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统中的道德伦理与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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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统中的道德伦理与市场秩序
文化传统中的道德伦理与市场秩序 “万事之理,甚远且最深,谁能猜透呢?” —— 《圣经·传道书》第7章第24节 哈耶克(Hayek, 1982, p. 204)曾说过:“如果历史上有什么事情几乎完全失败了的话,那就是人们对道德变迁之 原因 —— 在这些原因中,说教可能最不重要 —— 的解释,但这些原因有可能是那些决定人类演化进程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哈耶克的 这一见解,含蕴甚深。哈耶克的这句话,含有两重意思:一,道德变迁的原因,难以理 解,且难能解释;二、道德与社会制序(social institutions)的变迁,有着错综复杂的内在关系。哈耶克这里并没有提及另外一个极 其重要但同样“不可言说”(维特根斯坦语)的问题,那就是道德法则的实质是什么?从 整个人类思想史来看,什么是道德,这是一个从亚里士多德、休谟、康德、维特根斯坦 ,到现代元伦理学(meta-ethics)思想家如Charles L. Stevenson,以至到当代博弈论经济学家John Harsanyi和Ken Binmore就一直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这里且不管道德的实质是什么,哈耶克的上述逻 辑断想看来是对的,那就是,自有人类社会以来,任何习俗、惯例、制度等等社会生活 形式都有一定的伦理维度和道德基础。社会伦理和个人道德,在任何习俗、惯例和制度 的生发、型构(formation)和变迁中,均会有一定的作用,反过来来看,一个社会的伦 理原则和具体的道德准则又往往是该社会内部人们的生活形式形成、演化和变迁的一些 伴生结果。 然而,“理性直观”和“逻辑断想”是无法替代“科学”的“求证”的。尤其是在当代社会科 学的话语语境中,更是如此。那么,进一步的问题自然是,社会伦理和个人道德与习俗 、惯例和制度等等社会生活形式的生发、型构和变迁的关联机制是怎样的?我们如何在 当代社会科学的话语语境中“验证”哈耶克的上述理论断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美 国斯坦福大学的Avner Greif(1992, 1993, 1994)教授拓辟出了他的颇受西方学界瞩目的“历史比较制序分析”理论进路(approach )。在其历史比较博弈分析的理论建构中,Greif试图用现代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对道德 (他称作为“文化信念”,即“cultural belief”)与社会制序的生发与型构的关联机制,做出一些解释。本文以下将简要介绍G reif教授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Historical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进路的理论成果,并从中反思出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中的“道德类型”在东西方 近代市场秩序型构与变迁程度上所引致的差异及其原因,以及伴随不同社会演化变迁路 径的所产生的经济后果。 3.1 理论假定 64 3.2 传导机制 66 3.3 须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70 参考文献: 71 1. 3.1 理论假定 为了使我们的理论思考由纯思辩的理性推理走向“历史的理论分析”从而更接近成为现实 世界的“真实图景”,让我们先把人类社会的种种活动和交往视作为种种社会博弈,而把 社会中的人视作为各种博弈者(players)。为了理论论述的方便,我们把社会中的博弈 者分成两个类型:C类型(意为自私型的“骗子”,英文为“selfish Cheat”)的“直接理性最大化”的无道德感的人;H类型(意为自利型的“诚实人”,英文为 “egoistic Honest”)的有道德约束的理性最大化者。 从经济学来讲,在广义“多人囚犯困境”的直接社会博弈中,与所有人都选择H类型策 略相比,所有人(或大多数人)都选择C类型策略将会导致每个人都“景况更差”(worse -off)。但由于在这种广义的多人囚犯困境的社会博弈中选择C类型策略是每个人的“占 优策略”,即不管他人选择什么样的策略,自己最优的选择是C(“cheat”——这里包括背叛 ,不合作、不守信、不履约等,即一般囚犯困境博弈模型中“defect”),这就需要衍生 、制定或设计出许多制度性规则来限制人们选择C类型策略。然而,在整个人类社会历史 演变过程中,这种C类型的策略选择和C类型的人(即不守信、不诚实的自私的追求直接 最大化利益的人格特征)与H类型的策略选择(诚实、守信和有道德约束的个人利益最大 化的人格特征)对社会制序化(institutionalization)进程和制序变迁(institution al change)路径意味着什么?换句话说,是否人人都选择H型策略而不选择C型策略在社会的 进化中就是好的?这是否就自然会产生更多的合作剩余从而衍生出一个比C类型文化信仰 的社会更加优越的H类型的社会? 在《文化娱制序》的小册子中,笔者(韦森,2003)已经指出,广义社会制序——即维特根 斯坦哲学话语中的“生活形式”——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就是一个社会的既存文化在社会过程 中的外化,或者说,人类社会的生活形式从一个视角上来看即是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既存 文化的“载体”或“历史积淀”。现在进一步的问题是,这种文化在社会过程中外化的内在 机制是怎样的?从社会伦理和个人道德类型的分析视角,我们可以进一步展开文化本身 向社会生活形式外化的内在机理。因为,在社会系统中,文化信念是与伦理、价值观、 社会规范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而社会伦理、价值观和社会规范反映在个人的实践中,就 是道德标准。反过来看,一个社会的伦理准则和道德标准也就是支配人们活动和交往的 一些共同文化观念、文化信仰和价值观。这里,且不管道德法则源自何处,但作为人类 实践理性的“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社会伦理和道德标准是通过“文化濡化”(enculturalization)和文化演 化的社会过程而变成一个社群或社会内部成员的共同知识的。如果把文化濡化看成是导 致社会制序的历史连续性、延续性和承传性的一种社会机制过程,那么,伦理和道德对 社会的制序化、经济组织的型构、社会结构的定型与演变,以至对社会制序安排的经济 后果发生一定的影响,应该是不言而喻的。 从市场秩序的微观生发机制来看,由于任何社会既存的文化信念、道德伦理作为人们的 一种“共同知识”,会决定和影响处于一定社会博弈安排中的每个博弈者对他人的行为和 策略选择的预期,因而它们自然会作为处在一定文化濡化机制中的个人“知识”和“信念” 与个人理性计算一起来决定人们在社会博弈中的策略选择。按照演化博弈论的经济分析 进路,我们可以认为,在社会传统中所延续下来的文化信念和伦理道德与处在一定社会 背景和文化濡化机制中的个人的博弈策略选择中“凝聚点”(focal point)[1][1] 和“合作预期”密切相关,从而直接影响到人们社会博弈的均衡,以致对 社会博弈规则的型构以及其实施机制形成发生作用,从而最终在社会制序安排上固化下 来或者说外化出来。 回到人类社会历史的现实中来,我们即会发现,人们在社会博弈中采取那种策略,不仅 是一个个人的理性计算问题,也不只是一个理性与道德的权衡(即:是审慎推理还是道 德推理呢?)[2][2] 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问题。譬如,在以色列民族中,由于数千年来 信奉《旧约》的律法,其中包括“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箴规,人们在重复社会博弈中大 都会采取“针锋相对”(tit for tat)的策略。在数千年传统中华文化的“忠恕、宽厚、中庸、仁爱”教说濡化下的华人社 会中,人们大概会较多地采取“两怨还一报”或“多怨还一报”的策略选择(“更高境界”是 “以德报怨”,如老子在《道德经》第49章的劝戒:“善者善之,不善者亦善之,得善矣”) 。[3][3] 在主要承传古希腊——罗马文化中个人主义传统的西方社会,人们可能较多“理 性、精明且审慎”地按可计算出的最优策略选择进行社会博弈。 按照我们的社会博弈规则(即中文意义的制度)一般内生于博弈过程中的“自发秩序 ”,而社会秩序则源于人们重复博弈中的均衡选择的分析进路(参韦森,2001),我们这 里自然会通过“逆向推理”而发现,人们的文化观念、伦理道德通过影响人们在社会博弈 中的策略选择进而影响博弈均衡的结果从而在长期过程中内生地型构、“凝固”和演化社 会博弈规则。另外,按照Greif教授的分析进路,人们不同的文化信念也会导致不同的社 会组织结构的形成从而衍生出不同的社会安排来。在社会演化中,不同的经济组织又通 过吸纳新类型的博弈者而改变所有博弈者的可用信息,从而改变对某种策略选择的支付 而逐渐改变博弈规则(即一定的制度安排)。照Greif(1994)看来,这些社会组织包括 司法机构、信用机构以及现代公司等等。Greif(1994)还认为,一种新的组织的出现也 反映了人们知识存量的增加,而这种知识存量的增加所带来的组织创新拟或是人们有意 识地追求某种社会目标的结果,拟或是人们无目的地进行某种社会博弈实验的结果。 在具体到我们以两种简单人格类型所划分的社会博弈分析理路中,可以认为,那种与 普遍C类型博弈者(即自私的不讲诚信道德的直接最大化人格)相适应的必定是一个个人 主义社会;而与普遍H类型博弈者(即讲诚信道德的有约束的最大化人格)相适应的拟或 是一个集体主义(collectivist)社会,拟或是一个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t)社 会。按照Greif(1994)的理解,在这种集体主义或社群主义的社会中,每个人与其他社 会成员的经济与社会交往主要依靠特定的宗教信仰、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的维系因而 多发生在家族、姻亲和熟人之间,而人们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中协定的实施则主要是通 过习俗、惯例这些非正式的社会制序来进行,从而导致这种社会的内部结构将是“离散的 ”(segregated)。与之相反,在以个人主义为基因的C类型社会中,由于每个人都是相 对独立的,经济交易和其它社会交往会发生在不同社会族群和社会阶层之间,而个人的 社会地位又往往随着人们交往与交易半径的扩延而在不同的社会群体和阶层之间发生移 位和变化。另外,在个人主义的C类型社会中,合约的实施又主要通过一些专业化的社会 组织(包括法院)来进行。因此,C类型的社会结构从整体上来看往往是“整合的”(int egrated)。 那么,为什么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内部的结构是“离散的”,而个人主义社会的内部结 构却是“整合的”?—— 这似乎与人们的直观推理相矛盾。这个“悖论”(paradox)是如何产生的?Greif(1994 )通过分析C类型和H类型人群的历史博弈结果,在论辩逻辑上非常清晰地剥离出了这一 “悖论”产生的内在机理。 2. 3.2 传导机制 在1992年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的“制序与国际贸易:商业革命的教训”、1994年发 表在芝加哥大学《政治经济学杂志》上的《文化信念与社会组织:对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社 会的历史和理论的反思”中,Greif以十一至十二世纪地中海地区两大“贸易社会”即热那 亚和马格里布商人群体内部的文化信念之差异对社会经济组织的型构,伴随着社会组织 型构的社会结构的固化,信息的传递、协调机制以及合约实施机制的演化(即我们今天 所理解的制序化和制序变迁)过程,进行了历史的、比较的和博弈论的理论分析,从中 得出一些发人深思的理论洞见。 在历史上,马格里布是穆斯林世界的一部分。“Maghrib”原为阿拉伯语,意为“阿拉伯 的西方”。在历史上,马格里布的地域覆盖现在的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和突尼斯大部分地 区。在公元七世纪左右,曾有过“马格里布”国家。热那亚(Genoa)则是拉丁世界的一部 分,在历史上曾是后罗马帝国时期的一个城邦国。经济史的研究发现,在十一和十二世 纪,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面临同样的贸易环境,运用同样的航海和陆地交通技术,并 差不多进行同类商品的贸易。唯一不同的是,马格里布商人持一种以诚信为主的文化信 念,而主要在穆斯林世界内部进行商业和贸易活动;而属于拉丁世界的热那亚商人则有 着从古希腊到罗马帝国时代承传下来的个人主义文化信念,因而在地中海周边的不同社 会和族群中进行贸易活动。按照我们上面对社会历史中的博弈者的分类,我们可以认为 ,热那亚商人及其代理,基本上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C类型的商人,即自私的、不讲诚信 的直接最大化“博弈者”;而马格里布商人及其代理则是典型的H型的社会博弈者,即讲诚 信的有约束的最大化者,或者说“讲道德的人”。由此,我们可以把这两个历史史实中的 商人群体视作为典型的C类型和H类型社会博弈者的典型代表。那么,这两个类型的社会 和典型的社会博弈角色的博弈结果导致了一个什么样的制序化(institutionalization )过程,什么样的组织型构过程,以及演化出什么样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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