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利用专家的工作(doc)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012-利用专家的工作(doc)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 | | |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利用专家的工 | |作,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 |。 | |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除会计、审计之外,在某一领 | |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 | | 专家可以由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外部聘请或内部指派。 | |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 | |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 | | | 第二章 一般原则 | | | | 第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利用专家 | |协助工作,但应当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 | 第五条 在决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 | |当考虑: | | (一)相关会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 | | (二)相关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其导致错报、漏报的风险 | |; | | (三)可以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 |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信专家 | |的工作能够实现特定审计目标。 | |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可在以下方面利用专家的工作: | | (一)特定资产的估价; | | (二)特定资产数量和物质状况的测定; | | (三)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 | (四)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 | | (五)涉及合约、诉讼和法律纠纷等的法律意见; | | (六)其他需要利用专家工作的方面。 | |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自行或会同被审计单位获取专家工作 | |的结果,据以形成审计证据。 | | | |第三章 专家的能力、独立性及工作范围 | | | | 第九条 在计划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的专 | |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进行评价。 | |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时,应当考虑 | |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 |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专家的独立性时,应当考虑: | | (一)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经济利益关系; | | (二)专家及其直系亲属在被审计单位的有关部门是否担任重 | |要职务; | | (三)可能影响专家独立性的其他因素。 | | 上述因素可能影响专家工作结果的客观性及其可信赖程度,注 | |册会计师应当给予必要的关注。 | | 第十二条 如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存有疑虑,注册 | |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并考虑能否通过专家的工作获 |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必要时,应当考虑追加审计程序或利用 | |其他专家获取审计证据。 | | 第十三条 在利用专家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 | |和专家商定以下事项,并形成书面记录: | | (一)专家工作的目的与范围; | | (二)专家报告的形式与内容; | | (三)专家工作结果的预定用途; | | (四)在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专家的情形; | | (五)专家利用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的范围; | | (六)保密要求; | | (七)专家可能使用的假设和方法; | | (八)其他相关事项。 | | | |第四章 对专家工作结果的评价与利用 | | | |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利用专家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 | |应当评价其充分性和适当性,以确定能否支持会计报表的有关认定 | |。 | | 评价专家工作结果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 (一)专家所用原始资料的适当性; | | (二)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及其一贯性; | | (三)专家工作结果与注册会计师形成的有关结论的差异。 | |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专家使用的原始资料是否适当时 | |,应当考虑实施下列程序: | | (一)调查和询问专家实施的程序; | | (二)复核和测试专家所使用的原始资料。 | | 第十六条 专家应当对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合理性 | |及其运用负责。 | |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及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 |所得出的结论,考虑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是否适当、合理。 | | 第十七条 如专家工作结果未能形成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 |或者专家得出的结论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 | |审计单位和专家共同商讨其原因及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当实施其 | |他审计程序或另聘专家。 | |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一般不应 | |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 | | 第十九条 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 | |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在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 | |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 | |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对专家工作进行评价后,如出现下列情 | |况之一,且无法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应当 | |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 (一)专家工作的结果与会计报表的认定存在重大差异; | | (二)专家工作的结果无法形成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 | (三)被审计单位不接受专家工作的结果,并拒绝另聘专家。 | | | | 第五章 附则 | | | |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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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 | | |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利用专家的工 | |作,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 |。 | |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除会计、审计之外,在某一领 | |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 | | 专家可以由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外部聘请或内部指派。 | |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 | |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 | | | 第二章 一般原则 | | | | 第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利用专家 | |协助工作,但应当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 | 第五条 在决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 | |当考虑: | | (一)相关会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 | | (二)相关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其导致错报、漏报的风险 | |; | | (三)可以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 |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信专家 | |的工作能够实现特定审计目标。 | |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可在以下方面利用专家的工作: | | (一)特定资产的估价; | | (二)特定资产数量和物质状况的测定; | | (三)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 | (四)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 | | (五)涉及合约、诉讼和法律纠纷等的法律意见; | | (六)其他需要利用专家工作的方面。 | |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自行或会同被审计单位获取专家工作 | |的结果,据以形成审计证据。 | | | |第三章 专家的能力、独立性及工作范围 | | | | 第九条 在计划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的专 | |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进行评价。 | |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时,应当考虑 | |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 |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专家的独立性时,应当考虑: | | (一)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经济利益关系; | | (二)专家及其直系亲属在被审计单位的有关部门是否担任重 | |要职务; | | (三)可能影响专家独立性的其他因素。 | | 上述因素可能影响专家工作结果的客观性及其可信赖程度,注 | |册会计师应当给予必要的关注。 | | 第十二条 如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存有疑虑,注册 | |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并考虑能否通过专家的工作获 |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必要时,应当考虑追加审计程序或利用 | |其他专家获取审计证据。 | | 第十三条 在利用专家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 | |和专家商定以下事项,并形成书面记录: | | (一)专家工作的目的与范围; | | (二)专家报告的形式与内容; | | (三)专家工作结果的预定用途; | | (四)在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专家的情形; | | (五)专家利用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的范围; | | (六)保密要求; | | (七)专家可能使用的假设和方法; | | (八)其他相关事项。 | | | |第四章 对专家工作结果的评价与利用 | | | |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利用专家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 | |应当评价其充分性和适当性,以确定能否支持会计报表的有关认定 | |。 | | 评价专家工作结果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 (一)专家所用原始资料的适当性; | | (二)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及其一贯性; | | (三)专家工作结果与注册会计师形成的有关结论的差异。 | |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专家使用的原始资料是否适当时 | |,应当考虑实施下列程序: | | (一)调查和询问专家实施的程序; | | (二)复核和测试专家所使用的原始资料。 | | 第十六条 专家应当对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合理性 | |及其运用负责。 | |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及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 |所得出的结论,考虑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是否适当、合理。 | | 第十七条 如专家工作结果未能形成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 |或者专家得出的结论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 | |审计单位和专家共同商讨其原因及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当实施其 | |他审计程序或另聘专家。 | |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一般不应 | |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 | | 第十九条 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 | |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在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 | |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 | |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对专家工作进行评价后,如出现下列情 | |况之一,且无法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应当 | |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 (一)专家工作的结果与会计报表的认定存在重大差异; | | (二)专家工作的结果无法形成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 | (三)被审计单位不接受专家工作的结果,并拒绝另聘专家。 | | | | 第五章 附则 | | | |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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