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文件类别:其它

  文件格式:文件格式

  文件大小:7K

  下载次数:149

  所需积分:2点

  解压密码:qg68.cn

  下载地址:[下载地址]

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0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四年七月八日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 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 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 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 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 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 形、符号。   第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 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 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 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七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 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 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 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 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 品名称,但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 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 的两倍。   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二)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 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三)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   (四)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 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   (五)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用的要求;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   (八)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安装的内容应当能够保证操作者、使用者正确安 装使用,应当包括:   (一)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   (二)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   (三)其他特殊安装要求。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生产企业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时,按照《医疗器 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内 容应当与其他注册申请材料相符合。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 自改动。   第十八条 说明书变更的内容涉及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办理医疗 器械重新注册的情形的,不得按说明书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变更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性 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原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相关文 件至少包括:   (一)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复本;   (二)更改备案的说明书;   (三)说明书更改情况说明(含更改情况对比表);   (四)注册产品标准修改文件(仅限于说明书更改内容涉及标准的文字性修改时) ;   (五)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原注册审批部门自收到生产企业更改医疗器械说明书的书面告知之日起,在20个工 作日内未发出有不同意见的书面通知的,说明书更改生效,并由原注册审批部门予以备 案;原注册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一)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的;   (二)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或者 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的;   (三)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违反本规定的;   (四)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简单易用的产品,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 应症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月4日发布 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变更医疗器械广告受理单位 [pic]   2003年12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变更医疗器械广告受理单位以及做 好医疗器械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指出:为了加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管理,更好地指导 医疗器械广告的技术审查工作,自2004年1月1日起,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以及在重点媒 体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的受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负 责。   自2004年1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批准的医疗器 械广告应当同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已批准 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1份;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说明书批件(复印件);广告中出现 医疗器械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对存在问题的医疗器械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责成有关省(区、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予以纠正。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2号(中国药 品生物制品检定所院内);邮编:100050;联系电话:(010)67053796、67014758、6 7017755转390或转393、386;传真:(010)67053754。 (2004.01.0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下载声明]
1.本站的所有资料均为资料作者提供和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学习和研究交流使用。如有侵犯到您版权的,请来电指出,本站将立即改正。电话:010-82593357。
2、访问管理资源网的用户必须明白,本站对提供下载的学习资料等不拥有任何权利,版权归该下载资源的合法拥有者所有。
3、本站保证站内提供的所有可下载资源都是按“原样”提供,本站未做过任何改动;但本网站不保证本站提供的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本网站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或伤害。
4、未经本网站的明确许可,任何人不得大量链接本站下载资源;不得复制或仿造本网站。本网站对其自行开发的或和他人共同开发的所有内容、技术手段和服务拥有全部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侵害或破坏,也不得擅自使用。

 我要上传资料,请点我!
COPYRIGT @ 2001-2018 HTTP://WWW.QG68.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管理资源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