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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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号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 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披露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根据《证券法》、《披露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以共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报送持股变动报告 书,公告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依照《披露办法》及本准则应当披露的所 有信息,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持股变 动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 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 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针对实际情况 ,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 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持股变动报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 ,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持股变动报告书外文译 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分别以 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持股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 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在报刊刊登的持股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在持股变动报告书中援引律师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 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送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备查文件。该备查文件应当 为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编制持股变动报告书,在《披露办法》规定 的期限内将持股变动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提示查询该报告的 网址,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持股变动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 所,以备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持股变动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二条 持股变动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XX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 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三)股份变动性质; (四)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持股变动报告书的扉页刊登如下声明: (一)编写本报告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XX上市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XX上市公司的股份。 (四)涉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声明本次持股变动生效的条件。 第十四条 持股变动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 中文惯例。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就投资者理解可能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持股变动报 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 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主要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码、股东或者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其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并 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列出股份持有人、股 份控制人及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 控制人; 在判断是否构成前述实际控制时,应当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有 关规定作为判断标准; 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持股变动为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减少对上市公司股份的 控制的,可以免于披露本项内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可以不在媒体公告)、国籍、长 期居住地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简要披露其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 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通讯方式以及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等;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可以不在媒体公告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简要披露其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 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除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披露各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情况外,还应当披露: (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并以方框图的形式加以说明;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一致行动人的,应当说明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 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特别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 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控制的该上市公司 的全部股票以及保管期限。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节的规定计算并披露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 、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所持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股东持股变动 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及方式。 第二十条 《披露办法》及本准则有关持股变动比例按照本次持股变动事实发生之日的持股比例减去 前次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比例予以计算。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合并计算以下持股变动数量、比例(重复部分除外): (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 (二)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持有、控制同一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 持有、控制该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计算方法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的股份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权转换的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权转换的股份数量) 第二十二条 前条第(一)项所述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应当包括各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数量、比例。 前条第(二)项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应当包括信 息披露义务人以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 比例。 第二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导致股东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其持有、控制股份达到或者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 (二)在该日期所持有、控制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 第二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导致股东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出让人和受让 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当事人、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 及性质变动情况、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如现金、资产、债权、股权等)、 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 (二)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权 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持有、控制的该上市公司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三)如本次股份转让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部门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 通过资产管理方式导致股东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披露资产管理合 同或者类似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管理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 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合同的期限及变 更、终止的条件、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 第二十六条 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及其他方式控制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披露取得控制的时间、与控制关系相关的协议(如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权所 达成的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生效和终止条件、控制方式及权限、控制关系结构图及各 层控制关系下的各主体及其持股比例、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共同控制人及其身份介绍等。 第二十七条 因国有股权行政划转导致股东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划出方 和划入方)应当披露股权划出方及划入方的名称、划转股权的数量、比例及性质、批准 划转的日期、批准划转的机构,如需进一步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说明其批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因执行司法裁决对上市公司股份采取拍卖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披露作出裁决的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名称、裁决的日期、案由、申请执行人收到判决的时间、判决书或裁定书 的主要内容、拍卖机构名称、拍卖事由、拍卖结果。 第二十九条 通过公开征集受让人方式导致股东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应当按 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当披露有关公开征集行为是否事先报有权部 门同意、有关本次公开征集行为的信息披露文件所刊载的报刊名称、日期等。 第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与被继承人之间 的关系、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否为遗嘱继承、遗嘱执行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一条 因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而导致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 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发行方案及结果。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上述 人员所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以及管理层个人持 股的数量、比例; 如通过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所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还 应当披露该控制关系、股本结构、内部组织架构、内部管理程序、章程的主要内容、所 涉及的人员范围等; (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时间及定价依据; (三)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如就取得股份签有融资协议的,应当披露该协议的主 要内容,包括融资的条件、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四)除上述融资协议外,如就该股份的取得、处分及表决权的行使与第三方存在 特殊安排的,应当披露该安排的具体内容; (五)如果该股份为通过赠与方式取得的,应当披露赠与的具体内容及是否附加条 件; (六)上市公司实行管理层持股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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