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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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
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国务院领导下,经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药品生产企业的共同努力,实施药 品GMP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目前,血液制品、粉针剂、大容量注 射剂的生产已符合药品GMP要求,通过了GMP认证。小容量注射剂的生产也将于2002年底 完成药品GMP认证工作,其它剂型、类别药品GMP认证工作正逐步展开。实践证明,监督 实施药品GMP是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经研究 决定,我局近期将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6月30日以前,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并取得 “药品GMP证书”。 二、生产血液制品、粉针剂和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企业,若在我局分别规定的 1998年12月31日(国药管安[1998]110号)、2000年12月31日(国药管安[1999]261 号)、2002年12月31日(国药管安[1999]261号)后,仍未取得该剂型或类别“药品GM P 证书”的,一律不得生产该剂型或类别药品。生产其它剂型、类别药品的企业,自2004年 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一律停止其生产。有关《药品生 产许可证》以及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凡申请药品GMP 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自2003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若有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类别或剂型(包 括生产车间、生产线),并准备申请药品GMP认证的,应一次性同时申报,我局将不再受 理同一企业多次GMP认证申请。 五、体外诊断试剂、中药饮片、药用辅料、医用氧气、药用空心胶囊等生产企业应按GM P要求组织生产,其认证管理规定另行通知。 六、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包括新增生产范围、新建生产车间)必须通过GMP认证,取得 “药品GMP证书”后,方可生产。 七、申请仿制药品的生产企业,若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我局不受理其 仿制药品生产申请。 八、申请新药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若在我局规定的药品GMP认证期限后,仍未取得相应 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我局将不予核发其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九、凡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接受相应剂型药品的委托生 产。 十、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中,应优先选购取得“药品GMP证书”的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我局的规定按时完成有关工作,并将 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取得理解和支持。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 或逾期不能取得“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应鼓励和支持其走联合、兼并、重组、转产 的道路。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行政, 认真做好本辖区药品GMP监督实施工作。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 向我局反馈。
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
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国务院领导下,经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药品生产企业的共同努力,实施药 品GMP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目前,血液制品、粉针剂、大容量注 射剂的生产已符合药品GMP要求,通过了GMP认证。小容量注射剂的生产也将于2002年底 完成药品GMP认证工作,其它剂型、类别药品GMP认证工作正逐步展开。实践证明,监督 实施药品GMP是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经研究 决定,我局近期将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6月30日以前,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并取得 “药品GMP证书”。 二、生产血液制品、粉针剂和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企业,若在我局分别规定的 1998年12月31日(国药管安[1998]110号)、2000年12月31日(国药管安[1999]261 号)、2002年12月31日(国药管安[1999]261号)后,仍未取得该剂型或类别“药品GM P 证书”的,一律不得生产该剂型或类别药品。生产其它剂型、类别药品的企业,自2004年 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一律停止其生产。有关《药品生 产许可证》以及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凡申请药品GMP 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自2003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若有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类别或剂型(包 括生产车间、生产线),并准备申请药品GMP认证的,应一次性同时申报,我局将不再受 理同一企业多次GMP认证申请。 五、体外诊断试剂、中药饮片、药用辅料、医用氧气、药用空心胶囊等生产企业应按GM P要求组织生产,其认证管理规定另行通知。 六、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包括新增生产范围、新建生产车间)必须通过GMP认证,取得 “药品GMP证书”后,方可生产。 七、申请仿制药品的生产企业,若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我局不受理其 仿制药品生产申请。 八、申请新药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若在我局规定的药品GMP认证期限后,仍未取得相应 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我局将不予核发其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九、凡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接受相应剂型药品的委托生 产。 十、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中,应优先选购取得“药品GMP证书”的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我局的规定按时完成有关工作,并将 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取得理解和支持。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 或逾期不能取得“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应鼓励和支持其走联合、兼并、重组、转产 的道路。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行政, 认真做好本辖区药品GMP监督实施工作。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 向我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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