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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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建议书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JILIN CHEMICAL INDUSTRIAL COMPANY LIMITED (在吉林省登记注册) 新增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150,000,000股 招 股 意 向 书 (未定稿) |重 要 提 示 | |发行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 | |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 | |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的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 |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 |增发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 |面 值: |每股人民币1.00元 | |发 行 方 式: |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与向原社会公众股(A股)股 | | |东定向配售相结合 | |增 发 数 量: |15000万股,其中2250万股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 | | |其余12750万股按1:2.55的比例向原社会公众股(A| | |股)股东定向配售 | |发行定价区间: |3.00-4.00元/股 | |发行定价方法: |先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初步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然| | |后由证券投资基金竞价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 |发 行 对 象: |证券投资基金及原社会公众股(A股)股东 |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主 承 销 商: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 | |: | | 目 录 一、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3—1— 3 二、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3—1— 3 三、 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 · · · · · · ·· · · · · · 3—1— 4 四、 发行方案 · · ····· · · · · · ·· · · · · · ·3—1—9 五、 承销··························3-1-10 六、 风险因素与对策 · · · · · · ·· · · · · · · · · ·3—1—10 七、 发行人基本情况 · · · · · · ·· · · · · · · · · ·3—1—17 八、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权结构变化 · ·· · · · · · · · · ·3—1—23 九、 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比例 · · · ·· · · · · · · · · ·3—1—24 十、 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 · · ·· · · · · · · · · ·3—1—24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会计资料 · · · ·· · · · · · · · ·3—1—26 十二、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 · · · · · · · ·3—1—28 十三、 发行人发展规划·········· · · · · · · · 3—1—28 十四、 股利分配政策· · · · · · ·· ·· · · · · · · ·3—1—29 十五、 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 ·· · ·· · ·· · · ·· 3—1—30 十六、 其他重要事项· · · · · · ·· · ·· · ·· · · ·· 3—1—32 十七、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意见 ·· ·· · · · · ·3—1—32 十七、 董事会及主承销商签署意见 · · ·· ·· ·· · · · · ·3—1—32 附录······························3—1—33 备查文件··························3—1—35 一、绪言 本招股意向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公 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而编写,从而 为投资者提供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该招股意向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全体董事确认其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新增发行的A股是根据本招股意向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股意向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招股意 向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次增发之发行方案经发行人1999年8月24日召开的董事会形成决议,并经1999年10 月13日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分别刊登在1999年 8月25日和10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本次增发申请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9] 号文批准。 二、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内,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1. 发行人:指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 主承销商:指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3. 本次增发或本次发行:指发行人本次新增发行1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A股 4. 发行方案:指发行人本次新增发行1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A股之发行方案 5. 证券投资基金: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6. 原社会公众股(A股)股东:指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登记在册的吉林化工流通股A 股股东。 7.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招股意向书:指发行人本次新增发行1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A股之招 股意向书 11、发行公告:指发行人本次新增发行1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A股之发行 公告 12、配售申购单:指主承销商就发行人本次增发配售事宜向证券投资基金 发送的申购定单,配售申购单既是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的依据,又 可被主承销商视为证券投资基金向主承销商发出的配售申购要约,具有 法律效力。 11、询价:指主承销商以发送配售申购单的方式向证券投资基金就发行人本次增发 征询发行价格的行为。 12、集团公司:指吉林化工集团公司,行政上隶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 13、前身公司:指吉林化工厂及其公司化的后续机构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继重组后 易名为吉化集团公司,为重组之前集团公司及发行人所有资产与负债的持有人 14、吉联公司:指吉联(吉林)石油化学有限公司 15、吉兴公司:指吉林兴化硝基氯苯有限公司 16、吉林永晖公司:指吉林永晖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17、吉特公司:指吉林市吉特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 18、巴斯夫吉化公司:指吉林省巴斯夫吉化新戊二醇有限公司 19、中间体:指化工生产过程中,介乎原料和最终产品之间的化工产品 20、乙烯工程:指最初由前身公司筹建的设计能力为30万吨/年的生产装 置,包括由十一套主要装置的项目。发行人建造并拥有其中的四套装 置,并可能在将来向集团公司收购其他七套装置。 22、原有四套装置:指于重组时划入发行人的乙烯工程计划中的四套装 置。 23、其他七套装置:指重组时未划入发行人的乙烯工程计划中的七套装 置,包括辅助及后勤装置。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发 行 人: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焦海坤 | |地 |吉林省吉林市遵义东路31号 | |址: | | |电 |0432-3976445 | |话: | | |传 真:|0432-3977756 | |联 系 人:|李春青 李中良 | | | | |主 承 销 商: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李南峰 | |地 |深圳市红岭中路7号国际信托大厦十层 | |址: | | |电 |0755-2130833-2147 | |话: | | |传 真:|0755-2130620 | |联 系 人:|李殿坤 范道远 胡强 | | | | |副 主 承 销 商: |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晶 | |地 |吉林省长春市斯大林街63号 | |址: | | |电 |021-63259283 | |话: | | |传 真:|021-63259283 | |联 系 人:|孙小丹 陆波 | | | | |副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常振明 | |地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 | |址: | | |电 |0755-2255799 | |话: | | |传 真:|0755-2284144 | |联 系 人:|王连志 陈笑梅 李国强 | | | | |上市推荐人: |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 | | | |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辉 | |地 |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栋11层 | |址: | | |电 |010-65006627 | |话: | | |传 真:|010-65008560 | |联 系 人:|白延春 周 宁 | | | | |主承销商律师: |中博律师事务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黄丹涵 | |地 |北京市复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528室 | |址: | | |电 |010-68568519 | |话: | | |传 真:|010-68568528 | |联 系 人:|徐俊峰 | | | | |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葛 明 | |地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6号万泰大厦802-807室 | |址: | | |电 |010-65545577 | |话: | | |传 真:|010-65544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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