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范围及税额计算(ppt)

  文件类别:其它

  文件格式:文件格式

  文件大小:40K

  下载次数:557

  所需积分:3点

  解压密码:qg68.cn

  下载地址:[下载地址]

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征税范围及税额计算(ppt)
征税范围及税额计算
本章主要从征税范围、适用税率、费用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纳税方式、纳税地点和时间等方面对11个应税项目作详细介绍。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如年薪制个人、内部退养人员等特殊人员的收入以及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退职费收入、年终一次性奖金等特殊收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以及其他应税项目的一些特殊规定在第四章《实务问答》中作具体介绍。
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
1.1 征税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是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家里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以下所得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2、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实费和飞行小时费;3、广告公司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4、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5、企业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而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的所得;6、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金、补充养老保金;7、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8、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各种补贴、补助;9、本单位记者在本单位媒体上发表稿件、图片,编审人员校对、审稿,广告人员从事本单位业务,因工作需要而完成本单位课题或学术论文等从本单位取得的所得;10、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11、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12、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服务等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13、企业减人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14、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15、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16、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期间班子成员获得的股权奖励,应按一次性工薪性质的奖金征税。
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
1.2 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1、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
1.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额-800元(或4000元)
(二)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3200元的费用。规定附加减除费用,主要是考虑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生活水平比国内公民要高,而且,我国汇率的变化情况对他们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不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加重他们的负担,因此,在法定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允许再扣除3200元。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收入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1、适用人员:(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远洋运输船员;(5)财政部确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标准:在每月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按月减除3200元费用。
(三)费用扣除的特殊规定
1、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税款。上述纳税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表)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2、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的费用扣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计税。但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
3、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首先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是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则应视为来源于一国所得。若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若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有关规定计税。
4、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的费用扣除:对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5、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1.4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800元或4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是指纳税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例1] 某纳税人为中国公民,月薪4,000元人民币,请计算该纳税人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1)应纳税所得额=4000-800=3200(元)
(2)应纳税额=3200×15%-125=355(元)
(3)全年应纳税额=355×12=4260元
[例2] 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美籍人员(非居民纳税人),2003年6月份取得由该企业发放的工资收入1万元人民币,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1)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3200=6000元
(2)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雇主(单位或个人)常常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即支付给纳税人的报酬(包括工资、薪金等所得)是不含税的净所得(即税后所得),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雇主代为缴纳。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直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否则,会缩小税基,降低适用税率。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具体分三种情况处理:
(1)雇主(单位或个人)为雇员(纳税人)全额负担税款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公式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例3] 张某2003年月工资收入4000元,由单位负担税款,张某拿到的4000元为税后收入,请计算单位每月应为张某代扣的个人所得税额。
解:应纳税所得额=(4000-800-125)÷(1-15%)=3,617.65元
应纳税额=3617.65×15%-125=417.65元
(2)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情况
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3: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例4] 某外资企业一外籍员工月薪金15,000元,企业为其负担1000元的税款,请计算该员工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解:应纳税所得额=15,000+1,000-4,000=12,000元
应纳税额=12,000×20%-375=2,025元
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
(3)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
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4: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公式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5] 李某月工资、薪金收入人民币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请计算李某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应纳税所得额=(12000-4000-37530%)(1-20%30%)=8390.96(元)
应纳税额=8390.9620%-375=1303.19(元)
(4)雇主为其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的机构场所,为其受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
例如:雇员在华应纳税额中相当于按其在原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以下称原居住国税额),仍由雇员负担并由雇主在支付雇员工资时从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税;若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税款超过雇员原居住国税额的,超过部分另外由其雇主负担。对此类情况,应按下列原则处理;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工资(即:扣除了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按公式1和2,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按该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即:未扣除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其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凡在中国境内不满一个月并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天数÷当月天数
[例6] 日本某公司派其雇员甲来我国某企业安装、调试电器生产线,甲于2003年1月1日来华,工作时间为8个月,但其中8月份仅在我国居住20天。其工资由日方企业支付,月工资合人民币40,000元,请计算甲8月份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1)应纳税所得额=40000-800-3200=36000元
(2)应纳税额=(36000×25%-1375)×20÷31=4919.35元
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
1.5 纳税方式、纳税地点及纳税时间
1、纳税方式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对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特定行业的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以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以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时,支付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地点
由扣缴义务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中国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税款由部队按规定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同时提供各省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还各地。
3、纳税时间
“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将税款缴入国库。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1 征税范围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即个人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5、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6、以家庭或几个合伙人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7、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8、个人经政府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的收入。
在界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时,应注意:
1、凡是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无论是否有执照,其取得的所得均应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判断个人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是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其标准是看是否持有执照,如持有执照,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无执照,则为“劳务报酬所得”。
3、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如个人承包“四业”,取得承包经营所得的,应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个人投资入股“四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2 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见下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2.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对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其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一)收入
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动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变卖的收益、违约金、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物资和现金的溢余收入等。
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二)准予税前扣除项目
1、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各项间接费用,是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2、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2)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帐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3)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3、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4、税金。准予税前扣除的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5、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
(1)工资扣除
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2)福利费、教育经费的扣除:个体户从业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扣除、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扣除
(3)开办费的扣除: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匀扣除。
(4)财务费用的扣除:个体户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5)业务招待费扣除: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6)低值易耗品摊销: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7)修理费支出扣除: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
(8)保险费的扣除: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9)行业会费及管理费扣除: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费、摊位费、卫生防疫费、环保费、门前三包费、治安(联防)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据实扣除。
(10)财产损失扣除: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实行报批制度。固定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年末累计损失额超过5万元,流动资产损失(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帐款、存货等)年末累计损失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由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报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扣除。在此标准内的,由各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已作为坏账损失扣除的应收帐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直接作收入处理。
(11)汇兑损失扣除: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化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2)亏损弥补:个体户发生年度经营亏损,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3)捐赠的扣除: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14)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
(15)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16)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其扣除分两种情况处理: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如果是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17)技术开发费扣除
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18)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6、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等;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9)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个体工商户购入、自建、实物投资和融资租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只能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方式予以列支。
1、固定资产
个体工商户的固定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
(1)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2)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和以融资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计价方式所确定的资产价值和规定的资产折旧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3)固定资产的计价:个体工商户应分别不同的固定资产,按不同方式确定其入帐价值: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以实物形式投资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4)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最短年限内,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房屋、建筑物为20年;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或建筑物,以及技术含量高,受技术更新变化快影响的资产,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5)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A、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的公式为:
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1-5%(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B、按工作量法计算折旧的公式为: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残值)÷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2、无形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
(1)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具体是: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2)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
3、递延资产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递延资产中的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
4、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所谓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质,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4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分别计算按月预缴税额和年终汇算清缴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本月应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是指与个体工商户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中计算应纳税额的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对应的税率。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例] 某从事小商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2002年12月销售商品实现销售收入12000元,各项成本以及费用共5680元,1-11月累计应纳税额为55600,1-11月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14397.5元,同时,在12月取得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6万元,请计算该个体工商户1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1)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2000-5680=6320元
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6320+55600=61920元
12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1920×35%-6750-14397=524.5元
(2)对外投资分回利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万元×20%=1.2万元
(3)该个体工商户1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24.5+12,000=12,524.5元
2.5 纳税方式、纳税地点及纳税时间
1、纳税方式及时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地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第三节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3.1 纳税人
以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3.2 税率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税率比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先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3 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两种办法: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一)查账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确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再按照工资、薪金的规定单独征税,而是将其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一并计算,但可按照工资、薪金征税的规定计算扣除相应的费用。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有多个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的费用扣除以实际合伙人数分别计算。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目前,四川省的扣除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月800元,个别效益特别好的企业,可上浮20%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者、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5)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椐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以椐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椐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以上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应纳税额。
第三节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1、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4)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5)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6)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7)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2、核定应税所得率(1)应税所得率标准
核定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备注: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实用的应税所得率。
(2)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三节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特殊规定:
1、投资者兴办多个独资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额= ∑各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亏损弥补: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4、税收优惠:(1)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残疾人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相关规定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5、境外所得处理: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6、清算所得的处理: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7、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税处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有关规定计算每个投资者分得部分,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应税项目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或者按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8、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以及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以及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9、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 2001年,王某投资兴办一生产性个人独资企业,该公司2002年度生产经营有关情况如下:1、销售收入800,000元;2、生产成本450,000元;3、销售税金及附加26,400元;4、业务招待费20,000元;5、12月份购买小货车一辆支出50,000元;6、共有职工20人,人均月工资850元;(按规定,当地人均月计税标准为800元)7、王某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8、当年向某单位借入流动资金100,000元,支付利息费用10,000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4.8%;9、10月份意外事故存货发生损失,达45,000元,次月取得保险公司的赔款25,000元;10、对外投资分回股息30,000元;11、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对边远山区捐款60,000元。请根据以上资料,计算王某投资的企业2002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一)该公司准予扣除的费用如下:1、成本450,000元。2、销售税金及附加26,400元;3、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按销售收入的5‰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能扣除。因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800,000×5‰=4000元。4、购买小货车的费用50,000元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不能直接扣除。5、雇员工资应在计税工资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因此,准予扣除的工资限额=800×12×20=192, 000元6、投资者工资2,000元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可按每月800元扣除投资者生计费用。即可扣除的生计费用为:800×12=9600元。7、借款利息只能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范围内据实扣除,因此,准予扣除的借款利率限额为:100,000×4.8%=4800元。8、财产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存货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45,000-25,000=20,000元
(二)扣除以上费用以后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0-450000-26400-4000-192000-4800-20000-9600=93200元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93,200×30%=27,960元
实捐金额60,000元,大于27,960元,因此,捐赠只能按27,960元在税前扣除。
(三)该公司从事生产经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93,200-27,960)×35%-6750=16,084元
(四)对外投资分回的30,000元股息应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为:30,000×20%=6,000元
(五)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6,084+6,000=22,084元
第三节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3.4 纳税方式、纳税地点及纳税时间
(一)纳税方式及时间
1、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3、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4、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保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5、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保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6、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二)纳税地点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向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企业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3)投资者的经营地和管理地不在同一区域或跨区域的,其管理地为汇算清缴所在地。投资者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回经营地在下一年度内实现税收中抵缴;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第四节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1 征税范围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纳税人按月或按次领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由于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同,不是所有的个人承包、承租行为都要按此税目征税,在确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区别时,具体要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一)承包、承租后,企业不变更工商登记的
企业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具体为:
1、承包、承租经营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承包、承租经营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后,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节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2 适用税率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备注:1、本表所说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以及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第四节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3 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承包(租)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个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既有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又含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因为个人按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到的是经营利润,涉及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已经扣除,所以,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允许按月减除800元必要费用。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800×12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 2002年1月1日,王某与某水泥厂签定合同,承包经营该厂,承包期5年,年交纳承包费10万元。2002年,该水泥厂实现利润总额20万元,计算承包人2002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1)年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利润-上交承包费-必要扣除费用=200000-100000-800×12=90,400(元)
(2)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90400×35%-6750=24,890(元)
因此,王某2002年承包经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4,890元。
[例2] 张某2002年承包某商店,承包期一年,取得承包经营所得47,000元。此外,张某还按月从商店领取工资,每月700元。计算其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47000+12×700)-12×800=45,800元
(2)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5800×30%-4250=9,490元
4.4 纳税方式、纳税时间及纳税地点
1、纳税方式及时间: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其应纳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地点: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其纳税地点为被承包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第五节 劳务报酬所得
5.1 征税范围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收入。包括:(一)设计。指按照客户要求,代为制定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二)装潢。接受委托,对物体进行装饰、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三)安装。按照客户要求,对各种机器、设备的装配、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设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四)制图。受托按事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依体积、面积、距离等,用一定比例绘制成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等作业(五)化验。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六)测试。利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业务。(七)医疗。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治疗等医护活动。(八)法律。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业务。(九)会计。指受托进行会计核算的业务。(十)咨询。对客户提出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会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说明的业务。(十一)讲学。指应邀(聘)进行讲课、作报告、介绍情况等业务。(十二)新闻。指提供新闻信息、编写新闻消息的业务。(十三)广播。从事录音、播放等劳务。(十四)翻译。受托从事中、外语言或文字的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的业务。(十五)审稿。指对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进行审查、核对的业务。(十六)书画。指按客户要求,或自行从事书法、绘画、题词等业务。(十七)雕刻。指代客镌刻图章、牌匾、碑、玉器、雕塑等业务。(十八)影视。指应邀或应聘在电影、电视节目中出任演员,或担任导演、音响、化妆、道具、制作、摄影等与拍摄影视节目有关的业务。(十九)录音。指利用录音器械代客录制各种音响带的业务,或者应邀演讲、演唱、采访而被录音的服务。(二十)录像。指利用录象器械代客录制各种图象、节目的业务,或者应邀表演、采访而被录像的业务。(二十一)演出。指参加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演出活动的业务。(二十二)表演。指从事杂技、体育、武术、健美、时装、气功以及其他技巧性表演活动的业务。(二十三)广告。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招贴、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墙面及其他载体,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所作的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二十四)展览。指举办或参加书画展、影展、盆景展、邮展、个人收藏品展、花鸟鱼虫展等各种展示活动的业务。(二十五)技术服务。指利用一技之长而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帮助的业务。(二十六)介绍服务。指介绍供求双方商谈,或者介绍产品、经营服务项目等服务的业务。(二十七)经纪服务。指经纪人通过居间介绍,促成各种交易和提供劳务等服务的业务。(二十八)代办服务。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各项事宜的业务。(二十九)其他劳务。指上述列举28项劳务项目之外的各种劳务。
第五节 劳务报酬所得
4、以下所得也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范围:
(1)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
(2)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办班收入;
(3)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取得的所得;
(4)演员参与非任职单位的演出取得的收入;
(5)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职业介绍所、经济机构、拍卖行、其他咨询代理服务等)人事、工资关系不在该中介机构的兼职、特邀、特聘人员从中介服务取得的收入。
5.2 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具体规定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加征10成。
1、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备注:本表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所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或者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后的余额。
第五节 劳务报酬所得
2、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







说明:换算系数=1-税率×(1-20%),其中税率为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
5.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其收入总额按税法规定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第五节 劳务报酬所得
5.4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或: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在25,000元至62,5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80%×30%-2,000元
4、每次收入额超过62,5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40%-7,000元
公式3、4的速算扣除数是对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劳务报酬所得按加成征收情况计算出的差额。以上收入额均为含税收入额。
[例1] 张某受某单位委托,代为设计房屋修建方案,设计完后,一次性取得设计收入5万元,请计算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1)应纳税所得额=50,000-50,000×20%=40,000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0×30%-2,000=10,000元
因此,张某5万元的劳务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万元。
第五节 劳务报酬所得
5.5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负担税款的计算方法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 ÷[1-税率×(1-20%)]
或: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 ÷当级换算系数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对应的税率,公式3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例2] 某歌星应邀到某地参加一个演出,按合同约定,组织单位负担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该歌星演出完后取得的2万元收入为税后所得,请计算该组织单位应替该歌星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按公式2、3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1-20%×(1-20%)]=16000÷(1-16%)=19047.62元
或: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84%=19047.62元
应纳税额=19047.62×20%=3809.52元
第五节 劳务报酬所得
5.6 “次”的认定
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算的特点,所以,对劳务报酬所得,是以纳税人从事应税劳务,每次取得的收入为应纳税收入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对次的认定就很关键。具体来讲,按以下原则掌握: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从事设计、安装、装潢、制图、化验、测试等劳务,往往是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一次劳务后取得收入,因此,是属于只有一次性的收入,应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由于属地管理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因此,在认定“次”时,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所谓“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的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教授与某大学签约,每个星期到该大学讲学两次,每次讲学付给报酬2,000元。在计算该教授劳务报酬所得时,应视为同一事项的连续性收入,以其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每次讲学完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一次。
5.7 纳税方式、纳税地点及纳税时间
1、纳税方式: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分笔取得一次劳务报酬或者取得劳务报酬时,支付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地点:劳务报酬所得,原则上由扣缴义务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或纳税人分笔取得同一劳务报酬收入的,纳税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时间: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六节 稿酬所得
一、征税范围:稿酬所得是指个人的文字(或摄影、书画等)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被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包括稿酬、再版稿酬、审稿及翻译等取得的收入。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
稿酬,是指图书、报刊、杂志等出版机构在发表著作、译稿、图画、照片等的时候付给作者的报酬。初版书的稿酬包括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稿酬不仅包括著作稿、翻译稿、古籍稿、词书稿的稿酬,还包括如有些雕塑首创作品由文化局统一发给的报酬。再版稿酬是指出版机构在重版已经发表过的作品时,支付给作者的稿酬,一般是指印数稿酬,但在重版时,如果作者对原作品作了修订,则还应包括一部分基本稿酬。审稿收入,是指审稿人通过提供审稿服务,而从出版机构或作者那里取得的收入。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二、适用税率:稿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所以,其实际税率为14%。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元)×20%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例] 某教授2002年1月因其编著的教材出版,获得稿酬9000元,2002年8月因教材加印又得到稿酬4000元。计算该教授取得的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该教授获得的稿酬按规定应属于一次收入,须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额=(9000+4000)×(1-20%)×20%=2080元
(2)实际缴纳税额=2080×(1-30%)=1456元
第六节 稿酬所得
五、“次”的认定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关于“次”的认定,具体有以下规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2)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4)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5)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6)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7)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算纳税。
六、纳税方式、纳税地点及纳税时间
1、纳税方式:稿酬所得,按次计征。由支付稿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分笔取得一次稿酬收入或者取得稿酬时,支付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地点:稿酬所得,原则上由扣缴义务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或纳税人分笔取得同一稿酬收入的,纳税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时间: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七节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征税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利取得的所得。其中,提供著作权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电影制片厂购买已出版作品的版权或者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稿酬,属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非本单位人员与新闻出版单位人员合作的课题或学术论文虽未发表但从合作单位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收入等,均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个人提供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即版权,是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个人提供或转让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技术诀窍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适用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实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移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节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元)×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五、“次”的认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个纳税义务人,可能不仅拥有一项特许权利,每一项特许权的使用权也可能不止一次地向他人提供,因此,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次”的界定,明确为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纳税方式、纳税地点及纳税时间
1、纳税方式: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计征。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分笔取得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取得所得时,支付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地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原则上由扣缴义务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或纳税人分笔取得同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纳税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时间: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八节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征税范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指个人因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
按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2红利。按照一定的比率对每股发给的息金,叫股息;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除特殊规定外,从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以后孳生的利息,除特殊规定外,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列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范围:1、凡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2、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3、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和与其他工商户之间的联营而分得的利润;4、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和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利息收入;5、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6、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转增的个人股;7、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金)转增的个人股;8、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9、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10、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二、适用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八节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例] 某储户1998年12月18日存入一年定期人民币20,000元,年利息率3.78%,存款到期日即1999年12月18日把存款及利息取出。请计算该储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1)应结付利息额=20000×3.78%=756元
(2)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有1个月零18天。利息计算为:
超整月的部分=756÷12×1=63元
超18天的部分=756÷360×18=37.8元
(3)利息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3+37.8)×20%=20.16元
四、“次”的认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纳税方式、纳税地点及纳税时间
1、纳税方式: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次计征,以支付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时,支付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地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3、纳税时间: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九节 财产租赁所得
一、征税范围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应按此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人不明确的情况,对此,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适用税率: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对于被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如纳税人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确实由该纳税人实际负担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从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在扣除以上两项费用以后,按税法规定,还可定额或定率扣除一定的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第九节 财产租赁所得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20%
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收入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10%
[例] 张某从2002年1月起将其自有的200个平方米的门面出租给王某作为饭馆使用,每月租金5,000元,租期一年。张某按月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250元,教育费附加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元。2002年6月份,因下水管道堵塞请人修理,发生修理费支出900元,修理部门为其开具了正式发票,请计算张某2002年出租门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1、先计算张某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250-7.5-17.5)×(1-20%)=3,780元
月应纳税额=3,780×20%=756元
2、计算6月、7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因为6月份发生了修缮费支出,且该项支出超过了800元,其余额要延续到7月份税前扣除,因此,上面计算出的月应纳税额不适用6、7两月,要单独计算。
(1)6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250-7.5-17.5-800)×(1-20%)=3340元
6月份应纳税额=3340×20%=668元
(2)7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250-7.5-17.5-(900-800)]×(1-20%)=3700元
7月应纳税额=3700×20%=740元
3、计算张某全年应纳税额:张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756×10+668+740=8,968元
五、“次”的认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纳税方式、纳税地点及纳税时间
1、纳税方式:财产租赁所得,按次计征,以支付租赁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分笔取得一次财产租赁收入以及取得租金收入时,支付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地点:财产租赁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时间: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节 财产转让所得
一、征税范围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目前,除了股票转让所得,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适用税率: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其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其原值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其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其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其原值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6、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转让财产所得”项目征税,财产原值为零。
7、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确定。
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类债权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债权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该种类债权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权过程中交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种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种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该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例1] 李某本期购入债券1,000份,每份买入价10元,支付购进买入债券的税费共计150元。本期内将买入的债券一次卖出600份,每份卖出价12元,支付卖出债券的税费共计110元,计算李某出售债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1)一次卖出债券应扣除的买价及费用为:(10000+150)÷1000×600+110=6200(元)
(2)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12-6200)×20%=200元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始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多次转让相同财产,应按多次所得分别征税。
第十节 财产转让所得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20%
[例2] 刘某于2003年8月转让私有住房一套,取得转让收入220,000元,该住房购进时的原价为180,000元,转让时支付有关税费15,000元。计算刘某转让私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1)应纳税所得额=220000-180000-15000=25000元
(2)应纳税额=25000×20%=5000元
五、纳税方式、纳税地点及纳税时间
1、纳税方式
财产转让所得,按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一般为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财产转让收入时,支付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地点
财产转让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时间
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一节 偶然所得
一、征税范围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个人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奖金来源何处),也属于偶然所得的征税范围。
二、适用税率: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减任何费用。除有特殊规定外,个人的每次收入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的该项收入为一次。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例] 李某购买某福利彩票,中奖取得收入20,000元,李某在领奖时,告知从事福利彩票募捐发行的民政部门,愿意从中奖收入中拿出4,000元通过教育部门捐赠给某希望小学,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请计算民政部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李某实际可得到的奖金。
解:(1)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李某的捐赠能否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于4,000÷20,000=20%<30%,因此,李某捐赠给某希望小学的4,000元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中扣除。
(2)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捐赠额=20,000-4,000=16,000元
(3)应纳税额(即民政部门应代扣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6,000×20%=3,200元
(4)李某实际可得金额=20,000-4,000-3,200=12,800元
四、“次”的认定: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收入作为一次。
五、纳税方式、纳税地点及纳税时间
1、纳税方式:偶然所得,按次计征,以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偶然收入时,支付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地点:由扣缴义务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时间: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二节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一、征税范围
除了列举的各项应税所得外,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需要征税的新项目以及个人取得的难以准确界定其应纳税所得项目的个别应税项目,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已明确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收入有:1、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2、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3、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4、单位或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发放现金、无价或有价证券;5、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6、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二、税率: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扣除任何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四、“次”的认定:以每次取得收入作为一次。
五、纳税方式、纳税地点及纳税时间
1、纳税方式:其他所得,按次计征,支付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其他所得时,支付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地点:其他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时间: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征税范围及税额计算(ppt)
 

[下载声明]
1.本站的所有资料均为资料作者提供和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学习和研究交流使用。如有侵犯到您版权的,请来电指出,本站将立即改正。电话:010-82593357。
2、访问管理资源网的用户必须明白,本站对提供下载的学习资料等不拥有任何权利,版权归该下载资源的合法拥有者所有。
3、本站保证站内提供的所有可下载资源都是按“原样”提供,本站未做过任何改动;但本网站不保证本站提供的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本网站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或伤害。
4、未经本网站的明确许可,任何人不得大量链接本站下载资源;不得复制或仿造本网站。本网站对其自行开发的或和他人共同开发的所有内容、技术手段和服务拥有全部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侵害或破坏,也不得擅自使用。

 我要上传资料,请点我!
人才招聘 免责声明 常见问题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隐私保护 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 登陆帮助 友情链接
COPYRIGT @ 2001-2018 HTTP://WWW.QG68.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管理资源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