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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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 |第十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pic]打印| | | |本页 | | | | | |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了解) | | | | 一、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 | 二、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 |其他所得 | | |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税率(熟悉) | | | | 法定税率:33%比例税率,还有两档照顾税率 | |年应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 | |3万(含3万) | |18% | | | |3-10万(含10万) | |27% | | | |10万以上 | |33% | | | | 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税所得予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应在补亏期内),按补亏后的应税所得额选择适用税率| |。 | | | |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全面掌握) | | | | | |方法 | |公式 | |说明 | | | |直接法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 |公式中收入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计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按税| |法规定范围和限额标准计算的扣除金额 | | | |间接法 |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 |公式中"纳税调整增加额"是指: | | 1.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部分; | | 2.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金额 | |; | | 3.未记或少记的应税收益。 | | 公式中"纳税调整减少额"包括: | | 1.弥补以前年度(5年内)未弥补亏损额; | | 2.减税或免税收益; | | 3.境外企业或境内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先调减,再还原成税 | |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 | | | | | 一、收入总额 | | (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一般收入--共7项 | | (二)特殊计税收入--共18项,主要有: | | 1.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 | 企业减税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一般情| |况下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 | | |资产评估增值的原因 | |税务处理方法 | | | |(1)清产核资中的资产评估增值 | |不计入应税所得额。 | | | |(2)产权转让中净损益 | |计入应税所得额。 | | | |(3)股份制改造中资产评估增值 | |不计入所得额,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评估增值而多| |提的折旧和多摊销的成本,调整方法有两种: | | (1)据实逐年调整; | | (2)综合调整。 | | | | 3.接受捐赠资产 | | (1)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 (2)纳税人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以出售或清算价格与 | |接受捐赠的实物价格相比较,谁价高以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 |售价高,还可扣除清理费用 | | 关注新增内容: | | 【例题】某企业将一年前接受捐赠的一台设备出售(原入账价| |值12万元),售价12.5万元,另支付出售运输装卸费0.8万元,此 | |项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 | | A.3.696万元 | | B.3.86万元 | | C.3.96万元 | | D.4.125万元 | | 【答案】C | | 应纳所得税=12×33%=3.96(万元) | | 4.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 | | 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折扣有:销售折扣的折扣额、折扣销| |售的折扣额(销售额与折扣额同在一张发票) | | 5.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 | |收入。 | | 6至18 项中重点: | | 1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 |业商品、产品的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 |,按合同约定留归企业的剩余材料也作为收入处理; | | 17.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处理(变化内容): | | 自2002年10月7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90天(含90天 | |)尚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90天(不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已按原有规定处理的| |不再退税,尚未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 | 18.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的确定(新增内容| |)。 | | 股份公司取得申购新股成功,申购冻结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不| |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购新股未成功,申购冻结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应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 【例题】 | | 下列各项中,应计入企业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 |。 | | A.股份公司新股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发行未成功 | |) | | B. 纳税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利息收入 | | C.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 | | D.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 | 【答案】ABC | | | | 二、准予扣除项目 | | (一)准予扣除的基本项目--共4项。 | | 这是指与计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包括: | | 1.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 | | 2.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 | | 3.税金:指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关 | |税、五个价内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简称五税一费); | | 4.损失:指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 | | 还应注意两个问题: | | 第一,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 |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 | 第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 |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 | (二)准予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扣除的项目--共25项 | | 这些扣除的项目绝大部分按税法和会计制度都允许从收入中扣| |除,但税法对扣除有范围和标准的限制,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对于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这部分内容必须熟练掌握。 | | 1.借款利息支出: | |扣除标准 | |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 | | |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 | |①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按实行发生数扣除 | |。 | | ②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金 | |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 | | |不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 | |①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 | |产购建期间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 | 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发生 | |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前发生的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 | ③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 |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 ④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 | |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 | ⑤筹建期间的借款费用 | | ⑥即使是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 | |息的部分,也不予资本化。 ...
第十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 |第十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pic]打印| | | |本页 | | | | | |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了解) | | | | 一、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 | 二、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 |其他所得 | | |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税率(熟悉) | | | | 法定税率:33%比例税率,还有两档照顾税率 | |年应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 | |3万(含3万) | |18% | | | |3-10万(含10万) | |27% | | | |10万以上 | |33% | | | | 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税所得予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应在补亏期内),按补亏后的应税所得额选择适用税率| |。 | | | |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全面掌握) | | | | | |方法 | |公式 | |说明 | | | |直接法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 |公式中收入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计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按税| |法规定范围和限额标准计算的扣除金额 | | | |间接法 |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 |公式中"纳税调整增加额"是指: | | 1.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部分; | | 2.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金额 | |; | | 3.未记或少记的应税收益。 | | 公式中"纳税调整减少额"包括: | | 1.弥补以前年度(5年内)未弥补亏损额; | | 2.减税或免税收益; | | 3.境外企业或境内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先调减,再还原成税 | |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 | | | | | 一、收入总额 | | (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一般收入--共7项 | | (二)特殊计税收入--共18项,主要有: | | 1.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 | 企业减税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一般情| |况下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 | | |资产评估增值的原因 | |税务处理方法 | | | |(1)清产核资中的资产评估增值 | |不计入应税所得额。 | | | |(2)产权转让中净损益 | |计入应税所得额。 | | | |(3)股份制改造中资产评估增值 | |不计入所得额,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评估增值而多| |提的折旧和多摊销的成本,调整方法有两种: | | (1)据实逐年调整; | | (2)综合调整。 | | | | 3.接受捐赠资产 | | (1)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 (2)纳税人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以出售或清算价格与 | |接受捐赠的实物价格相比较,谁价高以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 |售价高,还可扣除清理费用 | | 关注新增内容: | | 【例题】某企业将一年前接受捐赠的一台设备出售(原入账价| |值12万元),售价12.5万元,另支付出售运输装卸费0.8万元,此 | |项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 | | A.3.696万元 | | B.3.86万元 | | C.3.96万元 | | D.4.125万元 | | 【答案】C | | 应纳所得税=12×33%=3.96(万元) | | 4.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 | | 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折扣有:销售折扣的折扣额、折扣销| |售的折扣额(销售额与折扣额同在一张发票) | | 5.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 | |收入。 | | 6至18 项中重点: | | 1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 |业商品、产品的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 |,按合同约定留归企业的剩余材料也作为收入处理; | | 17.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处理(变化内容): | | 自2002年10月7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90天(含90天 | |)尚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90天(不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已按原有规定处理的| |不再退税,尚未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 | 18.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的确定(新增内容| |)。 | | 股份公司取得申购新股成功,申购冻结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不| |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购新股未成功,申购冻结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应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 【例题】 | | 下列各项中,应计入企业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 |。 | | A.股份公司新股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发行未成功 | |) | | B. 纳税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利息收入 | | C.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 | | D.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 | 【答案】ABC | | | | 二、准予扣除项目 | | (一)准予扣除的基本项目--共4项。 | | 这是指与计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包括: | | 1.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 | | 2.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 | | 3.税金:指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关 | |税、五个价内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简称五税一费); | | 4.损失:指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 | | 还应注意两个问题: | | 第一,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 |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 | 第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 |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 | (二)准予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扣除的项目--共25项 | | 这些扣除的项目绝大部分按税法和会计制度都允许从收入中扣| |除,但税法对扣除有范围和标准的限制,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对于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这部分内容必须熟练掌握。 | | 1.借款利息支出: | |扣除标准 | |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 | | |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 | |①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按实行发生数扣除 | |。 | | ②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金 | |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 | | |不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 | |①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 | |产购建期间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 | 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发生 | |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前发生的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 | ③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 |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 ④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 | |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 | ⑤筹建期间的借款费用 | | ⑥即使是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 | |息的部分,也不予资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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