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故意拒绝复工,如何处理?

 作者:钟永棣    490

    案例——小王为某超市的员工。2010年12月3日,小王上班期间被超市货架上掉下来的商品砸到了左脚;事后被医院诊断为左脚面上有瘀血、肿胀,影响走路,但没有出现骨折、骨裂;医院建议休假两周。随后,小王向超市递交了休假申请书。两周后,小王一直没有回超市,也没有递交休假申请书,仅仅通过同事传达继续休假的要求;超市也无法直接联系上小王。春节前,超市内部张贴公告,声称小王无故旷工,自2011年1月3日起作自动离职处理。春假过后,2011年2月18日,小王回到超市,要求超市报销工伤医疗费用,补发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分析——小王要求报销医疗费用和补发工资待遇,很有可能成立。如果小王在一年内自行申报工伤,且最终被确认为工伤,那么超市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对于小王休假两周以后的期间,如果小王声称是领导口头同意其继续休假的,那么此期间究竟是旷工还是休假,就难以定论。虽然小王没有证据证明领导口头同意其继续休假,但是超市也难以证明小王旷工,因为考勤卡上的考勤记录只能证明小王什么时候有上班,什么时候无上班,考勤记录反映的是无上班的状态,而不能反映无上班的原因。

    建议——首先,企业的制度应明确工伤假期的享受条件、劳动者申请休假时须提交的资料、内部的审批流程,明确没有到岗且没有办理休假手续者将构成无故旷工,除非其没有能力办理,如重伤、卧床不起、神智不清等(此制度应依法制定并告知劳动者,否则无效)。其次,对于无故旷工的劳动者,企业应及时向其发出书面警告通知书,以表明企业并非放任其旷工或准许其口头请假(最好在其旷工的次日或第三日发出,越快发出对企业越有利)。再次,经企业警告后,劳动者仍旷工且达到严重程度的,企业可发出书面解雇通知书(旷工多少天才构成“严重”,有争论;司法实践中,连续旷工5天或1年内累计10天,往往能认定为“严重”;连续旷工3天未必当然构成“严重”)。综上,案例中的小王休假两周后,没有办理续假手续也没有回超市报到,超市应及时向其发出警告通知书,如果小王仍旷工不归,达到一定天数的时候,超市即可将其解雇。

   ——本文由劳动法专家、培训师钟永棣、江永辉联合发表
         联系方式:020-61016681、13697475764

钟永棣
钟永棣 钟永棣,管理资源网专栏人物, 国内著名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管理实战专家 劳动仲裁员、劳动争议预防与应对专家 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劳动关系协调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国内原创型、实战型、顾问型的培训师 现任“劳律通法律顾问服务中心”首席顾问 广州市劳动保障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董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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