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问题

 作者:姚远    35

  3.境外企业境内上市的监管制度


  强化公司治理的监管。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对境外上市企业均设立了公司治理标准的豁免条款,吸引全球优秀的上市资源。那么,中国的公司治理准则是否可能对境外上市设立豁免条款,以及这种豁免的空间如何确定,这要求我国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政策制度有足够的智慧。NYSE和NASDAQ均制定了境外企业公司合理豁免的条款,但是这种豁免是在确保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中国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如果制定公司治理豁免制度,就需要充分考虑我国转型经济特定的制度背景、国内股票市场容量和国内投资者的利益。


  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境外企业的注册设立地在境外,除个别非正常渠道外,我国境内投资者了解和知晓境外企业经营状况等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的渠道主要源于境外企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则所披露的各类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因此,强化境外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境外企业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对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经济的稳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中金公司董事总经理程强建议,对国际板发行人公司治理的监管应遵循设立地规则优先适用原则。对于国际板信息披露,其建议未来的监管重心突出于三方面:首先要于法有据,将《证券法》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国际板的信息披露规则在此基础上制定。同时,国际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也应遵循本国以及主上市地的法律法规要求。 其次是保障境内投资者的利益,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因为境内投资人可能对国际板发行人的经营环境、业务情况等缺乏直观的了解,因此要求信息披露要充分揭示发行人特有的投资风险,披露其所处的投资经营环境和国内的差异。最后是要尊重差异,切合实际。不同的上市地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都不一样,国际板发行人往往是跨国企业,它本身在公司治理和经营方面与国内公司有比较大的差异,而且可能会遵从很多不同地方政府监管的要求。


  境外公司在境内上市是在法律框架下运行,法律为其提供合法性依据,境外公司信息披露亦当在法律范围内运行。境外公司在设立和运营、日常运作、法律管辖等方面与境内公司存在差异,均有可能对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境内投资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境外公司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适用,在监管层面上亦受多国法律约束,故在对境外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上应充分考虑其差异性。


  跨国监管合作。引入境外公司境内上市必然面临公司的跨境上市和多地上市,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当交易行为的隐蔽性更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跨市场操纵的监管,都更加复杂和困难。因此,需要证券监管部门具有更高的监管水平,构建良好的自律机制和法治秩序下完善的市场监管,尤其是监管者需要提高对跨国界交易行为的本质和特征的评价能力,而且还需要有效、务实的国际合作机制,这样才能为推进资本市场和证券服务业开放提供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已加入《多边谅解备忘录》,我国资本市场跨境合作和跨境监管的基本框架已得到基本建立,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多边谅解备忘录》为主要内容,双边监管合作为辅助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但我国关于跨国监管的规定也仅体现在证券法的原则性条文上,以及多边和双边的备忘录,缺乏专门、系统和具体的规定,造成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因此,必须制定跨境合作和跨境监管的事实细则,明确跨境合作和跨境监管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等,以规范证券监管机构监管行为、以及与境外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行为。有效落实跨境监管合作,有利于加强境外公司的监管,维护境内市场稳定,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


  开展境外公司境内上市业务,有利于改善投资结构,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步伐,加大外资来华投资力度,推动我国由生产大国、储蓄大国转变为投资大国和资本强国,提升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创立国际板市场,将我国的证券市场同国际市场联系起来,在市场运作机制、市场监管方式、市场服务体系等各个方面向国际标准靠拢乃至看齐,有利于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功能,提升国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国际化的资本市场,可以加快推动外资机构在我国的人民币投资、融资业务,有利于交易所的国际化,加快金融的集聚,促进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和国际化,提高上海的国际影响力,有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我国经济参与全球化竞争,提升资本配置效率,掌握资本定价权的重要战略步骤,也是吸引全球优秀上市资源,分享世界经济增长利益的重要途径。境外公司境内上市是我国股票市场国际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必经过程。


  然而,当前在创业板建设等压力下,境外企业因本身与境内企业的差异性决定了其上市过程的复杂性,无论在制度设计或是法律规制上都和境内企业存在区别,境外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路径选择、会计准则、监管制度、法律适用上的差异性为其在境内上市带来一定的障碍。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要求继续加强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包括完善交易制度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继续完善市场建设,包括法律制度、诚信制度等,消除影响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性障碍,方可推动境外企业在境内的顺利上市,实现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


  [1]唐应茂.国际板建设的理论、制度和操作层面障碍.上海金融,2010.06


  [2]蒋辉宇.跨国证券融资的法律冲突和监管问题研究——境外企业境内证券市场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法律问题.证券市场导报,2009.11


  [3]刘小元,程广林.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现状与特征——兼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板建设的构想.对外经贸实务,200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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