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高管涉讼 折戟委托理财

 作者:杜玉忠    418

备受社会关注的南航集团高管腐败案件已进入庭审程序,此案起因于南航集团巨额“委托理财”业务。曾经受一些公司青睐的委托理财业务为何会让南航集团高管“落马”,它给南航集团乃至证券市场带来的影响如何?值得我们关注。

  违规委托理财,害苦了谁

  南航集团遭受重创。2004年南航集团通过世纪证券委托理财,委托理财协议为期一年,世纪证券承诺保底收益率约在9%。作为资金拆出人,南航集团疏离主业而投巨资大举委托理财项目,希望在期满后获得保底收益。而我国2004年《证券法》第142条和第143条从维护证券业健康发展出发,否定了保底条款和承诺收益条款的效力。南航集团财务部门对此视而不见,结果呢?资产总量位列中国三大航空集团公司之首的南航集团损失惨重,证券公司保底收益的承诺成为一张空头支票。

  上市公司牵连受累。尽管委托理财东窗事发后,南航集团一再宣称“委托理财与南方航空没有任何关系”, 但南航集团旗下的财务公司是委托理财业务资金主要提供者,且南航集团是财务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南航集团所属上市公司南方航空(600029)则是财务公司的第二大股东。这其中的利害关系不言而喻,2005年6月,南航集团高管因委托理财而东窗事发。7月,南方航空在沪、港、纽约三地股市均大幅下跌,南航集团和南方航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密切关系在此得以体现。

  市场投资者信心受挫。2005年,南方航空财务年报显示亏损17.94亿元。尽管南方航空没有将南航集团违规委托理财一事列入巨亏之原因,但南航集团持有南方航空50.3%的股权,对南方航空有着绝对控制权和巨大影响力是不争的事实。南方航空巨亏的辩解理由不能令证券市场投资者信服,其股价下跌就是证券市场投资者最直接的“情绪”体现。

  以事为鉴,证券投资应依法而行

  南航集团因委托理财引致经济犯罪案,暴露出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违规进行资本运作、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募集资金投向脱离主业等问题,这也是中国证监会近两年不断出台政策,规范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重要目的。

  中国证监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41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我国民事法的一般规范对待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也是同样立场。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来分析,委托理财的实质是委托人投资,而投资本身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否则就不是投资而是借款,此时,作为市场投资者,因保底条款而不承担风险,则与投资的本质相悖,违背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因此,在法律条款对保底收益已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投资委托理财产品一定要慎重而行。

  2005年10月19日《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提高公司运营的透明度”,上市公司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障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公司股东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而在南航集团违规委托理财一案中,我们看到的是什么呢?无论是南航集团还是南方航空在应对公众信任危机时,都在就委托理财资金来源问题保上市公司的“清白”。这种欲盖弥彰的做法,其结果适得其反。泛滥的委托理财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大了市场公信力风险,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因此,证券市场投资者在分析权衡证券市场信息时,首先要擦亮自己的眼睛。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进一步加强市场法制建设,今年初召开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强调进一步推动“两法”关于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明确投资者的直接诉权,加快建立并完善集团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推进建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组织。显然,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在今后会得到进一步加强。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证券市场投资者应当学会习惯及时关注立法机关和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规范市场投资的法律政策,一旦自己投资利益受侵害的情况发生,就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权。

  杜玉忠 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背景

  南航集团委托理财案始末

  文/李 斌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以下简称“南航集团”)因巨额“委托理财”业务引发的特大腐败案件,10月16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航集团原财务部经理陈利明、原副总经理彭安发、原汉唐证券广州总部负责人韩晓军出庭受审。

  检察机关起诉称,2001年8月,陈利明、彭安发与南航集团总经理颜志卿三人商量,决定利用南航集团的银行信用贷款,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有固定回报的投资理财业务。鉴于上述业务有违国家相关的金融证券法规的规定,陈、彭、颜商定此事只控制在三人范围内知悉,并且决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理财所需贷款及签约、与证券公司洽谈理财条件、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等具体事宜,均由颜志卿授权陈利明全权代表办理,彭安发则负责面上的监管。

  2001年8月至2005年6月间,陈利明具体经办南航集团在汉唐证券和世纪证券(另案处理)委托理财业务共计43.552亿元。在此过程中,陈利明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汉唐证券、世纪证券以“顾问费”名义给予的贿赂款;侵吞南航集团因委托理财应收取的固定收益款项,据为己有;还单独或伙同彭安发挪用银行信用贷款,供个人和朋友注册公司及经营使用。

  检察机关查明,2001年至2003年间,由陈利明和韩晓军具体经办,南航集团共利用银行信用贷款并以南航集团的名义在汉唐证券进行4次一年期委托理财业务,共计16.426亿元。在此过程中,韩晓军按事先与陈利明个人商定的条件,代表汉唐证券按理财金额1%的比例,分四次以投资顾问费的名义支付给陈利明贿赂款1642.6万元。与此类似,2002年4月至2005年6月间,陈利明以南航集团财务部名义在世纪证券进行7次委托理财业务,共计金额27.126亿元。在此过程中,陈利明收受世纪证券以财务顾问费名义给予的贿赂款3429万元。

  2002年12月至2005年4月间,陈利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给其朋友姚仕文及其公司使用。2004年2月,陈利明收受姚仕文给予的以其女儿陈珏为所有权人的宝马小汽车一辆,价值70余万元;2005年4月,陈利明再次收受姚仕文给予的以陈珏为所有人的房产一套和车位两个,共价值225万元。

  据查,陈利明贪污的1200余万元也来自其负责的南航集团委托理财业务。2003年3月26日,在南航集团委托世纪证券进行了一笔金额为5.126亿元的理财业务后,陈利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示世纪证券将本应支付给南航集团的一笔固定收益款1234万余元汇入其妻子为法人代表的一家公司的账户,随后,陈利明将该款占为己有。

  此外,陈利明还利用因委托理财而获得的银行贷款授权的职务便利,以南航集团的名义多次向多家银行借款并私自挪做他用,金额高达12亿元,其中3亿元经由被告人彭安发同意,挪给被告人韩晓军使用。至案发时,该笔挪用款韩晓军仍未归还。

  在庭审过程中,陈利明否认了对他的大部分指控,并称:“我是被架‘空’的”,并不能掌控那些散布各个账户里的钱(即回扣),所以不能算是受贿。至于挪用公款的指控,陈则辩称,都是照程序办事。鉴于陈利明的认罪态度,检察官未与他在庭上过多纠缠。
 南航 涉讼 高管 理财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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