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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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企业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不断地发展和壮大重庆大学校办产业,提高重庆大学校办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 能力,提高重庆大学校办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投 资收益的有效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校办产业的实际情况, 并参照教育部其它直属高校校办产业近年来的改革经验,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及其下属的所有全资公司,以及由这些公司投资 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及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原重庆大学产业办、重庆大学科技实业 总公司下属的校办企业,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生效期 本制度经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并由科技企业集团总经理签字 ,科技企业集团盖章之后生效。 第四条 本制度概述 针对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目前的产权关系和经营状况,企业集团暂对下属企业实施“2+3 +4+1”管理模式。即: “2”:集团根据实际投资比例将集团所属公司划分为全资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两类 。所有全资及控股公司由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负责归口管理,所有参股公司由集团投资中 心负责归口管理。参股公司的管理由企业集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3”:集团作代表重庆大学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股东方,对所有下属全资、控股企业 行使三大权利:资产收益权、高管层人事权、重大经营决策权。 “4”:集团行使四项管理内容:战略规划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运营监控管理、产权 事务管理。 “1”:集团对企业经营班子实施一套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分类、程序及管理职权 第五条 管理机构 集团设立企业管理中心、投资中心两个业务办事机构,负责行使集团对所有下属的全 资、控股、参股公司及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运行的监督和事务性管理。 第六条 管理分类 集团根据所属公司的类型,进行侧重点和力度均不同的监督和管理: 1.全资及控股公司:在企业集团成立初期,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以后逐步过渡到 以全面经济预算为核心的一体化管理。 2.参股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以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正确调控 企业战略发展、回避经营风险为主。参股公司的管理由企业集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管理程序 集团总部通过企业管理中心向各企业传输集团发展思路和执行集团统一部署;对集团内 前景好的企业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重点扶持;对业绩突出的企业及经营班子给予 表彰;对企业出现的经营业务上的困难给予政策、融资、担保、协作、信誉等方面的支 持。 各企业与集团总部以及各企业之间的重要业务联系,原则上由企业管理中心负责安排, 协调 [pic] 第八条 管理职权 集团企管中心作为企业集团与下属各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代表集团领导履行日常 事务管理权利,是协助集团行使股东决策权的支撑机构.在集团总经理领导下行使以下管 理职权: 1.重大经营决策权 对企业行使重大经营决策权主要在四个方面:产权变动决策、重大投资决策、融资决 策、公司经营目标的审定,这几项决策必须经集团来决定,企业在做以上决策时,须先 将计划交向企管中心,由企管中心对其进行整理分析后报集团总经理(需要时再报集团 董事会和集团党委)审批。 2.高管层人事权决策 集团下属企业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必须由集团总部选派,由企业 管理中心、组织人事等部门进行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及指标由企业 集团相关职能部门拟订,其中:对企业董事长的考核内容在聘任契约书中予以明确,纳 入集团中高级人员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企业经营班子考核在经营目标责任书中予以明 确。 3.收益权的行使 集团下属各企业的利润分配预案必须报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审定后交各企业公司董事会 上通过 。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拖延或截留。 [pic] 第三章 管理内容 集团以企管中心为主体,包括综合办公室、财务结算中心、稽查中心等职能部门,对 各企业实施四项基本管理内容:战略规划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运营监控管理、产权事 务管理。 第九条 战略规划管理 集团战略规划管理主要由战略研究、战略计划、战略实施三部分组成。战略研究重点 是整个集团的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研究,如主业发展方向研究、行业结构调整研究、企业 重组改制研究、组织结构调整研究、投资结构调整研究、产品结构调整研究、新兴产业 进入研究等。集团对战略目标、产品开发、财务预算、知识产权、生产管理、品质目标 、营销网络建设和服务及行销行为实现一体化管理,逐步构建集团化管理为核心的战略 规划体系。 企业战略规划管理研究的重点为产品竞争策略及市场环境,各企业的个体利益必须符 合集团战略一体化要求,必须严格贯彻集团战略一体化的指导思想。各企业根据集团发 展战略方针拟订战略计划,战略计划由五年中长期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当年实施计划 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建立全面经济预算管理制度 1.各企业各项经济管理工作和经济活动都必须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并成立以总经理为 组长的全面经济预算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计划、财务、销售、生管、制造等主要 部门的负责人。 2.预算应强调和体现量入为出、以销定产的原则,充分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将指标细 分到月份,并以六张表为基础(年度生产计划表、年度销售收入表、管理费用表、制造 费用表、生产材料消耗表、设备投资表等),三张主表为核心(预计现金流量表、预计 损益表、预计资产负债表),突出企业现金流量(企业现金流量平衡)的预算,企业盈 利能力的测算和成本费用的预算。 3.预算会计时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4.每年11月末前,各企业应完成下一年度全面预算的编制,并将预算报集团企管中心 、投资中心、财务中心等部门审核后,再报集团总经理审批后送交各企业在董事会上审 议通过。 5.预算一经董事会确定,一般不再调整,企业经营活动就必须严格依照预算执行。企 管中心、投资中心、财务中心、稽核中心等部门定期进行预算跟踪分析,对变化幅度超 过30%的项目及时进行分析并向企业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目标责任制 1.集团在各企业中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目标责任制。 2.集团企业管理中心、人事等管理部门,根据经集团审定后的各企业年度经济预算情 况,制定出各企业各项年度经济考核指标、年薪标准、风险抵押金标准及奖惩办法,提 交集团审定后,交给各企业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3.集团企业管理中心由各企业董事会授权与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签订《高级管理人员 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量化考核指标,建立风险经营机制,年终考 核由企业管理中心根据审计稽核部门的审计意见,向董事会提出奖惩建议,董事会在此 基础上进行调整。 4.集团企业管理中心会同集团稽核中心、财务结算中心对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日 常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 1.按照集团总部管理要求,财务管理实行企业财务主管负责制。 2.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财经法规、制度。 3.各企业财务负责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规范的财务内控制度。 4.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正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 不准私设“小金库”,随意核销费用以及任意减少利润或者增加亏损等,保证公司资产的 完整、安全和增值,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借贷、抵押及担保的管理 1.各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以及向金融单位的借贷事项,必须经公司 董事会讨论通过,取得集团认可书面授权后才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 2.原则上不允许各企业以其名义及资产对集团外企业进行抵押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经集团总部批准许可,才能够办理相关担保事宜。担 保期限一般不能够超过6个月。 3.凡是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定担保合同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 任。 4.企业对外进行担保、抵押,必须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及信用程度,签定 相应反担保合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5.各企业要设置备查登记帐簿逐笔登记对外担保项目,并在每季度末向集团企业管理 中心报告、备案,必要时接受集团稽查中心稽核。 第十四条 存货及应收款的管理 1. 存货 1)存货控制总额作为生产性企业的经营考核主要内容之一。各企业应加强在库低减 的管理,引入先进的生产管理方法,设立生产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在 库周转率,降低在库资金占用,减少存货损失。 2)各企业发生不良存货的处理事项,应将处理事由及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经集团企 业管理中心、财务中心审核落实后交各企业董事会审定。 3)原则上,每年6月末及12月末,企业必须进行两次盘点。盘点后,各企业应将发 生存货减值处理事项进行汇总,报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备案。 2.应收款 1)应收款控制总额作为各企业经营考核主要内容之一。 2)各企业应加强对应收款的管理,每季度编制应收款明细表并进行帐龄分析,并上 报董事长及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帐龄在两年以上的应收款应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 3)各企业发生应收款坏帐处理事项时,应将处理事由及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经集团 企业管理中心、财务中心审核落实后交各企业董事会审定。 4)每一季度末,各企业应将发生应收款减值处理事项进行汇总,报集团企业管理中 心备案。 第十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 1.各企业的工资标准应在集团综合部人事劳资管理部门指导下由董事会制定,基本上 与当地的劳动力价格标准接轨。 2. 工资总额应与各企业的经营效益挂钩,动态考核实施。 3.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低于上年度水平的企业,公司工资总额及标准也不能高 于上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高于上年度水平的企业,公司工资总额增长可按照 “两低于”(即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利润增长幅度、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幅度 )的原则进行增长,任何企业不得随意提高工资水平,并应接受集团企业管理中心、综 合办公室、财务中心、稽核中心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上缴任务、利润分配 1.各全资企业在每年6月末以及12月年末前分两次将年度经济目标上缴集团。编制费 按每季度的第三个月缴纳该季度应缴部分编制费。 2.控股企业按以下方式管理: 1)各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需事先报经集团企管中心审定。 2)集团企管中心根据集团及各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分配方案,并由集团委派到各企 业的董事提交各企业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3)各企业应在年度董事会召开后一个月内按照董事会决议规定将股利划回集团财务 部门,未经集团书面同意确认各企业不得截留应付红利。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及资本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1.各企业股权投资及资本性投资项目应按照企业章程及董事会议事程序要求,向董事 会提出立项申请。并将相关资料同时报送集团企业管理中心、投资中心。 2.股权投资、资本性投资项目中的技改项目(如生产线的改造、新置)、基础建设项 目(如房屋建筑物修建)必须进行经济及风险分析、预测、编制项目可行性经济研究报 告及项目的推进方案。 3.零星的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添置(修建)、租赁等,应将事由及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 合资公司董事会审定。 4.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如汽车、轿车、房屋建筑等)的添置(修建)、租赁等,必须上 报董事会,同时报送集团企业管理中心,经审定同意后才能够实施。 5.资本性投资项目中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 产权事务管理 主要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交易管理、资产评估管理。各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必 须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使资产评估工作全过程受控,确保国有资产在资产结构调整、 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中不会流失。 1.资产处置是转让、变卖、毁损报废、“以物易物”、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权债务的重组 行为、不良资产的处置,无形资产的转让、许可等经济行为。 2.不良资产是指实际价值比帐面价值严重贬值的各项资产,包括难以收回的债权、各种 贬值和报废的财产物资、长期闲置和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等。 3.集团和各企业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及《章程》规定,制定和明确控股公司资产处置权 限。 4.各企业发生资产处置行为,必须成立相应的内部评审机构对资产的使用价值、成新 度、实际价格等内容进行鉴定和确认(对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大宗机器设备处置就聘请 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并对处置方式、处置价值等提出具体建议,按照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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