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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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 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 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 受理和承运 第4条 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 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 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 、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 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 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 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 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 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 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 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 查。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 物不超过一个月。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 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零担和 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 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第7条 以杠杆式台秤、地秤过秤,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规定: 1.摆放平稳,四角着实,台板保持灵活; 2.将游砣移至零点时,横梁保持平衡; 3.标尺与增砣的比率必须一致; 4.地秤的台板与秤枢间必须保持平衡、灵活。 往衡器上放置或取下货件时,须关闭制动器。过秤时不准触动调整砣、砣盘,禁止以其 他物品代替增砣。 以轨道衡、电子秤或其他衡器过秤时,应按照计量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条件,制定检查 和使用办法。 衡器的使用和保管应有专人负责,按台建立衡器履历簿(格式七),并及时、正确填写 。衡器发生损坏、检定证明丢失、空秤不能调整平衡、机件缺损变形,或秤量误差超过 国家规定标准,均不得使用。 第8条 货物进齐验收后,车站应予签证,及时办理承运。 承运的整车货物要登记“货物承运簿”(格式一),集装箱货物登记“集装箱到发登记簿” (格式见《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零担货物根据业务量大小,可以使用货物承运 簿,也可以由车站自行建立登记制度,并将登记资料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货物运单“承运人填写”部分和货票填制要符合《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的规定,加盖 的车站日期戳记要清晰、正确。 在作业环节之间,对货物和运输票据要进行严格交接。 车站应建立货票自核、互核、总复核制度和票据、现金管理制度。存查的票据要装订整 齐,妥善保管。 货物运单和货票,使用“货运票据封套”(格式二)的,应左右对齐折叠,不使用货运票 据封套的,按上下对齐折叠。 对领货凭证,应正确填写货票号码及各栏内容,加盖承运日期戳,并确认无误后,连同 货票丙联一并交给托运人。凡派有押运人的货物,应向押运人宣传并发给“押运人须知” ,由托运人在货票甲联上签收。 第9条 承运易腐货物时,车站要按照《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鲜规”未列 品名而易于发生腐坏、变质的货物,车站应认真审定运输条件。 易腐货物装车时,要检查装载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冷藏车装运的,应检查装车单 位填写的冷藏车作业单是否齐全、正确。使用加冰冷藏车的,应检查托运人是否加足冰 盐,并将作业单附在运输票据中随车递送,途中加冰时,加冰站应认真填写加冰作业记 录。使用机械冷藏车的,应将该作业单交机械冷藏车乘务组递交到站。到站应负责检查 冷藏车情况,在作业单上填记到站作业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10条 承运危险货物时,车站要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对品名、编号、类项、 包装、标志以及“托运人记载事项”栏的内容进行检查。对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中未列载 的危险货物或改变危险货物包装时,应按铁路局、分局批准的运输条件办理。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承运、交付、包装检查、内部交接、 装卸作业等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二节 临时停限装 第11条 车站应按照《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规定的营业范围办理货运业务。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临 时加以限制时,属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批准,跨局的须经铁道部批准。 由于设备大修、改建等原因限制整车货物到达时,应提前两个月办妥报批手续。 第12条 对临时停限装事项,车站应在营业场所对外公告。 凡要求停止零担货物到达的车站,应同时停止零担货物发送业务。 第三节 取送车作业 第13条 车站应做好日班装车作业计划和卸车预确报工作,并根据装卸作业、待装货物和货位情 况,确定取送车计划,及时取送。送车要对准货位。装卸作业始末时间和取送车始末时 间,均应有汇报和登记制度。 第四节 装车和卸车 第14条 装运货物要合理使用货车,车种要适合货种,除规定必须使用和应使用棚车装运的货物 外,对怕湿或易于被盗、丢失的货物,也应使用棚车装运。发生车种代用时,应按《货规 》的要求报批,批准代用的命令号码要记载在货物运单和货票“记事”栏内;装车时,应采 取保证货物安全的相应措施。毒品专用车和危险品专用车不得用于装运普通货物。 第15条 铁路组织装车时,车站应做到: 装车前,认真检查货车的车体(包括透光检查)、车门、车窗、盖阀是否完整良好,有 无扣修通知、色票、货车洗刷回送标签或通行限制,车内是否干净,是否被毒物污染。 装载食品、药品、活动物或有押运人乘坐时,还应检查车内有无恶臭异味。要认真核对 待装货物品名、件数,检查标志、标签和货物状态。对集装箱还应检查箱体、箱号和封 印。 装车时,要做到不错装、不漏装,巧装满载,防止偏载、超载、集重、亏吨、倒塌、坠 落和超限。对易磨损货件应采取防磨措施,怕湿和易燃货物应采取防湿或防火措施。装 车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对货物装载数 量和质量要进行检查。 对以敞、平车装载的需要加固的货物,轻浮货物和以平车装载的成件货物,车站应制定 定型装载和加固方案,按方案装车。装载散堆装货物,货物顶面应予平整。对自轮运转 的货物、无包装的机械货物,车站应要求托运人将货物的活动部位予以固定,以防止脱 落或侵入限界。 装车后,认真检查车门、车窗、盖、阀关闭状态和装载加固情况。需要填制货车装载清 单(格式五)的,应按规定填制。需要施封的货车,按规定施封,并用直径3.2毫米 (10号)铁线将车门门鼻拧紧。需要插放货车表示牌(格式三)的货车,应按规定插 放。对装载货物的敞车,要检查车门插销、底开门搭扣和篷布苫盖、捆绑情况。篷布不 得遮盖车号和货车表示牌。篷布绳索捆绑,不得妨碍车辆手闸和提钩杆。两篷布间的搭 头应不小于500毫米。绳索、加固铁线的余尾长度应不超过300毫米。装载超限、 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批准的装载方案检查装载加固情况。对超限货物,还应对照铁路 局、分局批准的装载方案,核对装车后尺寸。 第16条 铁路组织卸车时,车站应做到: 卸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篷布苫盖、货物装载状态有无异状,施封是否完好。 卸车时,根据货物运单清点件数,核对标记,检查货物状态。对集装箱货物应检查箱体 ,核对箱号和封印。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技术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作业,合理使用 货位,按规定堆码货物。发现货物有异状,要及时按章处理。 卸车后,应将车辆清扫干净,关好车门、车窗、阀、盖,检查卸后货物安全距离,清好 线路,将篷布按规定折叠整齐,送到指定地点存放。对托运人自备的货车装备物品和加 固材料,应妥善保管。 卸下的货物登记“卸货簿”(格式四)、“集装箱到发登记簿”或具有相同内容的卸货卡片 、集装箱号卡片。在货票丁联左下角记明日期,并加盖卸车日期戳。 第17条 车站应加强专用线(包括专用铁路,以下同)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与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协议); 2.掌握专用线内货源、货位、装卸劳力和设备情况,协助企业做好货车的取送、对货 位、装卸车组织等工作; 3.宣传铁路运输知识,协助企业改进货物包装,办理零担货物的专用线,还应指导企 业合理配装; 4.做好货物(车)的交接检查,以及货物码放安全距离、货车清扫、洗刷除污、门窗 关闭、篷布使用、保管等情况的检查; 5.对合理使用货车和改进货物装载进行技术指导; 6.掌握装卸车进度,按规定填写“货车调送单”,并认真办理交接; 7.正确填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18条 按规定卸后须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在卸车站洗刷除污。如卸车站洗刷除污有困难时,须 凭分局调度命令向指定站回送。对回送洗刷除污的货车,卸车站应清扫干净,并在两侧 车门外部及车内明显处所粘贴“货车洗刷回送标签”(见《危规》格式五)各一张,货物如 有撒漏,应在标签上注明。洗刷除污站应按规定要求洗刷除污后将标签撤除,并在车内 两侧车门附近粘贴“洗刷工艺合格证”(见《危规》格式六)各一张。 沿途零担车或分卸货车按规定需要洗刷除污时,由列车货运员或分卸站在“货 车装载清单”或整车分卸货票上注明原装货物品名及“需要洗刷除污”字样,由最 终到站负责洗刷除污。未经洗刷除污的货车严禁排空或调配装车。 洗刷除污站对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建立登记制度。 洗刷除污站的设置及分工由铁路局确定。 第19条 运营部门与装卸部门的内部劳务清单(包括联运货物换装),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填制 有关单据作为清单依据。单据的格式、填写方法、清算办法、清算项目和单价,除有统 一规定者外,由铁路局规定。 下列工作属于装卸车附属作业,不另清算: 1.铺垫或整理防湿垫枕,苫盖、撤除、折叠和取送篷布; 2.清扫货车、货位,关闭车门、车窗、盖、阀; 3.整理装车后剩余货物,必要时用篷布苫盖或搬入库台; 4.安装或撤除支柱、挡板、垫板、禽畜支架; 5.装载货物的捆绑加固(需要铆接、焊接等特殊加固除外); 6.托盘、网络等铁路装卸工具的铺设、撤移、整理和堆码。 第五节 货运票据封套、货车装载清单、回送清单和货车表示牌 第20条 为便于交接和保持运输票据的完整,下列货物的运输票据应使用货运票据封套(以下简 称封套),封固后随车递送。 1.国际联运货物和以车辆寄送单回送的外国铁路货车; 2.一辆货车内装有两批以上货物; 3.整车分卸货物; 4.以货运记录补送的货物; 5.附有证明文件或代递单据较多的货物。 军运货物使用封套的范围及填记的封固方法,按军运有关规定办理。 第21条 封套封面上各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填记并加盖车站日期戳记和带站名的经办人章。一车有 两个以上到站的封套,“货物到站”栏应按到达顺序填写站名,并冠以(1)、(2)、 (3)等顺序号码。途中各到站卸后抹去本站站名和与前方卸车站无关的事项,填写需 要增加的内容,并在更改处加盖带有站名的经办人章。整零车封套的“运单号码”栏只填 记“内装票据××份”,“货物品名”栏填记“整零”字样。 国际联运进口(或过境)货车的封套“发站”栏填记进口国境站名,出口(或过境)货车 的封套“货物到站”栏填记出口国境站名,并均应在站名下标一“■”字。 装运鲜活货物时,应在封套的“记事”栏内注明“活动物”或“易腐货物”字样,易腐货物还 应填记K标记。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指定急需挂运的货车,应在“记事”栏内加盖红色“急 运”戳记。装运属于■的保价货物时,应在“记事”栏内填记■标记。有关货车编组、解体、 挂运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包括规定的标记、符号),也应在“记事”栏内注明。 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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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 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 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 受理和承运 第4条 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 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 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 、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 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 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 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 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 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 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 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 查。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 物不超过一个月。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 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零担和 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 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第7条 以杠杆式台秤、地秤过秤,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规定: 1.摆放平稳,四角着实,台板保持灵活; 2.将游砣移至零点时,横梁保持平衡; 3.标尺与增砣的比率必须一致; 4.地秤的台板与秤枢间必须保持平衡、灵活。 往衡器上放置或取下货件时,须关闭制动器。过秤时不准触动调整砣、砣盘,禁止以其 他物品代替增砣。 以轨道衡、电子秤或其他衡器过秤时,应按照计量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条件,制定检查 和使用办法。 衡器的使用和保管应有专人负责,按台建立衡器履历簿(格式七),并及时、正确填写 。衡器发生损坏、检定证明丢失、空秤不能调整平衡、机件缺损变形,或秤量误差超过 国家规定标准,均不得使用。 第8条 货物进齐验收后,车站应予签证,及时办理承运。 承运的整车货物要登记“货物承运簿”(格式一),集装箱货物登记“集装箱到发登记簿” (格式见《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零担货物根据业务量大小,可以使用货物承运 簿,也可以由车站自行建立登记制度,并将登记资料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货物运单“承运人填写”部分和货票填制要符合《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的规定,加盖 的车站日期戳记要清晰、正确。 在作业环节之间,对货物和运输票据要进行严格交接。 车站应建立货票自核、互核、总复核制度和票据、现金管理制度。存查的票据要装订整 齐,妥善保管。 货物运单和货票,使用“货运票据封套”(格式二)的,应左右对齐折叠,不使用货运票 据封套的,按上下对齐折叠。 对领货凭证,应正确填写货票号码及各栏内容,加盖承运日期戳,并确认无误后,连同 货票丙联一并交给托运人。凡派有押运人的货物,应向押运人宣传并发给“押运人须知” ,由托运人在货票甲联上签收。 第9条 承运易腐货物时,车站要按照《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鲜规”未列 品名而易于发生腐坏、变质的货物,车站应认真审定运输条件。 易腐货物装车时,要检查装载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冷藏车装运的,应检查装车单 位填写的冷藏车作业单是否齐全、正确。使用加冰冷藏车的,应检查托运人是否加足冰 盐,并将作业单附在运输票据中随车递送,途中加冰时,加冰站应认真填写加冰作业记 录。使用机械冷藏车的,应将该作业单交机械冷藏车乘务组递交到站。到站应负责检查 冷藏车情况,在作业单上填记到站作业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10条 承运危险货物时,车站要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对品名、编号、类项、 包装、标志以及“托运人记载事项”栏的内容进行检查。对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中未列载 的危险货物或改变危险货物包装时,应按铁路局、分局批准的运输条件办理。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承运、交付、包装检查、内部交接、 装卸作业等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二节 临时停限装 第11条 车站应按照《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规定的营业范围办理货运业务。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临 时加以限制时,属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批准,跨局的须经铁道部批准。 由于设备大修、改建等原因限制整车货物到达时,应提前两个月办妥报批手续。 第12条 对临时停限装事项,车站应在营业场所对外公告。 凡要求停止零担货物到达的车站,应同时停止零担货物发送业务。 第三节 取送车作业 第13条 车站应做好日班装车作业计划和卸车预确报工作,并根据装卸作业、待装货物和货位情 况,确定取送车计划,及时取送。送车要对准货位。装卸作业始末时间和取送车始末时 间,均应有汇报和登记制度。 第四节 装车和卸车 第14条 装运货物要合理使用货车,车种要适合货种,除规定必须使用和应使用棚车装运的货物 外,对怕湿或易于被盗、丢失的货物,也应使用棚车装运。发生车种代用时,应按《货规 》的要求报批,批准代用的命令号码要记载在货物运单和货票“记事”栏内;装车时,应采 取保证货物安全的相应措施。毒品专用车和危险品专用车不得用于装运普通货物。 第15条 铁路组织装车时,车站应做到: 装车前,认真检查货车的车体(包括透光检查)、车门、车窗、盖阀是否完整良好,有 无扣修通知、色票、货车洗刷回送标签或通行限制,车内是否干净,是否被毒物污染。 装载食品、药品、活动物或有押运人乘坐时,还应检查车内有无恶臭异味。要认真核对 待装货物品名、件数,检查标志、标签和货物状态。对集装箱还应检查箱体、箱号和封 印。 装车时,要做到不错装、不漏装,巧装满载,防止偏载、超载、集重、亏吨、倒塌、坠 落和超限。对易磨损货件应采取防磨措施,怕湿和易燃货物应采取防湿或防火措施。装 车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对货物装载数 量和质量要进行检查。 对以敞、平车装载的需要加固的货物,轻浮货物和以平车装载的成件货物,车站应制定 定型装载和加固方案,按方案装车。装载散堆装货物,货物顶面应予平整。对自轮运转 的货物、无包装的机械货物,车站应要求托运人将货物的活动部位予以固定,以防止脱 落或侵入限界。 装车后,认真检查车门、车窗、盖、阀关闭状态和装载加固情况。需要填制货车装载清 单(格式五)的,应按规定填制。需要施封的货车,按规定施封,并用直径3.2毫米 (10号)铁线将车门门鼻拧紧。需要插放货车表示牌(格式三)的货车,应按规定插 放。对装载货物的敞车,要检查车门插销、底开门搭扣和篷布苫盖、捆绑情况。篷布不 得遮盖车号和货车表示牌。篷布绳索捆绑,不得妨碍车辆手闸和提钩杆。两篷布间的搭 头应不小于500毫米。绳索、加固铁线的余尾长度应不超过300毫米。装载超限、 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批准的装载方案检查装载加固情况。对超限货物,还应对照铁路 局、分局批准的装载方案,核对装车后尺寸。 第16条 铁路组织卸车时,车站应做到: 卸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篷布苫盖、货物装载状态有无异状,施封是否完好。 卸车时,根据货物运单清点件数,核对标记,检查货物状态。对集装箱货物应检查箱体 ,核对箱号和封印。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技术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作业,合理使用 货位,按规定堆码货物。发现货物有异状,要及时按章处理。 卸车后,应将车辆清扫干净,关好车门、车窗、阀、盖,检查卸后货物安全距离,清好 线路,将篷布按规定折叠整齐,送到指定地点存放。对托运人自备的货车装备物品和加 固材料,应妥善保管。 卸下的货物登记“卸货簿”(格式四)、“集装箱到发登记簿”或具有相同内容的卸货卡片 、集装箱号卡片。在货票丁联左下角记明日期,并加盖卸车日期戳。 第17条 车站应加强专用线(包括专用铁路,以下同)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与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协议); 2.掌握专用线内货源、货位、装卸劳力和设备情况,协助企业做好货车的取送、对货 位、装卸车组织等工作; 3.宣传铁路运输知识,协助企业改进货物包装,办理零担货物的专用线,还应指导企 业合理配装; 4.做好货物(车)的交接检查,以及货物码放安全距离、货车清扫、洗刷除污、门窗 关闭、篷布使用、保管等情况的检查; 5.对合理使用货车和改进货物装载进行技术指导; 6.掌握装卸车进度,按规定填写“货车调送单”,并认真办理交接; 7.正确填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18条 按规定卸后须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在卸车站洗刷除污。如卸车站洗刷除污有困难时,须 凭分局调度命令向指定站回送。对回送洗刷除污的货车,卸车站应清扫干净,并在两侧 车门外部及车内明显处所粘贴“货车洗刷回送标签”(见《危规》格式五)各一张,货物如 有撒漏,应在标签上注明。洗刷除污站应按规定要求洗刷除污后将标签撤除,并在车内 两侧车门附近粘贴“洗刷工艺合格证”(见《危规》格式六)各一张。 沿途零担车或分卸货车按规定需要洗刷除污时,由列车货运员或分卸站在“货 车装载清单”或整车分卸货票上注明原装货物品名及“需要洗刷除污”字样,由最 终到站负责洗刷除污。未经洗刷除污的货车严禁排空或调配装车。 洗刷除污站对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建立登记制度。 洗刷除污站的设置及分工由铁路局确定。 第19条 运营部门与装卸部门的内部劳务清单(包括联运货物换装),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填制 有关单据作为清单依据。单据的格式、填写方法、清算办法、清算项目和单价,除有统 一规定者外,由铁路局规定。 下列工作属于装卸车附属作业,不另清算: 1.铺垫或整理防湿垫枕,苫盖、撤除、折叠和取送篷布; 2.清扫货车、货位,关闭车门、车窗、盖、阀; 3.整理装车后剩余货物,必要时用篷布苫盖或搬入库台; 4.安装或撤除支柱、挡板、垫板、禽畜支架; 5.装载货物的捆绑加固(需要铆接、焊接等特殊加固除外); 6.托盘、网络等铁路装卸工具的铺设、撤移、整理和堆码。 第五节 货运票据封套、货车装载清单、回送清单和货车表示牌 第20条 为便于交接和保持运输票据的完整,下列货物的运输票据应使用货运票据封套(以下简 称封套),封固后随车递送。 1.国际联运货物和以车辆寄送单回送的外国铁路货车; 2.一辆货车内装有两批以上货物; 3.整车分卸货物; 4.以货运记录补送的货物; 5.附有证明文件或代递单据较多的货物。 军运货物使用封套的范围及填记的封固方法,按军运有关规定办理。 第21条 封套封面上各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填记并加盖车站日期戳记和带站名的经办人章。一车有 两个以上到站的封套,“货物到站”栏应按到达顺序填写站名,并冠以(1)、(2)、 (3)等顺序号码。途中各到站卸后抹去本站站名和与前方卸车站无关的事项,填写需 要增加的内容,并在更改处加盖带有站名的经办人章。整零车封套的“运单号码”栏只填 记“内装票据××份”,“货物品名”栏填记“整零”字样。 国际联运进口(或过境)货车的封套“发站”栏填记进口国境站名,出口(或过境)货车 的封套“货物到站”栏填记出口国境站名,并均应在站名下标一“■”字。 装运鲜活货物时,应在封套的“记事”栏内注明“活动物”或“易腐货物”字样,易腐货物还 应填记K标记。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指定急需挂运的货车,应在“记事”栏内加盖红色“急 运”戳记。装运属于■的保价货物时,应在“记事”栏内填记■标记。有关货车编组、解体、 挂运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包括规定的标记、符号),也应在“记事”栏内注明。 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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