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新城土地开发成本及出让价格测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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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新城土地开发成本及出让价格测算方案
松江新城土地开发成本及出让价格测算方案 投资控制部编制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目  录 1. 我国的土地制度 2. 城市土地价格形成过程及形成机制 3. 房地产估价原理介绍 4. 我单位的土地开发成本分析 5. 地块价格估价方法 6. 课题:成本法进行地价测算 7. 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地块估价 1.我国的土地制度 我国是一个人口多,人均耕地少,土地资源严重不足的国家。“十分珍惜、合理利用 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土地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世界上 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 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目前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 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 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上述规定以 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 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 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 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 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 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 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 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 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 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 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 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避免浪费,除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管理,改土地无偿使用为有 偿使用外,还要充分体现土地的使用价值(价格),使用地单位和个人从经济上自我约 束。这样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才能得以实现。我国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 充分利用市场大量发展商品,当然也包括土地商品。土地是各种生产经营所不可缺少的 生产资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只有把土地作为商品对待,有偿使用,才能更好地 激励人们珍惜土地,充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2.城市土地价格形成过程及形成机制 2.1我国城市土地价格形成过程 我国城市土地价格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形成的,其形成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 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49至1954年,城市土地价格逐渐消失。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没收国 民党政府、大地主.官僚买办资本和外国资本家的土地,并将其分配给国营企业、政府 部门、公共团体、工人等土地使用者。1954年以前,这些土地使用者是要向国家交纳地 租或使用费的,所以这一时期,城市土地价格是存在的。1954年2月24日,当时的政务院 下发文件,规定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和学校等经政府批准占用土地,不再向政府缴纳 地租或使用费。此后,城市土地价格已不复存在。在这一文件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地价 消失的深层次原因在这一时期,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已经建立,国家对企业和事业单位 实行统收统支,收取地租或使用费,并不能真正增加国家收入,反而会提高企业生产成 本,扩大国家预算,并将增加不必要的事务手续。   第二阶段是从1954至1979年,城市土地无价使用。大约到1956年,城市土地通过没 收大地主、官僚资本的土地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的改造,实际上成为国有土地,并已 基本上无偿分配完毕。此后,每当新的使用者向国家申请使用土地时,国家只能征用农 民的土地;或者征用城镇原使用者的土地,再划拨给新的使用者。无论是征用农民的土 地还是征用城市原使用者的土地,国家都不能再采取没收的办法,而要给被征地者以补 偿。补偿费按照国家规定由用地单位交给国家,再由国家支付给被征地者。在这一阶段 ,新的用地者取得城市土地是有代价的,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是无偿的,但征地费不是 城市土地的价格。所以,确切地说,这一阶段城市土地是“无价使用。进一步分析可以看 出,征地费虽然是由用地单位支付的,但在当时统收统支的资金计划管理制度下,用地 单位的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征地费负担最终要落到财政上。正是由于政府与企事 业单位之间的“父子关系”,形成了这种费用负担的传导机制,征地费的高低并不构成对 用地单位的实际经济约束。因此,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压低征地费用,以此保证工业化 和城市化的进程,也说明了城市土地价格在这一阶段没有存在的必要。   第三阶段是自1980年以来,城市土地价格逐步形成。对外开放政策引来了外国企业 ,外国企业使用中国的土地当然不能等同于中国企业使用中国土地。中国城市土地使用 制度改革最初就是从1980年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征收场地使用费开始的。1980年7月26日 ,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指出“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地 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此后,一些城市加抚顺.广州也开始 对国内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场地(土地)使用费的实质就是地租,所以说,国家征收 场地(土地)使用费,标志着我国城市土地开始有了价格形式(准确地讲只是地价雏形 )。另一方面,随着国有企业利改税,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企业开始有 了独立性,统收统支的局面开始被打破。在这种环境下,企业开始有愿望利用自己多余 的土地换取资金及其它必需品,也有可能用自己的钱而不是财政的钱取得所需的土地, 所以,各种违背当时法律的私下土地交易即隐形土地市场开始出现。这种隐形土地市场 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城市土地价格真正形成,只不过这种地价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19 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这标志着我国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价格正式全面形成。目前,我国城市土地 一级市场价格有出让地价、出租地租、入股股息与股利三种形式,二级市场价格有转让 地价和转租租金两种形式。 2.2我国城市土地价格形成机制   2.2.1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2.2.1.1出让地价的形成机制   (1)协议地价形成机制。总体上讲,协议地价是出让方和受让方就特定的城市土地 进行“一对一”的谈判而形成的。协议地价的高低不是由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和土地预期收 益决定的,而是取决于供需双方的动机。作为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一般生产经营 企业的动机较单纯,就是赚取更多的利润,而作为出让方的地方政府的动机较复杂,因 为城市土地对地方政府具有多重效用。这样,协议地价主要由地方政府的动机所决定。 当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成为地方政府主要的供地动机时,协议地价一般较低,往往 相当于征地拆迁费用和土地开发成本之和,有时甚至低于成本当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 善城市基础设施成为地方政府主要的动机时,协议地价一般略高。一些地方为了避免与 中央政府分享土地收益,还往往采取“实物地价”的形式。   (2)招标地价形成机制。招标出让土地;是政府公开招标或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者。与协议出让相比;招标出让引进了竞争机制,使招标人有 择优选择的机会,使投标人各展所能。但出价最高者不一定能中标,中标者往往是出价 中等、其他条件优越的投标人。可以看出招标地价是一种竞争性地价;但它不完全由土 地预期收益所决定,社会公共目标或者说政府意图在其形成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拍卖地价形成机制。土地拍卖,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公开的场合,竞投者按规 定的方式应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出让土地。拍卖出让和招标出让虽都是竞争性出让 方式,但有很大差异。招标出让中的各投标入相互不知道其竞争对手的条件,而且一般 只有一次投标机会;而拍卖出让是在各竞买人之间公开竞争,每个竞买入可根据对手提 出的报价,提出更高的报价。因此,拍卖出让是最富有竞争性的,拍卖地价完全是市场 竞争机制的产物,完全由土地最佳预期收益所决定。从结果来看,在三种出让地价中, 拍卖地价是最高的。   需补充说明的是,招标地价和拍卖地价的形成虽具有竞争性,但这种竞争是一种垄 断竞争,这是因为:出让地块的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都是由政府决定的;竞投者 与政府之间不存在竞争,竞争仅发生在竞投者之间。这种垄断竞争方式既有积极的一面 ,又有消极的一面。它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可以避免自由竞争条件下土地资源配置 的不合理,但要是城市规划本身不合理;这种竞争又具有“先天性”不足,会给城市经济 发展和居民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   2.2.1.2地租的形成机制   出租是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另一种交易方式,它是地方政府直接向用地者出租土地 使用权,按年收取地租。目前,这种交易方式仍处在试点探索阶段。现根据全国几个试 点县市的情况,来说明地租形成机制。地租不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而星由政府单方面确 定的。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出租制(又称为年租制)的出现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 迁,所以推行速度较快。湖北省襄阳县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全面实行了年租制。截 至1997年9月底,全县共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1637份,地租总额达4219万元。 增加财政收入,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是政府确定地租标准的两项主要原则。全面 征收地租,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但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太景气,政府为了减少年租 制实施的阻力,不得不考虑企业按年交租的经济承受能力,所以从低制定地租标准。四 川省攀枝花市所制定的地租标准只相当于“标准地租”(标定地价X土地还原利率)的30% 一50%湖北省襄阳县的地租标准只相当于征地成本的2%-6%河南省许昌市的地租标准 为每平方米3-8元。 2.2.1.3入股股息与股利的形成机制   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进行,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又出现了入股这种交易方式。 土地入股是指国家将土地资产投入股份公司,由股份公司向国家支付土地股股息和股利 。国有股包括国有土地股,与社会公众股不一样,它不能转让,所以股息和股利是国有 土地资产所能获得的全部收益,可视为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一种特殊的价格形式。   若不考虑股权的转让,国有土地股社会公众股所获取的收益应是一致的,即同股同 利。国有土地股的收益大小取决于国有土地资产所占的股份、股份公司的盈利大小和股 息胜利分配方案。而国有土地资产所占的股份与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着密切的关系。在 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条件下,国有土地股的收益大小则取决于股份公司组建时的地价评估 。   目前,我国宗地地价评估特别是改制企业地产评估,基本上被政府有关部门的地价 评估机构所垄断,评估结果要经地方政府土地部门初审,还要经省级或国家土地部门确 认。就目前情况来看,“确认”只不过是一个名义上的步骤,“初审”才是关键。估价机构 只要按照地方政府土地部门和企业的意图进行“技术包装”,估价结果通过“初审这一关是 没有任何问题的。估价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只好如此。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改制企 业往往根据所获得的上市“额度”和净资产数量,来确定土地资产的某一价位,土地估价 机构据此进行技术包装’而确定具体的价格。由于国有企业净资产量一般都非常大,而且 非土地资产“调账”余地又很小,为了抬高净资产收益率,以利于公司募集资金,往往采 取压低土地价格的办法。例如,湖北省某市有两个上市公司,一个是国有企业,其资产 量很大,一个是乡镇企业,其资产量较小,它们所处城镇的条件相差无几,所在地段的 条件也基本一致,其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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