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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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编号:CNCA—02C—025:2001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3 2.术语 3 3.认证模式 3 4.认证程序 3 4.1认证申请 3 4.2型式试验 4 4.3初始工厂审查 5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 4.5获证后监督 7 5.认证证书的保持、扩展、暂停、注销和撤销 8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8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8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9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9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9 6.2加施方式 9 6.3加施位置 9 7.认证收费 10 附件1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 11 附件2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3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2.术语 所涉及的名词术语见GB/T5359.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车辆类型》。 3.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认证程序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指具有同一生产厂、同一型号(同一排气量、同一工作循环,同一气缸数及排列, 同一冷却方式),同一点燃方式的发动机。 4.1.2申请文件 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所要求的以及认证机构 所要求的文件,提供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见附件1)。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样品由申请人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按申请单元送达检验机构,样品数量1台。型式试 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验依据和项目 4.2.2.1检验依据 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4621-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5466-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 GB/T5363-199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台架试验方法 4.2.2.2检测项目及要求 4.2.2.2.1标记 应符合GB 7258-1997中3.1.2、3.1.3的规定。 4.2.2.2.2起动性能 发动机起动性能按GB/T5363-1995中4.1进行测量,起动时间不大于15.0s。 4.2.2.2.3怠速性能 发动机怠速性能试验方法按GB/T5363- 1995中4.2进行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发动机在规定怠速转速下能稳定运转10min,其怠 速波动率不大于±15%,突开节气门后,发动机不熄火。 4.2.2.2.4怠速污染物 发动机怠速污染物应按GB/T5466-93进行测量,应符合GB14621-93的规定。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进行审查。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认证产品的 结构、部件和特性项目是否与认证时生产企业提供的资料或型式试验报告一致;必要时 ,可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4.3.1.3审查覆盖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 4.3.2审查要求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 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 一般为4至6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 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 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型式试验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则认证终止。申请人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4.4.2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4.4.2.1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判定合格; 4.4.2.2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 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判定合格; 4.4.2.3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 时,则可终止审查,工厂3个月后重新申请认证。 4.4.3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 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 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4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 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1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监督 4.5.1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3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 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监督的内容 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四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2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 的复查时间通常为1-2个人日。 获证后的第五年起,应按附件2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 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4.5.2.2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及4.5.1.1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需要时,抽查产品送检 测机构进行检测。 4.5.3认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审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不合格,则应在3个月内进 行整改。逾期仍不合格将撤消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的保持、扩展、暂停、注销和撤销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 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的认证范围时,则应从认证 申请开始办理,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 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检测合格后,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 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扩展产品样品的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条的要求选送1台样品提交认证机构核查。核查中,认为需对 样品进行检测的,则由认证机构确定检测项目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当证书持有者发生违反本规则以及其他强制性认证管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产品认 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pic] 6.2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模压式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3加施位置 应在发动机产品外表易见部位加施认证标志。 7.认证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 1 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 1.1型号 1.2型式(强制点火式、压燃式等)和工作循环 1.3气缸数、缸径、行程及排量 1.4最大功率及相应转速 1.5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 1.6燃油牌号 1.7压缩比 1.8供油方式 1.9点火方式 1.10冷却方式 1.11润滑方式 1.12化油器型式 1.13磁电机型式 1.14火花塞型号 1.15排气污染物控制装置 1.16曲轴箱污染物控制装置 1.17离合器型式 1.18变速器型式、各档速比 1.19传动型式 2 工厂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特殊说明 3 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涉及的技术标准目录 4 安全检测报告 5 生产企业概况: 5.1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 5.2关键外购件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厂检验项目) 5.3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 定周期) 5.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或表) 6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包括磨合、保养规范) 7通过产品部件认证的有关资料 8 其它资料 附件2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 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 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 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 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 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 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 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 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 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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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2C—025:2001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3 2.术语 3 3.认证模式 3 4.认证程序 3 4.1认证申请 3 4.2型式试验 4 4.3初始工厂审查 5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 4.5获证后监督 7 5.认证证书的保持、扩展、暂停、注销和撤销 8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8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8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9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9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9 6.2加施方式 9 6.3加施位置 9 7.认证收费 10 附件1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 11 附件2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3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2.术语 所涉及的名词术语见GB/T5359.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车辆类型》。 3.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认证程序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指具有同一生产厂、同一型号(同一排气量、同一工作循环,同一气缸数及排列, 同一冷却方式),同一点燃方式的发动机。 4.1.2申请文件 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所要求的以及认证机构 所要求的文件,提供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见附件1)。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样品由申请人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按申请单元送达检验机构,样品数量1台。型式试 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验依据和项目 4.2.2.1检验依据 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4621-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5466-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 GB/T5363-199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台架试验方法 4.2.2.2检测项目及要求 4.2.2.2.1标记 应符合GB 7258-1997中3.1.2、3.1.3的规定。 4.2.2.2.2起动性能 发动机起动性能按GB/T5363-1995中4.1进行测量,起动时间不大于15.0s。 4.2.2.2.3怠速性能 发动机怠速性能试验方法按GB/T5363- 1995中4.2进行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发动机在规定怠速转速下能稳定运转10min,其怠 速波动率不大于±15%,突开节气门后,发动机不熄火。 4.2.2.2.4怠速污染物 发动机怠速污染物应按GB/T5466-93进行测量,应符合GB14621-93的规定。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进行审查。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认证产品的 结构、部件和特性项目是否与认证时生产企业提供的资料或型式试验报告一致;必要时 ,可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4.3.1.3审查覆盖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 4.3.2审查要求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 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 一般为4至6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 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 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型式试验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则认证终止。申请人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4.4.2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4.4.2.1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判定合格; 4.4.2.2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 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判定合格; 4.4.2.3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 时,则可终止审查,工厂3个月后重新申请认证。 4.4.3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 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 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4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 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1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监督 4.5.1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3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 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监督的内容 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四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2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 的复查时间通常为1-2个人日。 获证后的第五年起,应按附件2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 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4.5.2.2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及4.5.1.1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需要时,抽查产品送检 测机构进行检测。 4.5.3认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审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不合格,则应在3个月内进 行整改。逾期仍不合格将撤消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的保持、扩展、暂停、注销和撤销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 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的认证范围时,则应从认证 申请开始办理,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 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检测合格后,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 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扩展产品样品的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条的要求选送1台样品提交认证机构核查。核查中,认为需对 样品进行检测的,则由认证机构确定检测项目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当证书持有者发生违反本规则以及其他强制性认证管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产品认 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pic] 6.2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模压式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3加施位置 应在发动机产品外表易见部位加施认证标志。 7.认证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 1 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 1.1型号 1.2型式(强制点火式、压燃式等)和工作循环 1.3气缸数、缸径、行程及排量 1.4最大功率及相应转速 1.5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 1.6燃油牌号 1.7压缩比 1.8供油方式 1.9点火方式 1.10冷却方式 1.11润滑方式 1.12化油器型式 1.13磁电机型式 1.14火花塞型号 1.15排气污染物控制装置 1.16曲轴箱污染物控制装置 1.17离合器型式 1.18变速器型式、各档速比 1.19传动型式 2 工厂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特殊说明 3 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涉及的技术标准目录 4 安全检测报告 5 生产企业概况: 5.1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 5.2关键外购件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厂检验项目) 5.3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 定周期) 5.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或表) 6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包括磨合、保养规范) 7通过产品部件认证的有关资料 8 其它资料 附件2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 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 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 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 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 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 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 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 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 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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