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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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保险监管
《保险学》
授课者:郑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第八章 保险监管
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内容、方式及途径
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三、保险监管的目的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和保险人的稳健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个过程。
保险监管的对象:
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机构
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一)广泛的社会性
(二)技术要求的复杂性
(三)保险产品的特殊性
(一)广泛的社会性
保险业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
保险公司破产的负面影响要比一般企业大得多。
(二)技术要求的复杂性
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时,其价格只是一个“预计”价格;
保险定价需要非常专门的技术,而这个技术大多数投保人是不了解的。
(三)保险产品的特殊性
保险是一种无形的产品;
保单的价值在于其中包含的保险人对未来的承诺;
这种承诺能否兑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保险监管的目的
(一)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环境
(三)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四)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章第一节 回顾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三、保险监管的目的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内容、方式及途径
一、保险监管的内容
二、保险监管的方式
三、保险监管的途径
一、保险监管的内容
(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保险机构的监管
2、对保险经营的监管
3、对保险财务的监管
1、对保险机构的监管
(1)对保险机构准入与退出的监管
(2)对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监管
(3)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1)对保险机构准入与退出的监管
包括对保险机构设立、变更、整顿、接管、分立、合并、撤销以及破产清算等方面的监管,如:
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保险公司变更事项的报批
保险公司分立、合并、撤销、破产清算的规定
保险公司整顿、接管的规定
(2)对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监管
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保监会《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对精算人员等专业人员的要求
全国性寿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区域性寿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3)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营业性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第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的资产总额在50亿美元以上;
第三,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国家监管部门批准;
外资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和准备金后,才可以向境外汇出。
2、对保险经营的监管
(1)经营范围的监管
(2)偿付能力的监管
(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
(4)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5)业务竞争监督管理
(1)经营范围的监管
兼业问题
各国一般规定保险专营
《保险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兼营问题
多数国家禁止保险公司同时从事性质不同的保险业务
《保险法》:“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2)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是国家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首要目标,也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
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包括:
开业资本金最低数额的规定;
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
保证金及资金运用的规定;
财务会计管理的规定。
(2)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监会规定了具体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偿付能力达到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并向中国保监会作出说明。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50%的,或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连续三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2)偿付能力的监管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30%的,或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可能或已经危及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
对费率监管的目标是:
保证费率的充足性(不能太低)
保证费率的适当性(不能太高)
对保险条款监管的目标是:
对合同的自由原则进行适当的限制,消除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因订约地位不平等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
《保险法》:“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对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稳定。
我国对再保险的要求:
法定分保
非寿险20%法定分保
境内分保优先
再保分出业务优先向中国境内保险公司办理
(5)业务竞争监督管理
对保险公司业务竞争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维护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
3、对保险财务的监管
(1)资本金的监管
(2)准备金的监管
(3)资金运用的监管
(4)财务核算的监管
各国政府通常规定,保险公司在年终时,应向监管部门递交年终财务报告,反映各自的财务核算状况。
(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1、资格监管
通过有关资格考试
获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接受培训
2、业务监管
不得采用非法手段从事非法经营,如:
越权、超范围代理业务
误导陈述
恶意招揽
保费回扣
(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3、财务监管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应当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保险监管的方式
各国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公示主义(公告监管)
最为宽松
2、准则主义(规范监管)
较公示主义严格,但仍未触及保险业经营管理的实体
3、批准主义(实体监管)
较以上两种方式更为严格、具体和全面,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均采取这种方式。
三、保险监管的途径
具体的监管途径主要包括:
(一)现场检查
(二)非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
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一般可分为:
1、常规检查
2、专项检查
1、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一般每年或每隔若干年对一家保险公司进行一次;
其目的是全面检查、核实保险公司在一个或者若干个年度内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
2、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其目的是检查、核实某一业务经营或财务、资金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有时是根据举报而对保险公司进行的临时检查。
(二)非现场检查
限于人力,也为控制成本,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情况的了解,平时是通过非现场检查,即要求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有关报表、报告。
《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送金融监管部门,并依法公布。”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金融监管部门。”
第八章第二节 回顾
一、保险监管的内容
二、保险监管的方式
三、保险监管的途径
第八章保险监管 复习题
1、为什么说保险监管是必要的?
2、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什么?
3、对保险费率和条款进行监管的目标是什么?
4、保险监管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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