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措施汇编

 作者:末知    1564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城市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措施汇编
(第三册)
说 明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措施汇编(第三册)包含经过修改的《城市总体规划统一技术措施》、《城市详细规划统一技术措施》和新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统一技术措施是我院城市规划设计内部技术规定的重要部分,是项目组组织实施编制规划和院、所二级进行项目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是规划设计人员的技术工作标准,凡我院编制的规划设计任务均应按本技术措施执行。
自本册正式颁发之日起,1991年院编印的城市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措施中的《城市总体规划统一技术措施》、《城市详细规划统一技术措施》停止使用。
为提高我院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统一技术措施在今后的执行过程中,将不断总结经验,请各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将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科技处反映,适当时候再予必要的补充、调整和完善。
其它有关方面的统一技术措施,我院仍将继续组织力量编制。
本统一技术措施只供院内使用,不得私自复印、赠予,不与《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挂钩。注意保密,妥为保管,遗失不补。


城市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措施汇编
目录

说 明 1
(一)城市总体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4
目 录 5
l 总 则 6
2 基础资料 6
3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8
4 城市总体规划 9
4.1 任务及程序 9
4.2 编制内容 10
4.3 成果形式及深度 12
(二)城市详细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46
目 录 47
l 总 则 48
2 控制性详细规划 49
2.1 编制程序 49
2.2 编制内容 50
2.3 基础资料 50
2.4 控制指标的内容 51
2.5 基本控制指标的确定 52
2.6 成果形式和深度 55
3 修建性详细规划 59
3.1 编制程序 59
3.2 编制内容 60
3.3 基础资料 60
3.4 成果形式和深度 61
4 附 则 63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69
目 录 70
1  总 则 71
2 基础资料搜集 72
3 保护规划 73
3.1 保护内容 73
3.2 宏观保护控制 75
3.3 保护区划 76
3.4 古城格局和视廓 77
3.5 维护与整治 78
3.6 保护与利用 79
3.7 规划实施 79
4 规划文件和图纸 80
4.1 一般要求 80
4.2 规划文本(参考格式) 80
4.3 规划图纸 83
附录:名词解释 84
(四)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86
目 录 87
l 总 则 88
2 基础资料 88
2.1 自然环境及资源 88
2.2 环境污染及治理 89
2.3相关资料 91
3 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 91
3.1 环境分析与评价 91
3.2 环境目标、环境功能区划分及执行的标准 92
3.3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94
3.4 规划指标名称 94
3.5 成果形式和图纸 95
附录1 97
有关法规 97
附录2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98
附录3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100
附录4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BG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代替GB3096—82 GB11339—89) 103
附录五 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 105






















(一)城市总体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目 录
l 总则
2 基础资料
3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4 城市总体规划
附录:表l、《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目录表》
表2、《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各类指标统一使用单位》



















l 总 则
1.0.1 为统一我院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内容、深度、程序,保证成果质量,便于技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0.2 在执行国家观行的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的前提下,制定和执行本规定。
1.0.3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以上级别城市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1.0.4 本规定若与地方有关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工作深度要求不一致时,可以本规定为基础,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1.0.5 城市总体规划应在城市所在地区已有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市域规支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等指导下进行,并与之相协调、相衔接。
1.0.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与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相衔接。
1.0.7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收集分析基础资料;
(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3)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2 基础资料
2.0.1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收集齐备有关城市和区域的勘察、测量、经济、社会、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观状和规划情况等基础资料,并作分析。
2.0.2 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应包括:
(1) 市、县、镇域基础资料;
(2) 城市基础资料。
2.0.3 市、县、镇域基础资料应包括:
(1) 市、县、镇域近期测绘的地形图:
(2) 自然条件;
(3) 资源状况;
(4) 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状况;
(5) 主要城镇状况;
(6) 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 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状况:
(8) 环境状况;
(9) 土地开发利用状况;
(10) 经济发展状况:
(11) 区域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2.0.4 城市基础资料应包括:
(1) 自然资料,包括地理位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质、气象、水文、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旅游资源;
(2) 城市历史资料;
(3) 城市人口资料;
(4) 城市测量资料;
(5) 社会经济发展资料;
(6) 城市土地利用资料;
(7) 工矿企事业单位资料;
(8) 仓储资料;
(9) 社会服务设施资料;
(10) 居住资料;
(11) 交通运输资料;
(12) 城市道路资料;
(13) 园林绿地、文物古迹资料;
(14)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资料;
(15) 工程设施资料,包括给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
(16) 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资料;
(17) 防灾资料。包括防洪、抗震、消防、人防、防潮、防风。
2.0.5 基础资料可视所在城市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增加或简化,并进行分析汇编。基础资料数据必须准确。
3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3.0.1县以上级别的城市总体规划,一般应编制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对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框架性意见。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经批准后。应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3.0.2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根据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包括总人口、国民生产总值、产业结构比重;
(2) 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发展目标与布局,包括市(县)域规划总人口、城镇人口、城市化水平、中心城市、重点城镇和城镇空间网络的确定;
(3) 原则确定城市性质、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4) 研究确定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研究确定重要基础设施的主要技术标准。
3.0.3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时应作多方案比选。
3.0.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和图纸两部分。文字应由纲要和纲要说明组成。纲要应简明扼要。
3.0.5 纲要内容可包括:
(1) 编制背景、依据、指导思想;
(2) 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和发展目标;
(3) 市域城镇发展目标和空间布局:
(4) 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城市规模:
(5) 城市用地选择和总体布局初步方案比选,提出推荐方案;
(6) 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原则及目标;
(7) 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和重大问题;
(8) 对下一阶段总体规划的要求。
3.0.6 纲要说明可包括:
(1) 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
(2) 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包括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
(3)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4) 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
(5) 城市规划区范围确定;
(6) 城市总体布局方案(附观状、规划用地指标,包括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
(7) 城市综合交通发展;
(8) 城市远景发展构想;
(9) 主要基础设施规划(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其他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
3.0.7 纲要图纸可包括:
(1) 城市区位分析图(1/20万~1/100万);
(2)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方案图(1/5万~1/20万);
(3) 城市用地现状图(1/5千~1/2.5万);
(4) 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图(1/5千~1/2.5万);
(5) 总体布局结构分析图;
(6) 重要基础设施规划方案图;
(7) 其他必要的图纸。
4 城市总体规划
4.1 任务及程序
4.1.1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应是:综合研究市域城镇体系、合理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4.1.2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阶段工作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 以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为依据,在收集基础资料、进行观状调查基础上,进行分析预测,确定各专业规划的目标、标准和所需解决的重点问题;
(2) 以土地利用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为基础,进行总体布局方案比选,听取各方意见,提出推荐方案;
(3) 在总体布局推荐方案基础上提出各专业规划方案;
(4) 提出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远景发展构想;
(5) 综合、协调总图和各专业规划;
(6) 制作规划成果,绘制图纸,编写有关技术文件;
(7) 对成果检查、校对、审核、交付、验收、上报、归档。
4.2 编制内容
4.2.1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远期一般为20年.也可根据所在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的期限,与之吻合。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4.2.2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应包括:
(1)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分析区域发晨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观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2) 确定城市发展目标,论证城市职能,确定城市性质;
(3) 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选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确定城市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4) 进行居住用地分类并确定建设标准,安排居住用地,确定人口容量和布局结构,进行居住用地配套设施安排;
(5) 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
(6) 提出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确定城市交通结构,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示意及用地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
(7) 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给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8) 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9) 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进行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和城市特色研究;
(10) 确定城市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确定城市环境 卫生设施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11) 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防洪、抗震、消防、人防等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12) 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13) 提出旧区改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4) 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村建设.统筹安排居住、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农田菜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可建设用地和不可建设用地的范目,划定绿色空间控制范围;
(15) 进行城市土地的区位级差分类,并结合近期建设,分析合理开发建设程序和近期建设可分配土地额度,划定可转让和不可转让用地;
(16)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17) 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构想。初步勾画城市远景发展的性质、规模、方向和主要功能分区:
(18) 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4.2.3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或深化。
4.3 成果形式及深度
4.3.1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文件及图纸两部分。
4.3.2 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采用条文形式写成。文本格式和文字应规范、准确、肯定,利于具体操作。规划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规划说明的内容包括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4.3.3 规划文本宜采用如下基本格式:

 1  总则
1.1 编制背景
1.2 基本依据
1.3 规划原则、技术方法、修编重点
1.4 规划期限
1.5 城市规划区

2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2.1 社会发展目标
2.2 经济发展目标
2.3 城市建设目标

3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3.1 城镇化发展战略(总体目标、技术政策)
3.2 城镇化水平
3.3 城镇职能结构
3.4 城镇等级规模结构
3.5 城镇空间布局结构
3.6 重点发展城镇
3.7 区域性基础设施(含水资源平衡、环境保护、风景旅游、交通、能源)

4 城市性质
 4.l 城市职能
  4.2 城市性质

5 城市规模
 5.l 城市人口规模
 5.2 城市用地规模(含建设总用地指标)

6 城市总体布局
 6.1 城市空间发展方针与策略
 6.2 布局原则
 6.3 用地选择和布局结构(含工程地质评价)
 6.4 布局要点(含不良工程地质条件用地的规划对策)
 6.5 人均专项用地指标(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6.6 土地分等定级及出让使用原则

7 对外交通
 7.1 港口(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
7.2 铁路(线路和站场用地范固、等级、通行能力)
7.3 机场(航空港用地范国及交通联结)
7.4 公路(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长途客运货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
7. 5 管道运输

8 道路交通
8.1 交通发展战略(交通政策)
8.2 交通需求预测{(交通结构)
8.3 道路系统(附:城市规划道路一览表)(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快速干道)(行人专用道路系统)
8.4 交叉口
8.5 停车场
8.6 广场
8.7 公共交通(公共客运交通和公交线路、站场分布)
8.8 轨道交通(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

9 居住用地
9.1 居住用地分类与建设标准
9.2 居住用地分布、人口容量及布局结构
9.3 配套设施(含中小学)

10 公共设施用地
10.1 公共中心
10.2 行政办公
10.3 商业金融
10.4 文化娱乐
10.5 体育
10.6 医疗卫士
10.7 教育科研
10.8 文物古迹
10.9 市场
10.10宗教

11 工业仓储用地
11.1 工业
11.2 仓储

12 绿地系统、城市景观
12.1 绿地系统(绿地指标、分类、位置范围)
12.2 公共绿地
12.3 城市景观风貌和特色(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控制范围)

13 岸线
13.1 岸线分配和利用
13.2 岸线整治原则

14 旧区改建与更新
14.l 改建原则(标准与容量)
l4.2 措施、对策及步骤(用地结构调整、交通、市政环境综合整治)
14.3 重要历史地段保护

1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当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时有此内容)
15.1 历史文化价值
l5.2 保护目标及原则
l5.3 保护内容、重点、分级范围(确定保护项目,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要求,重要历史文化修整利用展示的意见)
15.4 保护措施和要求(人口规模控制、占据单位搬迁、用地调整、建筑高度控制、古城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保护)

16 给水工程
16.1 用水标准和总用水量
16.2 水源(水源地选择及防护措施)
16.3 水厂及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能力)
16.4 管网(输水管网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

17 排水工程
17.1 排水体制
17.2 污水排放标准、污水量
17.3 排水分区、管网(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主要泵站位置确定)
17.4 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处理等级及综合利用的措施)
17.5 雨水(雨水总量、管网)
18 供电工程
18.1 用电标准、负荷、电量
18.2 电源
18.3 网络(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敷设方式、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
18.4 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

19 电信工程
19.1 电话普及率、总容量(标准和发展规模)
19.2 邮电局所(标准服务范围、发展目标、网点布置)
19.3 路由(微波通道、通讯线路布置、用地范围、敷设方式)
19.4 收发信区(通讯设施布局和用地范围、保护范围)
19.5 广播电视

20 燃气工程
20.1 气源与供气形式(气源结构确定)
20.2 供气标准与用气量(消耗水平估算,供应规模)
20.3 储备站与气化站(调压站、灌瓶站、储存站等设施布置)
20.4 管网(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系统)

21 供热工程
21.1 热源与供热形式
2l .2 采暖热指标与供热负荷
21.3 管网

22 环境保护
22.1 环境质量规划目标(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22.2 环境功能分区
22.3 环境质量标准
22.4 环境治理措施

23 环境卫生
23.1 设施指标及布局原则(标准)
23.2垃圾量及收集处理方式(废弃物总量、收集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
23.3 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
23.4 垃圾处理厂

24 防洪工程
24.l 设防范围(城市需设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地区的范围、设防等级)
24.2 防洪标准(标准及防洪区段安全泄洪量)
24.3 工程措施(设防方案及防洪区段堤坝走向、排洪设施位置和规模、防洪设施与城市道路、公路、桥梁交叉方式、排涝防渍措施)

25 抗震工程
25.1 设防标准
25.2 疏散场地通道
25.3 生命线系统保障
25.4 次生灾害防止

26 消防工程
26.1 消防标准
26.2 消防措施<消防站及报警、通讯指挥)
26.3 机构、器材、通道及供水保障

27 人防工程
27.1 人防原则和人防标准(城市战略地位、人防原则和重点)
27.2 城市总体防护布局<防空区划、人防上程规划布局)
27.3 人防工程措施(交通、基础设施、储备设施)
27.4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平战结合)

28 郊区规划
28.1 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对外交通、市政公用)
28.2 城镇用地(乡镇企业、居民点、公共服务设施)
28.3 农副食品生产基地(蔬菜、畜牧业、果品、水产)
28.4 绿色空间

29 近期建设
29.1 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方向(近期人口、用地规模、土地开发投放量)
29.2 住宅建设
29.3 公共设施建设
29.4 基础设施建设
29.5 重点项目投资估算

30 远景发展构想
30.1 远景发展方向及空间结构
30.2 远景发展对策措施

31 规划的实施(政策建议)

32 附则
32.1 文本的法律效力
32.2 规划的解释权
32.3 其它

4.3.4 规划文本的章节可根据需要增加、合并或删节。条文形式按章、节、条顺序排列。具体形式可参照本规定的写法。
4.3.5 规划说明应包括:
(1) 工作报告
(2) 城市基本情况(包括城市简史和城市规划简史):
(3) 对上版总体规划的评价意见;
(4) 编制背景、依据、指导思想、主要技术方法;
(5) 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背景分析(包括对发展的优劣势条件分析、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目标确定);
(6)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分析市域城镇发展条件,提出市域城镇发展战略、发展目标,进行市域城镇化水平预测、主要城镇职能分工,市域城镇等级、规模、空间布局的确定,提出市域内区域性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土地开发等发展目标与布局);
(7) 城市发展目标(定性描述和定量指标相结合);
(8) 城市性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及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综合分析城市的现状条件和未来发展的机遇和可能,在归纳城市所负担的主要职能的基础上,明确城市的性质,作为城市未来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9) 城市人口规模(城市人口规模的确定应在城市人口现状年龄性别构成、历年人口变动情况以及城市发展特点等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并分析城市建设用地、用水、能源、交通等发展条件的可能性,分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机械增长、以及暂住人口的变化,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测算,并相互校核.最后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人口规模。人口计算基期数与规划期数的口径范围应一致。流动人口不应计入城市人口范围内,城市人口包括城市常住人口和暂住<一年以上)人口的总合);
(10) 城市用地规模(在分析城市现状用地水平基础上,根据城市用地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可能性。提出规划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城市建设用地的总规模);
(11) 城市总体布局(包括界定城市规划区范围,进行工程地质评价,对城市发展用地选择进行说明,提出规划布局结构、功能分区和各类用地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对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用地的现状特点、问题和规划主要原则作说明,布局结构形态选择应有多方案,评价说明,编制“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12) 对外交通(包括港口、铁路、机场、公路、管道);
(13) 客运与货运规划(公共交通、自行车交通、地铁轻轨、客运换乘枢纽、货运);
(14) 道路系统规划;
(15) 居住用地规划(包括住宅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16)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包括市、区级公共中心位置的选择);
(17) 工业用地规划;
(18) 仓储用地规划;
(19) 绿地系统规划;
(20) 城市景观规划(或称之为城市风貌规划,包括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21) 城市旅游规划;
(22) 城市土地分等定级及出让使用原则;
(23) 给水工程规划(包括城市水资源分析);
(24) 排水工程规划(污水和雨水可分开);
(25) 供电工程规划;
(26) 电信工程规划;
(27) 燃气工程规划;
(28) 供热工程规划;
(29) 环境保护规划;
(30) 环境卫生规划;
(31) 防洪工程规划(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防风):
(32) 抗震工程规划;
(33) 消防工程规划;
(34) 人防工程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35) 郊区规划;
(36) 近期建设规划;
(37) 远景发展构想(研究城市发展门槛及合理布局结构);
(38) 实施规划的措施及政策建议(包括遗留的未解决问题)。

4.3.6 特定情况下根据需要受甲方委托可增加规划说明内容。
4.3.7 规划说明可包括“现状概况”、“问题分析”、“规划原则”、“对策措施”四部分。规划说明可根据需要合并或简化。
4.3.8 省、市人民政府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件、规划过程中历次汇报评审的会议纪要和其他有关规划的历史性文件收入附件。
4.3.9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应根据不同规模城市的具体要求而定。为增加图纸的信息量,在不减弱其表观深度的前提下,部分相近内容的图纸可合并在一张上表示,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4.3.10“城市用地现状图”和“城市总体规划图”二张图的表现方法和深度应当统一。其中对各项用地进行规划时。应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规划表达可分为两种深度进行。第一种深度的表达以大类为主。部分做到中小类(大城市、特大城市、比例尺为1/2.5万至l/l万)。第二种深度的表达以中类为主,部分做到小类(中小城市、比例尺l/l万至l/5千)(见下表)。按哪一种深度进行规划,应视城市的规模、图纸比例、对规划的要求及各种具体条件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图”与“城市总体规划图”的表现方式应基本一致,
4. 3.1l 为充分表达规划设计意图或为了满足城市特殊需要:可增加编制各种分析图、评定图、示意图、方案图等。
4.3.12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均应绘制在近期编绘的有地形、地物的浅色地形图上,图纸构图要美观.字体要清晰.彩色图纸涂色应透明。图纸须注明图名,比例尺,表观风向、风速、污染系数的风玫瑰.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墨线图正面和彩色图背面附本院的图签。
4.3.13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可用手工绘制,条件允许时应采用计算机绘制。

城市总体规划图深度要求表                 表4.3.10
序号 用地类别 代号 第一种深度 第二种深度
大类 中类 小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01 居住用地 R ▲ ▲ △
02 公共设计用地 C ▲ △ ▲ △
03 工业用地 M ▲ △ ▲
04 仓储用地 W ▲ ▲ △
05 对外交通用地 T ▲ ▲ △
06 道路广场用地 S ▲ ▲
07 市政公用设施 U ▲ △ ▲ △
08 绿地 G ▲ ▲ △
09 特殊用地 D ▲ ▲ △
10 水域及其它用地 E ▲ ▲

注:①▲为全部采用.△为部分采用。
  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范围的界线须在图上单独标出。
  ③大城市220千伏、中小城市ll0千伏以上高压线需在总图上表示,
  ④大型区域性基础设施干管(输水、输油干管)需在总图上表示。
4.3.14城市总体规划图纸目录表。
   附件:表l、《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目录表》
     表2、《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各类指标统一使用单位》








序号 图名 比例 应表示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备注
特大城市 大中城市 小城市县城 建制镇
01 城市地理位置图 1/100万~1/20万 城市位置、周围城市位置、主要交通线、城市规划区界线 ▲ ▲ ▲ ▲
02 市域城镇分布现状图 1/20万~1/5万 行政区划、城镇分布、城镇规模、交通网络、重要基础设施、主要风景旅游资源、主要矿产资源、城市规划界线 ▲ ▲ ▲
03 市域城镇职能结构规划图 1/20万~1/5万 行政区划、城镇职能分工 ▲ ▲ ▲ 可合一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
04 市域城镇等级规模结构规划图 1/20万~1/5万 行政区划、城市等级、城镇规模 ▲ ▲ ▲
05 市域城镇空间布局结构规划图 1/20万~1/5万 行政区划、城镇分布、主要发展轴(带)和发展方向 ▲ ▲ ▲
06 市域基础设施规划图 1/20万~1/5万 行政区划、交通网络、基础设施分布等级,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区布局、风景旅游,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分布 ▲ △ △
07 城市用地现状图 1/2.5万~1/5千 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具体深度见第4.3.10条)、各类开发区办线、主要地名和街道名 ▲ ▲ ▲ ▲
08 城市用地工程地质评价图 1/2.5万~1/5千 建设用地工程地质分类和适用性评价、地质构造界限、洪水淹没范围、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围、地面坡度的范围、潜在地质灾害空间分布、活动性地下断裂带位置、地震裂度及灾害异常区 ▲ ▲ ▲ △
09 城市历史沿革图 1/2.5万~1/5千 不同时期城市发展的用地范围界线 △ △ △ △
10 城市规划区范围界定图 1/10万~1/2.5万 城市规划区界线 ▲ ▲ ▲ △
11 城市总体规划图 1/2.5万~1/5千 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具体深度见第4.3.10条)、主要地名、主要方向、街道名、标注中心区、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范围 ▲ ▲ ▲ ▲
12 居住用地规划图 1/2.5万~1/5千 建成居住用地、规划居住用地、居住用地结构、配套设施(中小学)、人口容量(居住人数)、居住用地面积、居住用地分类 ▲ ▲ ▲ 小学只定配置数。中学可定位。
13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图 1/2.5万~1/5千 公共设施位置、级别(包括大型市场) ▲ △ △ △ 当总图用地分类以大类为主时画此图
14 道路交通规划图 1/2.5万~1/5千 各类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范围、街道名、道路走向、性质、级别、断面形式、红线宽度、广场、站场、加油站、停车场位置范围、重要交叉口形式(灯控、渠化、立交)、各类交通枢组点(换乘点) ▲ ▲ ▲ ▲
15 公共交通规划图 1/2.5万~1/5千 公交线路、站场、起讫点 ▲ △ △
16 绿地系统规划图 1/2.5万~1/5千 绿地性质、范围、市区级公共绿地、苗圃、专业植物、防护林带、林地范围、河湖水系范围、市区内风景名胜区范围 ▲ ▲ ▲ △
17 景观(风貌)规划图 1/2.5万~1/5千 城市出入口、标志性建筑、景观点(带、走廊、区)、景观保护区、建筑高度 △ △ △ △ 可合并
18 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图 1/2.5万~1/5千 名称、范围(位置)、级别 △ △ △ 可并入《绿地系统规划图》
19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 1/2.5万~1/5千 保护区、影响区、控制区范围、保护单位位置范围、建筑高度控制、景观视线保护、保护整修项目的位置 ▲ ▲ ▲ △ 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20 旧区改建规划图 1/2.5万~1/2千 改建范围、重点处理地段性质、改造分区、打通或拓宽道路、交通控制 △ △ △
21 岸线规划图 1/2.5万~1/5千 岸线性质、航线、主航道、锚地、回船区、陆域范围疏运通道 ▲ ▲ ▲ △ 沿江沿海城市
22 土地分等定级评价图 1/2.5万~1/5千 土地的分等与定级 △ △ △ 可合并
23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图 1/2.5万~1/5千 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扩散范围、污染物排放单位名称、排放浓度、有害物质指数 ▲ ▲ △ 由甲方提供资料
24 环境保护规划图 1/2.5万~1/5千 大气水体的环境质量控制范围与指标(规划环境标准、环境分区)、治理污染的重要措施 ▲ ▲ ▲ △
25 环境卫生规划图 1/2.5万~1/5千 环卫设施的位置、范围、性质(垃圾中转站、处理场、环卫车场) ▲ ▲ △ △ 可与《环境保护规划图》合并
26 给水工程规划图 1/2.5万~1/5千 水源地、水厂、泵站、储水站的位置、供水能力、给水范围、给水分区、供水量、输配水干管走向、加压泵、高位水池规模及位置 ▲ ▲ ▲ ▲
27 排水工程规划图 1/2.5万~1/5千 排水分区界线、汇水总面积、规划排放总量、污水管、雨水管走向、位置、出水口位置、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的位置范围 ▲ ▲ ▲ ▲ 雨、污水二张图可合画
28 供电工程规划图 1/2.5万~1/5千 电源(电厂)、供电能力、变电站位置等级、供电高压线路走向、等级、敷设方式、高压走廊范围 ▲ ▲ ▲ ▲
29 电信工程规划图 1/2.5万~1/5千 电信总局、市话分局、邮政处理中心、转运站、微波站位置、线路走向、敷设方式,微波通道走向保护范围、收信区、发信区范围 ▲ ▲ ▲ ▲
30 燃气工程规划图 1/2.5万~1/5千 气源位置、供气能力、储气站位置、容量、输气干管走向压力、调压站、储存站位置、容量 ▲ ▲ △
31 供热工程规划图 1/2.5万~1/5千 热源位置、供热分区、管线走向、敷设方式、供热量、热负荷 ▲ ▲ △
32 防灾规划图 1/2.5万~1/5千 设防地区范围、洪水流向、防洪堤围、防潮闸、泵站、防护分区、抗震疏散场地通道、重点防护目标、消防站、人防干道、救护医院、储备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位置及规模 ▲ ▲ ▲
33 郊区规划图 1/10万~1/2.5万 城市规划区界线、城镇用地范围(村镇居民点、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城市对外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水源地、危险品库、火葬场、墓地、垃圾处理消纳地)、农副产品基地、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的控制范围、风景区、水库、河流、重要基础设施 ▲ ▲ △
34 近期建设规划图 1/2.5万~1/5千 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具体深度参见第4.3.10条) ▲ ▲ ▲ ▲
35 远景发展构想图 1/5万~1/5千 远景发展界线、用地形态、布局结构、主要功能分区、路网结构、相应的大型基础设施位置 ▲ ▲ ▲ △
注:▲为必须具备的图纸内容,△为建议完成的图纸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目录表
序号 项目 调研内容 负责单位
01 基础资料 文件 城市建设志、地方志、地名表 建委、文化局、档案馆
人口普查资料 公安局
城区工业普查资料 经委
城区地质勘查报告 水利局、地质局
基础设施勘查资料 建委
1985-1995年历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全市、各乡镇) 统计局
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 计委、政研室
全市“九五”计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 计委
上一版城市总体规划及现有各乡镇总体规划文件(图纸及说明书) 规划局
图纸 城市1:5千~1:2.5万地形图 测绘队
全市1:5万~1:20万地形图及地图 测绘队
02 自然状况 自然条件 气象与气候:雨量、温度、湿度、风向、风玖瑰图 气象局
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土壤性质、承载力、不适宜建设地区、地下水位等 水利局、地质局
地震:地震裂度、最高震级等 地震办
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境内主要矿产种类、储量、品位、开采条件、分布及目前开发利用情况 规划局、地质局
土地资源:全市总面积,其中耕地、林地、水面、道路及城镇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特点 规划局、地质局
旅游资源 旅游局
03 人口资源 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 统计局
生育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及控制目标 计生委
机械增长率,迁入迁出的量及去向、来源,机械增长原因 公安局
人口年龄结构及性别比例 公安局
人口文化程度 公安局
劳动力结构,实际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人数、待业人数 劳动局
劳动力流动,外流劳力——去向,流入劳力——来源 劳动局
外来暂住人口数(就业、非就业) 公安局
流动人口数 公安局
04 居住 工业 仓储 公共设施 居住 居住用地分类,新建小区数量、规模(人数、用地面积) 房管局
住宅总面积(按层数分类和按性质分类的统计数字,如高、多、低层的比例,公、私房的面积和比例) 房管局
现状住宅建筑结构类型、质量 房管局
居住组团(小区)的技术经济指标 规划局
住宅区的绿化状况 园林局
工业 各项工业用地分布状况 经委
各项工业全年总产值,近远期发展设想(工业普查资料) 经委
工业总就业职工数、行业人口 经委
全市及各区工业发展计划 经委
仓储 仓储用地分布状况 规划局、国土局
仓储用地与道路关系 规划局、国土局
行政办公 政府职能机构、团体、基层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的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 机关事物管理局、房管局
商业金融 大型百货商店名称、地址、零售额、占地面积 商业局
大型专业批发零售市场名称、地址、主要经营商品、商品流通量、占地面积、商品主要流通方向 工商局
小商品市场、农贸市场名称、地址、摊位数、占地面积 工商局
银行、金融、保险机构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人民银行
旅馆、招待所位置、占地面积、床位数、一般住宅率、附属设施情况 三产办
第三产业各类名称、地址、占地面积、主要经营商品范围、商品主要流通量、摊位数 三产办
目前第三产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发展设想 三产办
文化娱乐设施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机构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三产办
影剧院名称、地址、规模、占地面积、一般上座率 文化局
博物馆、图书馆、俱乐部、表少年宫等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容量 文化局、团委
体育设施 体育场馆、体育训练用地位置、观众席位、场地标准、项目、占地面积 体委
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医院、专业医院、卫生院情况(名称、地址、职工人数、病床位、住院和门诊量、占地、建筑面积、发展设想) 卫生局
防疫站、卫生站情况 卫生局
私人诊所情况 卫生局
科研教育机构 科研机构(名称、地址、科研人员数、占地面积、实验场地面积) 科委
专科学校、职业学校(名称、地址、学制、在校学生人数、占地面积) 教委
05 道路交通 道路 现状道路路网及路名图 建委、交通局
现状道路一览表(长度、红线宽度、断面情况、道路性质) 建委、交通局
现状及近期将建设改造的道路路段、交叉口 建委、交通局
道路远期建设计划 建委、交通局
交通 历年机动车拥有量、增长率、构成比 交通局、公安局
交通部门对现有机动车情况的观点及长远发展计划 交通局、公安局
历年自行车拥有量、增长率、长远发展计划 公安局
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过境公路的历年交通量观测统计资料 交通局、公安局
公交情况 公交公司
静态交通设施 停车场位置、规模、周转情况 建委
加油站位置、占地、服务能力 石油公司
出租汽车站位置、占地、停车位、停车面积 交通局
车辆保养场位置、占地、服务能力及发展计划 交通局
公交站场位置、占地、停车面积、停车数量、线路条数及发展计划 公交公司
货运联运中心或专业运输单位(含国营、集体、私营)位置、占地、车辆数、停车面积、车运量、发展计划 交通局
对外交通 城市出入口位置、方向、历年交通量统计资料 交通局
过境公路位置、路名、路况、历年交通观测统计资料、发展计划 交通局
公路路名、性质(国道、省道)、等级、起讫、里程、历年交通观测统计资料、发展计划 公路局
长途汽车站、长途旅游车站站址、占地面积、停车位、发车方向、发展计划 交通局
铁路站场等级、规模及客货通过量,铁路发展发展设想 铁路局
06 绿地 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地覆盖率及城市绿化建设发展设想 园林局
各类城市绿地的位置、面积、特点 园林局
城市公共绿地(综合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道广场绿地、街头绿地 园林局
生产防护绿地(苗圃、果园、林场、防护林带) 林业局
城市道路绿化状况 园林处
文物古迹、旅游景点的名称、位置、级别、特点、现状保护利用状况及开发利用前景 文化局、旅游局
07 历史文化风景旅游 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 文化局
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 文化局、民政局
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族精华等 文化局、二轻局
08 工程设施资料 01)供水工程 城市水厂位置、数量、规模、运行情况、水源、水质 自来水公司
城市主要供水管道布置图(表明走向、长度、管径、供水压力) 自来水公司
城市用水量、历年用水增长情况、工业用水量、生活用水量、市政供水量和自备水源供水量 自来水公司
城市供水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自来水公司
周围大中型水库库容、年来水量、集水面积、水库位置、大坝高程、当前水库用途 水利局
流经的主要河流平水年径流量、枯水年径流量、最小流量、集水面积、径流系数、水质数据 水利局
城市范围地下水分布、单井出水量、含水层厚度、水质数据 水利局
供水设施建设计划 自来水公司
02)排水工程 城市主要排水管渠布置图(标明走向、长度、规格、标高) 规划局
流经的主要河流历年平均高水位 水利局
现有污水处理厂数量、位置、用地、规模、处理深度 建委
现有排水泵站位置、规模、排水设施建设计划 规划局
03)供电 城市输入电源走向、回数、主变压器容量、数量 供电局
城市主要变电站数量、位置、主变压器容量、数量 供电局
城市配电变压器数量、总容量 供电局
现状配电线路总长、敷设方式、电力设施位置及电力网路线图 供电局
现状电厂数量、位置、机组种类、装机容量 供电局
当前存在的供电问题、用电量、最大供电负荷、最大负荷利用小时、工、农、公建生活用电量 供电局
电力发展规划 供电局
04)电信 城市现有邮电局数量、位置 邮电局
电话交换设备各类和容量、电话用户数量、移动电话数量、无线寻呼用户数量、传真用户数量、长途有线数量、中继传播方式(微波、载波、电缆PCM)、与周围城市开通的电信路数与传输方式 邮电局
已铺设电缆管道总长(管孔公里)、电信设施位置、线路走向图 邮电局
城市电信中存在的问题、城市电信发展规划 邮电局
05)燃气 城市燃气供应和利用的现状,历年用气增长情况。一些重点工业用气单位的用气情况 燃气公司
城市现有气源种类、规模以及发展前景。现有用户的用气指标(分民用,工业用) 燃气公司
现有燃气供应设施(包括气源、管网、调压站等)的分布、规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设备性能 燃气公司
地区燃料——动力平衡的资料 燃气公司、石油公司
目前燃气供应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设想 燃气公司
06)供热 城市现有集中供热发展规模。包括市内现有主要采暖建筑物的面积、层数及分布。主要工业热用户的热负荷 供热公司
城市内一些典型采暖建筑(如居民住宅,公建,宾馆等)的采暖热指标。工业区用热的性质、用热参数(温度、压力)以及负荷变化规律 供热公司
城市现有的供热设施的情况。主要的供热源(集中锅炉房或现状热电厂等)。供热管网的主要管线走向,管径等,管网设施的平面位置图 供热公司、热电厂
城市及其四周现有电厂的类型、规模、机组容量、以及与大电网的关系 热电厂
目前供热事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有关部门对供热发展的计划 供热公司、热电厂
07)环境保护 城市大气、水体、噪声监测数据 环保局
城市环境质量概况(排污单位名称、排污数量、排污种类、位置)。城市环保机构概况,环境污染治理情况,环境污染治理计划 环保局
08)环境卫生 城市环卫站数量、位置、人员、设备 环卫处
城市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厕)数量、主要位置 环卫处
现有垃圾处理场位置、面积、拟开辟垃圾处理场位置、面积 环卫处
当前环卫工作存在的问题 环卫处
环卫发展计划 环卫处
09)防洪 流经城市的主要河流的流域面积、河长、河道比降、河道断面规格、堤坝高程、最大流量、平均流量、最高水位、平均水位 水利局
多年平均24小时降雨量Cv值、Cs值 气象局
城市主要排洪渠断面规格、排洪面积 水利局
排涝泵站数量、位置、装机容量、排水流量 市政科
《水利志》《河流流域规划报告》 水利局
防洪工程建设计划 水利局
10)抗震 设防标准、重点保护目标、历史灾害记录 地震局
疏散场地通道 消防队
11)消防 城市消防站数量、位置、人员、装备、用地面积 消防队
消防设施(消火栓)数量、主要分布 消防队
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消防机构发展计划 消防队
12)人防 人防标准、已有人防工程、规划人防工程 人防办
人防工程的平战结合 人防办
09 近期建设 重点建设项目、国发经济及社会发展五年计划 计委、建委
















附件二     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各类指标统一使用单位       表2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备注
01 全市总面积 平方公里
02 城市(市区)总面积 平方公里
03 城市规划区面积 平方公里
04 城市总体规划范围 平方公里

05 国内生产总值 亿元 (GDP)(1990年不变价)
06 国内生产总值年均递增率 %
08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元/人
09 三次产业结构 %:%:%

10 全市总人口 万人 (常驻户籍人口)(年底数)
11 全市城镇人口 万人
12 全市城镇化水平 %
13 市区城市人口 万人 (城区驻地人口)(市区人口)
14 市区非农业人口 万人
15 市区农业人口 万人
16 暂住人口 万人
17 流动人口 万人
18 人口年增长率 %
19 人口自然增长率 %
20 人口机械增长率 %

21 城市建设总用地 平方公里
22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平方米/人
23 人均居住水平 平方米/人 (人均居住面积)
24 人均住宅使用面积 平方米/人
25 年均竣工的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建筑规模属城市规模之一)
26 规划期内新建房屋总量 亿平方米
27 城市拥有的建筑量 亿平方米 (不含农村建筑)
28 年均新建住宅建筑面积 亿平方米
29 规划期内共新建住宅总量 亿平方米
30 城镇居民住宅总量 亿平方米

31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平方米/人
32 绿地率 % 以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为口径

33 市场数量 处
34 医院数量 所
35 医院床位数 张
36 大专院校数 所
37 体育场馆数 座

38 长途汽车站数 个
39 铁路客运量 万人次/年
40 水运客运站 万人次/年 客运量运送能力
41 航空客运站 万人次/年

42 居民出行总量 万人次/日 (亿人次/年)
43 居民出行结构 步行%;自行车%;公交车%;小汽车%;摩托车及其他%
44 机动车总数 万辆
45 自行车总数 万辆
46 主要道路交通量 万辆/日
47 各类交通工具承担的客运量 亿人次
48 城市货运总量 亿吨
49 汽车货运总量 亿吨
50 民用汽车保有量 万量

51 道路总长度 公里
52 道路总面积 平方公里
53 道路网密度 公里/平方公里 2.44(市区)、4.64(中心区)
54 人均道路广场面积 平方米/人
55 道路用地率 %
56 主干道间距 米
57 次干道间距 米
58 支路间距 米
59 主干道红线宽度 米
60 次干道红线宽度 米
61 支路红线宽度 米

62 人均公共停车场面积 平方米/人
63 规划公共停车场总面积 公顷 包括停车库
64 公共停车场总数 处 包括停车库
65 加油站总数 个
66 公交车辆数 辆
67 公交年客运量 万人次
68 公交线路网密度 公里/平方公里
69 公交线路数 条
70 公交线路长度 公里
71 公交站场数 处

72 人均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升/日•人
73 工业用水量增长率 %
74 人均综合用水量 升/日•人
75 城市总需水量 万立方米/日
76 城市年需水量 亿立方米/年
77 枯水年地区可用水量 亿立方米
78 平水年地区可用水量 亿立方米
79 日供水规模 万立方米/日 (供水能力)
80 水厂数及各水厂供水能力 处、万立方米/日
81 污水量 万立方米/日
82 污水处理量 万立方米/日
83 污水处理率 %
84 污水回用率 %
85 污水年回用率 亿立方米
86 污水处理厂数 处

87 最高供水负荷 万千瓦
88 年总用电量 亿千瓦时 (亿度)
89 用电量年均增长率 %
90 人均综合用电量 亿千瓦时/年•人
91 发电厂数 座
92 发电厂总装机容量 万千瓦
93 500KV变电站总量 座
94 500KV变电站主变总容量 万千伏安
95 220KV变电站数量 座
96 220KV变电站主变总容量 万千伏安
97 110KV变电站数量 座
98 110KV变电站主变总容量 万千伏安

99 电话普及率 部/百人
100 住宅电话普及率 部/百户
101 公共电话普及率 部/千人
102 电话总容量 万门 (市话交换机容量)(装机总容量)(市话交换总容量)
103 话机实装数 万部
104 市话交换局数 座
105 电信营业点数 处
106 长途交换机容量 万路端
107 长途业务线路 万路

108 长途交换局 座
109 邮电局所 处
110 居民用户气化率 %
111 人均生活用气量 立方米/人•日
112 总用气量 立方米 (供气能力)(年耗气量)
113 供热负荷 千瓦 (吨/小时)
114 供热规模 万百万大卡/小时 (供热能力)(供热量)(吨/小时)
115 集中供热比重(热比率) % (民用建筑面积)

116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见《GB3095—82》
117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见《GB3838—88》
118 噪音环境质量标准 见《GB3098—82》
119 人均生活垃圾日产量 公斤/人•日
120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121 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
122 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日处理能力 吨/日

123 地震基本裂度 度
124 防洪设计标准 年一遇 (大暴雨,洪峰流量)(立方米/秒)
125 公安消防站数 个
126 人防工程总面积 万平方米

127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 见《GBJ137-90》
128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见《GBJ137-90》
129 城市规划道路一览表































(二)城市详细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目 录
1 总则
2 控制性详细规划
3 修建性详细规划
4 附则
附录:详细规划各阶段规划成果图图面深度比较





















l 总 则
l.0.1 为了使我院所编制的城市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程序规范化,加强编制工作的技术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措施。
1.0.2 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1.0.3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进一步深化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规划意图,为有效地控制用地和规划管理而编制的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近期建设或开发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确定其使用性质、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确定规划区内部的市政公用和交通设施的建设条件以及内部道路与外部道路的联系,提出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为土地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用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 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直接对建设项目和周围环境进行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主要确定各类建筑、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配置,并根据建筑和绿化的空间布局进行环境景观设计,为各项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
1.0.4 本技术措施的运用范围可以是整片的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也可以是单独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市中心或区中心、干道和道路两侧的沿街地段、城市广场、车站、游乐场、商业中心或步行街、工业区或综合区、校园、旅游渡假区以及大型的体育中心和文化娱乐中心等。
1.0.5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须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本措施如与上述要求有抵触时,应以国家规定为准。
1.0.6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相协调,体现其意图,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历史、自然环境及现状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准确的基础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功能、经济、环境、景观等要素。力求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三者的统一。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过程中,要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对城市空间形态进行合理安排.以改善城市整体的空间环境质量。
l.0.7 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过程中,要有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要有群众参与.征询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2 控制性详细规划
2.0.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则应以用地的控制和管理为重点,以实施总体规划的意图为目的,强化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衔接:编制工作要在具有完备的基础资料条件下进行。开展充分的调查研究。规划的编制既要考虑形体环境,又要考虑经济、社会等因素,选择科学的决策方法和决策内容,运用控制的手段,确定城市或开发区未来的建设目标,

2.1 编制程序
2.1.1 组织负责编制该规划项目的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配备相关各专业技术人员。
2.1.2 收集和分析现状基础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和核对现状图。
2.1.2 编制规划方案和初步确定控制指标,在方案编制初期,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征求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单泣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修改方案直至方案确定。
2.1.4 绘制成果图和编制有关规划技术文件。
2.1.5 按技术要求交付成果。
2.2 编制内容
2.2.1 详细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内各类用地的界线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
2.2.2 确定规划范围内的路网系统及其与外围道路的联系,确定绿地系统。
2.2.3 确定各单项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以及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2.2.4 制定相应的规划实施细则(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3 基础资料
2.3.1 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规划技术文件及其它必要文件,规划区的区域位置、性质、地位、作用及相互影响等。
2.3. 2 准确反映近期现状的地形图(比例尺1:1000~l:2000)。
2.3. 3 现状人口详细资料,包括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
2.3.4 土地现状利用资料,规划管理部门有关规划区用地的拨地红线图,规划范转以及周围的用地情况(比例尺1:1000或1:2000)。
2.3.5 建筑现状资料,包括各类建筑的分布、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层数、性质、密度以及所在城市和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2.3.6 工程设施及管线现状资料。
2.3.7 现有公共建筑、包括行政、经济、文化、体育、卫生、生活福利设施等建筑的分布情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质量等。
2.3.8 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2.3.9 有关气象、水文、地质和地震资料;城市历史资料;城市环境资料等可参考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可根据该规划区的特点择其重点搜集研究。以上基础资料由编制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位搜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供和协助,
2.4 控制指标的内容
2.4.l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规定性指标是在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管理时必须执行的指标;指导性指标是供管理者和设计者参考的指标。
2.4.2 本措施确定了十项规定性指标(称为基本控制指标)。基本控制指标中某些指标包括两个以上内容时(如出入口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需要选用增加其它指标时,基本控制指标不得省略。
2.4.3 本措施提出的确定基本控制指标的要素.供规划设计时参照执行。
2.4.4 基本控制指标
(1) 用地性质
(2) 用地面积
(3) 建筑密度
(4) 建筑高度(建筑控制高度)
(5) 容积率
(6) 绿地率
(7) 建筑后退
(8) 出入口位置
(9)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10) 配建停车车位
2.4.5 其它控制指标(或称指导性指标)
(1) 建筑形式(包括体量控制)
(2) 建筑色彩(指导性控制)
(3) 公共绿地面积(地面上绿地,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
(4) 人口容量(主要用于居住区规划)
(5) 最大建筑面宽(建筑物临街一面的最大宽度控制)
(6) 最小建筑面宽(建筑物临街一面的最小宽度控制)
(7) 保护要求(对古建筑或古遗址的保护)
(8) 环境景观要求(如城市风貌控制)
(9) 环境要求(对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有害因素的控制要求)
(10) 人防要求(设防城市人防设施的要求)
2.5 基本控制指标的确定
2.5.1 用地性质:对地块使用功能和属性的控制。表示方式按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中的城市用地分类类别代号。
(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
(2) 按分类标准应划分到小类,项目不确定或特殊情况可划分到中类。
(3) 在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原则基础上,允许用地性质具有一定的弹性,通过“用地与建筑相容性表”和“用地性质可更动范围的规定”来反映。
(4) 用地性质更动不得影响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结构。
(5) 任何用地性质的更动均须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规划只提出技术上的可行性。
(6) 综合用地(指用地划分到中类的情况)用地分类类别代号可参照如下方法确定,●商业与居庄混合:C2/R2。●办公与居住混合:C1/R2。●工业与居住混合:M1/R3。其代号排列顺序的一般原则是:哪类用地性质为主哪类用地就排在“/”之前,即本次规划的上一层次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排在前,以便与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用地分类相衔接。
2.5.2 用地面积:对地块平面大小的控制(扣除城市道路占用面积后的实际可开发用地面积)。单位:公顷(hm2)。
(1) 地块的大小应根据规划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划分不大于支路或以组 团为单位。
(2) 地块内可以包括路面宽5米以下的道路,一般居住用地的地块不大于5公顷(无须给出容量指标的地块除外)。
(3) 地块的划分应便于用地的管理和划拨土地的方便,地块划分的界线应具有明显的可界定性。
(4) 旧区改建规划地块划分要尽量以现状道路为界。并标明路名和地名。新区开发的地块划分应根据近期建设用地的现状地形图和实际用地情况,尽量以现状的沟渠土路等地上参照物为界。如找不出参照物,最好给出参考座标或距最近参照物平面尺寸。
(5) 在用地性质分类的中类范围内,不同性质的用地(综合用地除外)不能划在一个地块内。
(6) 地块面积的计算方法须统一,一般以道路红线为界的地块,其面积应计算至道路红线。如果道路边界与道路红线相重合,如小区路或组团路,则其地块面积应算至道路边界。
(7) 山地规划其地块块面积应计算至台地边界,如果台地有护坡。其地块面积应包括护坡的正投影面积。护坡不论大小。均不应作为地块单独划出。特殊情况时可根据当地的开发政策在计算面积时适当扣除。
(8) 划分中小学使用的地块,应按有关规范要求保证中小学操场布置的朝向和长度。
2.5.3 建筑密度:指地块内所有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它是控制地块容量和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单位:%。
(1) 保证土地的合理使用和良好的环境质量。
(2) 与地块的区位、地块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等因素综合考虑。
(3) 在居住区规划中,建筑密度的制定须保证住宅和中小学、医院、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间距。山地城市要考虑不同坡向对建筑密度的影响。
2.5.4 建筑高度(建筑控制高度):指地块内建筑(地面上)最大高度限制,简称建筑限高。单位:米(m)。
(1) 保证土地的合理使用。
(2) 保证城市的总体景观效果。
(3) 与地块的区位、地块性质、建筑间距、容积率、绿地率等综合考虑,保证其可操作性。
(4) 满足城市消防和净空要求。
(5) 对城市中心区的重要地段,沿路建筑的高度须与建筑后退的距离综合考虑。
(6) 对将以出让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须在容积率和密度的指标给定的情况下,除了建筑限高指标外,给出建筑限低指标.以配合《房地产管理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的实施。
(7) 山地城市要考虑不同坡向对建筑高度的影响。
2.5.5 容积率:地块总建筑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是表述地块开发强度的一项重要的指标。
(1) 保证土地的合理使用和良好的环境质量。
(2) 与地块的区位、地块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建筑密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其可操作性。
(3) 必要时可给出的容积率指标应给出上下限的幅度,便于在实际操作中调节。
(4) 在旧区改建中应考虑容积率和拆建比的关系。
2.5.6 绿地率:指地块在地面上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地块用地总面积之比,是衡量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单位:%。
(1) 根据地块的不同使用功能确定绿地率。
(2) 已编制国标的以国标为准确定绿地率。
2.5.7 建筑后退:指建筑控制线与道路红线或道路边界的距离,或与地块边界的距离。即:●沿路建筑退道路红线或道路边界。●相临地块建筑退地块边界。单位:米(m)。
(1) 根据地块的位置和不同使用功能确定建筑后退的距离。
(2) 对于建筑控制线与道路红线之间的地段,应提出对其用途的控制要求。
(3) 相邻地块建筑控制线与地块边界距离的确定,应参照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DJl6—87》。
2.5.8 出入口位置:指街坊内或地块内机动车道与外围道路相交的出入口位置的控制。即:●街坊禁止开设出入口路段和允许开设出入口的数量。●允许开设出入口位置和数量,一般用图例表示。
(1) 符合道路规划的要求,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 一般地段可选用出入口位置控制的其中一项进行控制,山地城市须选用“允许开口位置和数量”进行控制。
2.5.9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主要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一般用于居住区。此项指标的确定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为准,一般用列表方式表示。
2.5.10 配建停车车位:对地块配建停车车位的控制。一般给出地块配建停车场的停车车位数(辆),停车车位数应包括机动车和自行车两项。
2.6 成果形式和深度
2.6.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形式分为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两部分。
2.6.2 规划文件包括文本和附件:
(1) 文本的内容包括规划实施细则,文本以条例的形式重点反映规划区各类用地控制和管理的原则及技术规定。文本经当地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管理文件。文本还包括对制定管理条例的背景与依据的解释,供规划管理人员内部掌握,以便对技术规定作出解释或在特殊情况下对技术规定作出调整。
(2)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总。规划说明书应根据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内容。重点阐述现状条件分析、总体控制与地块控制的方法和特点,规划构思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用地平衡表、规划容量等,用地平衡表的格式根据规划项目的内容参考有关规范或技术规定。)。
(3) 基础资料汇总可单独编制,也可纳入说明书现状条件分析一并编制。
2.6.3 规划图纸包括如下内容:
(1) 规划区位置图(比例不限)反映规划区用地范围、周围城市道路走向,规划用地与毗邻用地的关系,规划区与城市中心的距离和关系。
(2) 规划区用地现状图(比例尺l:1000~1:2000)标明自然地貌、道路、绿化和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性质以及现状建筑的性质、层数、质量等。
(3 )规划用地功能分区图即土地使用规划图(比例尺1:1000~1:2000)标明规划用地分类、用地性质、各类用地规模、路网布局,该图应在现状图上绘制。
(4) 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1:1000—1:2000)标明规划区内道路系统与外部道路系统的联系,确定区内各级道路的红线宽度(即GB50220—95中所指道路宽度)、道路线型、标明区内主要道路横断面、路口转弯半径、主要控制点的坐标和标高、路口交叉处理示意以及主要停车场的位置。
(5) 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比例尺1:1000—1:2000)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各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的坐标和标高以及工程设施的用地界限。对于旧区改建规划,保留利用的管网与新规划的管网要区别表示。
(6) 控制性规划图则
  图则分为总图图则和分图图则(或称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总图图则(比例尺1:2000~1:5000)为规划区用地详细划分之后的地块汇总,反映规划区内道路的用地红线位置,各分地块的划分界限,各分地块编号,用地性质,保留的用地和规划的用地地块要分别表示(必要时可以分项表示)。
分图图则(比例尺l:1000~1:2000)为规划区用地详细划分后的分地块控制图,反映地块的面积、用地界限、用地编号、用地性质、规划保留建筑、公共设施位置及标注主要控制指标。对于旧区改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则应在现状图上划出。反映现状与规划后的关系。
分图图则一般应分幅绘制,图幅大小、内容深度、表达方式均应规格统一。在特殊情况下,分图图则也可以合并成一张总图图则。
除上述图纸外,可根据项目的需要增加所需的图纸和必要的分析图,如对于历史文化名城或具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等的规划用地,应增加保护区划图,山地城市应增加竖向规划图。所有图纸均应附图注和图例。
2.6.4 文本的基本内容和一般格式
1 总则
1.0.1 编制背景
1.0.2 基本依据
l.0.3 适用范围
1.0.4 规划原则
1.0.5 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2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2.1 用迫使用分类及控制
2.1.1 关于用地分类的一般原则及必要的说明
2.1.2 用地使用分类一览表
2.1.3 用地与建筑相客性的规定
2.1.4 用地性质可更动范的规定

2.2 地块建设容量控制
2.2.1 关于建筑密度的规定
2.2.2 关于建筑间距的规定
2.2.3 关于容积率的规定
2.2.4 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可视情况删减)

2.3 建筑高度控制
2.3.1 一般原则
2.3.2 住宅建筑高度控制
2.3.2 沿街建筑的高度控制
2.3.4 沿道路交叉口建筑的高度控制
2.3.5 其它

2.4 建筑后退的控制
2.4.l 沿路建筑退道路红线和道路边界的规定。
2.4.2 相临地块建筑退地块边界的规定

2.5 街坊或地块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
2.5.1 区内各级道路的道路宽度
2.5.2 地块配建停车车位的规定
2.5.3 出入口位置的规定

2.6 配套设施的控制(包括市政设施和交通设施)
2.6.1 配套设施的项目
2.6.2 配套设施的数量、用地面积
2.6.3 关于变更的一般原则

3 绿地控制
3.0.1 绿地控制的基本内容
3.0.2 对市、区级公共绿地的控制
3.0.3 对地块绿地面积的控制
3.0.4 绿地指标

4 景观控制
4.0.1 单体建筑的控制(形体
4.0.2 高层建筑的控制
4.0.3 标志物控制
4.0.4 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
4.0.5 特殊地段的控制(城市广场、广场环境、街景、中心区、历史地段等)

5附则
5.0.1 规划成果的组成
5.0.2 解释权
5.0.3 其它
附录A 附图与附表(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附录B 名词解释(可附主要条文说明)
附加说明 参加编制人员名单

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和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详见分图图则。以上文本内容,为我院一般通用的内容,仅供参考,一般文本的内容和格式可按建规(1995)333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内容要求”编制文本。

3 修建性详细规划
3.0.1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原则应以近期建设为重点,以实施总体规划意图为目的,以综合规划设计城市空间为手段;编制工作要在具有完备的基础资料条件下进行,开展充分的调查研究,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传统街区和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等以及民族特色和地方风貌,创造舒适、宜人的城市空间环境,满足城市防洪、防火、抗震以及治安、交通管理等城市建设方面的要求,满足进行建筑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3.1 编制程序
3.1.1 组织负责编制规划项目的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1.2 收集和分析现状基础资料,进行现场踏勘,
3.1.3 编制规划方案,在方案编制初期,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征求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单位的意见,修改方案直至方案的确定。
3.1.4 绘制成果图和编制有关规划技术文件。
3.1.5 按技术要求交付成果。
3.2 编制内容
3.2.1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经济论证,包括地上建筑或构筑物的拆迁处理、现状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负荷情况,周围环境对该地区的建设要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等,找出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规划应注意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措施。
3.2.3 建筑、绿地、环境景观的具体布置,以城市空间规划设计为重点,完善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协调包括建筑、道路、绿化、工程管线等建筑和各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
3.2.3 编制各专业的单项规划设计。需要做到总平面施工图深度时,应编制各专业的单项初步设计。
3.2.4 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3.3 基础资料
3.3.1 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技术文件。
3.3.2 准确反映近期现状的地形图(比例尽l:l000或l:300)。
3.3.3 现状人口详细资料,居住区规划应有包括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平均每户人数等。其它内容的规划可增加相关的人口资料。
3.3.4 土地现状利用资料,规划管理部门有关规划范围用地的拨地红线图以及周围用地情况(比例尺l:1000或l:2000)。
3.3.5 建筑现状资料,包括各类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层数、用途等。该规划范围或地段内地上,地下的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立面图以及周围的现状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情况(1:1000或l:100)
3.3.6 工程设施及管线现状资料。
3.3.7 有关气象、水文、地质和地震资料,城市历史资料,城市环境资料等可参考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也可根据该规划范围的特点择其重点搜集研究。
3.3.8 各类建筑工程造价等资料。以上基础资料由编制该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单位负责搜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供和协助。
3.3.9 规划人员应针对规划项目的内容和特点,调查、分析、研究该规划项目所在城市或地区的历史文脉、地方风貌、风土人情、建筑形式和空间环境的特点,制定可行性研究大纲,确定空间环境的质量规划目标。
3.4 成果形式和深度
3.4.1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形式分为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两部分。
3.4.2 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说明书应根据该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重点阐述现状条件的分析,规划原则和规划构思,规划方案的主要特点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用地平衡表、规划总人口、总建筑量、各类建筑明细表及投资估算等)。
3.4.3 规划图纸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划地段位置图(比例不限)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 规划地段现状图(比例尺1:500~l:1000)标明自然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和各类现状建筑用地范围以及建筑的性质、层数、质量等(工程管线现状图可单独绘制)。
(3) 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l:500—1:1000)标明各项规划建筑布置、内部道路网及其与周围道路的衔接,停车场站、广场及绿化系统,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现状保留的建筑与规划建筑应用不同粗细的线条或不同的颜色分别表示,对于地形比较复杂的地段或旧区改建规划,规划图应在现状图上绘制。图上应标明每栋建筑的性质、层数等。
(4) 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1:500~1:1OOO)标明规划区内道路系统及与外部道路系统的联系,标明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线型、道路横断面、路口转弯半径、道路中心线交点坐标和标高,表示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的分流和衔接、停车场的位置和出入口。
(5) 竖向规划图(比例尺1:500~l:1000)标明规划区内不同地面的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主要道路路口标高、坡度和坡向及地面自然排水的方向,标出步行道、台阶、挡土墙、排水明沟等,规划图应在现状图或地形图上绘制。
(6) 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尺l:500~l:l000)图上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对于旧区改建规划,保留利用的管网与新埋设的管网要区别表示,单项管网应按给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等分别出图,图面深度按各专业的规定执行。
(7) 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和鸟瞰图
3.4.4 上述所列图纸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完成的图纸,必要时可增加如下图纸。
(1) 规划用地功能分区图(比例尺l:1000—l:2000)对于规划范围较大且不是单一功能的规划用地应绘制用地功能分区图,标明用地分类、用地性质、各类用地规模,该图应在现状图上绘制。
(2) 绿地规划图(比例尺l:500一l:1000)绿地规划图以规划总平面图为依据,反映各级公共绿地的布局,出入口、路网、行道树、园林建筑设施、园林小品的布置、地面铺装以及绿化种植示意。
3.4.5 修建性详细规划需要直接做到总平面施工图设计的深 度时,除3.4.3和3.4.4所列图纸的内容和图面深度外,还应增加如下内容:
(1) 主要建筑物平、立、剖面图,建筑物坐标,各种室外设施施工阶段设汁方案图,如灯具、电话亭、果皮箱、栏杆、地砖、台阶、花池等。(总平面图)
(2) 道路中心线交点的标高、道路的纵坡平曲最小半径、路口交叉处理。(道路交通规划图)
(3) 建筑物±0.00标高、地面高程处理、土方平衡估算。(竖向规划图)
(4) 管底标高、复土厚度、主要接点、架埋方式、室外各处检查井、管沟盖的布置等.单项管网的设计深度按各专业施工图深度的规定执行。(工程管网综合图)
(5) 植物配置,树种选择和栽植方式、树距等以及园林建筑设施和园林小品的轮廓尺寸,铺地大样等。(绿地规划图)以上所列图纸的深度均应满足建筑专业关于总体布置和室外工程有关规定。比例尺可增大至l:200~1:500。
3.4.6 所有图纸均应附图注和图例。还可根据项目的需要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增加如下内容:
(1) 分析图或图表,内容和深度可根据需要自定,比例尺不限。
(2) 空间设计: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考虑到城市设计这一重要环节,其内容如下:建筑空间:近期建设项目与未定建设项目地区及旧区的群体协调设计,街景立面、空间环境、城市轮廓线设计,城市生活环境空间等。
●道路空间:人、车流的动态与其它静态空间的关系。
●绿化空间:树种配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关系,各种绿化形式之间的互相渗透与联系。
●照明空间:灯具布置与设计,昼夜的区别与光线所组成的空间。
●文化及地方特色空间的保存与发扬。
●水体空间:水系、河湖的利用。
(3) 概算:包括主要专业工程量,主要专业工程的结构及构造特点,套用概算定额后的主要实物量,套用成本定额后的造价(本项宜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4 附 则
4.0.1 对于仅做总平面布置,不做工程管线规划的详细规划设计项目,参照本措施执行,其规划图纸的内容和深度以3.4.3条为准。
4.0.2 规划图纸的规格一般应参照国家标准“建筑制图标准”GBJT——73规定的幅面尺寸套用,如图幅较大无法套用的,可自行制定幅面尺寸,但同一个项目的一套图纸,幅面尺寸应统一。
附录:详细规划各阶段规划成果图图面深度比较表(表1~表10)
说明:1.下列各表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详”修建性详细规划简称“修规划”,总平面施工图简称“总施”。
2.“▲”符号表示有这一项
 “△”符号表示没有这一项
 “□”符号表示没有这张图

表1:规划区位置图(规划地段位置图)
比例尺 用地范围 周围城市道路 与毗邻用地的关系 与市中心的距离和关系
控详 比例不限 ▲ ▲ ▲ ▲
修详 比例不限 ▲ ▲ ▲ ▲
总施 比例不限 ▲ ▲ ▲ △

表2:规划区用地现状图(规划地段现状图)
比例尺 自然地貌 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性质 现状建筑物的性质、层数、质量 现状工程管线
控详 1:1000~1:2000 ▲ ▲ ▲ △
修详 1:500~1:1000 ▲ ▲ ▲ ▲
总施 1:500~1:1000 ▲ ▲ ▲ ▲

表3:规划用地功能分区图(土地使用规划图)
比例尺 用地范围 周围城市道路 与毗邻用地的关系 与市中心的距离和关系
控详 1:1000~1:2000 ▲ ▲ ▲ ▲
修详 1:1000~1:2000 ▲ ▲ ▲ ▲
总施 □ □ □ □ □





表4:道路交通规划图
 
比例尺 区内道路系统与外部道路系统的联系 区内各级道路红线 主要道路横断面 主要路口转弯半径 主要控制点的坐标和标高 路口交叉处理示意 主要停车场位置 区内各支路红线 区内各支路横断面 支路路口转弯半径 道路中心线交点坐标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分流与衔接 停车场的位置出入口 道路中心线交点的标高 坡度 平曲线最小半径 路口交叉处理
控详 1:1000~1:2000 ▲ ▲ ▲ ▲ ▲ ▲ ▲ △ △ △ △ △ △ △ △ △ △
修详 1:500~1:1000 ▲ ▲ ▲ ▲ ▲ ▲ ▲ ▲ ▲ ▲ ▲ ▲ ▲ ▲ △ △ △
总施 1:200或1:500~1:1000 ▲ ▲ ▲ ▲ ▲ △ △ ▲ ▲ ▲ ▲ ▲ ▲ ▲ ▲ ▲ ▲

表5: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比例尺 各项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 管径 工程设施的用地界限 综合剖面示意 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主要控制点的坐标和标高 管底标高 复土厚度 主要接点 架埋方式 检查井沟盖的布置
控详 1:1000~1:2000 ▲ ▲ ▲ △ △ ▲ △ △ △ △ △
修详 1:500~1:1000 ▲ ▲ ▲ ▲ ▲ ▲ △ △ △ △ △
总施 1:200或1:500~1:1000 ▲ ▲ ▲ ▲ ▲ ▲ ▲ ▲ ▲ ▲ ▲



表6:竖向规划图

比例尺 不同地面的标高 主要道路路口标高 地面自然排水方向 步行道 台阶 挡土墙 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 主要道路的坡度和坡向 排水明沟 ±0.00标高 地面高程处理 土方平衡估算
控详 □ □ □ □ □ □ □ □ □ □ □ □ □
修详 1:500~1:1000 ▲ ▲ ▲ ▲ ▲ ▲ ▲ ▲ ▲ △ △ △
总施 1:200或
1:500~1:1000 ▲ ▲ ▲ ▲ ▲ ▲ ▲ ▲ ▲ ▲ ▲ ▲

表7:绿地规划图

比例尺 各级公共绿地的布局 公共绿地出入口 公共绿地的路网 行道树 园林建筑设施 园林小品的布置 铺地示意 绿化种植示意 植物配置 树种选择 种植方式 树距 园林建筑设施和园林小品的外廊尺寸 铺地大样
控详 □ □ □ □ □ □ □ □ □ □ □ □ □ □ □
修详 1:500~1:1000 ▲ ▲ ▲ ▲ ▲ ▲ ▲ ▲ △ △ △ △ △ △
总施 1:200~1:1000 ▲ ▲ ▲ ▲ ▲ ▲ △ △ ▲ ▲ ▲ ▲ ▲ ▲




表8:规划总平面图

比例尺 用地分类 建筑布置 建筑后退的距离 区内道路交通组织与周围道路的衔接 停车场站 绿化系统系统 建筑的性质 建筑的层数 主要建筑物平、立、剖面图 主要建筑物坐标 各种室外设施施工阶段设计方案图
控详 □ □ □ □ □ □ □ □ □ □ □ □
修详 1:500~1:1000 ▲ ▲ ▲ ▲ ▲ ▲ ▲ ▲ △ △ △
总施 1:200或1:500~1:1000 △ ▲ ▲ ▲ ▲ ▲ ▲ ▲ ▲ ▲ ▲


表10:控制性规划图则——分图图则

比例尺 地块面积的用地界限 地块性质 地块内适建的建筑类型 不适建的建筑类型 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 交通出入口的方位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各项控制指标 各项指导性指标
控详 1:1000~1:2000 ▲ ▲ ▲ ▲ ▲ ▲ ▲ ▲ ▲
修详 □ □ □ □ □ □ □ □ □ □
总施 □ □ □ □ □ □ □ □ □ □


表9:控制性规划图则——总图图则

比例尺 主要道路用地红线位置 分地块划分界限 分地块编号 用地性质
控详 1:2000~1:5000 ▲ ▲ ▲ ▲
修详 □ □ □ □ □
总施 □ □ □ □ □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目 录
1 总则
2 基础资料搜集
3 保护规划
4 规划文件和图纸
附录:名词解释





















1  总 则
1.0.1 为子贯彻执行部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统一我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与深度,提高规划成果的质量水平,便于技术管理,特制订本技术措施。
1.0.2 本技术措施适用于本院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参照本措施执行。
1.0.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主要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称名城)保护的宏观控制原则和目标、保护内容和重点、保护范围和措施。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要进行深化,以避免建设对重点保护地段产生不利影响
1.0.4 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和重要标志物,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充分认识和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形态、文物分布等特点和价值,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目标、重点和要求,突出名城的历史环境特征。
(3) 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没。
(5)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它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6)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当前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要坚持以保护为主,采取保护、整治和进行必要的改造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力求避免大拆大建,以假代真(以仿古建筑取代古建筑)的做法。
1.0.5 保护规划工作应与当地的规划局、文物局、园林局、城建局、旅游局、环保局等相互协调和充分协商。
1.0.6 编制保护规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的工程措施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规范。保护规划中的关键名词应与国内法定名词统一。
2 基础资料搜集
2.0.1 编制保护规划,首先要搞好对历史古城及市(县)域范围内的综合考察及资料搜集工作。要确保调查资料的质量和可靠性。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市区为重点,并包括市(县)域内的主要历史文化遗存。
2.0.2 保护规划编制所需资料,一般应包括历史和殃状基础资料;有关文件和规划以及调查、座谈记录等参考资料。
2.0.3 基础资料的内容应包括:
(1) 城市历史:
●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古城址兴废变迁;应有建置年代、建制变化;主要建城和兴废史实;
●城市在历史上的政治、经济作用及影响,相关重要的历史事件等。
●城市的历史文化作用及影响,文化特点、相关的历史名人。
(2) 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
●名称、类别(文物分类)、级别(国家级、省、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在位置。
●历史情况:兴建及重建年代、原有规模、制式、主要内容及特点。
●现状情况:现存规模,完好程度(完好,基本完好,严重损毁,尚存残迹),使用情况(使用性质、方式)。
(3)历史地段及民居
●名城及所在位置,用地规模,用地性质,人口及产权状况;
●历史形成布局和空间特点,整体文化特色和价值;
(4)古城格局:城垣形制,路网、轴线、水系、地貌和内外部空间环境特色;
(5)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
●风景名胜的主要内容、特点及与城市的空间关系;
●风景名胜区或风景区的范围。 其中的重要文物古迹分布状况;
●古树名木的名称、位置、价值和保护状况:
(6)革命纪念地和重要近现代建筑;
●已经鉴定列为保护项目情况;
●尚需鉴定是否列为保护项目情况;
(7)传统文化:包括地方传统文化艺术、手工、艺、传统产业、民俗节庆等;
(8)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的有关社会经济基础资料,设施状况,防火防灾能力等。现存需保护内容及其环境遭受破坏或潜在破坏威胁的状况:如城市用地发展和布局,大型工业、交通干线的影响等。
2.0.4 文件、规划以及调查资料包括:
(1)文件:国家、省市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规、规定、决定、报告、计划等,
(2)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有关的其它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资料。
(3)规划、文物、园林、环保、旅游部门等的座谈记录材料;社会调查和现场调查的有关记录材料。
3 保护规划
3.1 保护内容
3.1.1 确定保护内容要全面系统反映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遗存和文化内涵,突出城市的主要特色。
3.1. 2 保护内容一般可分为以下5大类和12中类及若干小类,具体分类可参照下表。
大类 中类 小类 备注
1、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文物古建筑
2、地下遗存 1、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简称:革命纪念建筑) 含陵园建筑
2、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简称古建筑)
3、石窟寺
4、石刻及其它
5、古遗址(古城、古文化遗址等)
6、古墓葬(古墓冢)
2、古典园林及风景名胜 3、古典园林及名木古树
4、风景名胜 7、皇家园林
8、私家园林
9、其它园林
10、名木古树
11、人文景点
12、自然景点 (与城区密切相关者)
3、历史地段民居与近现代建筑 5、历史地段
6、传统民居
7、近现代建筑 13、传统街区
14、传统村寨
15、其它特色地段
16、单幢民居
17、特色建筑群
18、近现代建筑及雕塑
19、近现代构筑物
4、古城格局和山川形胜 8、古城格局
9、整体空间特色
10、山川形胜 20、城垣形制
21、路网
22、轴线及主要建筑布局
23、水系
24、制高点和轮廓线
25、通视廊
26、建筑风格
27、城内自然环境
28、城郊自然环境 含城垣、城河等
5、传统文化和风物特产 11、传统文化艺术
12、传统产业 29、地方传统文化
30、地方特色艺术
31、民风民俗精华
32、传统工艺品
33、地方土特产品
34、传统特色食品
说明:1、以上分类仅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2、各个城市可根据情况选用和调整
   3、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古典园林重复时,可根据其主要内容选列一类。
3.2 宏观保护控制
3.2.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就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宏观保护措施提出控制性要求.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协调,
3.2.2 城市现状用地布局调整和发展用地选择; 道路、工程管网及其它大型工程设施的选线和选址应符合《文物保护法》和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特别注意避开大遗址和重要地下遗存。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外围的用地性质要做明确界定,安排与之相关连或与之相容的内容。确保无干扰或将干扰减少到允许的最小程度,反之,应对用地性质和界线做相应调整。对现状和规划用地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应视为需要进行调整之列:
(1)侵占和切割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有损保护内容所在用地完整;
(2)因防火、防爆、防洪、防震、防污染和侵蚀文物古建及其重点保护的环境,而未达到相应的安全距离,已经造成破坏或确有潜在破坏威肋;
(3)严重影响保护区的环境景观和历史形成的格局、轴线、脉向、通道、及视廊等历史文脉的延续;
(4)严重影响改善城市文化、居住和旅游环境。
3.2.3对历史古城区的功能应做必要疏解,包括:适当降低人口规模;增加绿化用地;确定合理的高度控制和容积率;避免交通干道穿越历史古城和盲目拓宽古城内道路。
3.2.4 提出建筑风格、古城风貌要求。一般可按保护区、旧城区和新区提出不同要求;但其重点应放在保护区及旧城区。
3.2.5 编制保护规划中发现有关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问题,应及时与规划、文物和有关部门协调,并在调整布局上提出不同的可供选择方案。经协调统一意见后,纳入保护规划或作为专项建议由城市主管部门上报确定。
3.3 保护区划
3.3.1 保护规划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村镇、建筑群等应划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对分散的单幢或规模较小的古建(构)筑群,可视其等级划为保护点。保护区和保护点均需划定保护范围。
3.3. 2 有一定用地规模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重点保护范围(一级保护区,亦即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区)。一般以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为准,如有必要调整应与文物部门协调并按程序呈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按风景区规划。城郊文物古迹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文物古迹均应纳入保护规划;对市(县)域范围内以自然风景为主的大型风景名胜区,在保护规划中,可以只反映其中与城市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文物古迹和以人文景源为主的景区部分。
3.3. 3 保护区分级,一般分为三级保护,每一级均需明确范围和要
求。
(1)重点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保护区内,一切修缮和新的建设行为均要求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地段)的重点保护范围内,应以保存、修缮和维修为主,必须完整保留其中尚存的历史真迹部分;地段内允许局部改造、加固危房和改善内部设施;严格控制恢复和拆除重建的比例;改建、恢复和重建要与地段格局及整体风貌相协调。
(2)建设控制地带(二级保护区或一般保护区)除规模较小的一般保护项目外,均应划出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该区的目的是保障重点保护区的环境不受新的建设影响,严格控制的内容包括用地和建筑性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及风格;建筑密度;绿化环境及重要地形地貌。
(3)环境协调区可根据需要划定。主要控制严重影响保护区的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及风格;古城格局;山川形胜特征和重要地形地貌。
3.3.4 划定保护范围应当科学合理,符合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其主要依据和要求是:
(1)保持历史文化遗存的完整古建筑群和主要附属建筑、构筑物;历史形成的格局和形制;
(2)历史文化遗存的安全防护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防火、防爆、防洪要求: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列为重点保护的建(构)筑物,标准规范未有明确规定的,不得低于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标准,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按高于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标准。
防振要求:凡机场、铁路、公路干线和有强烈振功的工矿业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影响者,应要求委托方进行实测或模拟测试后,分别确定重点保护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防震防雷按古建维修和维护标准执行。古建(构)筑物的外沿(围墙散水或铺装地面的外沿)至重点保护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一般不小于8米,特殊情况不小于3米;地下遗址的最小距离一般不得小于遗址底部埋深加8米绿带;在土质松散易滑塌地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大。
(3)环境景观要求:重点保护区的范围,应包括与主体建筑构成整体的历史环境核心部分和构成景观特色的紧邻山体、台地、水面和林木。
(4)可界定性和实施管理要求:明确标出以……为界,或距……米的四至界限,并在地形图上有可识别的标志物。产权归属及进行管理或调整的可能。
3.4 古城格局和视廊
3.4.1 保护古城格局和城市主要历史性标志物的视廊及一定的视域,以展示古城的整体形象和空间特色。
3.4.2 保护构成古城格局的主要要素:路网、轴线、城垣、河湖水系、重要古建筑和制高点与古城的空间关系等。保护要求:保持各主要要素的历史延续不致中断和破坏;保持重要古建筑和制高点在古城天际轮廓线的突出地位。
3.4.3 城市主要历史性标志物之间,或与主要观景点之间,应划出必要的通视走廊(视廊)范围,以保持历史形成的相互通视和对景、借景不被现代高层建筑遮蔽。
视廊的宽度宜以两组古建筑群的视线连线为界,以保持可视景面完整;但视廊的最小宽度必须保持古建筑群的主体建筑部分可视景面完整;独立的塔(亭)建筑.视廊的最小宽度不得小于塔(亭)体宽度的4倍。          在空间高度上,由主要观景点看可视景面中主体建筑基座以上部分(城门楼的门楼部分,寺庙建筑檐部,塔身的三分之二)一般即为可通视。    对现状严重影响通视的建筑,应经调查和协调后,提出处理意见。
3.4.4 保护古典园林和古建筑借景空间。必须保护借景空间的原意境,避免出现不应有的隔断;对古典园林中无空间界定意境的保护,在划定保护范围控制地带时,宜适当扩大范围。对已造成的破坏,要提出处理意见。
3.5 维护与整治
3.5.1 保护规划对维护、整治和恢复提出原则要求,对近期实施的重点保护、整治地段(含必要的恢复重建)提出详细规划意向方案。
3.5.2 保护规划中的维护系指对各类有损保护项目的安全问题进行鉴定(一般由文物部门进行)和提出防护措施或建议;对濒临严重损毁需要抢救的古建筑,经协商后,列为规划整修项目。
3.5. 3 整治主要指整治和展示重点保护区环境及区外主入口环境。包括:
(1)拆除违章建筑,清理重点保护区内违章经营的项目和摊点;
(2)清除与原有历史环境气氛不符的树种和建筑小品,改造架空管线;
(3)对遗址中有碍安全和卫生部分进行必要的清理;
(4)整治入口区环境。划定旅游入口、商业经营及停车场的范围。
3.5.4 重点保护区内应严格控制恢复和重建。文物古建筑的恢复和重建应符合确有依据,确有必要的原则,规划提出意见,经过较高层次的专家论证,并按程序报批。
3.5.5 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要求,为原则性要求并起指导作用,不是具体实施规划。
(1)标明保护区的范围及与其直接相邻的街区、道路、通道和其它环境要素。
(2)表达清楚历史、现状和规划的原物保存、整治和恢复以及新建的内容和意向。
(3)标明根据需要没置的游览入口、停车场地、游览和商业服务区等。
(4)恢复或改善与历史环境协调的绿化。
3.6 保护与利用
3.6.1 保护规划应提出处理保护与利用的总的意向和原则,并分类说明文物古建筑、传统街区和民居和以及历史性街巷水道等的利用要求。
3.6.2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风景名胜和古典园林的利用应符合有关法规和规划要求:
(1) 不改变原貌和不造成潜在破坏;
(2) 根据其价值、功能及设施状况,确定利用性质、方式和强度,严禁不相容和超强度利用。
(3) 旅游服务基地、市场、公用停车场不得在一级保护区内利用古建筑、占据历史性铺装及地面选址建设。
3.6.3 传统街区和民居等的利用要保护尚存的历史真迹和整体风貌。对其建筑内部和工程管网设施允许做必要的改造更新以提高和改善环境条件。
3.6.4 对传统街巷、小道、桥涵等的保护和利用应分别提出要求:
(1) 原样保留,不改变现有状况,但严格限制利用范围(如不许机动车通行)。
(2) 局部调整或加固,确定控制利用范围。
(3) 允许改造,提出控制宽度、走向和使用性质。
3.7 规划实施
3.7.1 保护规划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可对有关规划实施的地方立法、宣传、管理、以及其它尚需进一步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在有条件的名城可以协助地方根据规划完善现有的条例或细则。
4 规划文件和图纸
4.1 一般要求
4.1.1 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4.1.2 规划文本:表述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4.1.3 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图例要统一,图文要相符。图纸上要标明图名、图例、比例尺、规划单位、规划日期。
4.1.4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观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基础资料可与说明书编在一起或单独分编。
4.2 规划文本(参考格式)
1 总 则
1.0.1 编引规划的目的
1.0.2 规划依据:主要根据法律《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地方相关法规和规定。
1.0.3 规划适用范围、重要改变的约束。

2 城市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
2.0.1 城市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名城定性定位如江陵曾是楚国、的国都,长期以来是楚文化的中心和军事重镇……。)
2.0.2 现存主要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古城格局等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及文化内涵。
2.0.3 主要文物古迹和历史古城的空间环境特色。
2.0.4 其它方面的民族和地方特色。

3 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3.1 保护原则和指导思想
3.1.l 依法保护和城市协调发展
3.1.2 根据名城的实际情况采取的保护原则。
3.1.3 保护、整治与利用的结合。
3.1.4 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3.2 保护内容
3.2.1 现存各级文物古迹共xx处;(名单详附件)
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处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处
 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处
 本次规划(或已经文物主管部门)确定拟(正在)申报列×级的××处,
3.2.2 规划确定保护的历史地段x处(分别列出名称及性质如××街传统商业区、××里传统民居等);列为保护的民居×处(幢)。
3.2.3 古城格局(要明确具体内容和特征,如古城内以××和××街为轴线的十字形格局)。
3.2.4 其它保护内容可据名城特点概述或分别列出。
3.3 保护重点
3.3.1 确定保护的文物古迹××处(或片),分别列出名称;
 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片,分别列出名称;
 重点保护的其它内容(如格局,风景名胜及空间特色等)。
3.3.2 规划提出建议将×××等共××个历史地段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

4 保护和控制范围
4.0.1 保护区分级和要求(可分节)
●规划按分级保护原则,划分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确定各级保护的控制范固及要求。
●重点保护区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保护区
●建设控制地带控制要求
●环境协调区控制要求
4.0.2 历史古城保护(可分节)
●各主要文物古迹(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级保护的具体范围。
●各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分级保护的具体范围;
●城区其它要保护项目的分级保护范围,(如内容较多,可在文本中概括后。说明详见规划说明或附件)
4.0.3 市域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可分节)2
●(城区以外)市域其它主要文物古迹分级保护的具体范围;
●(城区以外)市域风景名胜等分级保护的具体范围;
●必要说明(如市域内保护项目的具体范围详见说明或附件:本次规划未及划定者要求子以补充等)。

5 宏观保护措施(以下各条可分节)
5.0.1 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如城市有关保护发展用地的调整。交通干线和其它大型基础设施与保护的协调,旧城更新与疏解。城市建筑风貌分区父风格要求等。
5.0.2 视廊和城市轮廓线保护
 通视走廊的选定及其起止点,视廊宽度和建(构)筑物高度控制,重要城市轮廓线选定及其起止点,控制要求。
5.0.3 风景名胜和自然环境保护 分别提出城内和城郊重要地区的保护和控制要求。

6 保护、整治与利用
6.1 保护和整治
6.1.1 提出确定近期需进行抢救性维修和整治,以及必要恢复项目的原则。
6.1.2 列出近期重点抢救性维修、环境整治以及必要恢复的文物古迹项目及其主要内容。
6.1.3 历史地段的保护和整治的主要内容(含建筑、道路和工程网环境等)。
6.1.4 风景名胜及其它内容的保护和整治。
6.1.5 本次规划对×××(具体名称)等处重点保护和整治地段提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详见规划方案图。
6.2 保护与利用
6.2.1 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等利用的原则要求和意向。(如在保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条件下,进行旅游开发;以××文化内容为主题和特色,××为重点,形成的总体构想)
6.2.2 主要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经整治或修复后的利用方式和设想,以及对现有利用方式的意见。
6.2.3 历史地段的利用方式和设想(如传统商业街区要提出利用与保持特色的要求)。
6.2.4 其它相关的设想。

7 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7.0.1 有关地方立法、宣传和管理的建议(如制定或完善实施细则等)
7.0.2 本次规划未解决的问题,提出进一步落实的意见。
7.0.3 其它有关实施建议(扣资金、材料方面,以及发展地方特色产品方面等)。

8 附则
8.0.1 文本的法律效力
8.0.2 规划解释权
文本说明:做为城市总体规划中一章的专业规划,可包括文本规定的
基本内容:但要明确保护内容、分级保护要求、宏观保护措施等。而比较详细的其它内容,可放在专项说明书内。
4.3 规划图纸
4.3.1 保护规划图纸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图(可简称为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分布图)。比例尺为1/5000~1/25000。可以将市域和古城区按不同比例尺分别绘制。图中标注名称、位置、范围(图面尺寸小于5毫米者可只标位置)。
(2) 保护规划总图。比例尺l/5000一l/25000。图中标绘各类保护控制区域,包括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位置、界线和保护控制范围、古城空间保护视廊等,对重点保护的要以图例区别表示;标绘规划实施修整项目的位置、范围和其它保护措施示意;
(3) 重点保护区域保护界线图。在绘有现状建筑和地形地物的底图上,逐个、分张画出重点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逐片、分张画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的具体范围;
(4) 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比例尺l/500~1/2000。
(5) 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有关历史资料、图纸、分析示意图纸和图片。
附录:名词解释
1、历史文化名城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2、历史地段
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较完整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地段。
3、历史文化保护区
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子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4、城市历史地段保护
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以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规划的专项规划设计。
6、城市文物古迹区
指城市中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一个或几个文物保护单位构成的地区及其环境,经城市规划确定为重点保护的地段。
7、建设控制地带
为了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控制建设的一般保护区。
8、古城风貌
反映古城历史文化的建筑形式、环境特征(包括建筑高度、体量和色彩;路网、水系、格局和街巷、绿化空间等),以及历史和传统的文化环境等方面的整体面貌和格调。
9、保存(Preservation)
指对文物古迹等根据法规要求保留历史原样,不允许做任何改变(含改建和拆毁)。
10、维护(Protection)
一般指对保护项目的安全防护工作,如防火、防洪、防震。以及防止人为损坏等,规划中所指的维护一般非指对建筑物的具体维护和维修。
11、保护(Conservation)
指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修缮,以及依法进行必要和科学的修复和复原。













(四)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目 录
1 总则
2 基础资料
3 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

附录:1.有关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















l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深度,健全城市规划设计技术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规划设计质量,充分发挥环境保护规划的作用,特制定本技术措施。
1.0.2 本技术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目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规及编制办法的有关条款,总结我院编制的环境保护规划的经验而制定。
1.0.3 本技术措施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专业规划。
1.0.4 本技术措施可根据所做地区资料情况适当增减内容。
2 基础资料
2.1 自然环境及资源
2.1.1 城市地理位置、地形、地质状况、土地稳定性与地貌特点。
2.1.2 气象条件:气温、降水量、常年主导风向、风力、风速,云量,日照、污染系数、大气稳定度及逆温情况。
2.1.3 城市水系一般状况。
2.1.4 水文:河流及河流的丰水流量、枯水流量、平水流量等;湖泊和水库容量、水位及其变化规律;地下水储量、可开采量、地下水水位、水质;海湾和潮流、潮汐、扩散系数等。
2.1.5 生态环境:土地、植被、公共绿地、森林、草地、湿地的面积、比例、品种。
2.1.6 人文景观及自然景物: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著名历史文物古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和范围。
2.1.7 资源品种及资源量:水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旅游资源、珍稀动植物等。
2.1.8 其他:台风、地震等特殊自然观象。
2.1.9 以上资料根据不同城市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收集。
2.2 环境污染及治理
2.2.1 污染源资料: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性质、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形式。
(1) 大气监测资料:工业、民用、汽车尾气。
(2) 水体监测资料:地面水、地下水及近海海域。
(3) 噪声监测资料:环境噪声及交通噪声(包括: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施工场地)。
(4) 固体废物排放量、堆积量、占地面积。
(5) 恶臭监测资料:水、气、渣等。
(6) 地面下沉及土壤污染的面积和深度。
(7) 地方病及职业病的发病率、发病人数及程度。
(8) 物理辐射(电磁波)、物体振动等其他污染。
(9) 有毒有害物、放射性污染。
(10) 酸雨、盐、海水腐蚀等污染。
2.2.2 污染治理情况。
2.2.3 环境污染与治理情况可参考如下调查表。见表1、表2、表3。
环境污染调查项目(污染物浓度 年日均值)  表1
序号 污染物名称 符号 单位 需做 选做
大气 01 总悬浮颗粒物 TSP mg/m3 △
02 二氧化硫 SO2 mg/m3 △
03 降尘 T/月k㎡ △
04 飘尘 mg/m3 △
05 氮氧化物 NOX mg/m3 △
06 一氧化碳 CO mg/m3 △
07 臭氧 O3 mg/m3 △
08 氟并氢 HF mg/m3 △
09 苯井(a)芘 mg/m3 △
10 硫化氢 H2S mg/m3 △
水体 11 生化需氧量(5日) BOD5 mg/L △
12 化学耗氧量 COD mg/L △
13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
14 氨氮 NH3—N mg/L △
15 硝酸盐氮 —NO2 mg/L △
16 亚硝酸盐氮 mg/L △
17 重金属 mg/L △
18 溶解氧 DO mg/L △
19 酚 mg/L △
20 氰 CN mg/L △
21 油 mg/L △
22 难降解有机物 mg/L △
噪声 23 区域环境噪音 dB(A) △
24 城市交通干线噪声 dB(A) △
25 其他噪声(机场、港口等) dB(A) △

污染物排放量调查表  表2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排放量 单位 需做 选做
大气 01 燃煤烟尘排放量 t/a △
02 燃料燃烧SO2排放量 t/a △
03 工业分尘排放量 t/a △
04 工业生产SO2排放量 t/a △
05 燃料燃烧废气排放量 m3/a △
06 工业生产废气排放量 m3/a △
水体 07 废水排放总量 t/a △
08 工业废水排放总量 t/a △
09 生活废水排放总量 t/a △
10 工业废水COD排放量 t/a △
11 生活废水COD排放量 t/a △
固体废物 12 城市生活垃圾排放量 t/a △
13 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总量
其中:高炉渣
钢渣
粉煤灰 t/a △
14 危险固体废物总量
其中:烙渣
医院废物
放射性废渣 t/a △

污染治理情况调查表  表3
序号 项目 数值 单位 需做 选做
大气 01 城市气化率 % △
02 城市热化率 % △
03 废气处理率 % △
04 民用型煤普及率 % △
05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 △
水体 06 工业废水处理率 % △
07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
08 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 M3万元 △
09 城市污水处理率 % △
10 COD去除率 t/a △
噪声 11 交通干线噪音达标率 % △
12 噪声控制小区覆盖率 % △
固体废物 13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
14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率 % △
15 生活垃圾处理及利用率 % △
地方没有资料的可省略。

2.3相关资料
2.3.1 城市概况及发展动态:城市性质、规模、人口、人口组成、密度及分布、用地布局、产业结构。
2.3.2 城市能源结构。
2.3.1 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绿地率、绿地功能。
2.3.3 规划大、中型建设项目,几类工业用地分布。
2.3.4 区域内重要污染分布。
3 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
3.1 环境分析与评价
3.1.1 收集环境质量年报,对现状环境质量进行分析、评价,找出主要的环境问题,归纳已有的环评报告,掌握城市环境质量现状。
3.1.2 根据地方提供的资料,对规划新建大、中型项目提出用地布局意见。
3.1.3 根据已有资料,对水、气、渣的排放量进行估算,分析环境变化趋势。
3.1.4 分析评价宜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3.2 环境目标、环境功能区划分及执行的标准
3.2.1 对未来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战略研究,为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和结构提供依据,提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战略。
3.2.2 在基础资料调查及对未来预测的基础上,根据城市的环境功能、环境容量和经济技术条件确定环境发展目标。
3.2.3 结合总体规划布局方案。提出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参与制定最佳土地利用方案。
3.2.4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区的划分,结合用地布局进行环境功能区划分,为便于落实各项环境保护目标,分为陆域环境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
(1) 依据国家标准将陆域环境功能区分为三类环境保护区及交通噪声控制带。
●一类环境保护区。亦称重点保护区。包括:风景游览、文物古迹、疗养区、文教区等综合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地区。
●二类环境保护区。可分为一般保护区和污染控制区两类。
①一般保护区,主要是以居住和商业活动为主的综合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地区。②污染控制区,即环境质量较好的工业区,这类地区需严格控制新污染,并逐步建成清洁生产工业区。
●三类环境保护区。亦称重点治理区。即污染严重需重点治理的工业区。
●交通噪声控制带。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2) 依据国家标准将水环境功能区分为地面水、地下水、近海海域水体保护区。地面水分为V类水体,地下水仅划分保护范围,饮用水源(集中取水)及其保护区要明确划分。近海水域分为Ⅲ类。
3.2.5 陆域环境保护区执行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和噪声标准。
3.2.6 各类水体保护区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水质标准和海水水质标准。
3.2.7 各环境保护区划分及执行环境标准见表4——表7。
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分  表4
功能区 范围 执行标准
一类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名胜、疗养区 一级
二类区 规划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 二级
三类区 工业区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 三级
备注 执行标准按照国标《GB3095—82》

城市声学环境功能区划分 表5
城市功能区 噪声环境功能分区 范围 执行标准Db(A)
昼间 夜间
一类区 0类区 疗养院、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荡然区域 50 40
二类区 1类区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55 45
2类区 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 60 50
三类区 3类区 规划确定的工业区 65 55
交通噪声控制带 4类区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 70 55
备注 执行标准按照国标《GB3096—93》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表6
功能区 范围(地段)功能能 功能 执行标准
Ⅰ类 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Ⅰ类
Ⅱ类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产卵场等 Ⅱ类
Ⅲ类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Ⅲ类
Ⅳ类 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Ⅳ类
Ⅴ类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Ⅴ类
备注 执行标准按照国标《GB3838—88》

近海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分 表7
功能区 范围(地段)功能能 功能 执行标准
Ⅰ类 盐场、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渔业、海水养殖用水及海上自然保护区 Ⅰ类
Ⅱ类 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 Ⅱ类
Ⅲ类 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 Ⅲ类
备注 执行标准按照国标《GB3097—82》

3.3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3.3.1 对新建工业项目,提出用地布局意见。重大建设项目,环境问题突出的应做分析论证。
3.3.2 从以下几方面对新污染源提出预防措施,对现有污染源提出分期治理措施。
  ⑴水体:地下水、地面水等;
  ⑵气体:工业、民用及汽车尾气;
  ⑶噪声:交通噪声、环境噪声;
  ⑷固体废物:废物综合利用及资源化。
3.3.3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划定资源保护的范围,与有关专业规划协调,提出资源保护措施和要求。包括:
  ⑴水资源保护目标及范围;
  ⑵矿产资源保护目标及范围;
  ⑶林业资源保护目标及范围;
  ⑷生物资源及其他资源保护目标及范围。
3.3.4 提出治理污染及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3.3.5 与规划人员结合,参考绿地规划,提出防治气体污染和噪声污染的防护绿地;公路、铁路两侧的防护绿地、林带、特殊用地的防护带;提出其走向、长度、宽度、人均绿地面积和公共绿地面积。
3.3.6 制定防治其他自然灾害的措施。

3.4 规划指标名称
规划指标名称 表8
要素 指标名称 单位 需做 选做
大气 TSP年日均值 mg/m3 △
SO2年日均值 mg/m3 △
降尘 t/月•km2 △
工艺生产性气达标率 % △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 △
城市气化率 % △
城市热化率 % △
民用型煤普及率 % △
水体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
城市地面水COD平均值 mg/L △
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 m3/万元 △
工业废水处理率 % △
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 % △
城市污水处理率 % △
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 % △
工业固体忘我综合处置率 % △
生活垃圾清运率 % △
噪声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dB(A) △
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dB(A) △
绿化 人均公共绿地 ㎡/人 △
绿地覆盖率 % △
人口密度 人/mk2 △

3.5 成果形式和图纸
3.5.1 规划成果包括文件和图纸两部分
(1)文件:文件包括环境保护规划专题报告及附件。专题报告内容及形式可采用如下基本格式:
l 现状概况
1.1 自然条件和基本情况
1.2 污染物排放情况
1.3 环境质量状况
1.4 分析及评价
2 主要问题
3环境质量预测或污染趋势预测
4规划
4.1环境目标
4.2环境功能区划分及执行的环境标准。
(1) 自然生态环境区
(2) 陆域环境功能区划分及执行的环境标准
●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分及执行的环境标准
●城市声学环境功能区划分及执行的环境标准
(3)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及执行的环境标准
●地表水
●地下水(仅划分保护范固)
范围,饮用水源(集中取水)及其保护区要明确划分。近海水
域分为Ⅲ类。
●海水
 4.3 环境保护对策
5 对重点问题的专题论证(根据不同城市酌情处理)
(2)图纸
●环境污染现状图。内容:表现水、气、渣、噪声等各单项污染内容的综合图。标明主要污染源分布、主要污染物排放单位名称、排放量、排放浓度或超标比。无现状的新区可省略此图。
●环境保护规划图。内容:综合环境功能区划、执行的环境标准及治理污染的规划措施.相关的市政设施用地,
●根据需要可增加环境质量分析图或评价图。

3.5.2 文件及图纸要求:与总体规划文本—致.表达汁楚、准确。

注:规范用语:
大气、水体环境功能区划分时均用“类”表示,例:一类区、二类区等。指大气、水体执行环境标准时,大气用“级”表示,水体仍用“类”表示。例:执行一级大气质量标准,执行地面水二类水质标准。

附录1
有关法规
编制城市规划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摘自《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摘自《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六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摘自《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UDC55l.510.4
GB3095—82
Ambientairqualitystandard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82—04—06发布      1 982—08—01实施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子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

1 标准的分级和限值

l.l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1.2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列于表l。
表1
污染物名称 浓度限值  毫克/标准米3
取值时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总悬浮颗粒 日平均• 0.15 0.30 0.50
任何一次•• 0.30 1.00 1.50
飘尘 日平均 0.05 0.15 0.25
任何一次 0.15 0.50 0.70
二氧化硫 年日平均••• 0.02 0.06 0.10
日平均 0.05 0.15 0.25
任何一次 0.15 0.50 0.70
氮氧化物 日平均 0.05 0.10 0.15
任何一次 0.10 0.15 0.30
一氧化碳 日平均 4.00 4.00 6.00
任何一次 10.00 10.00 20.00
光化学氧化剂(O2) 1小时平均 0.12 0.16 0.20
注: • “日平均”为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不许超过的限值。
   •• “任何一次”为任何一次采样测定不许超过的浓度限值。不同污染物“任何一次”采样时间见有关规定。
   ••• “年日平均”为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均值不许超过的限值。



















附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UDC614.7(083.75)
GB3838—88
Environmentalqualitystandard
forsurfacewater
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04—05批准               1988—06—01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 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I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划分类别。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mg/L 表1
序号
Ⅰ Ⅱ Ⅲ Ⅳ Ⅴ
基本要求 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
①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
②漂浮物,诸好碎片、浮渣、汕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感官不快的物质;
③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浑浊度的;
④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的、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
⑤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1
冬季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 6.5~8.5 6~9
3 硫酸盐•8(以SO4—2)   <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以CI—计)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铁•  < 0.3以下 0.3 0.5 0.5 1.0
6 总锰•  < 0.1以下 0.1 0.1 0.5 1.0
7 总铜•  < 0.01以下 1.0(渔0.01) 1.0(渔0.01) 1.0 1.0
8 总锌•  < 0.05 1.0(渔0.1) 1.0(渔0.1 2.0 2.0
9 硝酸盐(以N计)  < 10以下 10 20 20 25
10 亚硝酸盐(以N计)  < 0.06 0.1 0.15 1.0 1.0
11 非离子氛  < 0.02 0.02 0.02 0.2 0.2
12 凯氏氮  < 0.5 0.5 1 2 2
13 总磷(以P计)  < 0.02 0.1(湖库0.025) 0.1(湖库0.05) 0.2 0.2
14 高锰酸盐指数  < 2 4 6 8 10
15 溶解氧  > 饱和率90% 6 5 3 2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 15以下 15以下 15 20 25
17 生化需氧量(BOD5)  < 3以下 3 4 6 10
18 氟化物(以F-计)  < 1.0以下 1.0 1.0 1.5 1.5
19 硒(四价)  < 0.01以下 0.01 0.01 0.02 0.02
20 总砷  < 0.05 0.05 0.05 0.1 0.1
21 总汞••          <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22 总镉•••         <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23 铬(六价)        < 0.01 0.05 0.05 0.05 0.1
24 总铅••          < 0.01 0.05 0.05 0.05 0.1
25 总氰化物         < 0.005 0.05(渔0.05) 0.2(渔0.05) 0.2 0.2
26 挥发酚••         < 0.002 0.02 0.05 0.01 0.1
27 石油类••(石油醚苯取)  < 0.05 0.05 0.05 0.5 1.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0.2以下 0.2 0.2 0.3 0.3
29 总大肠菌群•••(个/L) < 10000
30 苯并(a)芘•••(μg/L)   < 0.0025 0.0025 0.0025
•  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
••  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
••• 试行标准

2 水 质 要 求
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
2.1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标准值单项超标,既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 标 准 的 实 施
3.1 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3.3 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
3.5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TJ一79《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取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Gb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3.6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订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附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BG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代替GB3096—82 GB11339—89)
Standardofenvironmentalnoiseofurbanarea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l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相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巾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l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
按GB/T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录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
UDC551.463
GB3097—82
Marinewaterqualitystandard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组1982—04—06发布       1982—08—0l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质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的合理开发利用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海域的海水水质管理。

1 海水水质的分类与标准
1.1按照海水的用途,海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
a.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
b.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
c.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1.2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l和表2。
海水水质要求  表1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悬浮物质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毫克/升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50毫克/升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50毫克/升
色、臭、味 海水及海产品无异、异臭、异味 海水无异色、异臭、异味
漂浮物质 水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 水面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
PH 7.5~8.4 7.3~8.8 6.5~9.0
化学耗氧量 <3毫克/升 <4毫克/升 <5毫克/升
溶解氧 任何时候不低于5毫克/升 任何时候不低于4毫克/升 任何时候不低于3毫克/升
水温 不超过当地、当时水温4℃ ——
大肠菌群 不超过10000个/升(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700个/升)
病原体 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消灭病原体后,方可排放
底质 砂石等表面的淤积物不得妨碍种苗的附着生长
溶出的成分应保证海水水质表1、表2的要求
有害物质 应符合表2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要求

海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表2
序号 项目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毫克/升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1 汞 0.0005 0.0010 0.0010
2 镉 0.005 0.010 0.010
3 铅 0.05 0.10 0.10
4 总铬 0.10 0.50 0.50
5 砷 0.05 0.10 0.10
6 铜 0.01 0.10 0.10
7 锌 0.10 1.00 1.00
8 硒 0.01 0.02 0.03
9 油类 0.05 0.10 0.50
10 氰化物 0.02 0.10 0.50
11 硫化物 按溶解氧计
12 挥发性酚 0.005 0.010 0.050
13 有机氯农药 0.001 0.020 0.040
14 无机氮 0.10 0.20 0.30
15 无机磷 0.015 0.030 0.045
注: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止暖流内湾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海水中放射性物质应符合GBJ—74《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限制浓度。

2 防护规定与措施
2.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保护的水域范围及其水质类型。
2.2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直接排入规定的风景游览区、海水浴区、自然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场水域。在其他海域排放污染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3 在沿海和海上选择排污地点和确定排放条件时,应考虑所规定保护的海域位置的特点、地形、水文条件和盛行风向及其他自然条件。

3 监督与执行
3.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3.2 本标准的各项海水水质指标的监测.按《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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