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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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第三节 收购人持股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六节 资金来源 第七节 后续计划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第九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 常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通过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取得或者可能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根据《证券法》和《收 购办法》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收购 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 。 第三条 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以共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提交收购报告书,公告各收 购人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应当披露的所有信息,但各收购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 凡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收购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收购人确实不适用的,收购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 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 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 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 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七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 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八条 收购人在编制收购报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 ,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三)收购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收购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 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收购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 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 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在报刊刊登的收购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九条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援引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机构出具的 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十条 收购人在报送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备查文件。该备查文件应当为原件或有法 律效力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将收购报告书摘要及收购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的 收购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 收购人应当将收购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 第十二条 收购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如个别董事或主要负责人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第二章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三条 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XX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二)收购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三)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十四条 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XX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字样。 第十五条 收购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收购人如下声明: (一)编写本报告所依据的法规;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 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XX上市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 其他方式持有、控制XX上市公司的股份;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 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涉及须经批准方可进行的收购行为,收购人应当声明本次收购在获得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涉及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应当声明尚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 要约收购义务;涉及其他法律义务的,应当声明本次收购生效的条件;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六条 收购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 惯例。 第十七条 收购人应就投资者理解可能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收购报告书的释义应 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第十八条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 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码、股东 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二)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应当以方框图或者其 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列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及各层 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 收购人应当以文字简要介绍收购人的主要股东及其他与收购人有关的关联人的基本 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三)收购人在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 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可以不在媒体公告)、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前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按照本款第(三)项的要求 披露处罚的具体情况。 (五)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 第十九条 收购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通讯方式以及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等,其中,身份证号码和住所可以不在媒体公告; (二)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单位的名 称、主营业务及注册地以及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三)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应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所 受处罚的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四)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 第二十条 收购人为多人的,除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披露各收购人的情 况外,还应当披露: (一)各收购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并以方框图的形式 加以说明; (二)收购人为一致行动人的,应当说明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 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特别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程序和 方式)、是否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控制的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 票以及保管期限。 第三节 收购人持股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比例,并说明其是否可对被收购公司的其他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产生影响及影响的方式、 程度。 第二十二条 收购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控制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数量、比例(重复部分除外): (一)各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 (二)各收购人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 (三)各收购人如持有、控制同一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持有、控 制该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计算方法为: (收购人持有、控制的股份数量+可转换债券有权转换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有权转换的股份数量) 第二十三条 前条第(一)项所述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应当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方 持有的股份数量、比例。 前条第(二)项所述收购人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应当包括收购人以本 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控制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其持有、控制股份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 (二)所持有、控制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 第二十五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当事人、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 及性质变化情况、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对价(现金、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协 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 (二)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权 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持有、控制的该上市公司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三)如本次股份转让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部门的名称。 第二十六条 通过资产管理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披露资产管理合同或者类似安 排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管理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 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 件、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 第二十七条 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及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取得控制的时间、 与控制关系相关的协议(如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权所达成的协议)的主要内 容及其生效和终止条件、控制方式(包括相关股份表决权的行使权限)、控制的程度、 是否存在其他共同控制人及其身份介绍等。 第二十八条 通过国有股权行政划转而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股权划出方及划入方的 名称、划转股权的数量、比例及性质、批准划转的日期、批准划转的机构,如需进一步 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说明其批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因执行司法裁决对上市公司股份采取拍卖措施而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应当披露 做出裁决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名称、裁决的日期、案由、申请执行人收到判决的时间、 判决书或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拍卖机构名称、拍卖事由、拍卖结果。 第三十条 通过公开征集受让人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收购人除应当按照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当披露有关公开征集行为是否事先报有权部门同意、有关本 次公开征集行为的信息披露文件所刊载的报刊名称、日期等。 第三十一条 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 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以及管理层个人持 股的数量、比例; 如通过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所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还 应当披露该控制关系、股本结构、内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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