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独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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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状告证监会案 案情简介 原告:陆家豪,郑州大学退休教师,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独立董事 被告:中国证监会 陆家豪自1995年起受聘于郑百文任社会董事,后发展为独立董事。当时郑百文聘陆为 社会董事的目的并不是让陆直接参与公司日常工作管理,而是希望陆能为郑百文的总体 发展方向提出建议,陆本人也是抱着这样的目的担任这一职务的。2001年9月27日,中国 证监会以证监罚字[2001]19号文,作出《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有关人员 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认定郑百文虚假包装上市、连年编制和公布假帐等违反 证券法规的行为,“郑百文公司”董事长李福乾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董事陆家豪等 负有直接责任。故决定对“郑百文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200万元;对董事长李福乾处以 罚款30万元;对董事陆家豪等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 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经行政复议程序,陆家豪于2002年3月18日签收了复议决定书。 2002年4月22日,陆家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是一名没有 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独立董事,对郑百文提出建议的依据是每年郑百文召开董事会时所 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已经审计过的报表摘要及其他信息,陆本人无从了解郑百文内部真实 的运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对郑百文虚假上市和上市后虚假信息披露也无从得知。另外, 在任郑百文独立董事期间,并未向郑百文收取年薪、董事津贴等任何报酬,不过是该公 司作为摆设的“花瓶董事”,不应该承担责任。还有,作为一个大学退休教师,每月的退 休金仅为1500元左右,1处罚太重。故要求撤消对其罚款10万元的决定。 裁定意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关于“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陆家豪应于2002年 4月2日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而陆家豪实际上是在4月22日寄出起诉状的,已超过 法定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44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陆家豪的起诉。案件诉讼费80元,由陆家豪负 担。 北京市高院终审裁定 陆家豪状告证监会遭驳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1月18日 07:2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日前,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书,历时半年多的“陆家豪诉中国证监会”一 案最终以陆家豪的败诉而划上了句号。北京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陆家豪的上诉,一审 法院裁定驳回陆家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半年多来,因不服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郑百文原董事陆家豪对证监会提起行政诉讼 一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陆家豪自1995年1月至2001年担任郑百文第三、四届董事会 董事。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包括陆家豪在内的公司数名董事 对郑百文虚假陈述等违规事实负有直接责任,分别对他们处以罚款,陆家豪被罚10万元 。陆家豪对此不服,曾提出行政复议,2002年3月4日证监会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 复议决定。于是,4月22日陆家豪一纸诉状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诉讼请求撤消证监会对其 处以10万元的处罚决定。5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级正式受理此案,并于6月11日公开开 庭审理了此案。后在8月12日作出一审裁定,法院认为,陆家豪于2002年3月18日签收并 阅读了复议决定书,应视为他已收到复议决定书。虽然他又将签收日期划去且没有拿走 复议决定书,但不影响法院对陆家豪当日收到复议决定书这一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定陆家豪应于今年4月2日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 讼。但陆家豪实际上是在今年4月22日向北京市一中院寄出起诉状,因此,已超过法定起 诉期限,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陆家豪的起诉。 一审裁决后,陆家豪不服,遂又于今年10月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于10月 23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11月15日作出终审裁定,认为陆家豪于3月18日已收到复议 决定,直至4月22日才提起的行政诉讼,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 定驳回陆家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业内专家认为,这一我国首例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对公司违规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行政 诉讼案留给人们太多的思考,同时也再一次给上市公司的董事敲响了警钟。 这些专家认为,此案带给上市公司董事的警示至少有二:一是依照《公司法》及相关证券 法律法规,公司董事,无论是执行董事还是非执行董事,无论内部董事还是外部董事, 都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作为上市公司董事,身在其位, 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是履行其诚信义务的最起码要求,任何董事都不能例外;二是 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管部门,其依法作出的行政法律文书是严肃的,在送达过程中, 被送达人理应严肃对待,如不能,将可能导致超过诉讼有效期限,被送达人丧失诉权的 严重后果。 (上海证券报记者 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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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状告证监会案 案情简介 原告:陆家豪,郑州大学退休教师,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独立董事 被告:中国证监会 陆家豪自1995年起受聘于郑百文任社会董事,后发展为独立董事。当时郑百文聘陆为 社会董事的目的并不是让陆直接参与公司日常工作管理,而是希望陆能为郑百文的总体 发展方向提出建议,陆本人也是抱着这样的目的担任这一职务的。2001年9月27日,中国 证监会以证监罚字[2001]19号文,作出《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有关人员 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认定郑百文虚假包装上市、连年编制和公布假帐等违反 证券法规的行为,“郑百文公司”董事长李福乾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董事陆家豪等 负有直接责任。故决定对“郑百文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200万元;对董事长李福乾处以 罚款30万元;对董事陆家豪等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 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经行政复议程序,陆家豪于2002年3月18日签收了复议决定书。 2002年4月22日,陆家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是一名没有 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独立董事,对郑百文提出建议的依据是每年郑百文召开董事会时所 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已经审计过的报表摘要及其他信息,陆本人无从了解郑百文内部真实 的运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对郑百文虚假上市和上市后虚假信息披露也无从得知。另外, 在任郑百文独立董事期间,并未向郑百文收取年薪、董事津贴等任何报酬,不过是该公 司作为摆设的“花瓶董事”,不应该承担责任。还有,作为一个大学退休教师,每月的退 休金仅为1500元左右,1处罚太重。故要求撤消对其罚款10万元的决定。 裁定意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关于“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陆家豪应于2002年 4月2日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而陆家豪实际上是在4月22日寄出起诉状的,已超过 法定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44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陆家豪的起诉。案件诉讼费80元,由陆家豪负 担。 北京市高院终审裁定 陆家豪状告证监会遭驳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1月18日 07:2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日前,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书,历时半年多的“陆家豪诉中国证监会”一 案最终以陆家豪的败诉而划上了句号。北京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陆家豪的上诉,一审 法院裁定驳回陆家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半年多来,因不服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郑百文原董事陆家豪对证监会提起行政诉讼 一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陆家豪自1995年1月至2001年担任郑百文第三、四届董事会 董事。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包括陆家豪在内的公司数名董事 对郑百文虚假陈述等违规事实负有直接责任,分别对他们处以罚款,陆家豪被罚10万元 。陆家豪对此不服,曾提出行政复议,2002年3月4日证监会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 复议决定。于是,4月22日陆家豪一纸诉状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诉讼请求撤消证监会对其 处以10万元的处罚决定。5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级正式受理此案,并于6月11日公开开 庭审理了此案。后在8月12日作出一审裁定,法院认为,陆家豪于2002年3月18日签收并 阅读了复议决定书,应视为他已收到复议决定书。虽然他又将签收日期划去且没有拿走 复议决定书,但不影响法院对陆家豪当日收到复议决定书这一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定陆家豪应于今年4月2日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 讼。但陆家豪实际上是在今年4月22日向北京市一中院寄出起诉状,因此,已超过法定起 诉期限,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陆家豪的起诉。 一审裁决后,陆家豪不服,遂又于今年10月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于10月 23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11月15日作出终审裁定,认为陆家豪于3月18日已收到复议 决定,直至4月22日才提起的行政诉讼,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 定驳回陆家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业内专家认为,这一我国首例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对公司违规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行政 诉讼案留给人们太多的思考,同时也再一次给上市公司的董事敲响了警钟。 这些专家认为,此案带给上市公司董事的警示至少有二:一是依照《公司法》及相关证券 法律法规,公司董事,无论是执行董事还是非执行董事,无论内部董事还是外部董事, 都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作为上市公司董事,身在其位, 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是履行其诚信义务的最起码要求,任何董事都不能例外;二是 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管部门,其依法作出的行政法律文书是严肃的,在送达过程中, 被送达人理应严肃对待,如不能,将可能导致超过诉讼有效期限,被送达人丧失诉权的 严重后果。 (上海证券报记者 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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