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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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doc)
逐条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引自泛亚人力人事外包中心 钟耀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94 年 7 月 5 日发布了劳动法(95 年元旦生效)不久,同年 9 月 5号发布了《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但在95 年8 月11 日又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所以不排除以后还将出台其它新的补充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不但要贯彻实施,还要促进和谐。预计劳动争议在仲裁时将偏向于企业,而诉讼时将偏向于劳动者。 建议企业在取得仲裁环节完成调解,尽量不进入法院程序。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如果某代表处的母公司在国内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则能代母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只能通过外服等机构聘用劳动者。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读:防止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但用人单位要谨慎考虑如何举证。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为避免出现员工拖着不签合同的僵局,给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机会,但用人单位要注意保留已书面通知的证据。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解读:一个月的宽限期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二倍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解读:劳动监察、社保稽查等都要用到职工名册,而本文第三十三条又明确了罚款细则。建议各企业马上完善该数据。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解读:94年劳动法出台时已对10年工龄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有所规定。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读: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减少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将劳动者在各关联公司或派遣公司之间调动, 本条例基本击破了此类规避手法。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法规很难完全解决规避手段。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该条例虽然列了“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但还是留下了漏洞: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不拒绝但提出对工作地点、岗位、待遇等进行调整,有可能迫使劳动者离职。政府如想进一步解决此问题,应该参考不续签合同需支付补偿金的描述“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解读:合情合理但不合法,政府安排的岗位就可以不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解读:劳动合同法不同于普通民法,劳动合同终止必须法定,不能约定。同理,民法中适用的担保等情况也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解读:异地用工,可以就高但不能就低,建议企业在劳动合同上一定要标注清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解决了原来汉语中的歧义问题。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解读:明确了培训费用概念(但不包括培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 )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读:给双方较大自主权,建议企业尽可能详细的约定,避免部分员工钻空子在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到期时怠工。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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