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 主旨: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公布。 说明:第 一 条:目的: 为使公司各项财产、器具、设备之购置、登记、保管、移转、 报废(损)、请修、遣失、让售等事项之处理有所依据,使 达物尽其用,特制定本办法。希遵照。 第 二 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之财产包括各单位所有之土地建筑、电气设备、 通信、检验设备、运输设备、及营运所需之餐厅、客房、医 疗,以及相关设施,事务机器,办公家俱、杂项购置及其他 设备;凡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价值在人民币一百元以上者 皆列入本办法管理。 第 三 条:财产管理权责: 1 财产管理部门:负责总理公司财产之增减、异动等登记, 确保实际与帐面相符,并负责本公司财产管理之责任,担 当部门总人司为行政部,分支机构为各分支单位行政部, 未设行政部门者,由其单位最高主管指定单位(或专人) 负责。 2 财产使用保管部门:负责其所使用财产之保管、养护、请 修等工作,并确保该单位使用之财产品名、规格、数量与 帐卡所载相符合。 3 财产会计部门:负责财产采购计划之审查、财产列管、盘 点、折旧、损耗、报废、除帐等会计事务,必要时,得参 照监标,监验等事务,总公司由财务部,各分支机构由其 分支单位财务部负责。 4 各分支机构之财产管理由总公司行政部负责业务督导,其 所列管之财产增减均应依本办法各条款之规定,报备行政 部备查。 第 四 条:财产之请购: 财产之请购应由各财产使用保管部门或财产管理部门填具 (请购单),呈核,购置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上者,须由 使用部门作用途说明及效益评估报告,依财务作业核决权限 授权规定逐级核准后,方得送交采购负责部门办理采购。 第 五 条:财产之采购: 依(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 六 条:财产之验收: 购入之财产应由经办(请购)单位验收,必要时由会验人员 共同验收,验收时除应填写(验收单)外,另加填(财产增 加单),连同验收文件,转财产管理单位列卡后,送交财务 部作财产增加登记。 第 七 条:财产登记: 财产管理单位,应设下列财产记录卡,以为财产之详实记录。 1 财产卡:以一物一卡为原则,但种类相同数量繁多者,得 斟酌实际情形采用集体登记于(财产管制卡)上。 2 财产保管卡:以部门为单位,将各单位保管之财产逐一填 列登记。 以上财产记录卡由各财产管理单位保管,但得视需要,另制一副 本存于使用保管单位备查。 第 八 条:非购入之财产入帐作业: 凡财产经由租赁,换进,受赠或由其他单位拨入时,由财产 使用保管单位(或财产管理单位)接收后,填写(财产增加 单)送交财产管理单位列卡后,转财务部作财产增加登记。 第 九 条:财产之编号原则: 1 财产编号共九码:第一、二码为财产所属事业部编码,第 三码为财产大分类码,第四码为中分类码,第五、六码为 规格分类(小分类)码,第七、八、九码为流水编号。 第 十 条:财产之保管: 1 财产取得后,应由财产使用保管单位妥善保管,对使用中 之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保管之责任,且不得私自移拨或作私 人用途之使用。 2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取得后,应向总公司行政部办理产权变更、 登记作业,以确保产权之持有。 3 未经分配使用之财产由各财产管理单位集中保管或指定单 位保管。 4 财产之管理单位及使用保管单位应针对各项财产可能发生 之灾害,事先妥为防范以策安全,为避免因发生灾害导致 公司重大损失,各财产管理单位应协调总公司行政部按财 产性质向保险机构办理投保。 第十一条:财产保养及维护准则: 1 各财产保管单位应本着(保养重于修理)的原则,针对所 持有之财产依其需要定期保养及检修,以确保财产之使用。 2 保养依财产之性质及使用情形共分三级,划分原则如下: 1. 一级保养:由使用人员处理,部门主管督导之基本保养、维 护、清洁之事项。 ②二级保养:由使用保管人依需要申请更换耗材或故障排 除。 ③三级保养:由使用保管部门请修并配合厂商修护事宜。 3 重要设备及精密器材,应将基本保养及点检事项,在设备 最明显处标明,或标示于设备卡上,以利有关人员遵守实 施。 4 各项财产基本维护原则如下: ①清洁维护:除一般表面清洁外,并应注意机械、马达、 傅动部位、过滤设备、轴承等部位的清洁。 ②避免潮湿:随时保持通风及干燥,并注意防潮处理。 ③定期油漆:粉刷、防锈处理。 ④保持润滑:润滑方式依设备性能处理,并明确规定各项 润滑器具之油料成份及油料量。 ⑤正确操作程序方法这说明,异常情形随时调整。 ⑥定期保养。 5 各财产保管单位得视各项财产设备性质另订预防保养办法 实施,并设置保养卡记录保养事项。 第十二条:财产之维修: 1 财产需维修时,由使用保管单位填具(财产报修)(损)单 (呈核后)送有关保养维修单位办理维修,若有更换重要 零件者,应于财产卡上注明。 2 财产如有损坏,除经管人员应调查损坏原因外,原则上应极 力设法维修,如确定无维修价值者,方得申请报废。 损坏原因如因管理或操作不当者,应查明责任以惩处。 第十三条:财产之检查: 财产状况之检查由各持有单位依需要订定,并依下列规定办 理。 1 定期检查:每季或每半年至少办理一次。 2 紧急检查:重大灾害后立即办理。 3 不定期检查:遇必要随时为之。 以上检查由主管及技术人员成立检查小组,检查时应尽量周 详彻底,检查后提出报告知会各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财产之移转、调拨: 各部门(单位)间如因业务需要相互移拨财产者,由移出单 位填写(财产调拨单)连同财产卡交由拨人单位签收,并知 会财产管理及立帐单位办理移动(调)拨登记。 第十五条:呆滞财产处理: 已无用途之呆旧财产应由使用保管单位随时检讨是否可再作 他用,确无用途之财产应回报财产管理单位,由财产管理单 位每年六月、十二月两次定期依报废作业程序呈核后处理 之,凡残值超过壹万元或未达使用(法定折旧)年限者,应 呈总经理核准后,方得报废。 第十六条:财产之出租: 各部门之财产非经呈准,不得租出、借出、借用或租用。租 出、借出、租入、借入时,应订定租约或借用契约,有关修 缮、保养之费用,税捐负担以及归还条件,均应于契约上分 别订明,损失赔偿责任亦同。 第十七条:财产遗失: 财产管理或使用保管人员如发现所保管之财产缺失时,应即 查明原因据实呈报,如遇窃盗事件应报警处理。并保持一场 状况留待侦察,并于三日内开列损失之财产清单,连同警察 机关的证明文件呈报后,转送财务部得理。 第十八条:财产出售: 无用途或可见之未来将不必使用的财产,得由财产管理单位 呈报出售,唯须事先设定底价并经公开出售之程序或议价。 出售时应通知财务部开立发票,并办理除帐。 第十九条:财产之报废: 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由财产管理单位将已毁损不堪使用或已无 用途,且无法出售之财产,呈核后得办理报废,并通知财务 部除帐,但未达法定折旧年限提前报废者,应事先照会财务 部,呈报税捐稽征机关同意后方得报废。财产遣失、出售、 租(借)出、报废均应由财产保管使用单位或财产管理单位 填写(财产扣减单)呈核后,转交财务部除帐。 第 二十 条:财产之盘点: 1 每月月终由财产使用保管单位依其部门之财产保管卡自行 盘点,如有差异,应通报财产管理单位。 2 各财产管理部门每年应排定每月循环盘点,并于必要时, 总务与会计部门随时抽盘,以确保财产帐载及实际数量相符。 3 每年年底配合公司年终盘点总盘一次。 第二十一条:奖惩事项: 1 财产管理或使用人员有下列事项者得予奖励: ①因善于保管,使超过使用年限之财产未曾损坏,仍能有 效使用,且有确实事迹认定者。 ②遇有灾害侵袭能妥善防范,使财产免遭损者。 ③遇有特别事故,奋勇救护保全财产者。 ④对无用途之财产,能充份转用,且有重大贡献者。 前项各项奖励除依人事规章适当奖励外,得由其主管呈报总 经理特别奖励之。 2 财产管理或使用人员对其保管之财产有掉换、盗卖、化公 为私等营私舞弊者,除追究赔偿外,并得依法究办。 3 财产管理或使用人员对所保管之财产未经同意擅自移转、 拨借、制作私人器具或挪为私用者,或因过失使财产损坏 者,或损坏未及时报告者,依其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4 财产管理或使用人遣失或毁扣其所保管之财产,除因不可 抗务之因外,得责令其赔偿相同财产为原则,如无相同财 产,得按使用年限折旧计算之价值照价赔偿,其业务上过 失另酌情议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理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 主旨: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公布。 说明:第 一 条:目的: 为使公司各项财产、器具、设备之购置、登记、保管、移转、 报废(损)、请修、遣失、让售等事项之处理有所依据,使 达物尽其用,特制定本办法。希遵照。 第 二 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之财产包括各单位所有之土地建筑、电气设备、 通信、检验设备、运输设备、及营运所需之餐厅、客房、医 疗,以及相关设施,事务机器,办公家俱、杂项购置及其他 设备;凡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价值在人民币一百元以上者 皆列入本办法管理。 第 三 条:财产管理权责: 1 财产管理部门:负责总理公司财产之增减、异动等登记, 确保实际与帐面相符,并负责本公司财产管理之责任,担 当部门总人司为行政部,分支机构为各分支单位行政部, 未设行政部门者,由其单位最高主管指定单位(或专人) 负责。 2 财产使用保管部门:负责其所使用财产之保管、养护、请 修等工作,并确保该单位使用之财产品名、规格、数量与 帐卡所载相符合。 3 财产会计部门:负责财产采购计划之审查、财产列管、盘 点、折旧、损耗、报废、除帐等会计事务,必要时,得参 照监标,监验等事务,总公司由财务部,各分支机构由其 分支单位财务部负责。 4 各分支机构之财产管理由总公司行政部负责业务督导,其 所列管之财产增减均应依本办法各条款之规定,报备行政 部备查。 第 四 条:财产之请购: 财产之请购应由各财产使用保管部门或财产管理部门填具 (请购单),呈核,购置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上者,须由 使用部门作用途说明及效益评估报告,依财务作业核决权限 授权规定逐级核准后,方得送交采购负责部门办理采购。 第 五 条:财产之采购: 依(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 六 条:财产之验收: 购入之财产应由经办(请购)单位验收,必要时由会验人员 共同验收,验收时除应填写(验收单)外,另加填(财产增 加单),连同验收文件,转财产管理单位列卡后,送交财务 部作财产增加登记。 第 七 条:财产登记: 财产管理单位,应设下列财产记录卡,以为财产之详实记录。 1 财产卡:以一物一卡为原则,但种类相同数量繁多者,得 斟酌实际情形采用集体登记于(财产管制卡)上。 2 财产保管卡:以部门为单位,将各单位保管之财产逐一填 列登记。 以上财产记录卡由各财产管理单位保管,但得视需要,另制一副 本存于使用保管单位备查。 第 八 条:非购入之财产入帐作业: 凡财产经由租赁,换进,受赠或由其他单位拨入时,由财产 使用保管单位(或财产管理单位)接收后,填写(财产增加 单)送交财产管理单位列卡后,转财务部作财产增加登记。 第 九 条:财产之编号原则: 1 财产编号共九码:第一、二码为财产所属事业部编码,第 三码为财产大分类码,第四码为中分类码,第五、六码为 规格分类(小分类)码,第七、八、九码为流水编号。 第 十 条:财产之保管: 1 财产取得后,应由财产使用保管单位妥善保管,对使用中 之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保管之责任,且不得私自移拨或作私 人用途之使用。 2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取得后,应向总公司行政部办理产权变更、 登记作业,以确保产权之持有。 3 未经分配使用之财产由各财产管理单位集中保管或指定单 位保管。 4 财产之管理单位及使用保管单位应针对各项财产可能发生 之灾害,事先妥为防范以策安全,为避免因发生灾害导致 公司重大损失,各财产管理单位应协调总公司行政部按财 产性质向保险机构办理投保。 第十一条:财产保养及维护准则: 1 各财产保管单位应本着(保养重于修理)的原则,针对所 持有之财产依其需要定期保养及检修,以确保财产之使用。 2 保养依财产之性质及使用情形共分三级,划分原则如下: 1. 一级保养:由使用人员处理,部门主管督导之基本保养、维 护、清洁之事项。 ②二级保养:由使用保管人依需要申请更换耗材或故障排 除。 ③三级保养:由使用保管部门请修并配合厂商修护事宜。 3 重要设备及精密器材,应将基本保养及点检事项,在设备 最明显处标明,或标示于设备卡上,以利有关人员遵守实 施。 4 各项财产基本维护原则如下: ①清洁维护:除一般表面清洁外,并应注意机械、马达、 傅动部位、过滤设备、轴承等部位的清洁。 ②避免潮湿:随时保持通风及干燥,并注意防潮处理。 ③定期油漆:粉刷、防锈处理。 ④保持润滑:润滑方式依设备性能处理,并明确规定各项 润滑器具之油料成份及油料量。 ⑤正确操作程序方法这说明,异常情形随时调整。 ⑥定期保养。 5 各财产保管单位得视各项财产设备性质另订预防保养办法 实施,并设置保养卡记录保养事项。 第十二条:财产之维修: 1 财产需维修时,由使用保管单位填具(财产报修)(损)单 (呈核后)送有关保养维修单位办理维修,若有更换重要 零件者,应于财产卡上注明。 2 财产如有损坏,除经管人员应调查损坏原因外,原则上应极 力设法维修,如确定无维修价值者,方得申请报废。 损坏原因如因管理或操作不当者,应查明责任以惩处。 第十三条:财产之检查: 财产状况之检查由各持有单位依需要订定,并依下列规定办 理。 1 定期检查:每季或每半年至少办理一次。 2 紧急检查:重大灾害后立即办理。 3 不定期检查:遇必要随时为之。 以上检查由主管及技术人员成立检查小组,检查时应尽量周 详彻底,检查后提出报告知会各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财产之移转、调拨: 各部门(单位)间如因业务需要相互移拨财产者,由移出单 位填写(财产调拨单)连同财产卡交由拨人单位签收,并知 会财产管理及立帐单位办理移动(调)拨登记。 第十五条:呆滞财产处理: 已无用途之呆旧财产应由使用保管单位随时检讨是否可再作 他用,确无用途之财产应回报财产管理单位,由财产管理单 位每年六月、十二月两次定期依报废作业程序呈核后处理 之,凡残值超过壹万元或未达使用(法定折旧)年限者,应 呈总经理核准后,方得报废。 第十六条:财产之出租: 各部门之财产非经呈准,不得租出、借出、借用或租用。租 出、借出、租入、借入时,应订定租约或借用契约,有关修 缮、保养之费用,税捐负担以及归还条件,均应于契约上分 别订明,损失赔偿责任亦同。 第十七条:财产遗失: 财产管理或使用保管人员如发现所保管之财产缺失时,应即 查明原因据实呈报,如遇窃盗事件应报警处理。并保持一场 状况留待侦察,并于三日内开列损失之财产清单,连同警察 机关的证明文件呈报后,转送财务部得理。 第十八条:财产出售: 无用途或可见之未来将不必使用的财产,得由财产管理单位 呈报出售,唯须事先设定底价并经公开出售之程序或议价。 出售时应通知财务部开立发票,并办理除帐。 第十九条:财产之报废: 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由财产管理单位将已毁损不堪使用或已无 用途,且无法出售之财产,呈核后得办理报废,并通知财务 部除帐,但未达法定折旧年限提前报废者,应事先照会财务 部,呈报税捐稽征机关同意后方得报废。财产遣失、出售、 租(借)出、报废均应由财产保管使用单位或财产管理单位 填写(财产扣减单)呈核后,转交财务部除帐。 第 二十 条:财产之盘点: 1 每月月终由财产使用保管单位依其部门之财产保管卡自行 盘点,如有差异,应通报财产管理单位。 2 各财产管理部门每年应排定每月循环盘点,并于必要时, 总务与会计部门随时抽盘,以确保财产帐载及实际数量相符。 3 每年年底配合公司年终盘点总盘一次。 第二十一条:奖惩事项: 1 财产管理或使用人员有下列事项者得予奖励: ①因善于保管,使超过使用年限之财产未曾损坏,仍能有 效使用,且有确实事迹认定者。 ②遇有灾害侵袭能妥善防范,使财产免遭损者。 ③遇有特别事故,奋勇救护保全财产者。 ④对无用途之财产,能充份转用,且有重大贡献者。 前项各项奖励除依人事规章适当奖励外,得由其主管呈报总 经理特别奖励之。 2 财产管理或使用人员对其保管之财产有掉换、盗卖、化公 为私等营私舞弊者,除追究赔偿外,并得依法究办。 3 财产管理或使用人员对所保管之财产未经同意擅自移转、 拨借、制作私人器具或挪为私用者,或因过失使财产损坏 者,或损坏未及时报告者,依其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4 财产管理或使用人遣失或毁扣其所保管之财产,除因不可 抗务之因外,得责令其赔偿相同财产为原则,如无相同财 产,得按使用年限折旧计算之价值照价赔偿,其业务上过 失另酌情议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理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
[下载声明]
1.本站的所有资料均为资料作者提供和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学习和研究交流使用。如有侵犯到您版权的,请来电指出,本站将立即改正。电话:010-82593357。
2、访问管理资源网的用户必须明白,本站对提供下载的学习资料等不拥有任何权利,版权归该下载资源的合法拥有者所有。
3、本站保证站内提供的所有可下载资源都是按“原样”提供,本站未做过任何改动;但本网站不保证本站提供的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本网站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或伤害。
4、未经本网站的明确许可,任何人不得大量链接本站下载资源;不得复制或仿造本网站。本网站对其自行开发的或和他人共同开发的所有内容、技术手段和服务拥有全部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侵害或破坏,也不得擅自使用。
我要上传资料,请点我!
管理工具分类
ISO认证课程讲义管理表格合同大全法规条例营销资料方案报告说明标准管理战略商业计划书市场分析战略经营策划方案培训讲义企业上市采购物流电子商务质量管理企业名录生产管理金融知识电子书客户管理企业文化报告论文项目管理财务资料固定资产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分析绩效考核资料面试招聘人才测评岗位管理职业规划KPI绩效指标劳资关系薪酬激励人力资源案例人事表格考勤管理人事制度薪资表格薪资制度招聘面试表格岗位分析员工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入职指引薪酬设计绩效管理绩效管理培训绩效管理方案平衡计分卡绩效评估绩效考核表格人力资源规划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组织机构管理办公总务管理财务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连锁制度销售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CI管理制度广告策划制度工程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进出口制度考勤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员工福利制度咨询诊断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办公室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培训绩效考核其它
精品推荐
- 1暗促-酒店玫瑰静悄悄地开 372
- 2终端陈列十五大原则 383
- 3专业广告运作模式 345
- 4****主营业务发展战略设计 377
- 5中小企业物流发展的对策 395
- 6主顾开拓 484
- 7主动推进的客户服务 344
- 8专业媒体策划与购买 374
- 9中远电视广告CF 419
下载排行
- 1社会保障基础知识(ppt) 16695
- 2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ppt 16695
- 3行政专员岗位职责 16695
- 4品管部岗位职责与任职要求 16695
- 5员工守则 16695
- 6软件验收报告 16695
- 7问卷调查表(范例) 16695
- 8工资发放明细表 16695
- 9文件签收单 16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