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调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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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调解手续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调解手续 一、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手续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做好下列准备: (一)明确该争议是否属于仲裁管辖以及申诉时效期限是否超过。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须首先要明白争议的事项属于哪个机关管辖,《企业劳动争议 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即我国境内的 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与职工之间,或者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 工之间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 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后同发生的争议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 于上述范围,就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划分, 原则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该县、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设区 的市的仲裁委员会与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辖范围的划分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的文件规定。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 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因此当事人必须要正确选择确定受案的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申诉的时效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六十日。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期限的,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 和理由,仍然可以申诉,仲裁机关也不能因为超过时效而拒绝受理。 (二)委托代理人。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 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为参加仲裁,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 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作为己方的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或者当事 人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等人代写申诉书,进行调查取证、委托代理 人必须要有授权委托书为证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提文给仲裁委员会,委托书必须 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职工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亲属、朋友、工会干部,法律专家等 人作为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代表当事人委托上述人员代理参 加仲裁活动,发生集体争议的职工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该代表人有权委托律 师等人员为代理人。企业当事人,一般由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充当,法定代表人可以 委托企业干部为代理人,还可以另行委托一名律师或其他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共同代 理企业当事人参加仲裁。 (三)写作申诉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申诉书,不允许采取口头形式申请。 书面申请仲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申诉人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年龄、职务、性别,若是单位的则明确其法 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被约人或单位的姓名、名称、年龄、性别、职务、工作单位,地址或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仲裁的原因、请求及其理由,应当将争议的原因、争议的过程,争议是否调处过 、其结果如何、希望如何裁决等问题。 4.证据、证人姓名和地址。 5.要写明申请的日期,这对于仲裁申请能否被仲裁委员会受理是十分关键的。 申诉书应按被诉人的人数复制若干副本。 申诉人做好上述申诉准备工作后,就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及其副本。 有关证据,授权委托书等申诉书文件。 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手续 (一)调查取证的概念和要求。 1.调查取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和仲裁员针对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中存在的 某些疑点,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或收集证据的一种仲裁活动。 2.为了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调查取证中,必须反对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不 能先入为主或附加任何外来的成份。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力求全面、客观、对申诉人 不利的要收集,对被诉人不利的也要收集。 (二)证据的涵义和种类。 1.我国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 仲裁员依照定法定程序收集的能够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劳动争 议仲裁证据具有三个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证据的关联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与案情有联系的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 2.证据的种类。 (1)理论上的分类 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所来源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A.原始证据,是指证据本身在按来源于案件事实。有的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有的虽 然不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但对案件事实的发生直接有所接触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 料”。 B.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即证据不是直接来自“第一手材料”而是 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的。 按劳动争议仲裁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A.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B.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它证据组合起来才能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法律上的分类。 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在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 部的,称为书证。 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部形状、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一 定事实的证据。 证人证言:不是本案仲裁活动的参加人而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仲裁机关通知到庭作 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的证言。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 叙述。 鉴定结论,鉴定人对所鉴定的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作出 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办案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 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或者指定有关人员拍照,测量称为勘验,对勘验情况与结果,应 制成笔录。 (三)证据附收集。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研究,调查手段大致有以下七种: 1.访问、座谈、进行谈话、制作笔录。 2.复印、抄录资料。 3.拍照。 4.录音。 5.鉴定。 6.勘验。 7.实验。 (四)分析判断证据的方法。 分析判断证据的具体办法,结合劳动争议仲裁业务可概括为:甄别、比较、综合、取舍 。 1.甄别:是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辨别其真伪和确定其证明力的方法。 2.比较: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加以辨别。区别异同,发现矛盾,而确 定证明力的方法。 3.综合:就是综合分析。 4.取舍:就是仲裁人员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形成对该案的基本看法后,把 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排选出来加以组织,再根据组织起来的证据检验形成的观点是否正 确、证据是否充分。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手续 (一)《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 ,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是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和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的,如果未 发生效的裁决或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认为是无效的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应当注意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所列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有情形之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 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手续 (一)仲裁裁决开庭前的准备。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 ,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为了保证仲裁庭裁决的顺利进行,在开庭前应作好必要的准备 工作。 1.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 入。 2.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已到庭。 3.宣布仲裁庭纪律,并向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讲明遵守仲裁庭纪律的重要性,以保 证仲裁庭的秩序。 4.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并依次核对当事人。 5.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和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仲裁庭开庭审理的程序。 1.仲裁庭申诉与答辩。 仲裁庭开庭后,一般是先在仲裁员主持下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发言顺序 应先由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再由被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发言。 2.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 3.证人出庭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4.仲裁庭辩论。 仲裁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第一,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第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 答辩;第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第四,互相辩论,仲裁庭辩论终结,由 首席仲裁员按照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5.仲裁庭调解。 在仲裁庭查清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再次 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仲裁程序。 6.仲裁庭合议。 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 ,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 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7.仲裁庭宣布仲裁裁决。 仲裁庭合议后,应当及时宣布仲裁裁决,宣布仲裁裁决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不服仲裁 裁决的起诉权利,起诉的期限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于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三)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结期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 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 我国劳动争议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仲裁裁决书一经向当事人送达,对劳 动争议仲裁机关和当事人都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表现为:劳动争议仲裁 机关不得自行撤销裁决或变更裁决,也不得另作裁决。但对于裁决中遗漏的事项和笔误 、计算错误,应有权补充或变更,当事人不得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声明不服,当事 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 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和格式。 裁决书的内容可分为三部分,具体的内容和格式如下: (一)首部。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名称、裁决书的类别和案号。 2.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案由。 (二)正文。 1.申诉请求,事由和理由,以及被诉人申辩情况。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裁决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三)尾部。 这一部分应写明劳动争议当事人如果不服裁决,有权提起诉讼,同时写明起诉期限,最 后写明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的年、月、日以及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和书记员的姓名,加 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五、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调解手续 (一)仲裁调解的原则。 1.查明事实,分清事非。 2.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 3.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二)仲裁调查的程序。 1.开始阶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的开始基于两个原因:其一是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其二是劳 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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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调解手续 一、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手续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做好下列准备: (一)明确该争议是否属于仲裁管辖以及申诉时效期限是否超过。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须首先要明白争议的事项属于哪个机关管辖,《企业劳动争议 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即我国境内的 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与职工之间,或者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 工之间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 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后同发生的争议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 于上述范围,就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划分, 原则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该县、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设区 的市的仲裁委员会与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辖范围的划分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的文件规定。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 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因此当事人必须要正确选择确定受案的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申诉的时效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六十日。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期限的,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 和理由,仍然可以申诉,仲裁机关也不能因为超过时效而拒绝受理。 (二)委托代理人。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 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为参加仲裁,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 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作为己方的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或者当事 人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等人代写申诉书,进行调查取证、委托代理 人必须要有授权委托书为证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提文给仲裁委员会,委托书必须 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职工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亲属、朋友、工会干部,法律专家等 人作为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代表当事人委托上述人员代理参 加仲裁活动,发生集体争议的职工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该代表人有权委托律 师等人员为代理人。企业当事人,一般由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充当,法定代表人可以 委托企业干部为代理人,还可以另行委托一名律师或其他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共同代 理企业当事人参加仲裁。 (三)写作申诉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申诉书,不允许采取口头形式申请。 书面申请仲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申诉人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年龄、职务、性别,若是单位的则明确其法 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被约人或单位的姓名、名称、年龄、性别、职务、工作单位,地址或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仲裁的原因、请求及其理由,应当将争议的原因、争议的过程,争议是否调处过 、其结果如何、希望如何裁决等问题。 4.证据、证人姓名和地址。 5.要写明申请的日期,这对于仲裁申请能否被仲裁委员会受理是十分关键的。 申诉书应按被诉人的人数复制若干副本。 申诉人做好上述申诉准备工作后,就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及其副本。 有关证据,授权委托书等申诉书文件。 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手续 (一)调查取证的概念和要求。 1.调查取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和仲裁员针对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中存在的 某些疑点,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或收集证据的一种仲裁活动。 2.为了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调查取证中,必须反对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不 能先入为主或附加任何外来的成份。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力求全面、客观、对申诉人 不利的要收集,对被诉人不利的也要收集。 (二)证据的涵义和种类。 1.我国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 仲裁员依照定法定程序收集的能够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劳动争 议仲裁证据具有三个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证据的关联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与案情有联系的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 2.证据的种类。 (1)理论上的分类 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所来源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A.原始证据,是指证据本身在按来源于案件事实。有的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有的虽 然不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但对案件事实的发生直接有所接触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 料”。 B.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即证据不是直接来自“第一手材料”而是 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的。 按劳动争议仲裁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A.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B.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它证据组合起来才能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法律上的分类。 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在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 部的,称为书证。 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部形状、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一 定事实的证据。 证人证言:不是本案仲裁活动的参加人而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仲裁机关通知到庭作 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的证言。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 叙述。 鉴定结论,鉴定人对所鉴定的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作出 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办案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 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或者指定有关人员拍照,测量称为勘验,对勘验情况与结果,应 制成笔录。 (三)证据附收集。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研究,调查手段大致有以下七种: 1.访问、座谈、进行谈话、制作笔录。 2.复印、抄录资料。 3.拍照。 4.录音。 5.鉴定。 6.勘验。 7.实验。 (四)分析判断证据的方法。 分析判断证据的具体办法,结合劳动争议仲裁业务可概括为:甄别、比较、综合、取舍 。 1.甄别:是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辨别其真伪和确定其证明力的方法。 2.比较: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加以辨别。区别异同,发现矛盾,而确 定证明力的方法。 3.综合:就是综合分析。 4.取舍:就是仲裁人员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形成对该案的基本看法后,把 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排选出来加以组织,再根据组织起来的证据检验形成的观点是否正 确、证据是否充分。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手续 (一)《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 ,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是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和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的,如果未 发生效的裁决或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认为是无效的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应当注意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所列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有情形之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 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手续 (一)仲裁裁决开庭前的准备。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 ,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为了保证仲裁庭裁决的顺利进行,在开庭前应作好必要的准备 工作。 1.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 入。 2.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已到庭。 3.宣布仲裁庭纪律,并向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讲明遵守仲裁庭纪律的重要性,以保 证仲裁庭的秩序。 4.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并依次核对当事人。 5.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和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仲裁庭开庭审理的程序。 1.仲裁庭申诉与答辩。 仲裁庭开庭后,一般是先在仲裁员主持下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发言顺序 应先由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再由被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发言。 2.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 3.证人出庭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4.仲裁庭辩论。 仲裁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第一,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第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 答辩;第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第四,互相辩论,仲裁庭辩论终结,由 首席仲裁员按照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5.仲裁庭调解。 在仲裁庭查清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再次 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仲裁程序。 6.仲裁庭合议。 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 ,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 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7.仲裁庭宣布仲裁裁决。 仲裁庭合议后,应当及时宣布仲裁裁决,宣布仲裁裁决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不服仲裁 裁决的起诉权利,起诉的期限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于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三)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结期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 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 我国劳动争议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仲裁裁决书一经向当事人送达,对劳 动争议仲裁机关和当事人都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表现为:劳动争议仲裁 机关不得自行撤销裁决或变更裁决,也不得另作裁决。但对于裁决中遗漏的事项和笔误 、计算错误,应有权补充或变更,当事人不得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声明不服,当事 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 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和格式。 裁决书的内容可分为三部分,具体的内容和格式如下: (一)首部。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名称、裁决书的类别和案号。 2.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案由。 (二)正文。 1.申诉请求,事由和理由,以及被诉人申辩情况。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裁决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三)尾部。 这一部分应写明劳动争议当事人如果不服裁决,有权提起诉讼,同时写明起诉期限,最 后写明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的年、月、日以及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和书记员的姓名,加 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五、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调解手续 (一)仲裁调解的原则。 1.查明事实,分清事非。 2.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 3.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二)仲裁调查的程序。 1.开始阶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的开始基于两个原因:其一是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其二是劳 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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