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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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旧对比
析法律条文 看新旧公司法之变化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 ,新的公司法将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 大的一次。此次修改,对于增强我国《公司法》的国际竞争力,提高公司乃至民族经济的 竞争力,鼓励投资兴业、发展经济、构建和谐公司法律新秩序,尤其是协调好公司股东 与管理层之间、大小股东之间、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等方面具有有重大 意义。 新公司法共13章219条,旧公司法共11章230条。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中可以看出, 新法与旧法相比,有增、删、合并和修改,另外,新法在语言表达和措词方面更加规范 ,对旧法中一些较模糊说法也进行了明确。 下面对主要变更内容做一总结和比较: 一.新法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 旧法:无此规定。 新法:第五条中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 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比较:新法增加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可否认,公司是以逐利为目标的,但是,作为 社会的一分子,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因为公司的运作行为不仅关系股东、职工 等内部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同时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二.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董事长 旧法: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新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 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比较:这是一个重大修改。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董事长,可以由执行董事或者经 理担任。实际上很多公司的董事长是个没有实权的荣誉职位,改变后的做法更为灵活。 三.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 旧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 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 超过净资产的50%。 新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 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比较: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实际上既很难实施,又无作用。因为:一是,公司净 资产是一个动态的变量,依此作为判断公司对外投资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公 司对外投资的限制性规定束缚公司的投资自由,不利于公司资本的优化配置;三是,这 一限制在实践中也很难进行监管,而且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 章程规定,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四.强调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新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中规定,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 生等事项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比较:比旧法增加了“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强调了保障职工 权益,可以减少非法用工现象,有助于减少弱势群体被公司非法剥削的现象。按照工会 法、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有关职工工资、福利等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这也是保护职工利益 的一项规定。 五.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旧法:无此规定。 新法:第二十条中,增加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比较: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 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 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增加了上述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 六.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严格的规范 新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中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比较:当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 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提款机”的现象时有发生 ,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造成了潜在的风险。上市公司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还有可能打击公众投资者对资本 市场的信心,从长远来看,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新法 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 七.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旧法:无此规定。 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五十八至六十四条对一人公司做了特别规定。 比较:这是本次修改的重点,即一人公司。新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 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 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 ,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 险,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问题,应当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建 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特别是要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 八.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 旧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 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 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新法:第二十六条中,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 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法定 最低出资额由以前的的三档(50、30、10万)变更为一档,即人民币3万元。 比较:旧法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抑制了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活跃 的投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一些投 资较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生产建设项目难以做到,并且项目开始注册时也容易造成 资金的闲置。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 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所以,此次更改更适应实际需要。 九.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旧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 0%. 新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 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 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比较:此为本次修改之重点。由于现行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不 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鼓励技术创新,所以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例中的比 重。新法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改为"知识产权",意味着无形资产,即非货币出资 额(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 旧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 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比较:新法明确并细化了股东权利,保证了股东的知情权,使股东权利的行使更具 可执行性。 十一.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 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并规定了 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 新法第四十条至第五十七条中, ①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旧法为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定 程度上更保护小股东利益。 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旧法:“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有 利于保护股东权益。 ③新法去掉了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需要提前10日通知的规定,并且规定董事会决议的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④新法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并将经理与财务负 责人合并为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这样,只要是高级管理人员就不得兼任监事。 ⑤新法落实了监事会监督权,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新增权利有:对违法、违规、违 反公司章程和决议的董事、高管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提请召开临会遭董事会无合法、 合理依据拒绝时,独自召开、主持董事会的权力;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和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调查监督权和必要时聘用会 计事务所协助工作的权力。 十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 旧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新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 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 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 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 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比较:新法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为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门槛 ”降低了,出资期限也灵活了。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十三。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旧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 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比较:累积投票制与普通投票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股东可以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 集中使用于待选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其功能在于保障中小股东有可能选出自己信任的 董事或监事。 十四。规定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 旧法:无此规定。 新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比较:独立董事,是指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设立独立董事,对于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具有 积极的作用。 十五。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 旧法:无此规定。 新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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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法律条文 看新旧公司法之变化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 ,新的公司法将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 大的一次。此次修改,对于增强我国《公司法》的国际竞争力,提高公司乃至民族经济的 竞争力,鼓励投资兴业、发展经济、构建和谐公司法律新秩序,尤其是协调好公司股东 与管理层之间、大小股东之间、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等方面具有有重大 意义。 新公司法共13章219条,旧公司法共11章230条。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中可以看出, 新法与旧法相比,有增、删、合并和修改,另外,新法在语言表达和措词方面更加规范 ,对旧法中一些较模糊说法也进行了明确。 下面对主要变更内容做一总结和比较: 一.新法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 旧法:无此规定。 新法:第五条中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 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比较:新法增加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可否认,公司是以逐利为目标的,但是,作为 社会的一分子,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因为公司的运作行为不仅关系股东、职工 等内部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同时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二.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董事长 旧法: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新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 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比较:这是一个重大修改。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董事长,可以由执行董事或者经 理担任。实际上很多公司的董事长是个没有实权的荣誉职位,改变后的做法更为灵活。 三.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 旧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 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 超过净资产的50%。 新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 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比较: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实际上既很难实施,又无作用。因为:一是,公司净 资产是一个动态的变量,依此作为判断公司对外投资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公 司对外投资的限制性规定束缚公司的投资自由,不利于公司资本的优化配置;三是,这 一限制在实践中也很难进行监管,而且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 章程规定,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四.强调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新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中规定,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 生等事项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比较:比旧法增加了“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强调了保障职工 权益,可以减少非法用工现象,有助于减少弱势群体被公司非法剥削的现象。按照工会 法、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有关职工工资、福利等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这也是保护职工利益 的一项规定。 五.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旧法:无此规定。 新法:第二十条中,增加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比较: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 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 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增加了上述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 六.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严格的规范 新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中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比较:当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 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提款机”的现象时有发生 ,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造成了潜在的风险。上市公司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还有可能打击公众投资者对资本 市场的信心,从长远来看,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新法 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 七.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旧法:无此规定。 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五十八至六十四条对一人公司做了特别规定。 比较:这是本次修改的重点,即一人公司。新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 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 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 ,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 险,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问题,应当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建 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特别是要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 八.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 旧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 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 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新法:第二十六条中,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 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法定 最低出资额由以前的的三档(50、30、10万)变更为一档,即人民币3万元。 比较:旧法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抑制了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活跃 的投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一些投 资较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生产建设项目难以做到,并且项目开始注册时也容易造成 资金的闲置。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 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所以,此次更改更适应实际需要。 九.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旧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 0%. 新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 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 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比较:此为本次修改之重点。由于现行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不 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鼓励技术创新,所以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例中的比 重。新法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改为"知识产权",意味着无形资产,即非货币出资 额(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 旧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 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比较:新法明确并细化了股东权利,保证了股东的知情权,使股东权利的行使更具 可执行性。 十一.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 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并规定了 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 新法第四十条至第五十七条中, ①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旧法为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定 程度上更保护小股东利益。 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旧法:“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有 利于保护股东权益。 ③新法去掉了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需要提前10日通知的规定,并且规定董事会决议的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④新法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并将经理与财务负 责人合并为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这样,只要是高级管理人员就不得兼任监事。 ⑤新法落实了监事会监督权,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新增权利有:对违法、违规、违 反公司章程和决议的董事、高管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提请召开临会遭董事会无合法、 合理依据拒绝时,独自召开、主持董事会的权力;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和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调查监督权和必要时聘用会 计事务所协助工作的权力。 十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 旧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新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 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 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 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 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比较:新法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为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门槛 ”降低了,出资期限也灵活了。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十三。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旧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 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比较:累积投票制与普通投票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股东可以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 集中使用于待选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其功能在于保障中小股东有可能选出自己信任的 董事或监事。 十四。规定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 旧法:无此规定。 新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比较:独立董事,是指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设立独立董事,对于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具有 积极的作用。 十五。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 旧法:无此规定。 新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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