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理解与运作1

  文件类别:其它

  文件格式:文件格式

  文件大小:64K

  下载次数:100

  所需积分:4点

  解压密码:qg68.cn

  下载地址:[下载地址]

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公司法理解与运作1
公司法理解与运作(一) 一、公司法总则1.公司法的宗旨   1993年12月29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公司法》的出台和实施,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中 国企业走向现代化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1条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建立公司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企业, 以适应现代化企业制度需要。全国现有100多万家公司,其中有相当部分是不规范的,主 要表现在产权关系模糊,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组织管理机制混乱,企业内部权责不明 。甚至根本不具备公司基本特征的企业也改头换面为“公司”,“公司热”已有十多年,但 始终未形成适应公正市场经济秩序所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形态。所谓现代企业制 度,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 业制度。概括地讲,其基本特征是企业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 ,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组织形式,因为它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 产权的分离,产权关系明晰,组织管理体制科学合理,权责分明,风险分散而又有利于 筹集资金。   因此,《公司法》的制定和施行,必将推动我国企业制度新一轮的改革,为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2.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这一西方社会的产物。起源于古罗马帝国时期。   ①在14、15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产生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类似于现代意义上 的公司才得以出现。公司在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到成熟阶段得到了高速、广泛的发展。旧 中国,最初出现的公司是鸦片战争时期由英国人在中国办的公司。再以后,清政府、北 洋政府和国民党官僚资本也相继创办了公司,在民族资本创办企业时,也采用了公司的 组织形式。社会主义中国的公司最早从全国解放以前的解放区出现,发展到今天,风风 雨雨40多年,但一直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形式,至少不是一个普遍现象,这正是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性所在。 coc1①[美]丹尼尔·A·雷恩著:《管理思想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6年版,第21页。coc2   那么,什么是公司呢?中国公司法规范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对 公司的概念作明确规定。根据公司的一般特征,结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出来的原 则,可以将公司概括为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至少两个投资主体结合成的联合性企业法 人。公司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公司是法人企业。这里包含两层意思,首先,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一 个国家的企业组织往往是多种形式并存,一般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公 司企业受公司法调整。另外,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有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之分, 只有公司才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虽然公司股东不一定承担有限责任,这正是公 司的优点之一。   (2)公司是经济联合体的一种高级形式。这里也包含两层意思,首先,公司是一个 经济联合体,现代意义上的公司至少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投资结成一个经济实体。 可以说这是公司最本质的特征,公司一词的中文含义也说明了这一点,庄子有语:积卑 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①。虽然中国《公司法》规定中有国有独 资公司,那不过是中国经济体制转轨中的一种例外。其次,公司不同于一般的经济联合 体,它是形成法人的资格的联合,公司内部的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 立法人的地位。在大陆法中将公司称为营利性的社团法人,正好说明了这一特征。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公布)中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 法人,为避免混淆和误解,故未引用此概念来表述公司的含义。 coc1①武忆舟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11页。coc2   3.公司的种类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的公司。所谓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根据世界各地的公司制度,包括台湾地区的公司立法,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外,一般还包括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所谓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 债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 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是大陆法国家所特有的。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前两 种公司,体现了自己的特色,因为这两种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减少市场中的经济纠纷,更好地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   4.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没有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作专章或专节规定,拼弃了过去企业立法中的列 举式规定作法,避免了列举不周延的不足。   公司的权利可以概括地称为经营自主权。《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 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对公司的法律地位 作了高度概括。《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 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公司法》第12条第1款、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向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同时,《公 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由此可见,公司的 权利比其他企业不仅要大,而且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法》对公司的义务也规定得比较概括,《公司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 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 《公司法》第15条、第16条还特别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 实现安全生产。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 质。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 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   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 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而且《公司法》还规定了职工董 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听取职工和工会的建议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在社 会主义制度下对职工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   5.公司股东的权益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和组成人员,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故《公司法》的立法 宗旨之一就是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忽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 的意义。   《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 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对股东的权利和地位作了高度概括。根据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按其出资比例或其所持股份行使 表决权;   (2)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其出资或所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 对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   (3)查阅公司章程、查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 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按比资比例或所持股份分取红利;   (5)公司终止后按其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法》还通过完善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和管理机制来保障股东权益,并规定了股 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合法权益受侵犯等权利(详见第2章、第3 章有关内容)。   6.公司的登记原则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设立登记,采取登记主义和审批主义两种原则。   根据《公司法》第8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 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 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 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结合《公司法》第2章和第3章 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规定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只要 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即可申请登记为公司,毋须再另外办理审批手续,这一 规定符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效率和减少行政干预的要求,并将导致企业登记注册制度的 改革。当然,登记主义作为一项原则,也有例外,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的设立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必须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履行报批手续。这有利于国 家对某些特殊的行业实施必要的监督。而《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的是审批 主义原则,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在申请登记前必 须报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为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在规模、股 东人数方面比有限责任公司更大、更分散,证券交易的安全性要求也比有限责任公司高 。如果把关不严,将会对广大股东、债权人和交易所股民造成重大损失。近年来在“股份 制热”中,已有不少企业滥发股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训。因此,在目前的公司登记原则中 ,采取二元主义的立法态度是切合实际的,等时机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单一的登记主义 原则。   7.公司内部管理体制   《公司法》第6条规定:“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 理体制。”第7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 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 范的内部管理机构。”这既是公司制企业的本质要求,也是非公司制企业所不能比拟的优 点。   公司制企业实行权力机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原 则。通过规范的企业组织制度,使公司的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和执行机构之间相 互独立、权责明确,在公司内部形成激励、约束、制衡的机制。这种具有制衡机制的内 部管理体制使出资者、经营管理者、员工   的积极性得以调动,行为受到约束,利益得到保证,达到“出资者放心、经营者精心 、员工用心”的效果。   根据《公司法》第2章、第3章的有关规定,公司由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管理机构(董事会、经理),管理机构负责执行权力机构的决议和决定公司的日 常生产和管理活动,监督机构(监事、监事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从而 形成一个相互制衡的科学管理体制。   《公司法》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   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 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并规定了职工董事制度和职工 监事制度,以及公司职工对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劳动权益的重要决策享有建议权。另外 ,《公司法》第17条规定:“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这一系列规定体现出了社会主义中国特色。 公司法理解与运作(二)8.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作为法人、与自然人在法律上同具有人格,自然人有姓名和住所,公司亦有名 称和住所,在某种程度上其意义更重要。   《公司法》第9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 责任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 样。”这一规定正好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 布)第7条规定相一致,即企业名称应当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依次 组成。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看,《公司法》作如此规定,...
公司法理解与运作1
 

[下载声明]
1.本站的所有资料均为资料作者提供和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学习和研究交流使用。如有侵犯到您版权的,请来电指出,本站将立即改正。电话:010-82593357。
2、访问管理资源网的用户必须明白,本站对提供下载的学习资料等不拥有任何权利,版权归该下载资源的合法拥有者所有。
3、本站保证站内提供的所有可下载资源都是按“原样”提供,本站未做过任何改动;但本网站不保证本站提供的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本网站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或伤害。
4、未经本网站的明确许可,任何人不得大量链接本站下载资源;不得复制或仿造本网站。本网站对其自行开发的或和他人共同开发的所有内容、技术手段和服务拥有全部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侵害或破坏,也不得擅自使用。

 我要上传资料,请点我!
COPYRIGT @ 2001-2018 HTTP://WWW.QG68.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管理资源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