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050402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20050402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 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 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 ,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 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 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 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 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 供应计划。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 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 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 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 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 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编 井 工 部 分 第一章 开 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 学习。 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 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 )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 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 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 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 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 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 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 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 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 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 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 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 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 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 ,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 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 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 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 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 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 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 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 第二十五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 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 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条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 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临 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 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 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 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 5m。 (二)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 靠的防坠措施。 (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 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四)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 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 ,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防水 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壁后充填, 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间的要求,并保证能够 置换出泥浆。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15~30 m范围内壁后的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七)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加 深冻结深度。 (二)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 ,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 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三)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 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 (四)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发现 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五)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 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 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检查应有详细记录 ,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七)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 (十)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论冻结管能否提拔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全部充满填 实。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 浓度不得超过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有安全措 施。 第三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 守下列规定: (一)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 (二)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 10m。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10m。 (三)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m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 (四)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 注浆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五)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六)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七)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 或混凝土止浆垫。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 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度应根据 最大注浆压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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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矿 安 全 规 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 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 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 ,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 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 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 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 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 供应计划。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 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 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 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 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 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编 井 工 部 分 第一章 开 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 学习。 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 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 )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 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 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 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 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 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 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 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 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 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 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 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 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 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 ,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 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 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 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 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 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 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 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 第二十五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 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 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条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 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临 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 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 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 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 5m。 (二)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 靠的防坠措施。 (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 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四)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 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 ,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防水 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壁后充填, 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间的要求,并保证能够 置换出泥浆。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15~30 m范围内壁后的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七)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加 深冻结深度。 (二)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 ,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 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三)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 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 (四)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发现 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五)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 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 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检查应有详细记录 ,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七)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 (十)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论冻结管能否提拔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全部充满填 实。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 浓度不得超过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有安全措 施。 第三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 守下列规定: (一)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 (二)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 10m。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10m。 (三)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m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 (四)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 注浆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五)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六)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七)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 或混凝土止浆垫。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 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度应根据 最大注浆压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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