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碳交易模式看仲裁员的社会价值

 作者:彭琰    101


     污染大气环境的坏东西——二氧化碳,是给其制造者或拥有者带来负价值的,它是负资产和负作用的。但它却是当今国际社会热点交易的标的物,就象炒卖黄金、玉米、大豆一样炙热,然而交易的模式却正好相反,即制造二氧化碳越少,就可以卖这个 “缺少配额”,制造多的就得出钱买这个“缺少配额”,以弥补自己的多制造。

     这种负资产与正资产是一样的交易方法、交易程序,无非是买卖双方颠倒而已。

     由此我们可以将这种模式套用在仲裁程序中,就是对仲裁员采用这种科学的评价体系,进行核算后再支付给劳务费。即对每个仲裁员都建立这个评价体系,如果只使用了法律规定时间的30%而结案的,就计算为节省了70%的碳成本;使用了50%时间而结案的,就计算为节省了50%的碳成本;如果超过了法定结案时间,就计算为多支付了碳成本,例如延长了半个月而结案的,就应计算为多支付了25%的碳成本,当然,这些计算是在当事人双方没有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的前提之下的。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提出起诉撤销裁决,那么,这个案子就是负价值的审理,就是100%的碳成本支出,因为,这需要法院再重新走一遍程序,那怕这是简易的审理程序,那也需要法院付出工作成本,而这又是一个碳生产而资源浪费的过程。

     由于与法官不同,仲裁员是聘任制的,而案件的审理又是基于当事人和仲裁委的委托,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是以专家的素养、学识和声望提供审案的服务,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其裁决极其不满意,提出投诉甚或起诉,那么,就意味着他对于所委托的案子没有提供专家标准--的服务,就意味着这个审理是个浪费和资源的损失,那么,对这个仲裁员就一定要有个说法,显然,以碳标签和碳交易的模式予以评估计算和奖惩是再科学合理不过的了。

     例如,一个仲裁员一年可以做10个案子,如果有一个案子既超出了法定结案时间,又受到了当事人的投诉或起诉,那么,这就是比专家服务的标准超出了:25%+100% 的碳成本,他制造的这125%的碳成本就要与另外9个案子进行合并计算,如果那9个案子做得很漂亮,而且每个案子都节省了10% 的碳成本即总共90%碳成本,那么,120%­ - 90% =30% 的碳成本,既要从这个仲裁员审理10个案子的专家服务费中扣除30%的碳成本。当然,每10%的碳生产或碳成本是多少钱,是1万还是10万,就要依据每个仲裁委支付的服务费来定。

     低碳经济社会,每个产品、每个企业、每个国家,都有个碳生产的尺度和标准要求,那么,对于每个人,更应该如此,无论是官员、警察,还是教授、老板,一年生产了多少碳成本或消费了多少能源,都应有个评估和标签,而这个评估和标签就是他名誉声望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同一个产品一样,碳标签就是这个产品具有可信度、有竞争力的最佳证明。

     如果一个机构,一个行业乃至国家,实施了这样的绿色制度,那么,那些冒似专家而无端延期、拖沓、浪费甚至折磨当事人委托事项的人,都将因其低效率、低能力、高资源消耗和高不满意度而被社会所遗弃,因为他是在消耗社会公共的稀缺资源。

     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不远的现实,是低碳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

彭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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