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教材: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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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材:税收筹划
税 收 筹 划 第一部分 税收筹划的产生和发展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也称为纳税筹划、纳税计划、税收策划、税务计划。 税收筹划是指制定利用尽量减少纳税人税收的纳税人的税务计划,即制定可以尽量减 少纳税人税收的纳税人的投资、经营或其他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法学、管理学、经济学三个领域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 尽管税务筹划一词早已出现,但一般认为对其的研究从20世纪50年代才真正开始。近 半个世纪以来,税收筹划的专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理论界有人称为“朝阳产业”。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大地电教影视中心推出的《向纳税人报告》电视栏目制作了《税收 筹划能否成为阳光产业》,在片中,主持人说了一句颇为到位的话:“税收筹划已被揭开 神秘的面纱,人们已大大方方吆喝着做起生意来。”确实,现在很多中介机构已纷纷推出 税收筹划业务,并想方设法招揽生意。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新事物,其真正要成为一种阳光产业还要走很长的路。因为其无论 从理论到实践都面临很多难题。正像《税收筹划能否成为阳光产业》反映的一样,不同的 专家对同一个问题的看法都存在很大区别。比如对税收筹划的空间有多大这个问题,中 央财经大学教授杨志清的看法是很小;朱鹏祖则认为很大,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限制的都可以做;反避税专家苏晓鲁认为,税收筹划空间主要是应用税收优惠政策,要 区分合法与违法避税行为。避税行为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限制前是合法的,一旦法律 、法规做出限制后,就成为一种广义上的违法行为。 税收筹划是目前许多国家税务顾问和税务会计的一门必修课程。有人预测,税务顾问 和税务会计会在21世纪成为中国最热门的行业。 二、税收筹划产生的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承认纳税人权利。纳税人有纳税义务,也有不缴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的税收的权 利。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税收筹划也就毫无意义。 重视民法的国家强调公民的权利(rights),重视刑法的国家强调公民的义务(oblig ations)。实际上权利与义务是辨证统一的,没有一个国家只有权力而没有义务,也没有 一个国家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重视民法的国家的法律一般对禁止的行为作出规定,没 被禁止的行为是权利,即逆向规定权利;重视刑法的国家的法律一般对权利作出规定, 没有规定的权利许多是禁止的行为。税收筹划是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无论那类国家,承 认纳税人权利是税收筹划产生和开展的条件。纳税人最大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不需缴纳 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的税收。纳税人的税务行政复议等权利,都是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比 税法更多的税收这项基本权利派生出来的。 二是国家法制健全和透明,能够保障纳税人权利。仅仅承认纳税人的权利还不够,纳 税人的权利是否能实现,要靠法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任何国家都有 税法,但不一定有税收法制。如果法制不健全、不透明,或者是人治国家,税收和税收 筹划都得不到法律保证:一方面是基层税务人员说了算,税收流失严重,另一方面纳税 人的税收筹划到头来是一场空。综观世界各国,税收筹划开展得好的国家,无一不是法 制健全和透明的国家。 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资格暂行规定》对税务筹划的肯定已表明我国有税收筹划的权利, 而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透明,纳税人权利也将得到越来越大的保障。可以说,我国已 具备开展税务筹划的基本条件。 三、我国纳税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延期申报权。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或扣缴税款 的报告。因不可抗力和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在报 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申报,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 三个月。 2、延期纳税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延长期不超过三个 月。在批准的延长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3、依法申请减免税权。 4、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5、委托税务代理权(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6、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权。税务机关采取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冻结纳税人 的银行存款等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交纳税款,但税务机关未立即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 7、索取收据或清单权。纳税人因故受税务机关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 ,有权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 8、索取完税凭证权。 9、保密权。 10、拒查权。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纳税人有权 拒查。 11、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 发生争议,或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等不服的,可按规 定的期限、程序,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财经法规的 行为,税务机关应为其保密,并按规定进行奖励。 13、知情权。 四、几个相关概念 (一)税收筹划与税收计划、财务计划、企业计划 税收筹划是指制定纳税人的税务计划。完全区别于我国常使用的“税收计划”:税务计 划是税收筹划人制定的纳税人的纳税计划;税收计划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和微 观经济的计划和情况,制定的对一定时期税收收入的测算与征税计划,是政府预算的一 个组成部分。 税收筹划与企业的财务计划(financial planning)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企业财务计划是指制定以货币形式表示的企业财务方 面的目标以及监督、控制和保障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计划,企业最主要的财务目标是增 加企业的财务收益;而企业税收筹划归根结底也是制定使企业增加财务收益的计划。所 以说企业税务计划是企业财务计划的一部分,但由于税务与财务的区别,税收筹划又是 财务计划的一个特殊和独立的部分,并已发展为单独的力量、技术和方法。 (二)税收筹划与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漏税、避税、缓税、节税、蔽税 我们须了解税收筹划一般是采用那些手段和方式减少纳税人的税收。 1、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漏税、避税、缓税、节税、蔽税 偷税。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 、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 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我国《税收征管法》和《刑法》把偷税作为一种违法的减少纳税人税收的手段:对于偷税 额不超过应纳税额10%或1万元的偷税,按偷税罪论处,在采取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的行 政处罚措施之外,还采取判处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措施。 逃税(tax evasion)是许多国家常用的术语。一般指纳税人采取漏报、谎报、隐瞒、欺骗等各种非 法手段,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税务违法行为。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逃税,国外一般 采取追缴税款、加收利息并处以罚款等行政、经济处罚措施;对构成刑事犯罪的逃税, 按刑事处罚规定处罚。 逃税与偷税在性质上非常类似。逃税按意思可以翻译为“偷税”,我国一般把偷税叫做 “偷逃税收”。 骗税(tax fraud)到目前为止在我国一般是指骗取出口退税。骗税在许多国家都是指故意的逃税行 为,也是比逃税更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骗税包括故意的假报、虚报、瞒报,故意提供 假帐簿、假凭证等会计记录、资料。 逃税一般被认定为故意的税收欺诈。我国对骗税采用了比偷税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最重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抗税(tax revolt),一般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国外往往把以暴力方法拒不缴 纳税款的行为归入刑事犯罪行为,而抗税则一般指具体纳税事务以外的一些激烈的反抗 或抗议税收行为(如:为抗议屁税,新西兰的农民将牛粪寄给国会议员)。不过,不论 那种抗税都不是税收筹划的手段,所以不论那种抗税都不在税收筹划的讲述范围。 漏税(tax negligence)。我国现行税法已不再采用这一术语。但对由于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的未缴 或少缴税款,我国《税收征管法》仍有规定: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追征税款;有特殊情况 的追征期可延长至10年;对因税务机关责任的漏征,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补税,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不过,有些国家的税法仍有关于类似漏税的规定,如英国就有专门针对因疏忽或非故 意原因而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漏税和误报的判罚,对它们的处罚轻于逃税。 避税(tax avoidance )原指通过合法手段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者根据“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原则, 认为避税合法。 在我国,至今还没有关于避税的法律定义。但我国税法中也有了被税务专业界称为反 避税条款的内容。由于避税是纳税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利用税法的漏洞和缺陷来减少 税收,所以我国对避税并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但还是采取了可以对纳税人进行强制调整 、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的反避税措施。比如,我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都有主管税务局有权核定和调整企业产 品销售价格的规定,这些也属于反避税条款的内容。 缓税(tax mitigation)也称为税收缓解,指通过合法手段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由于许多国家制定 了反避税条款,一些人就用缓税来表示通过合法手段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但缓税与补 税的界限非常模糊不清,因而缓税被视为避税的一种委婉说法。 节税(tax saving)也称为税收节减,是指以遵循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合法方式少缴纳税收的合理行为 。节税是合法而且合理的行为,节税的合理行为是指符合税收法律精神的行为。比较典 型的节税例子有:考虑公司与合伙企业纳税的不同,选择采用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考虑 存货估价中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后出法纳税的不同,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考虑生产污染 产品要缴纳较重的环境保护税,选择生产其他产品等。由于节税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 ,因此,节税常与“绿色”、“环保”、“高科技”、“出口”、“促进就业”、“基础设施”等各 国政府鼓励的项目、行业和企业行为等联系在一起。 弊税(tax shelter)也称为税收屏蔽或税收屁护。一般认为蔽税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相当于节 税,二是避税的一种委婉说法。称避税为“税收屏蔽”起始于美国,后来在高税的发达国 家里流行,但现在在税务专业界里往往已成为取代“避税”的行话。 2、税收筹划与逃税、避税、节税之间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节税之间不能划等号,因为逃税和避税也要筹划,所以,国际上对税收筹 划的定义一般都只提及“少缴纳税收”而不涉及是否合法。比如,国际财政文献局的“税收 筹划是使一个人的经营和私人事务缴纳尽可能少的税收的安排”,其中并不提及税收筹划 是否合法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我国在实践上是把税收筹划等同于节税筹划的。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 其编写的《税务代理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一书中,把税收筹划明确定义为“在 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时,为实现最小合理纳 税而进行设计和运筹。”按照《税务代理实务》解释,我国的税收筹划是合法而合理地少纳 税的筹划,即节税筹划。 严格来说,税收筹划与避税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逃税和避税都会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减少,但两者的性质不一样, 对他们的处理也不一样。对于逃税,一般除了追缴税款和加处罚金外,还要追究法律责 任,包括查封财产和判以徒刑;而对于避税,由于其不违法,则一般只是进行强制调整 ,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节税和避税的法律区别在于:节税符合法律精神,而避税则是 滥用或错用税法的不违法行为,违背法律精神。所以没有那个国家是反对节税的。因为 节税是一种合理的财务行为。 例如,一个国家对生产某种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要征收环保税,一个纳税人可以采用 三种方法来少缴纳或不缴纳税收。一是去积极研制开发并生产绿色产品来取代污染环境 产品(节税);二是钻“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的空子,继续生产不“严重污染环境”产品( 不违法,但违背法律精神,属避税);三是通过隐瞒污染的手段,继续生产该类产品( 是非法行为,属逃税)。 究竟何为非法,何为合法,这完全取决于一国的国内法,没有超国界的统一标准。因 而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即在甲国为非法的事,在乙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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