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文件类别:ISO认证

  文件格式:文件格式

  文件大小:255K

  下载次数:3816

  所需积分:23点

  解压密码:qg68.cn

  下载地址:[下载地址]

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标准志成集团有限公司


STADNARD SUCCESS GROUPS LIMITED



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编 制
审 核
审 批
日 期 2005/4/15
总 页 数 33页

相关环境法规目录

序号 资料来源 法规名称 发布日期 实行日期
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汇编(P81~P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5-15 1996-5-15
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汇编(P92~P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3-20 2000-3-20
3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汇编(P146~P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4-29 2000-9-1
4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汇编(P155~P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5-8 1991-7-1
5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汇编(P405~P43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6-4-16 1997-1-1
6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汇编(P209~P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10-30 1995-10-30
7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汇编(P174~P18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6-10-29
8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汇编(P185~P19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1997-12-1 1997-12-1
9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汇编(P194~P202)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6-5-24 1996-5-24
10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汇编(P387~P404)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6-10-4 1998-1-1
1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汇编(P460~P465)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9-12-5 1990-6-1
1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汇编(P467~P48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979-9-30 1979-11-1
13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汇编(P1~P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1989-12-26
14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汇编(P440~P44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990-5-1 1991-1-1
15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汇编(P253~P254)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1988-5 1988-5
16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汇编(P241~P247)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7-9-22 1997-9-22
17 顾问提供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86-3-26 1986-3-26
18 顾问提供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8-14 1992-10-1
19 顾问提供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2-17 1987-2-17
20 顾问提供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1982-2-5 1982-7-1
21 顾问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4-29 1998-9-1
22 顾问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11-1 1997-11-1

相关环境法规目录

序号 资料来源 法规名称 发布日期 实行日期
23 顾问提供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1979-8-31 1979-8-31
24 顾问提供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1998-12-22 1999-1-1
25 顾问提供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85-3-22 1988-9-22
26 顾问提供 关于进一步开展淘汰哈龙灭火器工作的紧急通知 1997-8-20 1997-8-20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水污染防治法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7条









第13条


第9条






国务院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书中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PH:6-9
SS≤70.00mg/L
COD≤100.00mg/L
动植物油≤20.00mg/L
BOD≤30.00mg/L




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保部门检验,达不到现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能投入生产或使用。
工程部








人力资源部
2005年12月监测结果全部达到国家标准,详见《环境检测报告》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参考
本厂污水处理工程已经修建完成,且运行良好。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水污染防治法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14条








第15条





第22条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申报污染物的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排放污染和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国务院公布限期禁止采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规定的限期内停止采用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的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认给他人使用。 人力资源部


本公司产品生产为轻污染行业,暂不申报。 参考






参考




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水污染防治法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28条





第29条


第30条


第31条





第32条


第34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笔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人力资源部




所有部门


人力资源部



所有部门 无




未排放


未清洗


未排放


未排放

分类储存再回收

无放射性物 参考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水污染防治法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第41条




第42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治热污染危害。

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储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未排放含热废水

无含病原体污水


未直接排放


无利用




未使用


参考


参考



参考



符合




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大气污染防治法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7条







第11条





第12条


第13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第9条
第25条
国务院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铅≤0.9 mg/m3
甲苯≤60mg/m3
二甲苯≤90mg/m3
烟道排放口:
硫氧化物≤700mg/m3
氮氧化物≤420mg/m3
黑烟:林格曼1级
其项目投入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检验。
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处理设施的,应征得所在地环保部门同意。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2005年12月监测结果全部达到国家标准,详见《环境检测报告》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参考


参考


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大气污染防治法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38条




第33条






第11条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紧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气油。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造成大气污染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的数量,、经济损失和人员受害情况的初步报告。

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所有部门
















未使用含铅汽油 参考





参考






符合


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大气污染防治法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31条



第32条


第35条




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治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运输、装卸、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封或者覆盖、喷淋等措施。









PMC部







无恶臭气体



储存时采用密封分装使用


参考


参考



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5条


第16条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弃物的项目以及建设储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放使用。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放牧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保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所有部门


PMC部














本厂固体废物全部分类储存,再处理。
本厂固体废物全部分类储存,再处理。
















符合


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17条



第18条

第19条

第30条


第31条
第32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49条


产品应当采取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使用农用薄膜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治或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对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企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储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储存、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从事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储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生产部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本厂包装物为纸箱和塑胶袋,是易消纳包装物











由垃圾清理商处理

本厂分类储存、运输处置
合格的危险品回收商处理
符合



符合

符合

参考


参考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50条


第51条


第52条

第54条





第55条 收集、储存危险物,必须照危险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储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物。
转移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物转移单,交向危险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直接从事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将危险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符合


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11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16条


第18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和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厂界噪声标准(Ⅲ):
昼间:65dB(A)
夜间:55dB(A)
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有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无建设项目



参考








参考







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照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作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有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噪声污染的实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厂界噪声标准(Ⅲ):
昼间:65dB(A)
夜间:55dB(A)



所有制程



发电机房 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12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化学危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XXXX 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体、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包装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PMC部



PMC部


所有部门




所有部门













有化学品仓管理规定 参考








符合
参考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19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生产化学危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营车间,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应当修建专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修建专用仓库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2)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放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无

PMC部










PMC部


PMC部







设有化学品仓库
参考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25条

第26条


第27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PMC部

PMC部


PMC部 符合

符合


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3条

第4条

第6条 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工业废水净化设施污水综合利用、重复利用和闭路循环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饭店、宾馆污水处理设施等。
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一) 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
(二) 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三) 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四) 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
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
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目前污水处理设施已经建造,且运行良好,并且已经达标排放,配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管制。
符合










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2条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幅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自然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保护环境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 工业建设;
(二) 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 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商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
(四) 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 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 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七) 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八) 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九)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缘化面积和生态保护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
参考



















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13条




第14条



第19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2条

在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或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初步选址等有关情况知会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应参与初步选址,项目建设书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有设立可行研究阶段的,在项目定址或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专项内容,对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和环保部门特别指定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设计阶段向环保部门报审项目的环境保护方案,未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环境保护方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设计审批。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在施工(包括施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土、废弃物、噪声、振动等污染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在施工中保证实施,并及时修整和复原受到破坏的环境。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实物试运行申请后15日内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
建设项目投入运行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须在限期内向环境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申领排污许可证。













各市(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把防止建设施工污染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使用,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须及时各环保部门报告并改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立即停止主体工程运行使用。
参考



参考



参考




参考




参考




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消防法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2条


第5条



第9条











第11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职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卸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所有部门 参考


参考



符合











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消防法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14条











第15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准,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发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所有部门 消防紧急应变计划 符合











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消防法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17条










第19条





第20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器用具的安装、使用和路线、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禁止非法携带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的器材。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所有部门 符合










符合





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消防法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21条




第28条










第32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当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 、核电厂、大型发电厂、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尝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用和城建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火灾,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到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所有部门 符合





参考







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消防法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第46条


第47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它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护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有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处罚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反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阴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扑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沿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救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给以补偿。
单位有收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有部门













参考


参考

参考



参考


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开展淘汰哈龙灭火器工作的紧急通知(广公消字1997-284)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1条





第2条



第4条
各地消防监督部门应充分认识淘汰哈龙灭火器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淘汰哈龙灭火器的工作落实到日常的消防监督工作中,认真按《通知》的要求执行,在建审和防火检查工作中严格把关,不该配的坚决不配,对已配置的,要在1-2年内分批更换。

对哈龙灭火器的销售和维修市场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每个地级市设立1个哈龙灭火器的专买点和指定维修点。

对非必要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选用手续完备的贮压式SD系列机械泡沫、BC干粉、ABC干粉和其他灭火器,倒置使用的化学泡沫灭火器和酸碱灭火器今年内一律淘汰。
人力资源部

本公司是有必要配置哈龙灭火器的单位,所使用的哈龙灭火器(1211型)为政府所指定部门配置、维修。
符合





符合



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15条




第6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贝(A)。

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可相应放宽。
参考



参考
佩戴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环境保护法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6条

第24条




第26条



第27条

第28条


第30条
第31条



第33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和控告。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幅射等对环境污染和危害。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主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法的规定执行。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和设备。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防止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参考

符合




参考





参考


参考
参考



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节约能源法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2条


第3条



第18条





第21条

第22条

第23条
本法所称能源,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社会可以承爱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参考


参考



参考





符合

符合

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11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7条


第28条

















第3项


第4项
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如实填写〈排放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的情况核实后,根据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发给排污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排放。

在生产、装卸和运输油类及有毒害物品,以及利用港口码头、仓库或容器贮存上述物品时,必须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等安全设施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

禁止单位和个人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向水域排放和倾倒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垃圾、粪便、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禁止堆置和填埋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贮存、运输和处置固体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污染水环境。 污水排放处理系统。







油品及化学品仓储、使用。


废弃物分类分区储放回收。 污水处理设施已经修建完成,运行良好,配有文件规定给予管制,并且达标排放。


已建造油品防泄漏设施。


已做好废弃物分类分区储放回收。

各类污染物已作合法、合理处置。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第2条

一般义务 1, 各缔约国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 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a) 通过有系统有观察、研究和资料交换从事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b) 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
(c) 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
(d) 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
3, 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绝不应影响各缔约国依照国际法采取上面第1款和第2款内所提措施之外的国内措施的权力,亦不应影响任何缔约国已经采取的其它国内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同它们在本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参考



参考













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名称: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母法 细则 法规要求 法规说明 相应制程 执行绩效 符合性 备注


附件一
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 4, 本条的适用以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为依据。

1, 本公约各缔约国同意主要的科学问题如下:
(a) 臭氧层的变化,可使达到地面的具有生物学作用的太阳紫外线辐射量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生物和生态系统以及对人类有用的物质;
(b) 臭氧化垂直分布的变化,可使大气层的气温结构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天气和气候。
4, 下面以不按优先顺序排列出的各种自然和人类来源的化学物质,被认为可能改变臭氧层的化学和物理特性。
(a) 碳物质
(1) 一氧化碳
(2) 二氧化碳
(3) 甲烷
(4) 非甲烷烃类物种

(b) 氮物质
(1) 氮氧化物

(c) 氯物质(d) 溴物质








所有部门





参考

参考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下载声明]
1.本站的所有资料均为资料作者提供和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学习和研究交流使用。如有侵犯到您版权的,请来电指出,本站将立即改正。电话:010-82593357。
2、访问管理资源网的用户必须明白,本站对提供下载的学习资料等不拥有任何权利,版权归该下载资源的合法拥有者所有。
3、本站保证站内提供的所有可下载资源都是按“原样”提供,本站未做过任何改动;但本网站不保证本站提供的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本网站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或伤害。
4、未经本网站的明确许可,任何人不得大量链接本站下载资源;不得复制或仿造本网站。本网站对其自行开发的或和他人共同开发的所有内容、技术手段和服务拥有全部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侵害或破坏,也不得擅自使用。

 我要上传资料,请点我!
人才招聘 免责声明 常见问题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隐私保护 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 登陆帮助 友情链接
COPYRIGT @ 2001-2018 HTTP://WWW.QG68.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管理资源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