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审计工作底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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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审计工作底稿(doc)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 | | | |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 | |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 |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 | |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 |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 | |本准则办理。 | | | |            第二章 一般原则 | | | |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审计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 | |况,包括与形成和发表审计意见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注册会 | |计师的专业判断。 | |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模、标识一致、 | |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 |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与以下基本因素相关: | |  (一)审计约定事项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 |  (二)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审计约定事项的复杂程度; | |  (三)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 |  (四)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 |  (五)是否有必要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特别指导、监督 | |和检查; | |  (六)审计意见类型。 | |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 |: | |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 |  (二)审计项目名称; | |  (三)审计项目时点或期间; | |  (四)审计过程记录; | |  (五)审计标识及其说明; | |  (六)审计结论; | |  (七)索引号及页次; | |  (八)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 |  (九)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 |  (十)其他应说明事项。 | |  第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由被审计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 | |为编制的资料,注册会计师除应注明资料来源外,还应实施必要的 | |审计程序,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 | | | |            第三章 编制与复核 | | | |  第九条 常用审计工作底稿包括: | |  (一)与被审计单位设立有关的法律性资料,如企业设立批准 | |证书、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 |  (二)与被审计单位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结构有关的资料; | |  (三)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和会议记录的摘录或副本; | |  (四)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与评价记录; | |  (五)审计业务约定书; | |  (六)被审计单位的未审计会计报表及审计差异调整表; | |  (七)审计计划; | |  (八)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 | |  (九)与被审计单位、其他审计人员、专家和其他人员的会谈 | |记录、往来函件; | |  (十)被审计单位声明书; | |  (十一)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底稿及副本; | |  (十二)审计约定事项完成后的工作总结; | |  (十三)其他与完成审计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 | |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以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说明其 | |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 |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有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 | |  第十二条 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 | |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 |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度。各 | |复核人在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 | |复核意见并签名。 | |  第十四条 在复核工作中,各复核人如发现已执行的审计程序 | |和做出的审计记录存在问题,应指示有关人员予以答复、处理,并 | |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 | | | |            第四章 所有权与保管 | | | |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接受委托进行审计的会 | |计师事务所。 | |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 | |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 | |  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 | |为规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审计 | |工作底稿。 | |  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具体审计 | |程序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 | |  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进程中形成的、对审计 | |工作仅具有备查作用的审计工作底稿。 | |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形 | |成审计档案。 | |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 | |  永久性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 | |并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审计档案。 | |  当期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经常变化,供当期审计使用和下期 | |审计参考的审计档案。 | |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审计档案保管制度,以确保审 | |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 |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年限如下: | |  (一)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 |  (二)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 | |  (三)不再继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永久性档案的保管年限与 | |最近一年当期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 |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审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可 | |以决定将其销毁。销毁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 | | |            第五章 保密与查阅 | | | |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 |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但由于下列情况需要查阅 | |审计工作底稿的,不属于泄密: | |  (一)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并按规定办理了必 | |要手续; | |  (二)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 |  第二十三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在下列情况 | |下,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 |  (一)被审计单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  (二)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 |  (三)联合审计; | |  (四)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 | |  拥有审计工作底稿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要求查阅者提供适当 | |的协助,并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及性质,决定是否允许要求查 | |阅者阅览其审计工作底稿,及复印或摘录有关内容。 | |  第二十四条 查阅者因误用审计工作底稿而造成的后果,与拥 | |有审计工作底稿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 | | |            第六章 附则 | | | |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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