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走出“威胁困境”
作者:中铝网 403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付诸实施,关于劳动者权利保障的呼声常见诸于报端。各种“裁员门”的出现说明,好的法律制度仅仅制定出来还是不行的,关键在于产生能够产生预定的效果。有人认为,类似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定更加严密地法律制度,加大惩罚力度来解决。这似乎很有道理,但是无助于在利益倾斜中抑制强势。因为惩罚力度的加大很可能会造成像“囚徒困境”那样的“威胁困境”,使得利益失衡中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实质性地帮助,反而显得严密的法律制度滑稽可笑。如果说包括雇员在内的企业相关主体的利益通过合同或者法律寻求保护是一种广义的公司治理,那就必须同时解决司法介入的问题,使得这种公司治理能够走出“威胁困境”。
“威胁困境”是博弈理论中的一种模型,叫做“威胁的可信性问题”。1997年,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古而教授在《经济学透视》杂志上发表文章说明了这个问题:兄弟俩老是为玩具吵闹,弄得父亲很不耐烦。父亲就制定了一项制度,向他们宣布:好好去玩,不然你们谁向我告状我都把你们俩一块关起来。现在,哥哥又把弟弟的玩具枪抢去了,弟弟习惯性地说:“快把枪还给我,不然我就告诉爸爸。”哥哥这回反倒不在乎了,因为他知道,将没有玩具与被关起来相比较,后者更糟糕。哥哥是这样想的:你告状我当然倒霉,可是不告状你只不过是没有玩具玩,告了状被关起来,会使你的情况变得更坏。所以哥哥料定弟弟不会告状。的确,如果弟弟很有理性,会算计自己的得失,就会选择忍气吞声。哥哥料定弟弟是个有理性的人,所以对于弟弟拿爸爸的“制度”做威胁就不会当真,即它不具有可信性。
如果把哥哥枪弟弟的玩具枪置换成公司治理所要面对的强势者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侵占,那么很不幸,严厉地法律制度的威慑作用就不可信,或者说它就没有威慑作用,形同虚设。当然,地法律制度的制定一般不会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冲突各方各打五十大板;但是当“哥哥”受到惩罚之后将会使“弟弟”的情况变得更糟,其效果则是一样的。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弟弟”去告了状:“你不让我玩,我也让你玩不成”。不幸的是,“弟弟”如果这样做就会被人视为不正常,失去了理性。他不仅切身利益受损,而且还将自己置于不利的舆论之中。理想的状态是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做一个恰当的选择,即坚持有限理性,还得与“哥哥”周旋。但是这样做“弟弟”切身利益的实现与制度就没有直接的关系,仍然与“哥哥”的态度密切相关,制度再好并不能直接或者经常性的弥补“弟弟”的切身利益。如此一来,“弟弟”的有限理性就成了与“哥哥”的轮番过招,成了“窝里斗”,制度的保障反而是在添乱。
“威胁困境”还隐含着一个前提,那就是“民不告官不究”。兄弟俩为玩具发生冲突,制度本身不会自然而然地发挥作用,需要有人去执行;而且执行者并不知情,需要通过告状来启动。而这种告状又是要付出相当代价的,“威胁困境”的设置就是想通过这种代价要求当事人约束自己的行为,以便相安无事。这看起来很公平,实际上当事人有强弱之分,需要通过告状主张自己权利的往往是弱者,要求弱者承担与强者承担同样的告状义务,形式上的平等就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更重要的是,强者深知“威胁困境”的不可信,在他可掌控的范围内我行我素,可以在必须侵害弱者利益的时候对弱者进行“赎买”,即给予弱者一定的“好处”,使弱者感到这样比通过告状主张自己的权利付出相应的代价或者成本更合算,从而放弃通过告状主张自己权利的努力。由此可见,通过设置“威胁困境”,加大惩罚的力度,无助于抑制强势者,反而在客观上给强势者提供了某种程度的保护。在“内部人”的强势地位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仅仅通过制度的制定实现公司治理就显得很无奈。
实践中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尽管事实明显不符合制度的要求,人们对强势者侵占弱者利益的行为非常气愤,就是因为没有人“告状”而不便于介入,于是不合理的现象“涛声依旧”。
如何摆脱这种“威胁困境”呢?根子还是在制度的执行力度,停留于对弱者的“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是不行的,必须走出“威胁困境”。也就是说,广义的公司治理不能满足于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必须深入到经营实践中去,与之保持同步。不能把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代替实际问题的解决,更不把它作为减少自己麻烦的盾牌。当然这并不是说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不重要,而是说当法律制度建立健全之后,还要形成一种主动介入的机制,根据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地反馈,代表社会正义直接对强势者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地校正,以对弱者提供有效的制度援助。据报道,近日,戴尔电脑由于其在内地的三家工厂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着工人工作超时、无劳保、低薪等现象,因而遭到香港7所大学的联合抵制。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监管部门如果不主动介入,澄清事实,采取相应的措施,无论对于哪一个相关利益主体,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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