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资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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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源税法
|  |第七章 资源税法 |[pic]打印| | | |本页 | | | | | |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熟悉) | | | |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并进行销售或自用| |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 | | |  第二节 税目、税率(熟悉) | | | |  资源税的税目(征税范围),目前只有7大类,它们是: | |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 |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 | |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 |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 |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 | |矿原矿。 | |  5.黑色金属矿原矿。 | |  6.有色金属矿原矿。 | |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 | |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 | | |  第三节 课税数量(掌握) | | | |  一、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 |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 | |量。 | |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 | |量。 | |  二、课税数量确定的一些具体方法: | |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 | |,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还| |原成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其还原公式为: | |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煤实际销售或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 |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 | |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 |量。  其折算公式为: | |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折算率 | |  (3)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由于二者均为应税产 | |品,为避免重复征税,规定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按固| |体盐税额征税。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 |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 |  【例题】见教材 | | | |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了解) | | | |  应纳税额 = 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 | | |  第五节 税收优惠(熟悉) | | | |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 |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 |  1.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 | |  2.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 |税额标准的70%征收。 | |  【例题】某铜矿本月销售铜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每 | |吨不含税售价1500元,当地铜矿石资源税每吨1.2元,应纳资源税 | |和增值税税额为( ) | |  A.资源税0.48万元 | |  B.资源税1.68万元 | |  C.增值税78万元 | |  D.增值税102万元 | |  【答案】 | |  BC应纳资源税=4000÷20%×1.2×(1-30%)=16800元; | |  应纳增值税=1500×4000×13%=780000元。 | | | |  第六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了解) | | | |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二、纳税地点--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  【例题】某省一独立核算的煤炭企业,下属一生产单位在外省| |。1999年该企业开采原煤340吨(其中含省外生产单位开采的60万 | |吨),当年销售原煤300万吨(其中含省外生产单位开采的50万吨 | |)。已知原煤每吨单位税额4元,1999年该企业在本省应缴纳的资 | |源税为1000万元。( )(2000年) | |  【答案】 √。 | |  该煤炭企业本期应纳资源税 = (300-50)×4 = | |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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