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内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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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内讧事件
关于“百事内讧”事件的经济法律分析 ——兼论中国入世后外商投资企业中利益格局的变化与矛盾冲突的协调 吴建斌 [摘要] “百事内讧”事件闹到美方提起仲裁的程度,反映了我国加入WTO后,跨国公司调整全球投 资战略的意图,与作为东道国的中方合资、合作者之间的利益格局的变动,引起矛盾冲 突的激化。在合作双方争论谁是谁非的背后,隐藏着对于各自的利害关系的权衡抉择, 问题的关键已经超出单纯的违法违约及其责任怎样承担的范畴,涉及到如何取舍以求花 费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对其进行适当的经济法律分析,有助于争议双方在博弈 中作出最优或者次优方案的选择。 [关键词] “百事内讧”事件 中美合作企业 利益格局调整 经济法律分析 今年8月初,“深圳百事新厂落成暨百事在中国20周年庆典”的喜庆气氛尚未完全消散 ,美国百事公司副总裁唐沛德关于“要在中国饮料市场确立领导者地位,并在各个主要市 场超过主要竞争对手”的豪言壮语甫一出口,[1]就传来“百事内讧”的消息。8月2日,大 名鼎鼎的百事国际以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和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瑞典斯德 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终止与中方有关四川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所 有合作合同和协议,包括商标许可合同、浓缩液供给合同和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 中方合作者之间的中外合作企业合同,要求中方合作者就其违规行为进行经济赔偿,并 在当天就收到了受理的回函。[2]从某种程度上讲,“百事内讧”事件反映了我国加入WTO 后,跨国公司调整全球投资战略的意图,与作为东道国的中方合资、合作者之间的利益 格局的变动,引起矛盾冲突的激化。探讨其中的形成原因,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实现 双赢甚至多赢的结果,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我们的基本观点是,该案在合作双方争论谁 是谁非的背后,隐藏着对于各自的利害关系的权衡抉择,问题的关键已经超出单纯的违 法违约及其责任怎样承担的范畴,涉及到如何取舍以求花费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 。对其进行适当的经济法律分析,有助于争议双方作出最优或者次优方案的选择。 一 百事国际为仅次于可口可乐公司的全球第二大饮料公司,2001年销售额超过270亿美 元,早在我国刚刚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20年之前,就开始拓展中国业务,并取得不菲的 业绩。百事在我国的罐装厂有14家,合资和全资企业40家,四川百事只是其中的一家。 为了弄清上述纠纷的来龙去脉,我们不妨先对四川百事作一番考察。 四川省广电局为了达到既不违反当时政策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又能够利用外资发展广 播电视事业的目的,先单独出资200万元成立国有企业性质的四川省广播电视实业开发公 司,委派其直属单位四川人民广播电台职工胡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再以广电实业为中方 合作者,于1993年8月和美国百事可乐公司签订关于在成都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川百 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合同和章程,约定注册资本不少于420万美元,其中中方占73%, 外方占27%,1994年1月,四川百事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美方增加5%的出资比例,中方的 股权降至68%,仍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当我国允许外商设立投资公司后,四川百事的美 方股权在1995年转由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四川百事由美方提供饮料罐装生产 线以及浓缩液,生产百事可乐系列产品。同年,获得美国百事可乐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 授权。双方各派3人组成董事会,董事长仍由中方委派的胡某出任,并同时担任公司总经 理,拥有四川百事的实际控制权,连中方的其他两位董事人选,也由胡某个人决定。 企业成立近十年以来,围绕着四川百事的纷争就没有间断过。就中方内部的关系而言 ,首先,广电实业成立时实际出资200万,1995年试图调整,但没有成功;1997年,四川 省广电局同广电实业、胡某之间的矛盾惊动四川省政府领导,并决定调整四川百事的中 方董事人选,但受到阻碍;1999年出现的情况更为奇怪:四川省广电局决定在广电实业 成立党支部,同时负责四川百事的党建工作,但广电实业不予理睬,自己成立另一个“党 支部”与局党组组建的支部抗衡,问题至今仍未解决。另外,四川百事1995年8月正式投 产,开始曾有亏损,1997年盈利1000多万元,1998年盈利1883万元,1999年增至2656万 元,加上2000年的盈利,利润总额超过8000余万元,按照68:32的比例计算,中美双方 分别享有5600万元和2400万元。而广电实业至2000年实际分得利润1280万元,上交四川 省广电总局的则仅有160万元。四川省广电局一直想收回对四川百事的间接控制权,并乘 1999年全省“政企脱钩”工作的机会,提出将广电局持有的广电实业股权移移给广电局后 勤服务中心的设想。但据媒体披露,经多方协调磋商,负责“政企脱钩”部分工作的四川 省脱钩办,最后同意将四川百事的中方股权,移交给了后来成立的“四川省韵律实业开发 公司”。[3]不过,按照另一种说法则是,广电实业已在2001年8月与四川省广电局脱钩, 划转给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并更名为四川韵律实业发展公司。两个版本孰正孰讹 ,尚待核实,但后者显然更接近实际。因为据称四川省广电局对下属公司发生“正常的体 制内产权变更”,突然“背离”大为恼火,在给四川省经贸委等单位抄送的《关于四川省广 播实业开发公司被变更投资主体及公司名称情况的复函》中,表明广电实业的“突然更名 ”不仅“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也违背了中外双方签订的‘四川百事合作合同’”,并扬 言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合作合同’的严肃性”。  更大的争议来自于美方合作者。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据报道,百事中 国反对“更名”,他们不承认四川百事的中方是新的“四川韵律”,依旧认为“广电实业”是 他们的中方合作者。百事中国的愤怒在于,合作方换了新的东家,自己居然不知道。百 事中国拒绝采用协商、董事会讨论的解决争议方式,执意提请仲裁,中方合作者更名无 疑是主要理由。其二,2002年年初四川百事董事会任期届满,面临改选,但因四川百事 董事会拒绝作出调整,也引起了百事中国的不满。其三,与美国百事、百事中国在我国 的其他30多家合资和全资企业一样,根据商标许可合同的约定,四川百事生产、销售百 事可乐产品,必须取得美方授权,而授权是有地域范围的。四川百事未经百事中国同意 ,在外省设立了3个办事处,进行“跨地域经营”,扰乱了百事中国在我国生产、销售的总 体布局,后在百事中国的干预下,虽然撤销了其中的两个办事处,但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4]其四,双方在实缴资本和股东权益上也有分歧。目前尚未披露四川百事的中方实缴 资本数额,中方认为“合作之初美方投入的资金只有100多万美元”,依据420万美元注册 资本的32%计算,离美方应当投入的130多万美元尚有差距。四川韵律通过新闻发布会宣 称,百事集团已有可分利润4650多万元,在合作公司的总权益达到了5218万元。但百事 中国目前只获得640万元利润。其五,双方在浓缩液价格上的冲突更是到了剑拔弩张的地 步。百事中国要求提高浓缩液价格,四川百事却认为在饮料市场竞争日渐激烈、批发价 格不断下滑的情况下,提价违反“双赢”和互利的原则,带头坚决予以抵制。在中方及中 国其他百事可乐工厂的强烈反对下,百事中国擅自提高浓缩液价格的愿望未能实现。四 川百事甚至成为中方控制的合作、合资企业的领头羊,带头向美方“争权夺利”,制造不 稳定因素。其六,几年前成立的“百事可乐中国装瓶商协作会”,也是导致中外摩擦的导 火线之一。百事中国称该会是自愿成立的指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的组织,四川百事等则 认为“协作会”确立的简单多数原则不合理,不过是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来强行决定市 场费投入、市场划分等重大问题,对不听话的罐装厂予以罚款或缩小其销售区域,四川 百事屡遭制裁。在多次抗争无效的情况下,四川百事、上海百事、武汉百事、南京百事 等4家中方管理的企业,联合向国家民政部投诉。今年6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以其 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由,已责令协作会停止一切活动,“儿子”造了“老子”的 反。另外,美方多次提出将四川百事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调整双方出资比例, 转由美方控股,也遭到中方的断然拒绝。对于美方来说,四川百事一方面效益可观,一 方面有麻烦不断,真有点爱狠交加。[5] 二 由此看来,“百事内讧”事件的确错综复杂,其中夹杂着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及改 制、公司治理、中外双方的合作等诸多问题,背后隐藏着四川省广电局、百事中国、四 川百事及其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控制权的争夺。对此,由于资料 的缺乏及实际调查的困难,我们无法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作出完全正确的结论和切实 可行的对策,但还是可以进行较为理性的经济、法律分析的。我们先来分析中方内部纠 纷及处理。   争执所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则横跨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法等若干领 域。广电实业名为“某某开发公司”,实际上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而是四川省广电 局单独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设立的目的似乎就是为了与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合作经营百 事可乐饮料。依广电实业当初资本金200万,且并无其他净资产并来源的情况,如果按照 公司法的要求,是不能在注册资本420万美元的四川百事中投资73%或者68%的。因为公司 法禁止公司对外投资数额超过净资产的50%。[6]不过,非公司企业的对外投资限额并未 规定,故不影响其作为四川百事的中方合作者、实际股东的身份,何况当事各方也并无 争议。媒体所报道的四川省广电局在四川百事投产之初,尚处于亏损状态时,就试图调 整广电实业的实收资本,并经广电局计财处批准,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法律上 不能认定注册资本已经发生了变更。至于根据党政机关与企业脱钩的要求,将原隶属于 四川省广电局的广电实业划归四川省国资局,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投资者,是完全 可以的。中方内部的矛盾症结,恐怕不在于广电实业投资者究竟是谁、其隶属关系如何 ,甚至企业名称的变更,而在于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以及四川省广电 局通过广电实业,在四川百事中的权益转让的对价是否合理。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公司企业,其主体资格的取得,首先依赖于投资者的投资。当然 ,国有企业实行核准制的特点,决定了其某些特定的优势。比如本案中的广电实业,就 是四川省广电局批准成立的下属企业,并被指定为美国百事可乐公司的合作方,其他企 业不可能有同样的机会。不过,即使如此,四川省广电局也只能按照投资及隶属关系任 命广电实业经理,而不能由省政府“最后决定调整四川百事的中方董事人选”,否则就缺 乏法律依据,当然会“受到阻碍”。阻力恐怕主要来自于同时兼任广电实业及四川百事董 事长、总经理的胡某,而“祸根”早在设立广电实业及四川百事时就已经种下。按照当时 的管理体制,广电实业既然为四川省广电局投资的直属企业,就应当保留对其的控制权 ,至少保留对委派人员即法定代表人的控制权,并将企业真正纳入自己的管理系统。胡 某的隶属关系在四川省人民广播电台,与广电局隔了一层,随着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深 入,政府机关与企业之间关系的调整,尤其在胡某同时控制广电实业及四川百事,企业 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迅速提高时,四川省广电局制约胡某的难度,必然会越来越大 。因为广电实业从区区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发展到目前仅在四川百事的权益就达数千 万元,胡某的作用至关重要;四川百事的效益在我国的百事可乐14家罐装厂中位居第二 ,并创下区域市场占有率远远高于可口可乐的业绩,[7]胡某也确实功不可没。依据传统 的经济学、法学理论,谁投资谁受益是天经地义的,既然广电实业的全部出资均来自于 四川省广电局,那么,只要胡某已经领取规定的工资、奖金,享受其他应得的报酬及福 利待遇后,哪怕资产增值再快,利润积累再多,也都是属于投资者的权益,而没有经营 者的份。相反,假如经营失败,广电实业以及四川百事没有赢利或者处于亏损状态,作 为股东或者其他投资者,对经营者也是无可奈何的。这样的制度安排,是不能很好地激 发经营者的积极性的。因此,应用人力资本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及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 进行分析,拥有人力资本的经营者应当对企业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关键在 于所有者的权益与经营者的权益在博弈中如何取得均衡。[8]看来,四川省广电局试图收 回广电实业控制权的努力,并非为唯一选择,也并不明智。不少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就 是由于内部的人事纠葛,轻易或者强行换帅,而一蹶不振,走向衰败的。只要以胡某为 代表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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