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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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目 录 1 适用范围 ...................................................... ( 1 ) 2 引用文件 ...................................................... ( 1 ) 3 管理职责 ...................................................... ( 1 )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 ( 1 ) 4.1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 ......................... .......... ..... ( 1 ) 4.2 劳动合同期限 ................................................ ( 1 ) 4.3 合同格式 .................................................... ( 2 ) 4.4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 .......................................... ( 2 ) 4.5 劳动合同的鉴证 .............................................. ( 3 ) 4.6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与变更 ......... .......................... ( 3 ) 4.7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 ....( 4 ) 4.8 签订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补充规定 ............................ ( 5 ) 4.9 社会保险 .................................................... ( 6 ) 4.10 违约责任 ................................................... ( 8 ) 4.11 劳动争议的解决 ............................................. ( 8 ) 5 检查与考核 .................................................... ( 9 ) (B版)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条 例 QG/KL 5140.001-99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 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顺府发(1995)26号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19日发布的第3号令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3 管理职责 3.1 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下称人力中心)负责集团公司新员工进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以 及检查、监督各专业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3.2 各专业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公司招聘的员工劳动合同签订与劳动合同的执行和管理 工作。 3.3 由集团公司和各专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履行合同中的有关义务和权力, 监督、考核员工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 4.1.1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 是在企业经济组织中工作满一个月以上的全体员工, 即现职的集团法人代表以外的全体员工。原国家或企业的各类职别人员, 进入科龙集团后即打破原有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员工。企业和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 4.1.2 签署合同时, 可由各专业公司与员工分别签订, 也可以由各专业公司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 。 4.2 劳动合同期限: 4.2.1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可采用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形式, 劳动合同期满, 在双方同意条件下可以续签。为期限的形式, 劳动合同期满, 在双方同意条件下可以续签。 4.2.2 对于户口在本市的员工: 进入本企业不足三年的, 根据企业与员工双方的约定,签定和续签一年期或六个月以下的劳动合同; 进入本企业满三年的, 根据企业与员工双方的约定, 可签定一年至五期的劳动合同; 进入本企业满五年的, 根据企业与员工双方的约定, 可签定一年至十年期的劳动合同; 进入本企业满十年的, 根据企业与员工双方的约定, 可签定一年至十年或更长期的劳动合同; 员工进入公司第一次签定劳动合同, 应注明试用期, 试用期规定为六个月, (包括见习试用期三个月)。 4.2.3 对于户口在顺德市外的员工, 根据生产经营或工作任务的需要, 一律签定一年期或六个月以下的劳动合同。 4.3 合同格式: 4.3.1 集团公司和各专业公司在顺德聘请的员工, 签署顺德市劳动局推行的格式合同,其中: 一年以上的签定《顺德市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书》(附件二), 一年和一年其中: 一年以上的签定《顺德市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书》(附件二), 一年和一年以下的签定《顺德市全员劳动合同制临时工劳动合同书》(附件三); 六个月和六个月以下的另签《临时合同附页》(附件四)。合同书一式两份, 企业与员工各持一份。 4.3.2 各分支机构代表公司所签劳动合同, 原则上采用我公司编制的《劳动合同书》(附件五), 若分支机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对合同文本有硬性规定的, 则依照规定执行。劳动行政部门推行的格式合同如没有我公司编制的《劳动合同书》第三 条、第七条所述内容的, 则要在劳动行政部门推行的格式合同上添加上述条款。合同签署时根据需要可签一式多 份. 4.4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 4.4.1 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程序 新员工办好入厂手续--在顺德聘请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门与其签订; 各分支机构聘请的员工由经授权的分支机构与其签定-- 呈人力中心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盖章--呈劳聘请的员工由经授权的分支机构与其签定-- 呈人力中心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盖章--呈劳动部门鉴证--转发各专业公司管理-- 一份转个人保管。 4.4.2 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程序 各专业公司每月5号前定期查询下月"合同"期满人员名单-- 提前一个月通知个人及所属部门根据生产及个人工作表现情况, 考虑是否续签-- 个人填报《科龙集团劳动合同期满续约申请书》(QGL5140.001表1)-- 各部门、各专业公司考核评价意见--个人续签约-- 各专业公司(员工)将申请书一份及合同书一起呈人力中心或授权的分支机构审核盖章-- 呈上级劳动部门鉴证-- 人力中心将合同转发各专业公司管理、各分支机构将一份合同原件送到各自的专业公司 备案--另一份转发个人保管。 4.5 劳动合同的鉴证: 4.5.1 在顺德签订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字后由人力中心统一到容奇镇劳动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签字鉴证后才具法律效力。 4.5.2 在各分支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 由各分支机构报其机构所在地市或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鉴证后, 所签劳动合同才合法有效。 4.6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与变更 4.6.1 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4.6.2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4.6.3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企业录用条件的。 b)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影响生产及产品质量、工作秩序的。 c) 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d) 工作服务态度差, 损害企业声誉利益的。 e)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f)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 依照劳动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不宜继续留用的。 4.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a)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 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经过培训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合同无法覆行, 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员工进入企业在试用期内的。 b) 企业下属有关部门、分厂出现以暴力、威协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c) 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正常情况下,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 上报人力资源部门调查核实后, 员工结清借欠企业的各种款项及各种劳动工具用品, 方可离开公司。部门调查核实后, 员工结清借欠企业的各种款项及各种劳动工具用品, 方可离开公司。 4.6.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 企业员工被确认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 企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除外 ) 4.7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4.7.1 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 员工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4.7.2 员工擅离工作岗位, 超过七天时间的, 人力资源部门应即时用书面形式(QGL5140.001 表2)以挂号信通知本人限期返回(保存挂号信存根), 超过规定期限尚未返回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4.7.3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如属国家干部, 应在一个月内将人事关系挂靠到顺德市人才交流中心, 或办理调离手续。 4.8 签订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补充规定: 4.8.1 对本企业原有的国家、集体固定工和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合同制员工, 企业应视其对现职工作的胜任程度, 妥善安排岗位, 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或劳动合同期满, 续签劳动合同。 4.8.2 员工男年满55周岁, 女年满45周岁, 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属本市户口的原国家、集体固定工, 要采取保护政策, 基本胜任本职工作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如确不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的, 允许其在企业的内部退休, 其 "内退" 期间生活费标准, 顺德市公布的上年度最低保证水平支付。 4.8.3 如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 确需裁减人员的, 企业一次或累计裁员超过员工总数5%, 及裁减原企业固定工时, 需经镇有关部门批准, 对被裁减的员工, 根据其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 按本市上年度人平均月收入, 企业一次性发给每人每年工龄一个月的裁员费。 4.8.4 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的, 补偿办法按公司《退休及劳动合同期满福利基金补贴条例》办理。 4.8.5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的医疗期, 按以下原则确定: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 5年以下的为 3个月, 5年以上的为 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 5年以下的为 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 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4.8.6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鉴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 在医疗期间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 被鉴定1-4级的, 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解除劳动关系, 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4.8.6 员工在医疗期内, 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以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 被解除劳动合同者的经济补偿, 按以下规定执行。 4.8.6.1 医疗期内病假工资, 如确诊需入院治疗的, 及经医生证明患有严重疾病的,包括产假、计划生育及有关例假。 a) 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 在本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的, 按当年度市府公布的月平均工资支付; b) 连续工龄满15年的, 在本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 10年以下的, 按当年度市府b) 连续工龄满15年的, 在本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 10年以下的, 按当年度市府公布的年平均工资80%支付; c) 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 在本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 5年以下的, 按当年度市府公布的年平均工资50%支付; d)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 在本企业工作不满3年以上, 包括病休假期超过6个月的, 按当年度市府公布的最低保证月工资标准发放。 e) 如在以上四类中, 连续工龄及进入本企业工作工龄中未达到每类工龄条件的, 则按次一级执行。 4.8.6.2 医疗待遇, 按公司"员工医疗保健管理规定"执行。 4.8.6.3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 被解除劳动的按公司《退休及劳动合同期满福利基金补贴条例》办理。 4.9 社会保险, 以下规定详见公司有关社会保险规定。 4.9 社会保险, 以下规定详见公司有关社会保险规定。 4.9.1 社会保险费是一个综合概念, 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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