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厂内待岗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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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厂内待岗制度的规定
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 关于实行厂内待岗制度的规定 QZ/RL0007—2003 A/0—2003/01/01 为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现就实行职工厂内待岗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待岗条件 由于企业改革与发展需要出现的富余人员或竞争上岗落聘且暂无法安排的。 二、待岗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三、待岗期间的待遇 1. 岗位工资按岩烟人劳(2001)211号四岗对应标准的100% 计发,工龄工资按岩烟人劳(1999)第220号执行,另每月给予发放生活补助费200元。 2、养老、失业、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和企业 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过节费、住房补贴视同在岗人员执行,其余待遇按有关规定 执行。 四、其它事项 1、待岗期间,行政关系由人事劳工部门归口管理,不计考勤,但可计算连续工龄 。 2、待岗期间,人事劳工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安排一次上岗机会或提供 竟聘上岗的机会。 3、待岗期间,若待岗人不服从企业安排上岗或未竟聘到岗位的,至待岗期满后, 转为待业;若已达到退养条件,可按退养规定办理。 4、本规定经龙岩卷烟厂十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岩烟人劳(1998)第126号即行废止。 5、解释权归人事劳工资科。 文件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 起草人:廖绍金 审核人:熊梅光 批准人:李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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