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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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促进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 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 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结算中心是集团 公司财务部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 风险; 四、检查、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 五、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 六、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 款意见; 七、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再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 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 面。 “资金集中管理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均通过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归集和拨 付。 “全面监控资金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暂不通过集团结算中心办理的,结 算中心要对其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实行集中管理资金收支的单位(简称“收支管理单位”,下同),或实行全面监 控资金收支的单位(简称“监控管理单位”,下同)的范围,由集团公司确定并陆续发布 。 第十条 集团结算中心建立网上银行系统,网上银行系统原则上应覆盖集团公司所属各级次单位 。结算中心主要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办理收支管理单位的资金收支,监管监控管理单位的 资金收支。集团结算中心网上银行系统的具体工作程序、操作规程、管理要求由集团公 司制定。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办理资金收支业务的银行系统,集团公司所属各级次单位必 须在集团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内开立银行帐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建立网上银行系 统。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统一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行为,各二级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必 须上报集团公司,三级及其以下企业其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均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 并将开户情况报集团结算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基本存款帐户,各单位只能开立一个,主要用于支付工资、奖金、差旅费、办公费、备 用金、税金、日常零星等费用,以及向专用存款帐户转出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医疗、 失业保险资金等项内容。 第十四条 一般存款帐户,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原则上开立不超过2个;一般存款帐户按收支用途 划分为收入结算帐户、开支结算帐户两类。收入结算帐户对外结算只收不支、支出结算 帐户对外结算只支不收。基本存款帐户按支出结算帐户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因特殊原因需增加帐户的,必须报请集团公司进行专项审批。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资金收支必须通过经批准开立的银行帐户进行办理。其中日常经营收入通过收 入结算帐户进行对外收款,日常经营支出通过支出结算帐户(包括基本存款帐户)进行 对外付款。集团结算中心和监控管理单位根据付款需要将资金从收入结算帐户存入支出 结算帐户。 第十七条 收支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通过收入结算帐户及时存入结算中心结算户。开通网上银 行的单位应主动于收款当日将款项上存结算中心收款结算帐户,或通过授权由银行自动 适时划拨到结算中心收入结算帐户;没有开通网上银行的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 拨到结算中心收入结算帐户。 收支管理单位的各项业务支出,应于付款当日或之前,由结算中心将资金通过支出结 算帐户划拨到收支管理单位的支出结算帐户,以办理对外付款。 收支管理单位对于确因特殊业务需要将收入结算帐户资金直接转入或直接存入本企业 支出结算帐户的,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集团结算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收支管理单位对资金的支付不准透支。 第十八条 监控管理单位的业务收入可由本企业存入其当地开户银行,短期内不使用的闲置资金应 存入集团结算中心。 经集团公司领导审定,在必要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可调拨监控管理单位的资金。开通网 上银行的,集团结算中心根据领导审定的调拨指令,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划收监控管理单 位的闲置资金,或由监控管理单位根据调拨指令主动上存本单位闲置资金;没有开通网 上银行的,监控管理单位应在收到调拨指令当日(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将闲置资金划 入集团结算中心帐户。 第十九条 结算中心应分单位建立资金收支明细帐,准确核算收入、支出、余额。引入银行的运作 机制,按银行的运作方式规范操作,并比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资金存款利息。 企业可在集团结算中心申请办理定期存款,企业在集团结算中心的存款如无特殊申明 ,按照活期存款管理并计算利息。 第二十条 集团结算中心可根据内部存款的实际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提出利率浮动调整意见,报 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应收票据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支管理单位持有的应收票据,应背书转让给集团结算中心。集团结算中心根据资金支 付的具体情况,对应收票据按以下方式管理: 一、将应收票据再背书转让给收支管理单位,用以对外付款; 二、将未到期应收票据进行贴现贷款; 三、应收票据到期,贴现放款。 第六章借款贷款管理 第一节银行借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由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对外办理收支管理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银 行贷款和还款。银行信贷额度由集团结算中心统一申请、统一掌握使用。 第二十三条 收支管理单位,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外部单位借入资金 ,已申请取得的贷款授信额度不再使用。 对技改、基建等项目所需要的中、长期借款,经集团公司审查后,可由收支管理单位 向银行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监控管理单位的资金筹措,事先应向集团结算中心提出资金筹措方案。 第二节对内部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原则上只对收支管理单位发放经营资金内部贷款,不对监控管理单位发放内部 贷款。 对监控管理单位提出资金筹措方案,集团结算中心认为应提供枘部贷款的,可使用集 团内部贷款。 第二十六条 结算中心发放的内部贷款为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第二十七条 向集团结算中心申请内部借款,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借款单位要向集团公司保证借入资金的安全性,及时偿还借款,并按时支付借款的占用 费,保证集团公司调配资金的正常周转。对不及时偿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的单位在原有 资金占用费率基础上加收罚息,并在一年内停止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内部借款申请展期的,必须提前15天申请,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能长于 原借款期。对未办理展期手续,又没有按时归还借款的,应处以罚息,同时原则上一年 内不办理借款。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企业之间不得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 第三十一条 对所属企业用于金融证券类资本运作、建设非生产性设施以及集团公司认为不宜发放贷 款的其他项目,集团公司不发放内部贷款。 集团公司审查认为不应发放内部贷款的项目,不论是收支管理单位还是监控管理单位 均不得向外部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款。 第七章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一切资金收支均应纳入预算管理。各企业必须在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半月 资金预算报结算中心。半月资金预算编制应尽量准确反映资金预计收支的具体时间和额 度,以及资金支出的类别或其他具体项目。 各二级企业应将汇总的年度资金预算和半月资金预算,分别于上年度11月上旬和每月 1日、15日报送到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中心负责对预算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严肃对半月资金预算的调整,预算期内实际资金收支与预算存在明确差异的,应提前3天 报告结算中心。 第三十四条 对业务资金的支出,原则上按照审核的资金支出预算按进度及时拨付;对管理费支出, 年度预算内的,按照预算拨付。超过预算的,应由结算中心初审,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报 总会计师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根据预算情况,有权对监控管理单位没有缴存在结算中心的资金发出调拨指令 ,调入结算中心的资金按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付息。 第八章审批控制 第三十六条 资本性资金支出,应由集团公司审批,其中对外投资、非生产性资产的购置,必需按照 集团公司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外赞助、捐赠资金支出,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控制。对外赞助不论金 额大小,一律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九章核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团结算中心制定统一的核算办法,规范业务流程。二级企业的核算应执行集团公司的 核算办法,并保证与集团结算中心的核算相衔接。 第三十九条 二级企业应设定专职业务员与集团结算中心建立对口联系,准确记录资金收支,定期核 对帐目。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同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对企业经营者给予严肃处理,并 全额没收帐户的资金; 一、各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指定的银行开户的; 二、各单位未经批准私自开设银行帐户的; 三、收支管理单位将资金向所属企业甚至其他单位转移的; 四、收支管理单位将资金存入专用存款帐户或临时存款帐户逃避资金集中管理的。 专用存款帐户,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帐户、更新改造资金帐户、财政预算外资金帐 户、住房基金帐户、医疗保险帐户、养老保险帐户、失业保险帐户、信用卡存款帐户、 保证金存款帐户、存出投资款帐户、以及党团工会经费等专项帐户。 临时存款帐户,主要包括设立临时机构开立的银行帐户、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开立的外 埠存款帐户、注册验资帐户。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贷款额或拆借资金的1%罚款: 一、收支管理单位存在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行为的; 二、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企业之间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通报批评: 一、各单位未及时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半月资金预算的; 二、收支管理单位故意提供虚假预算,干扰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秩序的。 第四十三条 对未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审批控制要求,超越权限办理资金支出的单位,集团公 司对企业经营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二级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的具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企业的资金管理办法, 报集团公司核准后实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具体工作流程、专项办法以及对有关规定的修定,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下 发。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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