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占信用卡总收入高达50% 更改算法影响至少10% 银行难舍“全额罚息”容时容差权作姿态

 作者:王颖    53

     近日,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废止全额罚息”事件再掀波澜,山东律师王新亮三度致信银监会,呼吁其发布规范性文件,赋予各银行以法定义务,实现对信用卡“全额罚息”的有效整顿或改善。


  目前为止除工行外各银行均未完全废止“全额罚息”制度,部分银行采取了“容时容差”的过渡方式。而从2009年开始便有业内人士爆料:“工行不是雷锋,废止全额罚息为系统升级的被迫之举。”


  当时银行们态度坚决,表示“不会效仿工行此举”,如今更以“国际惯例”为由拒绝废止该项制度。事件已然升级,讨论了几年的全额罚息存废问题再次被推到镁光灯下。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强力称,国际上所谓的“全额罚息”早已不是主流,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多采用“平均每日余额法”作为延迟计息的主要方式。


  有研究称,银行不愿取消“全额罚息”的根本原因是信用卡“罚息”已经成为我国信用卡业重要的收入来源,利息收入已占到我国银行信用卡总收入的40%—50%,采用全额计息和按未清偿部分计息两种算法,对银行卡利息收入影响很大。某商业银行信用卡部负责人表示:“我们估算过,采用全额计息和按未清偿部分计息两种算法,对利息的影响大约是10%。因为我们信用卡的损失率低,要按未清偿部分计息,别的银行的影响肯定更大。”


  废止“全额罚息”的“前世今生”


  2012年10月,央视报道了一起关乎全额罚息的典型案例,案例中的消费者王某逾期五年未还欠款,尽管消费记录显示其实际刷卡消费和取现的部分只有11.5万元,但最终被要求返还金额高达44万余元,多出的30余万元都是逾期未还欠款而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


  无独有偶,上海的王女士在收到信用卡对账单后发现,因其信用卡当期1000多元借款中少还了50多元,而被某行按借款全额收取利息近20元。


  对于信用卡全额罚息的争议原本就源源不断,2012年底爆出的这两大案例更是引起社会的广泛热议,将“全额罚息”制度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全额罚息是指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有专家表示,按照这种计息方式,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款,就算只差1分钱,都会按照当期账单全额以万分之五的日利计,并按月计算复利。如此,便会产生上述案件中信用卡滞纳金大大超过本金的情况,不少消费者表示这种计息方式有失公平,质疑其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2012年11月,山东律师王新亮两度公开致信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请求银监会对银行业涉及信用卡的“全额罚息”霸王条款进行整顿或废除。


  2013年2月8日,银监会作出书面回复,称“全额计息”争议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全额还款’是‘享受免息期’的必要前提条件”存在不同理解,将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推进包括信用卡计息规则在内的相关法规的制定完善工作。


  但这样的回复显然让王新亮“有些失望”,因而在2月21日三度致信银监会发出呼吁,同时他也公开表示担忧,觉得短期内完全废除信用卡全额罚息的难度会比较大。


  “特立独行”的工商银行


  某股份制银行总行副行长对时代周报记者称,王新亮的担忧不无道理,尽管国际通行的信用卡计息方式有全额计息和按未清偿部分计息两种,但全额计息是国内绝大多数银行的通行做法,似是默契,亦是潮流。银行称选择全额计息是为防范用户逾期还款或者不还,但有人质疑这一规定实质上是银行谋取高额利润的“招数”。


  全额罚息制度在国内银行信用卡界呈洪流之势时,中国工商银行却扮演了一回“逆流”的角色。


  2009年2月22日,工行发布调整信用卡章程的公告,在国内率先取消全额罚息,取而代之的是只对未清偿透支金额向持卡人征收利息,工行由此成为国内首家打破该行业潜规则的发卡行。


  对此,工行总行宣传处相关负责人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工行为践行‘服务社会、便民惠民’的宗旨,一直积极倡导推行信用卡便民、惠民措施,持续发挥信用卡等现代支付方式对居民消费的增长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因此率先‘取消全额计息’。”


  但对此却有业内资深人士质疑,工行取消全额罚息仅仅是因为系统升级被迫所致。因为工行信用卡业务之前使用的是V+系统,是可以全额罚息与部分罚息并存的,而升级成为NOVA系统之后,为了方便运作要实行制度的统一,但NOVA系统把部分罚息改为全额罚息非常困难,而把全额罚息改为部分罚息较为简单,工行不得已才取消了全额罚息。


  作为第一家取消全额罚息制度的国内银行,到目前为止工行并未得到国内其他银行的支持与追随,有同行指责其“破坏游戏规则”并断言其竞争优势不再,信用卡业务的盈利额锐减。


  时代周报记者将上述质疑询至工行总行,截至发稿之日前,其相关负责人并未对此作出任何正面回应。


  颇有争议的“容时容差”


  与工行彻底取消“全额罚息”不同,更多银行选择了另一种较有弹性的计息方式,即“容时容差还款”。


  2月7日,《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虽未明确规定取消全额罚息,但修订了重在加强信息披露、建立容差容时还款机制的条款,要求银行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信用卡息费计收方式和相应的优惠措施。


  “容时容差”为银行信用卡“空时服务”和“容差服务”的合称:“容差服务”即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此部分未偿还金额自动转入下期账单。 “容时服务”,即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据时代周报记者调查,按照规定,上述要求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但国内早已有多家银行陆续开放了容时容差的还款政策。截至2013年2月,包括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等10多家银行推出容差还款政策,绝大多数银行容差额度限制在10元以内;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汉口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等6家银行信用卡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申请最多三天的免费延缓还款日,中信银行、兴业银行的免费延缓还款日则为1天。


  对此,王新亮表示,公约里的上述要求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整顿和改善全额罚息的现状,但同时也担忧作为非盈利社会团体的中国银行业协会,没有行政执法权,也不能出台惩罚措施,是否能保证上述公约里的规定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另有消费者质疑,对于容时容差制度的执行,各银行都有灵活规定,没有一个业界统一的制度对此进行规范,是否真能切实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改变与银行交易中的不对等地位?


  “国际惯例”还是“强盗逻辑”?


  记者发现,在容差额度的设定上,除了农行的额度为100元之外,绝大多数银行都把零头额度设在10元以下。容差还款的零头完全可以多于10元,为何单纯只限在如此微小的10元额度?为此记者专门咨询了包括中国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但均未获得正面回应。


  前述某股份制银行总行副行长指出,这或许正反映了国内银行的普遍心态其实并不愿意完全废止全额罚息,容时容差只是“做个姿态”。


  事实上,银行方面确实有人曾公开表示,信用卡采用全额罚息是“国际通行惯例”,若持卡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款就不能享受免息期。另也有银行相关人士称,国内银行的信用卡系统大多是从国外引进的,引进时系统便自带了全额计息方式,不便更改。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说“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偷换概念,利息就是利息,银行对持卡人已经还过的钱仍收取所谓“罚息”是不对的,利息不是“罚”的,更不应该“全额罚息”。信用卡的目的是鼓励消费,“全额罚息”违背了此初衷。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强力也称,国际上所谓的“全额罚息”早已不是主流,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多采用“平均每日余额法”作为延迟计息的主要方式。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在评论中称:“对于国外的做法,对自己有利,就拿来以国际惯例说事;对自己不利,就说是坚持中国特色,这简直是一种强盗逻辑!”


  时代周报记者将对此事保持全程关注。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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