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背景下的合同、票据、税收的协同与风险防范

  培训讲师:蹇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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蹇在文老师企业财税规划风险管控财税培训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职业律师资格证原南方冶金学院教授国内多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擅长领域擅长企业财税规划、风险管控、财税培训从业经历蹇老师原南方冶金学院教授,在财、税、法三大领域从业30余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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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背景下的合同、票据、税收的协同与风险防范详细内容

金三背景下的合同、票据、税收的协同与风险防范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税务稽查方式骤变教你发票的法律和税收风险应对技巧

第二部分各种业务合同的涉税条款分析与风险防范

第三部分虚开发票的风险防范与摆脱

第四部分增值税方面的发票问题分析及处理技巧

第五部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发票问题分析及处理技巧

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7〕29号

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二、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三、深化和落实稽查改革任务

四、提升“黑名单”和联合惩戒质量

五、推进稽查信息化应用管理和大数据应用

六、完善稽查制度,增强对案件查处支撑保障能力

七、打造高效廉洁专业稽查队伍

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

税从哪里来?

经营之道筹划先行!

经营决定税收、总裁决定经营、总裁间接决定税收、财务核算并具体筹划税收!

企业税务管理的两大主线

从管理的具体内容划分

纳税管理——正确办税、报税、纳税

税务筹划——合法节税

从管理内容的抽象属性区分

涉税价值管理——降低税收成本,创造节税价值

涉税风险管理——识别、预防、控制税务风险

采购合同涉税条款分析与风险防范

供应商是企业税务风险的源头之一。防范采购的税务风险,一方面是选择税务状况良好的供应商,消除税务隐患;另一方面是规范采购合同,避免税务风险。

规范采购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发票条款:

(一)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向供应商采购货物,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优先考虑。 

(二)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购买、销售货物,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x元整。甲方必须在x年x月x日支付货款的(百分比),在x年x月x日前付讫余款。

2、预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x元整。甲方在合同签订后x日内支付(百分比),剩余货款于货物发出时支付。

3、现款现货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x元整。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x日内支付全部货款,乙方凭发票发货。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因此,企业对不同的结算方式,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供应商按规定时间开具发票。

同时,企业可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在开具发票时必须通知企业,企业在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付款。

(三)明确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

同一税种可能存在多种税目,各税目的税率差别也较大。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可能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甚至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在营改增后,主要的矛盾是承包方可能存在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等方式的不同。如果仅是在合同中约定“合规发票”则有可能不能最大程度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有效抵扣。

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类型和适用税率。比如在建筑承包合同中可以约定对方需要提供“税率为11%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也可以采取按不含税价签订合同,这需要企业对营改增后的计价方式有比较充分的熟悉、了解。

(四)明确发票不符合规定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都会导致企业的损失。

假设采购原材料100万元,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增值税进项损失17万、罚款17万,同时100万元不能税前列支,导致多交企业所得税25万(100*25%),合计损失17+17+25=59万。

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因供应商(承包商)不及时提供、交付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而造成本企业损失的,供应商(承包商)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2、明确企业因供应商(承包商)提供的发票而被税务机关调查,供应商(承包商)有协助配合企业做好调查、解释、说明工作的义务。

3、明确若存在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供应商(承包商)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

销售合同涉税条款分析与风险防范

一、我国税法关于签订销售合同中所涉税收的相关规定

(一)、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其中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1.增值税额的计算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这一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非常重要,说明纳税义务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营改增后: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什么是: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1.印花税的计算:在货物买卖关系中的应纳税凭证是买卖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各类经济合同,是按从价计税原则,也就是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2.印花税发生义务时间是在应税凭证的书立或领受时缴纳。具体地说,采取“三自”办法,即合同在签订时缴纳;营业账簿在启用时缴纳;权利、许可证照在领受时缴纳。采取汇总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次月的10日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但需注意的是:

(1)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2)由于条例规定,合同签定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印花税实施细则又明确,对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企业销售产品而言,如何确认收入是计税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而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限: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的均衡入库,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情况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对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也同样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销售方式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此行空白

预收货款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视同销售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即:企业所得税法对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无条件冲减当期收入。

买一赠一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按捐赠或无偿赠送他人处理

二、导致企业多缴税或提前纳税的原因

很多企业都存在的误区就是,公司纳税是公司财务部门的事,财务部门在什么时候有利润了或发生了应税行为,公司就要纳税。很少有人会关注“公司什么时候缴税”,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各自为阵,这是目前造成企业提前缴税的主要根源。其实,根据我国关于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真正决定公司缴税时间的是销售部门签订的合同。根据前面所述,在企业签订销售合同中,直接影响税负高低的是增值税和印花税,影响缴税时间的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一)企业多缴税的原因

造成企业多缴税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企业没有处理好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因此,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例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2.对印花税的影响

我国印花税税法,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较高的计税贴花。

有些企业认为,只要我不签合同,或者不向税务部门提供合同,就不能交纳印花税了,其实,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务部门没有按合同计算印花税时,按照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印花税。这样一来,不但印花税没少交,还会因为没有合同给税务机关提供了一个“认定”的空间,税务机关只能按照发货让企业确立销售缴税,对企业反而在财务上及企业形象上得不偿失。

1.对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造成企业纳税义务提前,在销售合同中的表现方式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这里规定“不论货物是否发出”,也就是说,货物发出了要缴税,没发出的而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也要缴税。收到货款要缴税,没收到货款的,只要索取销货额凭证或将发票开具给买方的都要缴税。所以,根据该条,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如果约定:“卖方按销售价款开具发票,将货物与发票一并交给买方,买方在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对于卖方企业而言,货物发出后,货款却不一定能收回。在货款收不回来的情况下,卖方企业只有利润,而没有相应的现金收入,货款只是作为“应收帐款”挂帐。而根据税法规定,这时却要在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先承担增值税的相应税款。另一方面,假如货物发出了且也交了税款,货款还没收到,买方企业却找出种种理由称质量不合格而要求退货,这个时侯,对于卖方企业而言,不但要承担财务费用损失,而且也要承担额外增加的管理费用。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很多企业在销售合同中约定自己先发货,委托某某银行收款或银行托收承付,认为这种销售风险很小,但是他们根本没有考虑税收成本。税法规定,在这种销售模式下,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企业的纳税义务时间,而如果约定银行是在卖方企业在发货二个月后收款,则等于企业先垫付税款二个月。

2.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由于我国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所以在上两种模式下销售产品的,都应确认为收入,企业应依法预缴企业所得税,虽然最终可以年终汇缴,但对于企业而言,纳税义务提前,导致企业现金提前支出,利益受损。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目前企业的销售部门只是凭着自己的想像去签合同,不会按照税法的规定灵活地签订合同,企业请的法律顾问由于不是很了解税收政策,也只是站在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设计合同,而不能按照税法的规定来设计合同,造成公司提前缴税,占用了公司大量的资金,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对销售合同进行税务筹划的意义:

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相应税负就存在差别。所以,我们可以据此进行税收安排,并在合同上具体反映。

许多企业没有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在销售货物时,被动地进行会计核算,结果是大量的货物销售发生了,而企业的应收账款越来越多,货款没有收回,却要支出税款,企业将受很大损失,而因此不报纳税,一旦税务机关来查账,偷税事实客观存在,风险更大。而如果合理选择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可以最大可能地降低税负,或将纳税义务向后推移。这样操作的结果,纳税人既可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又获得了税款的时间价值。

企业销售商品时的税务筹划主要是从降低税额及延迟缴纳税款时间两方面着手,并从其他方面配合进行合同整体的风险防范:

(一)降低税额

处理好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前面我们在分析造成企业在销售合同签订中多缴税的原因主要是没有理清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在销售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货物进行细分或对应税劳务进行剥离,以得到降低增值税额的目的。

而处理好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对于印花税的筹划同样有作用。在许多企业财务人员的眼里,印花税是极不起眼的小税种,因而常常忽视了节税。然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总是频繁的订立各种各样的合同,且有些合同金额巨大,因而印花税的筹划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重要的。

印花税筹划的关键集中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所以,我们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注意以下几方面,以便准确地计算印花税,避免多纳税。

1、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较高的计税贴花。

2、对于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延迟纳税时间

合同的签订是公司什么时间缴税的依据。不同的合同,所产生的销售确立时间不同。要学会按照税收规定设计合同,签订合同。实现这一点,就需要将财务部门的工作渗透到销售部门中去。让财务部门来监督、审核销售部门签订合同。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合同的完善。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根据这个规定,如果企业能按照这条规定签订合同,先将收款时间进行约定,那么缴税时间就是合同双方约定的时间了。也就是什么时候缴税的主动权是掌握在自己手里的,合同怎样约定,税就什么时间交。

目前很多卖方公司考虑买方的支付能力,给予买方一定的信用期限,比如二个月,则该买卖合同应约定于二个月后某具体的一日为付款日,或者分期约定付款日,如3月2日第一次收取货款的60%,5月2日第二次收剩余的40%。约定收到全部货款后向买方开具相应货款的发票。这就是上面规定的“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立销售缴税。使得企业既可做成生意,又不损害自身利益。

所以,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情况下,当对方的资金运作情况比较好,货物提走后很快就有资金回笼时,合同可以约定采用直接收款等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当天发生;当对方资金流转情况不太好,货物提走后货款不能很快回,甚至可能要拖延很长时间,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就要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给企业可能带来的资金压力,尽可能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从而将纳税义务向后推移。

2.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又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假设甲公司系生产和销售服装的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甲公司应在销售服装,从收到购货方的货款或购货方签收送货单时的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该货款没有收回而只能应收款,甲公司就要承担税款的先期支出。但如果在甲公司改变销售方式,将该货委托乙公司代为销售的情况下,根据该条规定,甲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乙公司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因此,只有在乙公司将销售清单报送甲公司的情况下,甲公司才须申报缴纳增值税。在乙公司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乙公司不会将销售清单报送甲公司,假如乙公司在半年后才将销售清单报送甲公司,甲公司此时才须申报缴纳增值税,从而使相应的应缴税款延期缴纳半年,从而获得财务利益,当然,甲公司也会从中获得一定的收益回报。甲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将会得到一定程度延缓,从而获得税收和财务利益。

(三)对原材料采购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从增值税的角度出发,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才是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如果企业在采购商品时要尽量延迟付款,就相当于为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所以,企业在原材料采购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采购合同时,约定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再支付货款;

2.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以销售方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尽量让对方先垫付税款。

(四)对销售合同进行税务筹划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1.分清税法与合同法

有些企业为了少纳税,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将销售商品所引起的增值税、印花税等由买受方承担,认为这样自己就可以不纳税。但不久后,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印花税以及相应的滞纳金。企业以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包税为由拒绝缴纳税款。但最后企业被从银行强行划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被税务机关罚款。

所以,企业要理解,税法与合同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是按照税法来执行上面的案例,销售企业就是增值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缴纳这些税款的法律主体,而企业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包税合同并不能转移企业的法律责任。而合同约定相关税费由买方承担,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当买方没有帮企业缴纳税款的时候,税务机关要找的是销售方企业而不是买方。所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不要以为对方包了税款就同时也包了法律责任,对方不缴税,偷税漏税的责任要由卖方承担。

2.防范货款受损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销售产品最理想的方式就是现金收全款,再发货,这对于法律风险防范及税务筹划均不存在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企业销售人员不了解税法,只关注法律风险防范,从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所以,我们建议在合同签约的过程中,对合同条款要给予充分的注意,尽量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别是对于交易额很大,缴纳或垫付税款比较多的合同。当然在实践中,还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合同的法律风险,权衡利弊,采用较有利的方式。企业在签订分期付款合同或委托代销合同时,应做好以下防范:

(1)前期做好资信调查及信用评定,从源头上预防信用度差的买受人违约。

一方面通过“5c”系统建立客户的信用标准,即从客户信用品质的五个方面进行评定:品质(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抵押(collateral)、条件(conditions)。另一方面对客户从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上进行控制。

(2)签订合同时约定所有权保留;即销售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暂时保留在出售人,用以担保买受人支付价款,这即为所有权保留条款,此时买受人对于标的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果买受人需以该标的物进行抵押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都需经出卖人同意,出卖人有权依据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随时检查监督标的物状况。可见,所有权保留是针对买受人于价款付清之前先行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情形,保障出卖人的价款受偿权得以实现的较为理想的担保方式。

(3)担保条款

销售方在签订销售合同或委托代销合同时,可以考虑建立分期付款买卖的担保制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以某某资产作抵押”或提供保证等,以保障出卖人利益,防止价款落空。

开具发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总结起来就是四个字——不能虚开!

什么是虚开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之,开发票一定要从实际出发!!!

虚开发票会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还有可能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的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怎样防范取得虚开发票

第1招:交易前——知己知彼,防患未然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第2招:交易中——银行划款,有迹可循

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第3招:收票时——火眼金睛,识破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常

见的8种查验结果及解决办法

第4招交易后——留存证据,避免损失

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国税发〔1997〕134号: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税发〔2000〕18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1)所谓“对开发票”是指一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4)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现有“采购”业务模式需符合增值税“票据、资金、货物、合同”四流一致的规定,即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与接受货款的单位及合同协议一致。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资金流”

开具抵扣凭证的销项单位——“票据流”

提供货物劳务的单位——“货物劳务流”

甲乙双方直接签订的合同——“合同流”

企业开具和取得发票时应注意:

1,开票原则:把发票开给跟我签合同的人

2,受票原则:款付给谁就管谁要发票

3,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

4、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一致,否则可能是虚开。

虚开发票的风险防范与摆脱

1、企业财务如何防范虚开发票风险,怎样解决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不一致问题?

委托代理采购的风险管控

财税字[1994]26号

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虚开发票的风险防范与摆脱

1、企业财务如何防范虚开发票风险,怎样解决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不一致问题?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分公司采购,总公司付款,是否可以?

案例分享

诺基亚公司采用总公司对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实行统一结算方式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是否属于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2006-12-1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诺基亚公司采用总公司对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实行统一结算方式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结论

正常交易,物流(货物)、票据流(发票)、资金(货款)三者是一致的。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实务解析

案例分享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实务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39号公告的解读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善意取得虚开专票不影响税前扣除:淮安国税稽查局败诉

讨论:三方抵款协议下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吗?

东方风电公司买卖合同大安风电公司

东方风电公司付款天津某公司

讨论:三方抵款协议下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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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付款c公司

企业收到发票后要注意哪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常见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需要审核以下内容:

1、发票一定要开具您公司的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报销单位必须与发票填写的付款单位全称相一致;

2、发票上的采购或服务数量应列示清楚;

3、购买烟酒及其他礼品等属于个人消费类的,入账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4、发票发生的成本确实与公司的正常经营有关;

5、发票需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6、所开具的发票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出具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7、开具的发票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金额发生错误时必须重开。

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指哪些行为?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主要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税务总局在打骗打虚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的工作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力求多角度创新,不断拓展工作成果,主要做法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创新工作机制。在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部际联席会议领导下,我局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人民银行成立四部委打击骗税和虚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挥、协调和督导全国打骗工作。二是深化数据应用。利用大数据平台对海量数据进行深度分析,精准筛选高风险案源,为精准打击骗税和虚开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组建专业团队。我局在全国范围内抽调业务骨干组建20个工作组,派驻20个重点地区直接查处重点案件。四是全面检查取证。各地税务机关会同公安、海关和人民银行,通过案头分析和实地检查,找准案件突破口,全链条调查取证,确保案件查深查透。五是加强考核督导。通过定标准、细指标、划档次,督促各地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打骗打虚为什么要和公安、海关、人行部门合作呢?

税务、公安、海关、人行四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发挥部门优势,形成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工作合力。税务部门具有专业优势,公安、海关和人民银行分别发挥侦查优势、情报优势和资金查询优势,给予打骗打虚工作大力的支持配合,有效提升了打击效率,拓展了打击成果。

税务部门每年怎么确定查处的出口企业名单?

需要强调的是,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一定是建立在科学选案、精准打击的基础上,它是保障国家财政资金安全,维护外贸经济正常发展的有效途径。近年来,税务总局每年会下发一批高风险企业下发各地重点检查,各地也会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案确定重点检查名单。在选案过程中,我们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科学构建骗税高风险企业数据分析模型,从海量数据中精准发现案源线索,实施有效打击。

开具发票超出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虚开?

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如何开具发票?

增值税普票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及开户行是否合规?

讨论:增值税普票是否一定要填纳税人识别号?

营改增试点,发票使用牢记这10点

5月1日营改增后,您知道手中的发票如何正确使用吗?快来看看图解吧~~

营改增试点,发票使用牢记这10点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要关注什么?

营改增后差额征税怎开票?

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万元,征收率5%。

财税〔2016〕47号

亲们,差额征税怎开票,谁能告诉我?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如何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六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七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二、关于“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问题

23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事宜如何衔接以及具体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在开具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同时将缴纳营业税时开具的发票、收据及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已缴纳营业税”字样。

秉持“对于征税主体发生的一项应税行为,不重复征税”的原则,对适用上述情况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征收增值税,也不通过申报表体现。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正式销售时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房地产企业正式销售时,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房产过户,避免出现“一套房产、两张发票”的情形,在正式开具不动产发票时建议采取以下方式:

(一)不动产已全额缴纳营业税,本次开票不涉及税款补退

此种情况参照本指引中上条“关于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问题”进行处理;

(二)不动产已部分缴纳营业税,本次开票需要再征收增值税

此种情况暂可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进行开票。首先,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然后录入扣除额。此处“扣除额”=该套房产已缴纳营业税金额/5%,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已征收营业税对应的收入暂不通过申报表体现,仅填报增值税应税收入。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

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本着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均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对于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参照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办法进行处理,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进行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发票,对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营改增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受票应该收机构所在地票还是服务所在地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自开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交通费发票复印件能否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九、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增值税方面的发票问题分析及处理技巧

发生销售折让、退回时,如何开具发票和纳税?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所得税与增值税的规定相一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发生销售折让的,开具方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经营者可以在发票上注明回扣或佣金的比例和金额。

案例分析:不开票收入中的商业折扣能否从销售额中减除?

折扣销售的发票如何开具?

5、1商场举行促销活动,买一套西服1000元,送一条100元领带。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赠送?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折扣额不能单独开具发票或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折扣额需在金额栏注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返利收入该开什么发票,如何纳税?

1.返利收入是否要开票?由谁开具发票?是销货方?还是购货方?开具什么样的发票?凭什么手续开票?

由税务总局的两份文件国税发【1997】167号和国税发【2004】136号文进行逐一分析。

2.返利收入对税收有何影响?

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返利的会计处理?

本月未开票收入已申报纳税后,以后月份客户又索取发票,怎么处理?

在申报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具体情况,经税务人员核实确系以前已确认的收入,该笔业务可不再申报纳税。

我只允许你正数填写,你要是填写负数,不得行,要我审核,我审核了才能申报成功。

如果后来又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抄报税款了,在纳税申报时可在“未开票收入”一栏填写负数,同时也要向专管员说明情况请求差异处理。

请注意,如果这种情况较多,请专门对未开票收入做一台帐,以免税务机关查账时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国税代开的专票、普票各应盖什么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案例:一个发票章引发的“血案”

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是否开具发票和纳税?是开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生产设备的厂家应开给谁,是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还是开给承租方(须使用设备方)?租入方应使用何种票据入账?

1.融资租赁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有否重要变化?变化点在哪?

3.如何开票?由谁要向谁开票?

4.租入方应凭什么票据入账?

收取或支付的违约金入账凭据是什么?

企业收取和支付的违约金是单位因违反经济合同,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经济合同,依据约定的条款收取或给予对方的一种经济赔偿。在经济活动中,违约金的收付,税法的规定和具体的凭证处理不尽相同。

1.政策上有何规定?

2.实务处理?

汇总开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清单是否可以抵扣?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案例分享

问:某建筑公司向某软件公司购买95个软件,软件公司给建筑公司开的专用发票,“货物名称”处写的只是**应用软件系统95个,一套9500元,是否可以?

答:在同一销售方并一次性购入多项不同型号软件时,销售单位可根据上述规定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可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将双方签订合同中的95个软件名称(可选90个软件其中的一个)、金额、税率、税额填写,同时在发票上需要注明“详见清单”,再将购入95个软件的名称、规格、单位、单价、金额、税率、税额逐项填写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中

讨论: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税率开具有误,但是发票已经认证,未申报抵扣。现申请开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应选择“已抵扣”还是“未抵扣”?

发票的未来变得有哪些不同?不知道你就out了……

“形象地说,有了新系统以后,税务机关能够自动生成企业的账本……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底账库,都可以被税务局掌握。新系统将成为虚假发票的‘杀手锏’。”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负责人

票面全要素采集、实时上传监控、增值税纳税人全覆盖……新系统最重要的变化几乎都剑指一点——如何有效解决增值税发票虚开问题。

票面全要素采集    

如何有效治理虚开发票?他拿出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不同于原来的系统只能采集七方面要素,新系统是全要素采集,包括了汉字名称,这对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作用很大。”    

“此举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通过篡改商品名称,开‘阴阳票’等方式虚开增值税发票。”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钟剑伟解释说。    

由于能够采集到票面上的汉字名称,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底账库中的中文产品目录将企业开票的商品名称与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关联度分析,“如果两者对不上,那就可能存在问题”。    

与全要素采集在事前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防范不同,实时上传和监控则是在事中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防控。

网上申请开红字发票是最棒的    

原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遇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发生销售折让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而过去,为了防止不法分子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携带很多资料专门到办税服务厅申请,流程复杂,且耗时很长。   

此次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后,企业只需在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一张“红字发票信息单”,税务机关自动核实后,就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8月1日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政策解析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是什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覆盖面广功能人性化    

新系统实现了“两个新系统”的功能(即覆盖增值税所有票种,覆盖全部增值税纳税人),让需要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企业,实现了一台税控系统轻松打印多种增值税发票的愿望。特别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后,也无需再为更换系统和硬件设备、重新学习而犯愁。    

从软件上说,新系统的设置更加人性化。比如,有时候一些企业一次要开出很多张增值税发票。新系统软件中的复制功能,能很好地提高开票的准确率和效率。”

滞留票据问题及解决方案

滞留发票一般是销货方对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由于种种原因在180日内(2010年1月1日起由90日改为180日)未将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票滞留有风险,营改增后需注意

增值税发票超期未认证、认证未申报、留抵税额等处理方法

增值税发票超过180天未认证怎么办?

国税函〔2009〕61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发票认证忘记抵扣怎么办?

增值税发票认证通过,但报表时,疏忽落了几张发票数据,是不是不能下月抵扣?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真的没有补救措施吗?

增值税发票超期未认证、认证未申报、留抵税额等处理方法

增值税发票忘记认证怎么办?留抵税额的处理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认证通过),当月忘记认证进项税额。

是否按销项全额缴纳增值税?

这些真的可以知道!

电子发票需不需要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在企业的erp系统中产生交易信息,交易信息经电子发票前置系统生成相关税控信息,发送到升级版税务端及电子底账系统,并将税控后的数据返回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税控数据处理后进行电子签章,最终生成该笔发票数据的凭证(pdf)文件传给企业erp系统。企业erp系统收到电子发票信息后,可经短信、邮件、app等推送至用户手机,消费者可以查看、下载电子发票信息。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视同销售中发票管理必备常识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经典案例分享:100万占用资金收入怎样开票?

甲公司(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向乙公司销售货,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因现金不足,双方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向银行贴现,需支付贴现利息2万元,由乙公司承担。乙公司另向甲公司支付2万元现金。经税务机关检查,认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2万元现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补缴增值税2905.98元(20000/(1+17%)×17%)。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计税依据包括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甲公司向乙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息,是乙公司给予甲公司的补贴,是价外费用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应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就此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检查认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2万元现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补缴增值税2905.98元的决定是正确的。这一案例提醒我们,企业不要忽视价外费用的纳税义务。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etc充值票能否计算抵扣?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

问:公司的车辆统一办理了etc卡充值,充值后取得的发票能否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答: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因此,公司车辆办理etc卡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可以计算扣除的通行费是按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注明的收费金额为基数的,没有包括etc收费,etc收费应该通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做进项税抵扣。

综上,如果etc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税前抵扣,如果只是etc充值,则不得抵扣。

增值税发票风险责任告知(承诺)书横空出世

北京国税发布增值税发票风险责任告知(承诺)书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时候停用?

我公司收到运输企业7月份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答:不能作为抵扣凭证,应退还给开票单位,并要求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承运方是否一定按合同金额付运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消费了还不给开发票,居然政策还允许!这到底是咋回事?

什么是预付卡?

预付卡,就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既包含常用的餐饮卡、美容卡、健身卡等只能在发卡企业内部使用的单用途预付卡,也包括商通卡、福卡等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近年来,预付卡市场发展迅猛,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了缺乏监管的“灰色地带”,特别是非法集资、洗钱、行贿等违法犯罪分子盯上预付卡,让不少消费者为之苦恼。预付卡的税收征管问题也十分突出,售卡方按购买方的需求,以差旅费、餐饮费和办公用品名义为其开具发票,给企业“做假账”带来可能。

销售预付卡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票?

销售预付卡时是否产生纳税义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解读:、“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前提下,如果先开具发票,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应以开具发票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了还不给开发票,居然政策还允许!这到底是咋回事?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预付卡账务怎样正确处理?

1.售卡方与销售方非同一纳税人

(1)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或取得预付卡充值

①售卡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税务处理:售卡环节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亦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征增值税,不征企业所得税。

发票开具:根据53号公告,售卡方取得的价款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购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销售预付卡账务怎样正确处理?

②购卡方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销售方向购卡方销售货物或服务

①销售方

借:应收账款——预付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税务处理: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方需确认销售商品或服务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

发票开具:根据53号公告,此环节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对此,笔者认为:销售方向持卡人销售货物劳务或服务,因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无论持卡人的预付卡是自已购买还是接受赠与,销售方均应按照货物劳务或服务的实际名称,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②购卡方

a.购卡方作为持卡人直接购买货物或服务,根据货物或服务的清单作:

借:库存商品或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由于购卡方购买货物或服务时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凭销售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明细单作为原始凭证。

销售预付卡账务怎样正确处理?

b.购卡方将预付卡发放给员工,由员工持卡消费

借: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非货币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非货币福利)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税务处理:非货币福利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向员工发放预付卡需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c.购卡方将预付卡对外赠送

借: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销售预付卡账务怎样正确处理?

税务处理:企业将预付卡对外赠送,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非公益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413号)也明确规定:“坚决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行为,加强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和管理,虚假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不得予以税前扣除。”

受赠方为个人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销售方向售卡方结算预付卡资金

①销售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预付卡

税务处理:销售方销售货物或服务时已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收回价款不作账务处理

发票开具:根据53号公告,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方向售卡方结算预付卡资金

②售卡方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4)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能直接从预付卡资金中坐扣,也可能直接取得手续费收入,作: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务处理: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等缴纳增值税,同时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售卡方与销售方为同一纳税人

售卡方与销售方为同一纳税人情形下,不涉及售卡方与销售方之间资金结算、发票开具及支付手续费等,其他税会处理与“售卡方与销售方非同一纳税人”相同。

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保险代理服务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是否可由我公司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险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能否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承兑汇票背书能否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行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行为取得的复印件能否作为付款凭证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2]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的特殊性,纳税人可凭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作为已付款的凭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税务部门要对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的,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跨期取得的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跨期发票是贴在发生年度还是发现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个人借款,应当取得何种票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支付个人利息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该公司在支付民间借款的利息支出时,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税关系】并非所有的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都可以税前扣除,除了需要满足7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要件以外,还必须遵守财税〔2008〕121

财税201636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1991-9-18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之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

因此,对于借款合同而言,只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而既非银行又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向个人的借款,无论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或者出具其他凭据,均无须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这里所指的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由此可见,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因此,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属于储蓄存款利息,应按“股利、红利、利息”项目扣缴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模式下支付利息应取得何种票据?

营业税时期,统借统还属于不征税行为,不开发票,收据和分割单以及利息单复印件作为扣除凭证,金融业营改增后,统借统还属于免税,备案后开具免税发票。

税收分类编码是3060108000000000000统借统还利息收入

员工外出旅游由旅行社开具的团体发票是否能税前扣除?

(一)财务与税法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范围与用途有何规定?

(二)税务总局的解答。

(三)提醒注意的是:对于参加免费旅游的员工个人,还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购车票机票时附带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09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

企业所得税有何规定?

增值税有何规定?

王某从2016年5月1日起出租住房一套,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6万元,王某在收到租金的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王某一次性预收一年租金6万元,平均分摊到12个月,月均为5000元,未超过3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个人抬头的发票可否在企业税前列支有哪些?

抬头为个人名称的发票,属于个人的消费支出,原则上不得扣除。

新办企业注册前发生的费用以股东的名义取得票据,可否税前扣除?

法释【2011】3号:发起人在企业筹建期间签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设立后的企业承继。

注意:一旦企业设立后,相关成本费用发票必须开具给企业。

问题:手机实名制登记以后,个人抬头发票能否税前列支?对此是否有列支的相关标准?

答:个人通信费,通常不能在税前列支,如果能充分证明确实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费用,个人抬头的发票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费用在税前列支。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的通知》(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

问题: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报销),为员工报销电话费(个人名头),已经并入工资计提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做为工资总额进行税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费限额?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请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执行。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常见的发票抬头为个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包括以下项目:

出差交通费:员工出差购买的飞机票、意外保险等,必须是员工个人的名字;

办公通讯费:手机登记为员工个人,发票也开给个人;

出差住宿费:以个人名义入住酒店旅馆的住宿费,发票抬头一般为个人;住房补贴:企业发放住房补贴,特别是外籍个人,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企业招聘员工,聘请专家、顾问等,承担对方来回差旅费用:飞机票等是相关个人的名字,并且对方还不一定是公司的员工;

员工入职体检费用: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取得的财政票据或发票是开给员工个人;

企业请个人办理事项:按照合同约定个人办理事项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比如差旅费,个人取得抬头为个人名字的发票向企业报销;

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水电费发票开具的抬头往往只能是业主。

税前扣除应注意取得足够的旁证资料

企业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报销个人的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住房补贴等费用时,应注意取得相关证明资料,以证明个人的支出与企业经营相关。

例如,报销员工差旅费应提供的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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