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制约政府软件采购 引入法律监管机制
作者:马晓宁\康宁 94
天津、北京两地的政府软件采购的不快事件已然发生,如何杜绝类似事件的再度出现成为产业界和法律界共同关心的问题
每一次政府软件采购都会揪紧国人的心,2004年也不例外。不幸的是,2001年年底让中国软件供应商“扬眉吐气”的一幕没有出现。
2004年11月,相继在天津、北京出现的政府软件采购让国人希望落空。当月12日,天津市政府公布的信息让中国业界深感不快——国产软件悉数落选,微软大获全胜;此后不久的17日,北京市政府第一次公布采购结果也表明,国产软件同样完全不敌微软。
作为首都的北京市政府软件采购无疑深具象征意义,但北京市政府竟然同时置国产软件于“家门”之外的做法,深深刺伤了产业界的自尊,进而诱发全社会对其做法的严重不满,甚至有信息产业部、科技部高官破天荒地放出狠话指责“这样的政府采购涉嫌违法”。迫于各界压力,北京市无奈于27日发出更正公告,宣布暂停购买微软产品。
事态至今暂告平息。但业界不禁要追问,在国家已经出台《政府采购法》、即将颁布《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和《反垄断法》、全社会一致呼吁保护国产软件产业的大背景下,北京市政府缘何依然我行我素,抛弃民族感情和产业大局于不顾?
2004年政府软件采购风波再度唤醒了社会各界对政府软件采购问题的认识和重视。
法律上站不住脚的政府采购
在国内软件企业发现有境外企业出现在有关部委制定的“政府软件采购”推荐企业名单中时,就发动了对该企业身份质疑的声讨,并开展对本国软件定义的讨论。“国产软件”的定义关系到平衡国产软件厂商和跨国厂商之间的利益,因此备受关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刘俊海博士就认为这次北京市政府采购存在2个争议:一是微软的身份,二是采购方式。
刘博士向《IT时代周刊》指出:“最近形成的《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本国软件的规定,是在中国境内最终形成,其著作权归属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在国内的开发成本不低于总开发成本的50%的软件产品。微软目前的身份并不明确,因此还不符合大量采购的规定。”他同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1条规定,只有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或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货物或者服务,才可以依照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不具备上述3种情形之一,就不能通过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微软公司的软件,哪怕微软提供的软件被界定为国产软件,也不能排斥其他广大软件供应商的投标竞争。”基于此,刘博士认为北京市政府在采购方式上采用单一来源的场地授权的方式并不妥当。
然而,据本刊记者了解,在北京市政府迫于压力更正采购名单之后,从12月2日开始,国内软件企业和北京市政府陆续签单,同时还签定了保密协议,严禁国内软件企业泄露任何采购情况。有法律界人士就此认为,在政府采购的法律关系中,政府采购人不是普通的消费者或者用户,其采购资金来源于社会公共资金,理应尊重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因此,除非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就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阳光采购。政府采购人应当尊重供应商的合法商业秘密,但政府采购人无商业秘密可言。
因此,京城法律界人一致认为,发生在天津、北京,以及山东的政府软件采购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引入法律监管机制
“微软对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重视无可厚非,我们也注意到微软近期表现出来的善意。但值此敏感时期向他们大开方便之门,天津和北京两市的做法也太说不过去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北京市科委工作人员愤愤不平地向《IT时代周刊》指出,“国产软件究竟需不需要保护,政府从中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是停留在口头上的支持还是用实际行动来践诺,这是值得我们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必须密切关注的话题。”
业界一致认为,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微软以非常特殊的身份进入,没有经过测评,以单一来源方式与政府谈判,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将中国软件供应商排除在公平竞争之外。
前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副司长李武强就曾公开表示,目前在我国的软件政府采购里出现了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不少省、市负责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置国家利益和安全于不顾,大规模采购国外软件,不采购或只是象征性的采购部分国产软件,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必将对我国软件产业发展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而落选企业先后发出质询函,质疑此次政府采购。中科红旗代理总裁赵晓亮义愤地指出:“政府方面没有通知国内企业,没有给国内企业公平的机会,属于非正常招标。”中文2000总经理胡才勇也向本刊记者透露,北京市政府采购没有做到平等采购,有区别地对待国内外软件企业。他说:“对国外产品有很大的宽容,对国内产品却是严格要求……国外软件厂商的技术支持人员的机票和住宿费用都被考虑进去了,每天1千美元的开销都不觉得贵。可是国内企业每天才报销1千元人民币就觉得贵。”
另据本刊记者了解,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中的不公平还体现在,国内的企业要提交测试报告,而微软没有提交测试报告,也没有人要求微软提供测试报告。
在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以及社会舆论的支持之后,中国软件产业界发出了一致呼吁:《政府采购法》既然是法律,那么任何人都必须执行。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使得该法律形同虚设,有损法律尊严,也有损政府威望。
有着多年处理企业采购案经验的京城某著名律师在谈及天津和北京政府采购时,直言不讳地向《IT时代周刊》表示,对待政府软件采购也应该建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行为基础。他说:“我们的《政府采购法》早已出台,他们为什么可以不遵守,为什么不能把一切事情都摆在台面上进行。我认为这和中国足球界发生的假球风波有太多的相似之处。对于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我们完全有必要引入司法律监管机制,加大采购人员和软件供应商的守法意识。对于此过程中的违法问题,该由司法介入就司法介入。这样才能真正建立公平、有序、健康的政府采购环境。”同时他还建议,“国家应该设立专项政府软件采购基金,专款办专事,在此基础上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把关,不让一些存有非份之想的利益团体得逞,切实做到防微杜渐。”
北京科委工作人员也告诉本刊记者,国家推行正版化工作非常重要,但《政府采购法》作为法律更要遵守。他说:“如果政府采购只是走过场,不在一切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支持国产软件,我们将失去打破垄断,独立自主的发展本国软件产业的机遇,迷失国家推行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本意。”
而李武强也强硬指出,软件企业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此捍卫法律的尊严。
刺激相关法律加速出台
目前软件在政府采购中能依赖的只有《政府采购法》一项法律,但政府软件采购与其他采购有很大不同,应该有专门的法律或办法作为依据。因此,产业界一直苦盼具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早日出台。
然而,原定今年6月出台的“实施办法”至今依然处于审议阶段,具体出台时间仍未确定。不过,本刊记者从科技部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由于此次相继发生天津和北京两地事件引起的巨大社会效应,各相关部委已经得到指示要求加快“办法”制定步伐,现在“办法”已经再次提交到财政部、信产部和科技部进行“三部会审”,争取最晚于明年上半年正式付诸实施。
事实上,随着有关各方对国产软件产品及其服务的界定,长期困扰“实施办法”的最大症结宣告破解。以倪光南院士为代表的意见最终反应在其中。
从事了40多年软件事业的倪光南在本国软件定义上,就曾力主以“软件在中国技术增值超过50%”才可以被认为是本国软件。他认为这个身份是惟一的,也很科学。据本刊记者了解,美国对其联邦产品标准也是依据该项产品是否在美国本土增值超过50%,不达标的产品可以不为美国联邦政府采用。
据该实施办法规定,本国软件产品是指在国内最终形成,著作权归属国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在国内的开发成本不低于总开发成本的50%的软件产品;本国软件服务则是由国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以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其中由境外提供的服务不超过项目金额30%的软件服务。关于开源软件,实施办法草稿规定信产部可以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本国供应商发行的源代码开放软件视同本国软件予以认定。
该科技部工作人员告诉本刊记者:“以前关于‘办法’的问题出现过3种观点:美国官方观点(凡在中国研发、生产、汉化的软件都视为国产软件)、我国政府观点(应以在国内增值50%为限)、国内软件厂商观点(颁布《国产软件采购目录》,并严格限制国外软件产品出现)。目前,后2种观点已经完全占据上风。”而至于“办法”的制定进展细节如何,该工作人员认为事属敏感话题,拒绝做出任何回答。
正因为“实施办法”的敏感性而牵涉到国内外多方关系,所以国内相关机构在处理进度问题上依然步履小心。
在11月8日“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会上,财政部政府采购处副处长王绍双向与会者透露了在制定过程中非常重视外商意见的意思。本刊记者也在现场了解到,是次征求意见会将“办法草案”的核心内容和盘托出,目的就是让国内外软件提供商“提意见”。王邵双还表示“我们非常重视外商意见,我们是非常负责任地做这项工作,因为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所以政策制定与颁布进程比预期的要慢。”据他介绍,由于大家都认为“实施办法”很敏感,为了透明、公平地向外界披露信息,因此在同一时间向国内外软件企业公布同一事情。此外,考虑到外国机构外商也很支持这项工作,提意见的时间也由平时的2、3天延长到了1周。
在会议召开的同时,《IT时代周刊》也得到国内软件厂商高层的证实,“实施办法”意见征询稿早已下发至专家和部分厂商手中,相关反馈也已经上达,目前正在等待来自主管部门的最后消息。
不过,王绍双在会上也强调,“制定‘实施办法’是依法办事的要求,不是要利用这个政策保护谁或排斥谁,我们设置的是公平的标准,在这个标准上不是完全由国内企业生产的就是本国软件,也不见得外商做的软件就一定不是本国软件,关键是否符合标准。办法不是不让购买国外软件,还是可以买,有需要就要买,与以前不同的是要批一下。不是把外国产品一概排除在外。”
虽然思想已经统一,但也有细节问题仍需处理。有国际厂商就指出,如果按照相关定义,许多所谓“国产软件”从严格意义上都不能称之为“国产软件”,因为这些软件都嵌入了国外软件技术。以无锡永中科技为例,该公司开发的办公软件永中Office就采用了Sun公司的Java桌面开发工具。而其他国内软件企业也大都与国外软件巨头签有技术转让协议。惟有如此,国产软件才能与国际标准兼容,纯粹意义上的国产软件很难找到。因此,即使以增值50%为限,也很难估算出许多软件中嵌入式软件所占的比重。
记者随后致电信产部产品促进司对此疑问进行求证,相关负责人则表示,由于具体细则还在3个部委会审之中,不便透露任何消息。
据本刊记者获悉,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中起起落落的国内软件企业已开始“探求自强之道”。而最有可能的方式是国内软件厂商走向联合。中文2000总经理胡才勇告诉《IT时代周刊》,到本月底之前将在北京市科委的主导下,提前组建拟议中的“扬帆国产软件联盟”。
按照原定计划,“扬帆国产软件联盟”将在2005年成立。该联盟将集合国内操作系统平台厂商、应用厂商、集成厂商等共同推出一揽子解决方案,其中包括计划在明年公布“办公软件国产标准”的初稿。该项标准将主要在文件格式上作出要求,以促使未来“在中国销售的办公软件都要遵守这一标准”。
谈及“扬帆国产软件联盟”,北京市科委工作人员表情才略有好转,他说:“如果这一联盟如期实现并顺利运作,那么以后的政府软件采购将是一番新景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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