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飞腾商业公司等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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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飞腾商业公司等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doc)
飞腾商业公司等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设立登记审查范围 相关法律 《公司法》 第19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27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 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227条 依照本法履行审批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或者公 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案情简介 1994年5月飞腾商业公司与另外六家企业达成协议,决定共同投资设立家具有限公司 ,新企业暂冠名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并经预先核准注册。其后,由飞腾商业公司草拟 了公司章程,此公司章程经7家股东企业认可并签字。章程中记载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 00万元,其中飞腾商业公司出资60万元,其余投资由另外6家企业承担,出资方式有货币 、实物(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在这些出资中,货币出资已存入明光家 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在银行的账户,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也办理了应办理的相关手续,某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证明。同年11月,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申请设立登记,并向其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市工商 局经审查后认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生产经营条件是合格的,但是本地已 有4家家具厂,市场容量已趋饱和,再设立一家家具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作用,因 此不予登记。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把工商局的《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传达给飞腾商 业公司等企业后,这些单位不服市工商局不予登记的决定,遂依据《公司法》第227条规定 ,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工商局对其设立新企 业的申请予以登记。[1]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本案中由飞腾商业公司与另外六家企业共同投资,准备设立的明光家具有 限责任公司已具备《公司法》第19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没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不属于政府要进行市场准入控制的领域,因此工 商局应该予以登记。一审判决被告市工商局不予设立登记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恢复对 明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程序。 法理分析 本案是涉及公司设立登记审查内容和范围争议的纠纷,起处理经过有一定的普遍意义 。公司登记管理是指登记主观机关依据国家制定的公司登记法规,将公司登记和对公 司实 行行政监督统一起来,依法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过程。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 登记。对公司进行登记注册,是对公司及其内部关系实行公示的方式。其目的是使公司 设立、变更、终止的事实等公司的基本情况为社会公众所知,便于利害关系人查询,以 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便于国家掌握公司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管理,以保障合法经营、制 止非法活动。因此,它属于公法想私法领域渗透的一种表现。 早期,我国对公司设立采取的是主管机关审批和登记机关核准相结合的严格的行政审 批制度,奉行的是核准主义原则。随着其弊端的凸现,我国对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 改革。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就是在总结我国公司设立实践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发达国 家的立法经验。对设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严格准则主义,凡符合法定条件,即可直 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只有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 批的或者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才须 在登记前,办理审批手续,即仍采取核准主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 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面较广,相关事务 复杂,我国缺少监管经验,相关立法尚欠完备所致。 为规范公司登记行为,1994年依据公司法颁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对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作了详尽规定。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而非 审批机关,登记时只能进行审查,按法律强制性规定执行登记;而不能进行审批,即没 有自由裁量权。工商登记机关在进行公司设立登记时如何执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如何把 握其审查范围及标准,不仅关系到申请公司的能否成立,而且涉及到对公司法规的正确 理解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显然,工商登记机关对申请设立的公司的审查范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严格 按照公司法规的授权进行。否则,会加大设立成本,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造成登 记机关和审批机关的责任不明、政出多门的局面。申请公司申报登记材料后,工商登记 机关只能按登记程序,对申请公司的设立程序、设立要件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 审查,符合法定要件,就应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第27条和第95条对此作 了规定。只有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或者不予登记 。本案中申请设立的明光家具有限公司显然属于非特定行业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市工 商局对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了实质性审查,以《公司法》规定之外的理由对 设立申请予以驳回,其做法违背了《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准则主义立法原则 。有鉴于此,有必要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查范围进行进一 步阐述。 根据《公司法》第二章和《条例》第四章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通常要经过下列步骤 : 1.创立人形成设立公司的合意 有限公司的创立人,在我国公司法上统称为股东[2],在日本也有类似的做法[3],但 实际上并不确切。由于设立中的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同样要经历一个持续的过程,其间 公司尚未成立,没有股东。因此,设立中的股份公司筹办人称为发起人而不是鼓动;设 立中的有限公司筹办人称为创立人比较合适。不过,与设立股份公司第一步签订发起人 协议不同,设立有限公司时,法律对于创立人以何种形式形成设立公司的合意并无明确 要求,故无须采取书面形式,也不必提交登记机关审查。另外,由于有限公司带有人合 性的特点,决定了创立人之间通常互相熟识,人数一般也不可能很多,实践中多省略严 格的书面形式,其约定的内容也仅涉及到设立事务的最基本问题,如股东的人数、出资 的形式、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章程的起草办法等,对于设立工作能否顺利进行至关 重要。 2.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公司名称代表一定经营活动和信誉,是构成公司形象的主要因素,是《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之一。尤其在现代社会,一个易被社会接受的公司名称可能 会给公司的经营带来超额利润,所以不少公司筹办人为公司名称绞尽脑汁。由于公司设 立过程尚需一定时日,为了保护设立中公司的名称权,同时为了保护现存公司的名称权 不受侵犯,实行名称预先登记制度是必要的。 3.订立公司章程 订立章程是公司设立行为的一个必经程序。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订立公司章程的 目的是为了确定公司的宗旨、设立方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以及利润分配 等重大事项,为公司成立后的活动提供一个基本的行为规范。依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有: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 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 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 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 4.报主管部门审批 报有关部门审批并不是设立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必经程序,只有对特定行业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方须经过这一程序。例如,设立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应当报请银监会审批;设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报请保监会审批;设立餐饮、 医药企业,要得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等等。 5.缴纳出资并验资 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而公司的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缴纳出资 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关键性程序,没有股东的出资行为,公司便无所依托。我国实行 的是法定资本制度,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应由各股东在设 立时全部缴足,不得分期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只有外 商投资企业才可以先进行设立登记,后分批缴纳出资。 6.确定公司机关 公司机关是对内管理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定机构。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意 思表示须依赖于公司机关,其权利和行为能力只有通过公司机关才能实现,而且,确定 的公司机关也有利于效率和安全交易。因此,设立登记前必须按法律的相关规定确定公 司机关,尤其是选举董事及监事。至于是否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则视公司大小、管理 监督事务复杂的程度自主决定。 7.申请注册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 关提交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 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 程;(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 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 举或者聘用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 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 ,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 帐户,申请纳税登记,开展正常的营业活动。同时,国家也通过此程序开始对公司进行 管理。 ----------------------- [1]李艳芳:《经济法案例分析》,第18~21页,中国人民大学1999年版。 [2] 参见我国公司法第20条。 [3] 日本有限公司法第6条第2款;参见吴建斌:《日本公司法规范》,第284页,法律出版社2 003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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