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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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北京市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北京市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 为了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探索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增强企业 的凝聚办,规范企业内部职工出资的组织及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 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社 团法人登记,取得社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社团组织 。 4. 持股会招纳会员的范围为列入本企业劳动工资名册的在职职工和本企业的离退休职 工。承认持股会章程并按章程规定出资的均可成为持股会会员。 5. 会员出资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和持有。 6. 持股会的会员出资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交易,不得继承, 可依本办法在企业内部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持股会章程规定。 7. 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 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8. 持股会会员按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持股会作为公司的出资者,按其投入到 公司的资本额,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9. 持股会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时的出资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 行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二章 持股会的设立 10. 设立持股会的条件: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设立的无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 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 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他出资各方一致同意; 3. 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 它资产由出资者认可; 4.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成立由工会牵头组成的持股会筹备组,具体负责如下事项: 1.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持股会章程》)(草案) 2. 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做好宣传和推动工作; 3. 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由职工按规定提出个人出资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 4. 办理持股会筹办期间的其它有关事宜。持股会设立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十二条 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1. 持股会的名称和住所; 2. 持股会对公司的出资总额或股份总额; 3. 会员名册的建立及具体要求; 4.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 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 6. 持股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责; 7. 会员持有股份转让、管理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8. 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职责; 9. 对会员出资额及表决权的有关规定; 10. 持股会的终止和清算; 11.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持股会的报批程序: 1. 由企业申请; 2. 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备案; 3. 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注册。 第三章 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持股会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持股会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对重大事宜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持股会实行理事会管理下的会员制。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持股会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由持股会章程载明。 理事会对全体会员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 制定持股会的投资收益分配方案; 4. 制定持股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持股会表决实行一个一票制。持股会修改章程和作出重大决议,须经三分之二 以上会员通过;持股会的其他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会员通过。 第十九条 可由持股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股权代表,参 加公司股东会,依照法律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成员接受持股会会员监督。 第四章 会中同出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股会要建立持股会会员名册和会员帐户,作为持股会管理会员出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持股会会员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会员姓名、知份证号码、工作证(或者离退休证)号码、住所、出资证明号 码; 2. 会员出资金额; 3. 出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持股会须向会员签发出资证明,作为会员本人出资金额和据以享受权利及承担 义务的书面凭证。 会员出资证明由持股会盖章,并经理事长签发。出资证明与会员本人的身份 证(或离退休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或者离退休证)号码、住所、出资证明号 码; 2. 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3. 会员出资金额; 4. 持股会印章和持股会理事长签章。 当会员出资发生变化时,会员出资证明必须相应的变化。 第二十五条 经市有关部门审批,有条件的企业可将转制前的工资结余转为持股出资或持有 股份。 第二十六条 持股会会员调离或死亡,须退出持股会,其出资按持股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会同意,会员可按持股会章程规定将其出资在本办法规定的持股会召纳 会员范围内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须向持股会交付盖有公司印章并经董事长签发 的出资证明。 第五章 持股会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 因公司终止,扭亏为盈凤会自行终止。 第三十条 依据公司章程和持股会章程,持股会依法将出资或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持股 会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持股会终止必须办理社团法人注销登记。持股会注销登记的程序依《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和持股会章程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目前只在少数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适当控制 。各试点企业要按本办法规范运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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