,恰好是生产性收益递减的次序:农民有地种,只要不闹天灾人祸,就可能有一些生产收益。一旦失去土地或者绝收,只好“以身为业”,去干苦力或者当兵,干苦力挣的工钱还算生产收益,当兵已经被看作“卖命”。如果再失业了,生产性收益彻底断绝,除了朝不保夕的性命之外,无业游民一无所有,被迫以性命博取生存资源,有抢劫能力者便沦为土匪。


在选择排序上,当兵优于当土匪,因为当土匪的前途不如当兵,收入的稳定程度也不如当兵,死亡风险却极高。我根据关东土匪的下落估算过当土匪的风险,“职业死亡率”超过38%[13]。


说到这里,我想强调一下统计和计算的意义。从金文到小篆,“贼”字都是戈下之人抢夺戈下之财的图像。这幅图景显示出生命与生存资源的换算。生产或掠夺活动的收益与风险,决定着贼性的强弱。这个道理不仅适用于人类。当蜜源紧张,生产成本上升的时候,蜜蜂的“盗性”也会随之上升。盗蜜的行为将引发蜂群之间的战争,导致蜜蜂的大批死亡和逃亡。在足够大的样本中,人类的贼性和蜜蜂的盗性一样,都可以如此统计计算,个别人的道德操守对结果的影响很小。


第五推想:变法改制


第五推想是对第一推想的延伸。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既然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那么,当某种秩序带来的收益超过旧秩序时,立法者和执法者也应该愿意变法,提高或降低对掠夺对象的保护程度。


降低保护程度的变法就不多说了,历朝历代推出恶法横征暴敛的故事比比皆是。各级官僚为了追求代理人的利益,以潜规则替换正式规则,也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我们这里着重考虑更加重大的制度变迁,看看变法改制的终点能推至多远。


据《清世祖实录》(清世祖即顺治皇帝,1644—1661年在位)卷九十记载:“向来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诸役。”同书卷二十说,入关以后,“俘获人口,照例赏给登城被伤之人。”[14]


“血战所得”之类的措辞表明,当事人确实有以奴婢为血酬的观念。正如前边提到的那样,满族统治集团最初就像土匪一样掠人为奴。稍后,他们又像强盗一样,以圈地的方式掠夺了15万至22万顷土地,分给八旗将士,让奴仆为他们耕种。[15]主子对奴仆可以任意拷打虐待。这种制度安排对主子来说很痛快,操作起来既简单又方便,蒙元初期也曾如此办理。


问题在于,奴仆可以偷懒,可以装傻,可以偷吃偷拿,挨打受虐还可能逃亡。顺治三年(1646年),“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1649年,奴仆“今俱逃尽,满洲官兵,纷纷控奏。”1654年,“一年间,逃人几及三万,缉获者不及十分之一。”从血酬的角度说,大规模逃亡意味着“无以慰其主而劝有功,”[16]制度设计的酬报和激励功能丧失了。不仅如此,圈来的土地大量抛荒,“历年并未收成,”失地者和逃亡者又纷纷当了土匪,这种结果未免让人生出鸡飞蛋打的感觉。


满清统治者的初步反应是双重的,有退让,也有进攻。


先说退让。顺治四年(1647年),清政府下令:“自今以后,民间田屋不得复行圈拨,著永行禁止。”顺治八年(1651年)再次下令:“将前圈土地,尽数退还原主。”康熙八年(1669年),皇帝再次反击复辟的圈地行径:“比年以来,复将民间田地,圈给旗下,以致民生失业,衣食无资,流离困苦,……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17]


再说进攻。顺治三年(1646年),“逃人法”规定:“逃人鞭一百,归还本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邻右九甲长乡约,各鞭一百,流徙边远。”[18]


这些法规初看很奇怪。奴仆逃亡,换来的不过是一百鞭子并归还本主,而隐匿者却要被处死,还要没收家产。被株连的邻居和村干部们也要挨一百鞭子,还要流徙边疆。对逃亡者的惩罚,远不如对被牵连者严厉。这种法规背后的计算是:奴仆像牛马一样是贵族立法者的财产,牛马好不容易找回来了,总不能杀掉,那等于处罚财产的主人。而隐匿者却是外人,无论处罚多么凶狠,立法者也不会疼。


对奴隶主来说,这确实是精明的计算。对天子皇帝来说,这却是狭隘近视的计算。


在满清厉行“逃人法”之前四百年,蒙元也有类似的法律。1232年,蒙古大军攻占河南,“俘获甚众。军还,逃者十七八。”于是皇帝下令:“居停逃民及资给者,灭其家,乡社亦连坐。”这种处罚窝主的方式似乎比满清还凶狠,达到了“灭其家”的程度。这时,耶律楚材(1190-1244,官至元朝宰相)为皇帝另外算了一笔账,他说,河南既然平定了,民都是陛下的,逃又能逃到哪里去?何必因为一个俘囚,牵连处死几十人上百人呢?


当时,耶律楚材刚刚在中原建立赋税体系,多一个百姓便可以多收相当于十几元人民币的税,蒙元大军的军需就要依靠这些赋税。为了那些二三流贵族的一点利益,破坏皇上的一片税基,这种法律究竟对谁有利?


于是,“帝悟,命除其禁。”[19]


几经周折之后,满清也修改了逃人法,窝主免死,处罚减轻。同时又从根本上修改奴婢或农奴制度,规定不得虐待奴婢,殴打奴婢致死,家主也要治罪。后来,租佃制渐渐取代了农奴制,逃人的问题自然也随之消失。


我猜,两千多年前井田制被“初税亩”替代,大量服劳役的农奴成了纳税的自耕农,这种大包干式的制度变迁,便可以解释为统治集团对血酬(法酬)最大化的追求。同样,这种解释也适用于晚清官府逐步退出企业,放松官家对工商业的垄断,容许民间工业发展等一系列的新政策。


杀人和害人本身毕竟不是目的,要获得更大的利益,首先要创造条件让牛羊长大,调动它们长肉和繁殖的积极性。根据血酬定律,同样是劫掠,对象价值一万元,或者价值一亿元,血酬的价值可以相差一万倍。那么,创造条件让对象发财,让他们拥有几十亿的身家,即使把劫掠强度降低十倍,依然是非常合算的。


山东军阀韩复榘的做法更令人大开眼界。何思源在《我与韩复榘共事八年的经历和见闻》中说,韩复榘野心不大,他感到保存山东地盘,也就很不容易,既怕蒋介石釜底抽薪,拉拢韩的部下从内部瓦解他,又怕蒋介石布下圈套,使韩落入陷阱。


何思源说,韩复榘怕自己军政内部日趋腐化,自己垮台。他常常说要改革,不然就会垮台。韩复榘请梁漱溟到山东办乡村建设,他说:“我不会改革,请梁来替我们改革吧!”韩复榘邀青年党来山东,最后又想和共产党合作,都是从需要改革的心出发的。[20]


由此看来,为了收入的长期最大化,暴力集团的首领甚至可以搞改革,反腐败。如此继续走下去,暴力集团是否可能走到自己的反面,从人民的主人变成人民的仆人呢?


我不清楚台湾的经验应该如何归类。在欧洲历史上,可以看到城市市民集团重金购买自治权的故事。统治集团向市民们出售“自治特许证”,不妨理解为血酬或法酬的一次性征收;出售主人权力,则可以看作变法改制权的有偿转让,这本身就是根本性变法。中国的历史经验中缺少这类东西。虽然不流血的主仆互换并不罕见,但是,变成主人的从来也不是“人民”。“人民”是什么?中国人民主要是农民,农民是一盘散沙,一粒一粒,互无关联。那时候既无议会,又无农会,数千万互无关联的沙粒如何变成主人呢?变成了主人的又怎能算作农民——人民呢?


200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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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赣擒斩功次疏》,《王阳明全集》,上,第32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版


[2] (美)安东·伦丁:《在土匪魔爪中,也在上帝手中》,《洋票与绑匪》第583页


[3] 《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16辑


[4] 明朝皇室伙食和宴会等由光禄寺负责,法定开支为24万两白银,按粮价折,相当于743万美元。嘉靖万历之后,实际开支超过36万两白银,即超过一千万美元。由于这笔开支包括宴请和祭祀等公共事务的内容,这里只取其零头,仅仅计算皇帝和皇后的伙食开支。


[5] 刘文辉:《走到人民阵营的历史道路》,《文史资料选辑》,第33辑


[6] 陈光藻:《四川军阀最后的一场混战》,《文史资料选辑》,第33辑


[7] 蔡少卿:《民国时期的土匪》,第226页


[8] 姚雪垠:《长夜》,前言


[9] 《温江县志》,卷三,民政,户口。转引自《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第10页


[10] 罗海钢先生提出的一个问题对这段叙述很有启发。他问:帝国的农民是如何形成的?


[11] 史沫特莱:《伟大的道路》,第154页,三联书店1979年4月第一版,湖南人民出版社重印


[12] 见陆军部档中处决的土匪出身职业统计,转引自蔡少卿:《民国时期的土匪》,第46-48页


[13] 参见拙作:《探寻命价》


[14] 转引自戴逸:《简明清史》,第205页。以下叙述均参见该书第一章第四节,第三章第二节,第六章第四节


[15] 戴逸《简明清史》第202页


[16] 张宸:《平圃杂记》,转引自《简明清史》第207页


[17] 《清圣祖实录卷三十》,转引自《简明清史》第201页


[18] 《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五,刑一,转引自《简明清史》,第207页


[19] 《元史·耶律楚材列传》


[20] 《文史资料选辑》,第37辑,第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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