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避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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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避税筹划
关税的避税筹划   利用关税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 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 关于原产地的确认,海关总署在《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中设定了两种标准: 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 就是该货物的原国。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 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这儿所说 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 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 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此外需指明的是,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 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分别进口的,应按 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标准给了避税的可能。首先我们就"实质性加工标准"的具体规定来看,即"经 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 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何谓"实质性加工"?就其中第一个条件而言,从税收角度 来看,重要的是它必须表现为税目税率的改变。从另外一条件来说,就是"加工增值部分 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因此说,由于正确合理地运用了原产地标准,选择了合适的地点,达到了避税的效果。 完税价格的避税筹划   一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避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条规定: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 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 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这是我国海关估价 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规定的定义。依据成交价格所作的规定,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活关 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 确定的。因此要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避税筹划。   (一)审定成交价格法。该方法是指进口商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如果经海 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可以此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然后 经海关对货价费用和运、保、杂等项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价格。这 种审定成交价格法是我国以及其他各国海关在实际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海关估价方 法。我国进口货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故在审定成交价格下,如何缩小进 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就成为避税的关键所在。 而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运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 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杂费的货物价格 )。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同 卖方支付的佣金。由此看来,要想达到避税的目的,要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 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方能降低完税价格。   (二)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对此,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 估定完税价格,其分别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 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由于此类货物无法加以 准确的定性归类。    二、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避税筹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的最新规定,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 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 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概而言之,就是扣除关税后的离 岸价格。所以如何合理地确定成交价格可以说是本环节避税的重心所在。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 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 予扣除。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费价格,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 应先扣除运费并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此外,如果在商品成交价格以外,还存在着支付给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关的佣金,那么 在申报表上应该单独列明,加以确认反映。因为税法明确规定,该项佣金应予扣除。如 单独列明的,可不予以扣除。 不能把完税价格的避税方法片面地理解为降低申报价格。如果为了少缴关税而降低申报 价格的话,那么就构成了偷税。海关对此区别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的,应由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当 于申报价格与海关审定价格的差额保证金后,由海关放行货物,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 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对有确凿证据属低报价格逃、套外汇的,用外 汇管理部门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由海关处以货物等值以下 的罚款或罚金。   (二)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经海关调查构成隐瞒价格行为的,海关可 将货物予以扣留,不准出口,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同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 家外汇管理部门。 进口商品时的增值税避税筹划 对于出口商品按照惯例,我国实行出口退税;对于进口商品,在征收关税之外,同国内 商品一样,按照相应的税率和纳税环节,要缴纳增值税。所以说,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 筹划,主要就是对进口商品的纳税进行避税筹划,以及对出口商品的退税进行避税筹划 。 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 物的单位与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表明,只要进 口商品,就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我们知道商品的税收负担主要是由税率体现的,因 此说,进口商品的增值税避税筹划,主要在税率的选择上,而高低不同的税率又是与不 同的课税对象相对应的,并且也与纳税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所以对于进口环节所负担 增值税而言,要想达到避税的效果,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否选择优惠税率,或者说是选 择具有优惠税率的货物进口。根据税法规定,部分进口商品在报关进口时可享受低税率 和免税的优惠待遇。因此这些商品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避税的空间。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 粮食、食用植物油。   2.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   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用柴油机。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 避孕药品与用具。   3. 古旧图书。   4.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5.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6. 来料加工、来件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的进口设备。   7. 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等。   8.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同时,由于我国出于经济发展和对外政策的需要,除对上述进口商品减免税外,对于一 些特殊地区和行业、单位、个人的进口商品实行减免关税和增值税。如经济特区、保税 区及三资企业和侨胞、台胞等等。 我国有一些专业公司经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对外经济 贸易部);晓峰公司外汇商品服务部(国防科工委);外交部供应部;中国免税品公司 ;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物资供应部;中士公司侨汇商店。 这些公司从某种角度说也提供了避税的机会。    进口商品时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 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通过《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可以看到消费税最高可达45%的分类分项差别税率,决定了其在企业的避税筹划中占有 重要的地位。   进口货物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税费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因而。只要对完税价格进行筹划,减小分子,就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   1.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进口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 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进口消费品的进口额或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 进口消费品的进口额或销售数量,未能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 纳税人应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 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金银首饰,以金银为基底的包镀及其他贵金属的首饰,以及上 述首饰的镶嵌首饰,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增值税出口时的避税筹划 出口商品退税制度是我国海关税收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主要是指在出口环节中退还或免 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各项有关规定。 在我国当前出口商品的税收扶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先征税后退税,另一种是免税 形式。这责任中措施对出口货物的影响是不同的。采取免税方法时,只能免征出口货物 最终生产环节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包含的税款无法扣除,从而不能使出口货物真正以 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对出口公司而言,应准确掌握出口货物退税税额的计算。 方法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以购进出口货物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以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 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方法二:对于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户核算的,应先 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 额:   1. 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 销项金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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