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人入手加强企业重整的财务监管

 作者:未知    204

<广告>新的《企业破产法》已颁布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有不少突破和亮点,如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上,覆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第一次引进了管理人制度,第一次引进了国际上破产法的最热门潮流——重整制度等。新法的实施也为国资财务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变化。


本期财务监管的主题即为如何利用新企业破产法加强财务监管,阐述了管理人制度的重要作用和企业重整中的财务监管重点,并进行了案例分析。

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决定了管理人在重整过程中的作用。在企业重整的第一线,财务监管的责任理所当然地落在了管理人的肩上

新的《企业破产法》已颁布并开始实施。《企业破产法》在若干重要问题上有了较大的变化,诸如:破产原因、管理人制度、企业重整、保护职工权益等。其中值得关注的是管理人制度,将对在企业重整中的财务监管发挥作用。

企业重整和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是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而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人,一般而言是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清算事务所担任。其主要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负责登记债权,接受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履行,回收债务人的财产,就有关财产纠纷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等工作。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始终处于中心地位,破产程序能否正常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是否正确履行其职责。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对其财产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依法继续经营其业务。重整的目的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使该企业消除破产原因、摆脱经济困境,重新获得经营能力,恢复生机,实现债务清偿。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法院即指定了管理人,由债务人或债权人等提出重整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此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必须在规定时期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递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再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申请,企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应当是债务人,如果此前管理人已经接管了该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转变角色成为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人,直至监督期届满为止。重整程序示意如下图:

企业重整过程中的财务监管重点

管理人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开始直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全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管理人在重整中的特殊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只有真正认识了管理人的职责,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去实施,才能有效体现重整的作用,达到重整的预期目标,否则就可能适得其反。

首先,要掌握相关法律控制要点。

在重整期间,管理人要关注并把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的规定,如:作为抵押物的机器设备、房屋如果任凭抵押权人变卖,企业就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

同时,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损害担保利益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权。
管理人还应当掌握债务人合法占用他人财产、他人具有根据约定取回的权利,这是指债务人合法占用,如:租赁房屋租赁期已满、借贷到期、质权担保的债权获得清偿后返还等等。管理人还必须把好“收益分配和股权转让”关,即作为债务人、出资人在重整期间不得进行“投资收益分配”。如果在重整期间可以进行投资收益分配的话,就会将债务人的财产通过分配收益的方式转移给出资人,这种做法既对债务人的经营不利,又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另外,债务人中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重整期间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如果允许转让股权的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则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市场投资者对债务人的信心,导致股权严重下挫,恶化公司财务状况,影响重整正常进行。

其次,重整计划草案要切实可行。

按照重整的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计划草案主要内容为: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应体现扬长避短,集中有限资源,扩大主营业务收入;债权分类必须清晰;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从实际出发,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做到切实可行;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必须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取得重整期间的收益增加,以扩大债权人的受偿比例。

从法律上规定重整计划内容,是为了便于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防止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人滥用权力,并增强其可操作性。

第三,要关注并消除债务人可能发生的欺诈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在重整期间一般会呈现3种趋势:一是逐渐好转;二是维持原状;三是恶化。因此,管理人应当通过自己的职能掌握、发现并消除下列行为:债务人隐瞒财产的真实数量,转移他方,抽逃资金;债务人私下分割财产;债务人违背等价交换原则,将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压价出售财产等等,这些行为故意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将使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得到优惠清偿,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债务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使得可以清偿的债权额的绝对数减少,属于明显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管理人在重整期间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包括债务人恶意阻扰管理人执行职务或者消极对管理人执行职务不予配合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请求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四,要对重整计划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重整计划草案必须召开债权人会议,按4类债权分组进行表决,这是重整程序的重要特色。对不同种类的债权人分组表决区别对待,体现公平原则。同时,对不同种类的债权分组表决,可以方便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有利于提高重整程序的效率。

管理人必须重点把握的是,重整计划不得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未划入统筹账户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为了重整顺利进行,重整计划可以对清偿期限和方式作出一定调整。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以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是债务人,此时的管理人转为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人。

在重整计划执行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债务人徇私舞弊,损害出资人、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有必要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进行监督;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人的报告以及执行监督的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监督报告应当对重整计划各方面内容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主要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债权的清偿情况以及其他方案的执行情况。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阅。在一般情况下,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决定了管理人在重整过程中的作用,在企业重整的第一线,财务监管的责任理所当然地落在了管理人的肩上。管理人应当依法行使管理人职责,做到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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