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永棣老师的内训课程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否索赔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本文由劳动法钟永棣老师原创) 浙江某企业咨询:2015年1月初,王某(男性,59.5岁)入职我公司(浙江某企业),入职第三日工作时王某受伤,终经鉴定伤残级别为9级,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公司没有及时为其买社保,事后也无法买社保(由于王某之前参保年限较短,地方社保部门不允许参保)。7月初,王某工伤医疗期满,而且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想与其终止劳动关系。问:公司是否需支付王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劳动法钟永棣老师回复: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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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横幅维权,劳动者被无偿解雇!(本文由劳动法钟永棣老师原创)劳动法钟永棣老师提醒您: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如协商、调解、投诉、举报、仲裁、诉讼等,而不应采取消极怠工、停工罢工、聚众闹事、破坏设备等方式与用人单位对抗。这些过激行为均违反劳动纪律、职业操守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个别行为甚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有可能触犯《刑法》,用人单位有权依法依规给予劳动者纪律处分,如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操作建议:用人单位应把相关过激行为尽量罗列清楚,并规定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附: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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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能否100恢复劳动关系(本文由劳动法钟永棣老师原创)【基本案情】2008年11月张某入职A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即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10月14日,A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双方劳动合同于2010年1月14日起解除。离职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及补发离职后至恢复前的劳动报酬。2010年3月16日A公司董事会基于经营困难决定提前解散公司,随后个别管理人员开始与相关客户及上下游合作伙伴商谈终止合作事宜,个别管理人员着手办理公司注销相关手续。【一审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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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理由,看似合法,实为非法! (本文由劳动法钟永棣老师原创) 【专家评析】劳动法钟永棣老师认为,本案中,A公司败诉是必然的!A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的解除理由与庭审中陈述的理由完全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审查解除通知书上的理由是否合法。然而,本案中通知书上的理由并没有事实依据,从法院查明的案情可知,劳动者是接受调岗的,故通知书上的“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与事实不符,属违法理由(法院对此展开论述似乎多此一举)。另外,A公司庭审中陈述的“不胜任工作”理由,也属违法理由,一没有举证证明,二没有依法律要求走完必要的程序。我们建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必须符合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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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一、工伤认定策略1、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有哪些?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2、怎样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样控制期间的风险?3、因工作需要应酬喝酒导致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4、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如何申请重新鉴定或进行复查?5、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拒绝申报确认,有什么法律风险?6、劳动者申报工伤事故,企业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如何处理?7、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伤亡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8、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9、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10、在校生在实习期间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11、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12、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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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吗?(本文由劳动法钟永棣老师原创)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及相关民法理论,劳动者因错过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过失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原则上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因一般过失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则存在一定的争议。劳动者需承担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专业人士提出,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多不超过月工资总额的20。第十六条原文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